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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原则集锦9篇

时间:2024-01-09 11:15:56

水资源管理原则

水资源管理原则范文1

关键词:可持续水资源管理 指标体系 量化

中图分类号:TU2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1-138-02

1前言

水资源即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资源,也是生态环境构成的基本要素。由于受到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水资源问题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制约很多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的发展,同时也是目前我国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实行可持续水资源管理是缓解水资源问题最根本的出路,把水资源开发、管理与利用置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水资源的复合系统中总和考虑,并且从协调经济、水和生态三者的相互关系角度出发,寻找能够实现水资源可持续的途径。

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的思想汇合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目前已经成为各个国家水资源问题最热点的研究方向。但是在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的量化研究中,仍然存在众多疑难问题,其中如何构建具体的可持续水资源管理量化指标体系来评价其开发、管理和利用可持续的性质和预测其可持续的发展趋势。

2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的概述

2.1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的概念

可持续水资源管理是指在不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和水文循环的完整性的情况下,能够保证现在到未来社会和福利的水资源使用与管理。同一般的水资源管理相比较,它的特点是突出了生态系统、水文循环和社会福利的完整性。通过阅读目前现有的文献可以总结出经济效益、环境完整性和平衡是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的基本目标。

2.2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准则

经济效益、技术效率和实施可靠性是传统水资源管理与规划的考虑准则,虽然目前该准则仍然被采用,但是我认为已经完全不能满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当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保的概念已经为可持续水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基本准则,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四方面:可持续发展、自然和社会经济系统变化、宏观系统及影响考虑和生态质量。

3可持续水资源管理量化指标体系的设计

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性已经在目前国际水资源领域达成一致,但是由于具体流域的实情差异性较大,只有设计一套清晰地量化指标体系作为标准才能将可持续水资源管理发展成为可操作的管理方式,并用于实际的指导工作。

3.1量化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构建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可行性:指标体系应该简单易解,要具有较高的操作性和可比性;

(2)科学性:指标体系的构建应该由足够的科学依据,要求能够比较客观地显示出水资源系统的内部关系,比较好地度量出可持续水资源管理实施的效果;

(3)完备性:指标体系应该综合考虑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能够全面地体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水资源整体的发展情况;

(4)层次性:应该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的因素是非常复杂,构建的指标体系就需要层次分明,既不能过于简单又不能过于复杂,通常可以分为3-5层;

(5)独立性:影响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的因素往往是相关的,因此在构建时应该尽量选用相对比较独立的指标;

(6)主导性:参与构建的指标应该是代表性较高的综合指标。

在构建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的量化指标体系时,应该参考上述六条原则,在给定条件下,尽量满足上述原则进行构建。

3.2量化指标体系的构建

依照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准则和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考虑生态系统、水文循环和社会福利等相关因素,认为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应该由社会经济指标、水资源指标、生态环境指标和综合指标四大一级指标组成,具体如表1所示。

(1)社会经济。社会经济一级指标主要由可以描述社会、经济、科技和人口等发展的指标组成,这些指标繁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在具体的量化过程中,可以灵活选用与水资源利用紧密相连的可量化的指标进行操作,常用的指标有人口密度、人口增长率、GDP增长率、人均GDP、人均需水量、单位GDP需水量、工业用水量率等一系列指标。

(2)水资源。水资源一级指标主要是反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文循环情况的指标组成,主要包括水量和水质两个方面。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础条件是保护水文循环的系统完整性,这也是可持续水资源管理评价的重要方面;同时水资源的供给系统是系统工程的基础组成部分,人们借助于供给系统能够实现水资源的开发和调配,量化指标体系的构建也需要考虑供给系统的运作。根据以上观点,常用的指标有干旱指数、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亩均水资源占有量、水供给增长率、工业用水比重、工业用水比重、生活用水比重和水质等级等。

(3)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实现的保证,是社会经济系统和水资源系统存在的物质载体。在过去的水资源管理和规划实施中,很少有人会真正考虑对生态环境进行量化。如何对生态环境的质量进行评价和量化是可持续水资源管理领域一直研究的课题。我认为这应该考虑流域生态环境的构成入手,分析和找出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因素,然后将其加入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和量化。常用的指标有生物多样性指数、牧畜量、森林植被覆盖率、植被面积的变化率、水土流失的面积比例、水库面积缩减率和生态环境的缺水率等。

(4)宏观综合指标。宏观综合指标是选取能够真正反映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水资源的复合系统和子系统之间协调状况的指标,是对可持续水资源管理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参数,也为制定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的宏观政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常用的指标由生态环境的质量、水资源的承载力、社会净福利、缺水指数和洪灾频数。其中,生态环境的质量受到自然因素和认为因素的共同影响,主要由水环境、土地环境、大气环境和植被质量组成,是生态环境系统发展情况重要的衡量指标;水资源的承载力主要包括水环境的容量和水量的承载力两部分,既能够反映体现水资源与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之间的协调发展,又能够度量系统发展的程度。

4小结

作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的高效用管理,可持续水资源管理已经成为水资源问题的研究热点。但是因为水资源问题自身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很多难点需要解决。建立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能够有序地推进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的进程,但这需要在实践操作中不断地完善与优化。

参考文献:

[1] 景秀俊,高建菊.考虑气候变化影响的空间水资源脆弱性指标体系的建立[J].水利水电快报,2012(6).

[2] 潘护林,徐中民,陈惠雄,等.干旱区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以张掖市甘州区为例[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2(7).

水资源管理原则范文2

关键词:跨界;水资源管理;国际合作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管理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水资源管理不仅跨越国内不同的行政管辖区域,也存在于拥有国际性跨界河流的国家之间。我国地域辽阔,西南、东北和西北拥有众多国际河流,加强跨界水资源的管理,不仅关系到供水安全、经济安全粮,而且关系到生态安全、国家安全。

一、问题提出

水是战略性资源,20世纪以来,由于全球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淡水资源需求量快速增长,供需矛盾日趋激化,尤其是跨界河流的水道国之间,在如何分配水资源的问题上意见分歧,相持不下,甚至发展到以武力相威胁的地步。第一届世界水资源论坛的统计资料表明,全球1/5的人口得不到清洁饮用水,因缺水而产生的环境难民已多达2500万人,超过了2200万的战争难民。

跨界水又叫国境水,是指其组成部分位于两个或更多国家的领土之上或管辖权之下的水域,包括海洋、封闭或半封闭的海口、河口以及具有跨国界流域或共同边界的河流、湖泊和湿地等。本文所指的跨界水主要是跨国河流和湖泊等淡水水域。

据联合国统计,全球有214条跨界河流,这些跨界河流包含了全球60光的淡水流域面积,它们最多的流经13个国家,如多瑙河;流经3个国家的有155条;流经4个-13个国家的有23条。非洲90%的地表水和超过75%的人口位于跨界河流的流域之内;全球有39个国家的8亿人口生产和生活用水并非发源于他们本国国内。

二、跨界水资源管理不当带来的后果

跨界水资源具有“国际性”、“整体性”,一国的管理行为可能影响其他国家的利益,这种水文相互依存度增加了跨国水资源管理的复杂性。当超越了国内法律领域而发生在国家之间的政治背景下,跨界水资源管理需要比国内水域管理更为谨慎,否则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一)破坏生态环境。

跨界水资源管理的失败会带来毁灭性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后果。如位于非洲中北部的乍得湖(非洲第四大湖,尼日利亚、乍得、尼日尔和喀麦隆等四个国家与其接壤),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人们过度放牧、砍伐森林以及进行大规模灌溉,湖水面积在几十年里急剧减少,只有原始面积的10%;再如坐落于哈萨克和乌兹别克斯坦交界处的咸海(世界第四大水体),前身相当于比利时的国土面积大小,由于管理不当,现在变成了一个含盐度很高的内流咸水湖,面积缩减为原来的四分之一,多种鱼类灭绝,湖盆附近沙漠化严重,沿岸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二)引发国际冲突。

跨界水资源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跨界水污染冲突、跨界取水冲突、跨界水利工程冲突、跨界河道采砂冲突,其本质是区域利益竞争的外部化。在过去的50年中,跨界水资源的争夺引发了500多场国家间的冲突事件,其中超过90%的原因是在水利设施和水源数量分配上存在着分歧。

更严重的是,许多因跨界水资源管理不当引发的冲突与一些长期的热点地区冲突同时存在,比如说在中东。亚洲开发银行的专家认为,跨界水已成为地区乃至全球性冲突的潜在根源和爆发战争的导火索,全世界有70多个因为跨界水而引发冲突的热点地区。

(三)刺激国际腐败。

比起国内的管辖,跨国水资源的管理和有效制裁将会更困难很多。当水污染的受害者超出了本国的管辖范围,当河流改道和过度引水伤害的只是邻国的农民时,这种因为跨国水资源管理不当导致的腐败有可能不被发现和不受惩罚,因此更难以抗拒其发生。在由两个或更多国家共同参与开发的水务项目上,管辖的灰色区域更加会刺激腐败的发生。比如由巴西和巴拉圭共建的、位于两国的界河――巴拉那河上的伊泰普水电站,经营者设置了一个不用向两国任何税务机关申报的管理帐户,由此产生的腐败欺瞒金额,估计达到20亿美元。

要共同开发利用国际河流,签订合作协议并有效执行是必需的;但是,水资源管理不当导致的腐败会致命性地破坏合作协议里承诺的各方信任。腐败会打开一扇通向不负责任的水资源争夺和水污染之门,缓慢地破坏水资源合作协议,使其成为一纸空文;最终,国家失去了从跨国水源管理国际合作中实现共同利益的机会。

三、跨界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跨界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国际法渊源众多,内容繁杂,但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原则始终贯穿于其中,这些原则正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

(一)领土原则。

只要不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每个国家都可以自由使用流经该国领土的跨界河流水资源,国家对于跨界水资源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各跨界河流国家在利用国际水道上具有相互关联的权利和责任,并都有权获得各自合理的利益。

(二)公平合理利用原则。

该原则赋予流域内每个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合理且公平地分享水资源的权利,当事国应公平合理地参与跨界水资源的使用、开发和保护。

(三)避免重大侵害原则。

跨界水资源流域内任何一个国家在开发和管理水资源时,都不允许对流域内其他国家的环境、居民健康或安全、水生生物造成重大侵害;若已造成了损害,当事国应当努力减轻或消除这种损害并给予补偿。

(四)国际合作原则。

当跨界河流流域内某国水资源管理计划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权益产生严重侵害时,每个被侵害国都有优先通知、磋商及谈判的权力;国际水道的沿岸国家有责任相互告知本国当前和未来的水道利用计划;当谈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跨界水道的所有国家应该寻求一种和平解决争端的途径。

四、跨界水资源管理的国际合作

合理利用跨界水资源的前提是国家间的相互信任与国际合作。当国内法在跨界河流改道或过度引水方面力不从心或对上游污水排放的处理无法强制执行时,国际协议可以提供新的切入点。通过签订国际公约、成立跨界河流管理委员会等方式,建立水资源管理方面的体制机制,使政府履行保护生态系统的义务。

为避免因跨界水资源管理问题引发的争端,国际社会在过去50多年中签订了200多个多边跨界水资源管理国际公约。通过国家承诺形式,按照签订的协议来明确责任,使跨界河流的管理更加合理、负责和科学,如推进水资源综合管理进一步采取行动的框架“都柏林原则”和旨在保护环境全球可持续发展计划的行动蓝图“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二十一世纪议程”。

五、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地域辽阔,西南、东北和西北拥有众多国际河流,在跨国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过程中,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国际河流开发利用的规则,积极广泛地参与国际合作,与相关流域国家间共同协商,公平合理地利用跨界河流,在外交谈判中维护我国的利益与、消除不合理的国际责任与负担;应该从全流域的视角,以水资源管理的区域利益为出发点,重新审视当前条件下水资源管理中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利益形式;进行相互间的信息交换,以实现对跨界水资源的综合开发、最优利用。

参考文献:

[1]李浩等跨界水资源j十突的动因分析[Jl中国水利.2010,(03).

[2l赵代红跨界水的利用和保护应遵循的原则lJ]外交学院学报.2005.(05).

水资源管理原则范文3

(一)目的与依据

1、规划目的:为贯彻“人口、资源、环境”基本国策,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实施《*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落实金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编制《*市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2、规划依据:《规划》以《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等法律和《*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为依据,与《金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保持一致,并与本市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和“开源与节流并举,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资源放在首位”的总方针,以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为主线,以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为中心,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与市场配制资源为动力,应对入世挑战和机遇,积极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大市场配置资源力度,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兴矿战略,统筹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效益,兼顾当前和长远利益,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与时俱进,构筑有竞争力的优势矿产业,拓展矿产品的延伸产业,发展深加工,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2、围绕上述指导思想,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严而又严地贯彻执行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以保护和节约的要求指导开发利用,以开发利用的成效体现保护和节约。

2)坚持面向实际原则,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形成具有*特色的矿业经济。

3)坚持体制创新的原则,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管理体制。培育、发展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合理布局矿山,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4)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原则,面向“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充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5)坚持“科技兴矿”原则。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经济效益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6)坚持效益统筹、环境优先的原则,统筹矿业活动的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总体效益。

7)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规划适用范围、期限、基准年

1、本规划适用范围为*市辖区域。

2、规划适用期限:近期,20*-20*年;远期,20*-2*0年。

3、规划计算基准年:*年;实施基准年:20*年。

二、规划背景

(一)自然经济地理条件与市域经济发展现状(略)

(二)矿产资源条件与开发利用现状(摘要)

1、矿产资源现状

市内矿产资源虽不丰富,但有特色。经过建国以来50多批次地勘部门和采矿企业所进行不同程度的勘查工作,已发现和查明具有工业使用价值和开发前景的矿产18种,以萤石、珍珠岩和建筑用砂、石、粘土资源为主,有各类矿床(点)84处,可供开发利用的矿床25处,其中大型矿床10处。全市矿产资源特点是;能源和金属矿产少,非金属矿占主导地位;非金属矿产中,萤石、珍珠岩以及砂、石、粘土占有重要地位;大中型矿床少,小型矿床(点)居多;工业矿床占有比例小。可开采利用的矿产多己开采。

全市查明并已上资源储量表的矿产只有萤石1种,矿床4处。

2、主要矿产资源:萤石、珍珠岩、沸石矿、耐头粘土矿、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建筑用凝灰岩、矿泉水、地热水。

除上述较主要矿产外,市境内还有陶瓷土、紫矿、玄武岩、花岗岩、膨润土、叶腊石、金、银、铜、铝、锌、钴、磁铁矿、褐铁矿、黄铁矿等零星产出。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矿产开发历史悠久,在已发现和查明具有工业使用价值与开发前景的18种矿产中,有萤石、珍珠岩、膨润土、陶瓷土、叶腊石、砖瓦用粘土、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砂、矿泉水等9个矿种,被不同程度地开发利用。目前市内矿产品深加工工业除萤石外,一般矿产品都处于卖原矿和初级加工产品状态。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略)

三、矿业发展思路与规划目标

(一)矿业发展思路与重点发展方向(摘要)

1、矿业发展思路:从市情和矿情出发,以市场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资源条件为基础,经济效益为中心,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原则,立足本市资源,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加大市场配置资源力度,有针对性的建立市场外较稳定的矿产品供应渠道,服务于“建浙中经济强市,创五金科技名城”。在适度开发我市优势的同时,调整矿山合理布局和优化产业结构,决不能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来工获得一时的经济涉外效益,建立一套严而又严的管理制度,走一条资源节约型、高附加值、生态环境型的矿业发展之路。

(二)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

20*-2*0年,*矿产资源工作总体规划目标是:在全面贯彻实施《*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矿产资源法》基础上,通过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进一步整治与规范,矿业产业结构调整,依法治矿,科学办矿,规模开发,集约经营,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从资源粗放型向资源集约型转变;从技术落后型向技术先进型转变;从损害环境型向改善环境型转变。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矿业权市场,逐步实现矿业权市场化和规范化,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个资源”,有针对性地建立市场外较稳定的矿产品供应渠道,促进矿业经济发展。

管理目标

1、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完善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进一歩整治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全面贯彻实施《*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划》为依据管理矿业活动,保障全市矿业资源管理秩序的健康发展。

3、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实施矿业权依法有偿取得,公开、公平、公正,按国际贯例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4、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金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规划》的要求,对我市粗放型小矿山进行全面整治,调整矿山布局和矿业结构,改变“多、小、低、散”状况。整治的重点是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矿山,从我市以自产自销为主的现状出发。原则上在《规划》近期予以关闭。

5、从经济社会可持继发展高度,采取措施,减轻矿业资源开发利用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推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方向发展。全面开展我市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建立一套便于监督检查、考核、奖罚的制度。严格禁止在重要水库周边保护范围内的矿业活动。

经济目标(略)

矿业与环境社会协调发展目标

1、风景名胜旅游规划区,重要水库周边以及交通干线、旅游线路、河道、水系两侧可视范围内,禁止新办采矿点,已建矿山,在“十五”初期关、停、转迁。远期要求对停采的露采矿山,及时复垦还绿。河道采砂按水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2、为适应现代化、城镇化发展和生活环境的改善,露天采场必须距城市规划区周边1000米以上,一般城镇300米以上。重要输电线,通讯线路和国家测量标志等地的采矿活动,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条例执行避让。

3、鼓励废物利用以及选矿用水的封闭循环使用。积极推广无粉尘、无废料的“绿色生产”新工艺,尽力减少对环境污染。

4、规划开采区和其他限采区域内需要保护的零星文物古迹景点、景观等保护目标,原则上要求在环境保护对象周边300米距离范围内,禁止新办矿山;逐步关停或转移现有矿山。

5、建立和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程的生态环境综合防治,建立矿山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防治系统,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和保护,复垦还绿等要求,按《*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格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责任制。矿山的复垦或恢复植被率,近期达到40%;远期达到80%以上。

四、规划分区

(一)规划分区的原则和条件

1、规划分区的原则: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指导下,规划分区的原则是:

(1)法律、法规准入原则,符合《*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要求。

(2)符合省、金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与市相关规划相衔接,有利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相互协调,综合发挥,效益统筹,实现可持续发展;

(3)与《金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分区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分区。

2、分区类别及其条件:根据上述规划区划定的原则,划分为规划开采区(KC)、限采区(XC)和规划禁采区(JC)。划分三区的条件是。(略)

根据上述规划区划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划开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划定的基本条件,规划分区共划定为6个规划开采区、3个限采区和7禁采区。在规划禁采区内,建设5个开采基地,包括建筑用石料基地3个,制砖基地2个。开采区总面积38.0平方公里,限采区总面积117.6平方公里,禁采区总面积119.3平方公里,,共计274.9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26.3%。期中开采区和限采区占14.9%。

(二)规划开采区(略)

(三)规划限采区(略)

(四)规划禁采区

1、五指岩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C-1):面积约9.5K㎡。

2、太平水库禁采区(重点水源保护区)(C-2):面积约5.5K㎡。

3、乌辽山规划禁采区(市级风景名胜区)(C-3):面积约3.0K㎡。

4、市城区规划禁采区(C-4):面积约13.5K㎡。

5、方岩-杨溪规划禁采区(省级风景区、市重点水源保护区)(C-5):面积约26.0K㎡。

6、白云山规划禁采区(C-6):面积约14.0K㎡。

7、永祥规划禁采区(C-7):面积14.5K㎡。

此外,尚有划为禁采区范围的,诸如铁路,高速公路和高压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应划为禁采区,由于在图上不便于标注,仅在规划在文本中给予表述。在《规划》实施中,必须同样严格遵照执行。

(五)其它地区(略)

五、矿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略)

(一)矿业开局

(二)矿业产业结构调整

(三)矿产品结构调整

六、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略)

(一)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

(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七、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略)

(一)完善规划管理体系,严格规划实施管理

(二)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

(三)深化矿业体制改革与创新,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矿业权市场

(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开发利用水平

水资源管理原则范文4

地方政府的建制可以溯源到1852年宪法,依照该宪法设置了6 个省(后扩展为9个)。省制实行了20年后被废除,原因有二, 一是省政府规模太小不能很好地集中财政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二是省政府所辖甚广不能代表分布在农村的小群体居民们的利益,而众多的、散状居民群体分布正是当时新西兰典型的社会结构特征。

1876年地方政府体系重新建立。省制废除后,新西兰模仿英国的地方政府体系建立了郡、市、城区为一体的地方政府。随之,又附设了一套行使特殊职能的政府组织,如防虫害委员会、港务委员会和电力委员会。通过不断的分解设立,地方政府的机构日益庞大。19世纪晚期,地方政府机构的总数为450个,到20世纪60年代早期已达到了1000多个,虽然几次尝试建立强有力的中层地方政府以使地方政府体制更合理,但都不成功。

至1984年,地方政府体制出现了一些问题。无论精简机构的改革怎样努力,新西兰仍然存在着近700个地方政府机构。 宪法所赋予的权力牢牢掌握在中央政府的手中,地方政府几乎无权监督中央政府的权力。中央集权的一个后果是,政府的服务总是以如何行使好自己的职权为出发点而不是首先想到公众的利益,因此政府的服务流于形式,政府漠视民众的需求。中央集权还导致了国家高度介入经济,这已成为80年代新西兰改革的一个主要关注点。

80年代行政改革开始以后,地方政府改革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此项改革与其说是改革,不如说是重新创设地方政府组织结构,因为它完全抛弃了原有的行政框架,而从重新制订地方版图的依据、重新划分地方行政版图开始,进行了全新的、彻底的地方行政的建设。

1.关于地方行政版图的划分依据

重建地方政府的区划版图的任务交给了地方政府委员会(localgovernment commission,简称lgc)。在划定地方疆界的过程中, 首先涉及的问题是依据什么来划分。地方委员会在确定了通过地方的空间整合来提高行政效率的改革思路后,结合新西兰的国情提出了地方行政区划依据:

(1)有利于利益不同的群体的协调;

(2)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传递的效能;

(3)尽可能有利于人口普查;

(4)尽可能接近地理上水流域的分布。

2.关于地方行政区划

在地方政府委员会还在研究行政区划改革的时候,资源管理的立法改革就已经在进行了,这两项改革的互行有助于资源管理行政的建设。根据地方委员会最后做出的行政疆界划分,新西兰设置14个区域辖区,即区域政府,区域辖区的区界直接与水流域界限吻合。地方委员会认为,水流域分布应当而且已经成为新西兰行政区划的基础,因为对自然资源(如水、土地、海洋、大气)所进行的管理,或者对自然资源所进行的其他支配活动,都必须结合自然分布的状况。

与14个区域辖区同时建立的还有72个区地方政府组织,即市或区政府,它们是根据“不同利益群体”而作的划分。

3.关于现行行政区划的评议

首先,对现行区政府和区域政府的设置存在争议。在疆界确定后不久的一次民意测验认为,过大的区域辖区不大可能实现对不同利益群体实施行政管理,因而有人主张将现有的区域政府一分为三。

其次,依据水流域界限来划分行政区域也存在异议。与地方委员会的意见相反的观点认为,此法既不符合不同群体利益,也不适应生态的现实状况。水流域界限划分法与环境生态管理最不协调的该属海岸带管理,因为海岸带界线模糊,管理的重点各异,相邻区域管辖权复杂;而新西兰又是一个岛国,此法没有兼顾这个地理特点。

再次,行政区划中的群体利益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追求行政区划的空间合理性与兼顾利益不同的居民群体的分布往往是格格不入的,故而还引发了广泛持久的疆界争吵。群体利益上一个典型的问题是新西兰政府与土著毛利人的关系。毛利人想借这次行政大改组恢复其在中世纪英国殖民统治中失去的权利。总之,虽然行政改组努力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可无论从地方政府重组过程看还是从其结果看,在对不同群体利益重视的程度上并不均衡。

即使存在上述对地方行政区划改建的批判性评议,但普遍地还是认为目前遵行的行政区划大致上还是与环境生态管理的需要相协调的。

(四)《资源管理法》

1.目的和原则

《资源管理法》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它是一个几乎涵盖资源管理各个方面的总括性法案,而且它的立法目的立足于“可持续管理”。1984年立法改革初始,新西兰一共有100 多个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令。法律所设的重叠繁冗的管理使资源管理和利用的许可过程变得拖沓而费时。立法的缺陷,再加上已经展开的行政改组(尤其是行政改组中重要的资源管理决策权的转移),使得资源管理立法的改革呼之欲出。基本上说,资源管理立法也应当与地方政府改组同时进行和完成。

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建一样,追求经济效率和以市场为主导的思想贯穿了资源管理法改革的始终。最初,财政部倡导的自由市场路线占了上风,几乎每一步改革都要反映自由市场的精神。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和环境主义者积极的宣导,改革最终放弃了过分市场化的做法。

《资源管理法》共分15章。第二章是争议最大的,规定了法案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第二章的重点是第五节,开宗明义宣布法案的立法目的是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注:物质性资源,physical resources,指供人类生产和生活之用的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这里可持续管理的定义是管理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使用、开发和保护,使其能维持人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良好发展,满足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需要,同时:

(a)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永续利用, 使其能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

(b)保持大气、水、土和生态系统作为生命支持体系的功能;

(c)避免、 补救或减轻任何开发活动所引发的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注:原注③⑨,rma,supra note 4. at .ⅱ。15.)

第二章的立法也认可了法定的“国家重要情事”,认可了《怀特基条约》-这是毛利人和英格兰皇室在1840年签署的基本法律文件。

2.责任的转移

rma 一个基本原则是有关资源利用的决策应取决于受这些决策影响最大的公众的意愿。地方一级的许可授权要重视区域的差异性,要给予公众按照自己独特的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状况计划资源管理的选择权限。(注:原注④②,cocklin furuseth.supra note 7.,at 165.)立法规定了区域和区政府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区域政府负责水、土壤保护、海岸资源(不包括渔业)、地热资源、大气质量、自然灾害和有害物的管理。(注:原注④③,rma,supra note 4.art.ⅳ。30. )区政府(市和城区政府)负责土地利用和噪声控制的管理。

实现法案目的的一项最重要的措施是制订区域政策公报(regiona-l policy statement,rps)。 区域政策公报是一个综合区域资源环境管理的文件,它旨在通过阐明区域环境管理的目的、政策和方法以达到区域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全面管理(注: 原注④⑤, rma, supranote 4.art.ⅴ。59.),是可持续管理的立法原则在区域一级管理上的具体演绎。立法同样要求制订区域计划(注:原注④⑥,rma,supra note4 art.ⅴ。59.), 借此区域政府明确各项资源管理的目标、政策和方法。

区政府同样要求制订区计划。区计划必须阐明重要的资源管理的目标、政策和方法。区计划不得与区域政策公报或区域计划相违背。

3.环境后果评价(assessment of effects)

《资源管理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控制的对象是开发活动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是开发利用活动本身。这也是有别于以前计划法的重要之处。后果(effect),根据第一章第三节,指的是:

(1)任何正面的或负面的后果;

(2)任何暂时的或持久的后果;

(3)任何过去的或现在的或将来的后果;

(4)任何可积累的后果,指长时间以后或混合以后在规模、 深度、频率上的后果;

(5)任何可能性很大的潜在性后果;

(6)任何可能性很小但潜在性很强的结果。

所有根据《资源管理法》作出的许可、授权和命令必须通过后果评价。法案的附件四对后果评价的各个方面作了指导性规定,包括相关物,风景和观瞻效果,居住区的实际干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等。后果评价还必须包括可替代方法和减少不良影响的方法。后果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虽有共同之处,不过后果评价是《资源管理法》的产物,与单项式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同,它是全面性的评价。后果评价的过程充分体现了全面环境管理的特征,是资源管理立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4.水资源权的分配

在这方面《资源管理法》的规定与传统水资源管理有着重大的不同。从殖民时期开始,新西兰适用了关于濒水权的英国普通法原则的大部分条款。按照普通法濒水权原则,濒水(流水)的土地的所有权者即使没有该濒水的所有权,也享有合理利用该濒水的权利。1967年《水土保护法》(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act,wsca)授权政府管理新西兰的流水,并制订了获得水权的许可制度(由地方水委员会管理),这实际上已经取代了传统的濒水权。

《资源管理法》重申并继承了1967年的《水土保护法》的水管理制度,仍采取水资源利用许可制,但在具体做法上作了变动,如水资源利用的许可由区域、区政府作出。《资源管理法》对现行的水资源利用许可制订规定了三种形式不同的申请。申请者可向其所在辖区的区域或区政府提出以下的申请:(a)引水和适用水的许可;(b)向地表水排放物质;(c)任何影响海岸带的水质和承量的改变。(注: 原注⑤①,philip milne,the water regime:management of water under the resource management act 1991,in resource management wr8(s. condie ed.1991 supp.1994)。)管理机关可以作出许可、否决、有条件许可的决定,申请者按所申请的方式利用水资源。管理机关的行政决定可以到新西兰计划法庭-一个专门为审理土地利用和资源管理案件而设立的法庭。

14个区域政府依照1989年《地方政府法》成立时,以江河流域的河界为限取得各自的流水管辖权,同时还取得大多数的区域环境决策权。因此,大多数水资源的申请都是向区域政府提起的。区政府在审查水资源许可申请时,必须要确认该项申请与《资源管理法》所制订的区域政策公报或区域计划相一致。申请者必须交“环境后果评估书”,帮助区域政府决策,区域政府有权决定许可的有效期限;如果区域政府没有对许可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依据《资源管理法》条款,许可期限为5年。

三 改革后的环境政策的实施:水资源管理之未决问题

(一)地方主义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从某些方面看,《资源管理法》的国家环境政策的改革建议性强过规范性。与一些美国环境卫生法(如《清洁大气法》、《清洁水法》)一样,《资源管理法》规定了国家环境基本政策(可持续资源管理),授权中央政府内阁各部(尤其是环境部和保护部)制订、《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条例,并委托区域政府和区政府日常行政执行权。

新西兰和美国在实施法律上的最大的差别是,在新西兰颁布《资源管理法》的4年当中, 中央政府尚未统一的国家标准指导具体的资源管理。这就留给区域和区政府相当广的自由裁量权来判别具体的个案管理是否符合“可持续管理”。中央政府并不是没有权利制订国家标准,rma 规定环境部可以(不是必须)制订国家环境标准(注:rma, supra note 4. art.ⅴ。43.)。但从目前《资源管理法》的实施情况来看,环境部似乎不希望在授权管理中取得主导权,当然在《资源管理法》明确规定应当有环境部采取部级行动的资源管理中,环境部责无旁贷。例如,《资源管理法》有一条强制性规定,由环境部制订海岸政策公报。rma规定在“国家重要情事”方面(如保护湿地和濒水环境、 野生动植物带、保护毛利人的人文环境),区域和区政府享有管理权。

因此,难怪有人质疑,《资源管理法》是不是只是一部“平衡法”,允许区域政府和区政府压制法案所追求的可持续目标,以使资源可持续管理不至于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换句话说,《资源管理法》设定了一个“绿色底线”,不达到这条底线(环境保护标准),区域政府和地方政府就不可以许可资源开发申请。1991—1995年间,中央政府对《资源管理法》赋予它们制订统一环境标准上的消极表现,似乎暗示着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资源管理法》可持续管理与资源管理个案申请中时,享有很大的自。

可是,1994年10月环境部长在一次公众讲话中支持《资源管理法》的“绿色底线”论,主张《资源管理法》实际上建立了一个含有变数的环境标准,它同样是各级政府在环境质量管理上和资源管理上必须遵守的标准。它还引用正好反映他的观点的较早时《资源管理法》的司法解释来证明他的主张,而闭口不提那些反对他的《资源管理法》司法解释。这是否表明在建立统一的国家标准以指导地方政府实施水资源管理方面中央政府正扮演着更独断的脚色?在这点上, 我们尚难定论, 但至1995年为止,已有迹象表明情况可能如此。

(二)资源分配问题

《资源管理法》关于具体的资源分配机制规定甚少。对此有一种解释认为这正是合理的法律弹性所在,允许资源管理机关探寻可替代的分配机制。环境部长就支持这种观点,他认为《资源管理法》不应在探求可替代性分配机制上给现行资源分配机制制造不正当的框框。

《资源管理法》还是有一些条款是规定资源分配机制的。如水和大气的排污许可的转让,禁止向已有排污许可权的一方转让排污许可权。水排污许可的转让还有更严格的限制。

早在1967年《水土保护法》颁布以来,水资源的分配就遵循着“先占先有”的原则。现在,根据《资源管理法》,这一原则在不损害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和不影响环境的条件下得到继承。“先占先有”原则是区域政府进行资源分配决策的基本原则。区域政府在实施这一原则时,可能碰到两个问题:

其一,当资源利用的方式不符合有效利用的时候,此时区域政府必须制订资源利用的可替代的优先计划。

其二,因“先占先有”而产生的资源分配的时间差问题。如果资源使用者预先处理其使用权,在资源分配的前后两位使用者之间就有可能出现机会成本。当现行的资源利用许可到期以后,申请人又会就新的许可展开申请竞争。要不要允许现有使用者全部或部分得到再许可?如果前项许可的资源使用人已作了长期使用的计划性投资,而又得不到继续使用资源的许可,则还会出现如何补偿的问题。凡此种种难题,在未来的资源管理中,行政机关都将遭遇到。

在新西兰资源管理法协会的1994年年会上,环境部长说,《资源管理法》的实施已被打上了保守主义的烙印。他具体分析了《资源管理法》中资源分配机制所体现出来的保守主义。他指出在保守思想指导下,目前资源管理方法与传统的没有什么不同,在可替代方法上的创新也鲜有进展。某种程度上,此番言谈至少说明资源分配上的保守倾向以及在环境生态科学不确定性影响下《资源管理法》法案本身保守的一面。

但是,环境部长呼吁要继续资源分配可替代机制的追求,尤其是可交易的许可制。毫不奇怪,他对立足市场的分配机制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因为《资源管理法》本身就已责成环境部长具体负责考虑和调查经济手段的运用情况。

《资源管理法》鼓励在水资源管理中采取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虽然环境部长在提到保守主义时把水许可交易所受到的限制(依照《资源管理法》水许可交易限定在同一流域进行)作例证,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管理法》的关于水许可交易的条款实际上在水资源管理中引入了立足市场的资源分配机制;而它关于水许可交易只准许在同一流域的许可持有者之间进行的限制恰恰反映了可持续管理的原则。

一些资源管理机关开始思考采用可交易许可制度。环境部长指出该项制度比起其他资源分配形式来有较高的成本效益上的优势。不管事实是否如此,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可交易许可制度同样有执行上的难点,例如,市场竞争性-许可量大的使用者可能要维持其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此外还有资源初始分配的其他问题-市场规则和平等理性之间平衡如何。不过,人们对此仍有疑惑,有效的市场机制能否同样有效地处理资源分配中的机会成本问题,特别是在将来会出现更多的持有许可量大小不等的资源使用者的条件下。

目前,还没有一种资源分配机制表现出独特的优势。新西兰资源管理机关仍在努力探寻最佳的分配机制。某种程度上而言,《资源管理法》为此项探索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它赋予地方政府的宽松的自治权,更为这一探索提供了法律前提。最后,应当强调的是,评估资源分配机制的效率必须以立法原则-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性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为标准。

四 结语

水资源管理原则范文5

1评价体系的设计思路

总体思路是在确定评价目标的基础上,以农业节水工灌溉工程为评价对象,通过构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定量的方法构建评价模型,结合财务管理学、项目评估、计量经济等相关知识进行综合评价。因此,指标体系设计必须可以量化,而且尽可能达到货币化的量化程度。

2评价目标

绩效评价总体目标是确定农业节水灌溉项目工程的发展水平及其投入产出效果。具体目标是为了检验农业高效节水项目建成运行后的资产管理绩效,包括资产利用效率的高低,项目资产运行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综合效益。对农业节水灌溉工程的运行情况、运行效果进行多年系统的动态跟踪调查、统计和测定,掌握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可持续运行情况各方面的信息,从而对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做出运行质量的客观综合评价,促进农业节水灌溉工程的规范和最优化运行,实现可持续运行。

3评价原则及评价准则

3.1评价原则

本着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可行性的宗旨,指标体系设计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农业节水项目资产管理评价指标及体系,必须全面、科学地反映农业节水项目资产管理模式的综合发展能力及变化趋势。在设计评价指标时,一方面要符合经济学、管理学、系统评价理论和统计数学原理要求;另一方面指标概念必须正确,含义清晰。同时评价指标及体系的大小必须适宜,如果指标体系过大,层次过多,指标过细,势必将评价者的注意力引到细小的问题上;如果指标体系过小,又不能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农业节水项目资产管理模式的发展能力。

(2)目的性原则。指标体系应能反映评价目的的要求,具有针对性强的特点。本文的绩效评价目的是要达到测算节水灌溉工程资产绩效的综合效果,因此在指标体系设计过程中必须围绕中心目标,在设计各层次的指标时应具有明确的指向性。

(3)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原则。反映农业节水项目资产的效果指标,可以用数量来表征的,尽可能用比率指标和货币化指标。如果不能数量化的指标,确实要纳入指标体系的,可以作为定量评价结果的判断性指标。因此,要将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结合起来,构成较为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才能使综合评价更客观、更真实。

(4)可计量性原则。指标体系所选择的指标,尽可能是可以计量的,品质属于特征的标志由于难以科学量化应尽可能少。本研究注重实用性,因此设计评价指标时以可量化指标为主,并且指标体系整体具备可衡量性。

(5)系统性原则。影响农业节水项目资产绩效的因素很多,对它的评价不能只考虑某一单项因素,必须采用系统设计、系统评价的原则,才能正确反映农业节水项目资产各个方面对农业经济的贡献程度,全面客观地评估农业节水项目资产。

(5)代表性与简洁性相结合的原则。农业节水灌溉项目工程的资产形式的特征具有多面性,在设计指标时不可能面面俱到,只需考虑有代表性、能体现事后效果的指标,即选择具有能反映评价对象本质特征的指标。在遵从代表性原则的前提下,指标个数尽可能少,在不影响指标系统性的原则下,要尽量减少指标的数量。指标之间既有相关性又有独立性。通过少量指标的综合,达到评价指标体系的整体功能最优。

(6)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评价指标的设计不仅要反映农业节水项目资产的整体管理效果水平,体现农业节水项目资产运行的实际情况,还要符合农业节水项目资产发展,为未来动态性评价提供规范化和标准化的一整套评价体系。在满足上述原则的基础上,还要保证各个数据指标的真实易得,便于指标正确计量与综合评价模型计算。

3.2评价准则

评价准则是指标体系层级结构中的第一层,是对指标分类的依据,体现了技术选择和判断的价值取向。相关性准则。与当地面临的问题与需求的相关性,指是否与针对当地实际题需求,解决当地实际问题。效果准则。是指目标的实现程度,考察其产出成果是否使目标人群受益情况,包括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效率准则。是指资源投入转化为结果的经济性。在使用既定资源下的产出情况;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可持续性准则。不同项目资产运行过程中,持续运行和发挥成效的可能性不同,包括管理或机构设置、人力资源和经费是否满足持续运行的需要、项目产出能否得到持续的维护和利用持续性、所依赖的制度和政策能否得到持续的实施等方面。

4评价指标的分层设计

根据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资产的特点和考核目的、功能,依据国家和新疆有关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资产及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借鉴《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操作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资产运行管理的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划分成绩效评价准则层、评价关键问题层和评价指标层,评价准则层包括管理绩效相关性、管理效率、管理效果和管理可持续性4个方面。

4.1管理绩效相关性考核

相关性考核是指农业节水项目目标与当地发展政策和需求、政府的补贴政策以及受益农户群体需求的相符程度。由于农业节水项目在较长期内发挥作用,因此要考虑项目后相关,管理绩效相关性是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资产运行管理的基础,主要包括基础资产性条件和基础资源性条件,基础资产性条件主要的影响因素是资产总额、资产的来源渠道、资产的结构、资产的质量,基础资源性条件影响因素主要是水资源的保障水平和电力保障水平。

(1)资产总额。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资产总额反映投资水平,包括农业节水项目中各个来源的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资产总额越大,管理难度相对越高,需要的管理水平越高,实现农业节水项目的规模经济效益的可能性越大。

(2)资产的结构。资产的结构反映资产用途的合理性,资产结构中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率是节水灌溉工程合理使用的基本条件,否则会出现资产维修不足或资产更新出现困难。

(3)资产的质量。资产质量反映资产使用寿命和可利用的程度(固定资产可用率)。农业节水灌溉工程资产中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灌排渠沟、建筑物及量水设备、管理设施等。工程使用单位和个体应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要求分类建账,必须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和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价值损耗的补偿,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费计入供水的总成本费用,并通过水费每年提取折旧费。

(4)水资源的保障水平。水源是农业节水灌溉工程资产发挥效用的前提,在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工程资产要达到可持续运行,必须有足够的水量和符合农业灌溉水质要求,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长期供应能力。

(5)电力保障水平。电力是农业节水灌溉工程资产的能源保障,节水灌溉工程需要动力保证压力灌溉,电力是目前主要的动力,在缺乏电力及其设施的情况下,节水灌溉工程不能运转。

4.2管理效率考核

效率考核是指农业节水项目的各种资源投入后转化为农业成果的经济性。管理效率反映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资产运行管理的水平,主要包括管理绩效和决策绩效,管理绩效的决定因素有资产利用率、组织机构健全程度、制度建设、人员保障率、信息管理效率、资产处置效率、资产财务管理效率;决策绩效的决定因素有决策程序合规性、决策内容合理性、决策方法科学性。

(1)资产利用率。资产利用率反映农业节水项目资产使用频次与时间长短,体现管理水平的指标。主要从灌溉水利用系数、用水秩序、灌水周期减少率3个方面进行考核。灌水周期减少率是考核灌区每次是否按照节水灌溉设计的灌水周期进行灌水,是反映工程和用水管理水平的综合指标。

(2)组织机构健全程度。组织机构健全程度反映节水灌溉有效运行和控制的指标,是管理运行机制保障程度的体现,主要考核工程运行模式的优劣和产权的激励效率。农业节水工程运行管理应当明晰工程产权,并建立相应运行模式。管理设施是管理组织机构存在的基础条件,主要考核管理场所和办公器具两个方面。农业节水工程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条件,即有固定的管理场所,包括办公室、仓库等,有相应的办公器具,如办公桌椅、橱柜、通讯及网络设施、计算机、打印机等。有效的管理组织机构应该具备档案管理,农业节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档案包括组织机构的有关文件、用水户的情况、工程设计资料、验收证明、维修记录表、单位的账目、用水量测记录、各种管理计划、用水合同等。这些资料应分类建档、妥善保管。对其考核主要从档案是否齐全、完整,档案是否有专人管理,是否有固定的存放地点等。

(3)制度建设。管理制度应该农业节水工程资产的管理制度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内部制度建设情况等方面考核。管理制度是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工程的运行与管理必须有规章制度做约束。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根据工程资产管理的需要,各种制度包括组织章程、工程管理制度、灌溉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职责等。制度执行情况应该从管理人员执行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能力和效果考核,同时考核用水户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4)人员保障率。人员保障率是管理机构与人员匹配程度。农业节水工程资产的管理可以采用用水协会、节水灌溉合作社、村集体、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管理模式,每一种管理模式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有足够的管理人员,对管理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管理人员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5)信息化管理效率。信息化管理效率是反映农业节水工程资产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是否具备相关的信息化管理硬件和软件,以及处理信息的能力和速率。

(6)资产处置效率。资产处置效率是反映农业节水工程资产中因老化、废弃被处理的资产,主要是从资产回收利用、资产处置收入等方面反映。

(7)资产财务管理效率。资产财务管理效率是反映农业节水工程资产的财务运行水平的指标,主要是从资产的筹资、投资和分配方面,同时考核资产的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能力。

4.3管理效果考核

农业节水项目的效果考核是指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主要是目标群体农户和项目管理单位的受益情况。既要考核目标的实现程度,又要考核项目目标的瞄准度。管理效果反映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资产运行管理的结果,主要是从资产产生的效益方面来体现,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主要表现在投入产出、农民增产增收、组织服务绩效、资产收益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投资产值系数、产业发展的贡献、人均收入增长率;生态效益表现在水资源利用率、土地资源利用率、能源利用率。

(1)资产收益率。资产收益率是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资产的管理效果指标,考核资产的盈余状况。因此,资金盈余主要从考核管理组织是否有盈余资金,盈余资金量越高,反映资产质量越高,管理的效果越好。

(2)人均收入增长率。人均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资产对农户家庭收入平均水平提高的贡献,该指标是一个综合指标,是资产社会效益的集中反映。

(3)组织服务绩效。组织服务绩效是指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资产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反映项目工程管理单位为农户提供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农业节水项目工程的实施,首要的条件是农地的集约化、规模化,在实现上述条件后,必然形成组织化管理,农户组织化导致农户经营成本的降低,相对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

(4)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是间接反映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资产的经济效果指标,资产的服务对象满意度越高,通常资产在服务期间产生的经济效益就越高。

(5)产业发展的贡献度。产业发展的贡献度指标反映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资产对农业产业中种植业的贡献,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资产带来的规模化生产,有利于提高种植业的竞争能力,也有利于产业链的延伸,进而促进现代农业的产业化发展。

(6)水资源利用率。水资源利用率指标反映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资产对节水的贡献,主要体现节约资源方面的社会贡献,水资源利用率越高,农业节水效果越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的支撑力越强。

(7)土地资源利用率土地资源利用率指标反映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资产对节地的贡献,也是主要体现节约资源方面的社会贡献,土地资源利用率越高,表明资产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效果越好。

(8)能源利用率。能源利用率指标反映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资产带来的现代化种植的发展程度,能源利用率越高,表明种植业依靠动力生产的水平越高,机械化程度就越高。

4.4管理可持续性考核

农业节水项目可持续性考核是指项目完成后持续运行的能力和发挥成效的可能性,主要针对保障项目持续运行并发挥成效的各方面因素进行评价。管理可持续性是从长期角度反映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资产运行管理能力的,主要包括资产的可持续性和运行可持续性。资产的可持续性可以通过资产保值增值程度、资产使用寿命率、固定资产完好率反映;运行可持续性可以通过组织运行机制完善度、运行资金保障率反映;

(1)资产保值增值程度。资产保值增值程度反映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资产管理的可持续能力,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越强,表明资产的管理的可持续水平越高,通常用保值增值率表示。

(2)资产使用寿命率。资产使用寿命率反映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资产管理的可持续能力,资产的使用寿命与资产管理的水平高度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越长,资产的成本相对越低,越有利于农业节水的发展。

(3)固定资产完好率。固定资产完好率是体现农业节水项目工程的保障能力指标,项目工程是管理单位运行的根本,是资产的具体形式和管理单位赖以生存的基础,是确保用水户灌溉用水的前提。固定资产完好率可以考核节水灌概工程控制有效灌溉面积的范围,工程完好情况可以考核水源工程、渠道、机电设备等的运行状况。为了使工程长期有效运行,必须对节水工程进行维护,出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管理单位对农业节水工程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虽然会增加成本,但相对固定资产的投资比重较低。

(4)组织运行规范度。组织运行规范程度反映农业节水项目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机构的运行能力,主要从用水计划、用水计量、用水登记等面进行考核。管理单位每年年初应根据本年度的作物种类、灌溉面积等情况编制灌溉用水计划,本项主要考查是否编制用水计划,用水计划编制是否合理等。用水计量是实施计划用水、合理配水、节约用水、按方收费的手段,各级渠道、用水户都要设立量水站点与设施,每一次用水要有专人测量、记录,登记内容包括用水户的详细情况、总用水量、用水时间等,用水户的用水登记必须有用水户签名,本项主要考查是否按计划用水和按要求计量、记录。

(5)运行资金保障率。运行资金保障率反映农业节水项目工程的经济保障能力,资金是农业节水项目工程运行与发展的基础。本项主要从资金保障程度、工资及福利、资金结余情况考核,资金保障考核农业节水项目工程管理单位筹集的资金,包括政府给予节水灌溉的补贴、自筹资金等,资金规模能否满足工程运行费用、管理人员的工资、运行资金盈余的需要。

5结语

水资源管理原则范文6

关键字:城市供水,成本审核,人力资源

中图分类号:TV697.4+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定价成本监审是供水企业的一大核心内容,一直备受社会大众广为关注,它不仅直接影响到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水平以及供水企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再生产能力及活力,而且还关乎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虽然我国城市供水定价机制在逐步完善,但是依然很多问题,如何处理好定价成本监审机制下供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已成为时下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在当下供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很多供水企业缺乏制约和激励机制,管理水平普遍较低。人力资源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

定价成本监审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2.1、定价成本监审的概念

所谓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是国家价格监管机构深化改革、规范管理的发展产物,是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为实施有效的供水价格监管,进一步规范、约束和控制企业成本,科学、合理地确定供水价格,提高供水企业的经营效益,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成本方面的监审法很有必要,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2、定价成本监审的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改革正处于关键阶段,近十几年来的改革在推动供水设施建设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定价成本监审的根本任务是,使供水企业在各地在政府的管理体制下尽快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形式,对改革的方向及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进行规范,纠正已经出现的偏差,优化和降低企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改善服务。使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科学健康的发展,进一步保证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行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政府与各种模式不同区域的供水企业之间,需要实施监管的准入、定价、投资及绩效评价体系等内容相互衔接和协调,也有必要进行系统研究,统筹规划,全面规范。要有效的开展供水成本监审既要遵循现阶段供水企业的行业特点,也要在不违法、不违规的条件下,遵循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2.2.1、合法性原则

核定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刚刚出台试行期间,在全国城市供水行业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有些企业甚至怀疑这种新型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以各种不同形式纷纷向中国水协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后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出面对此成本监审办法做权威性报告。

2.2.2、相关性原则

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水本身生产经营过程相关,并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在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中把握好相关性原则,就是要坚持凡是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2.2.3、合理性原则

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考虑一定时期供水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供水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2.2.4、差异性原则

我国现阶段城市的供水企业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国有独资、中外合资、国有和私营及股份合作制,还有政府直接领导的事业单位等,各地在政府的管理体制和供水企业经营模式上有很大的差异,同时各地政府在对不同经营模式供水企业的管理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供水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措施

3.1、明确部门职能,强化管理职能

人力资源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需要改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事管理观念。供水企业要做好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必须建立全方位人力资源立体管理模式,在科学建立企业部门结构的前提下,更需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能。包括招聘、培训、选拔、激励、考核、晋升等一系列相互关联的部门职能,建立起一个在决策层、非人力资源经理和人力源管理部门之间科学分工协作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真正从人事管理转向人力资源管理。决策层负责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并支持人力资源部门、非人力资源经理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岗位分析、岗位评价等基础业务,并协助非人力资源经理做好人力资源管理标准建设和事务;非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在人力资源管理的招聘、培训、员工绩效考核、薪酬管理中把持关键环节,并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基础工作。必须建立注重员工观念的转变;在管理层建立良好的人事沟通体制和考核体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的工作。制定与企业目标相适应的人力资源需求与供给计划,建立一个人力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与管理的系统。另外还需要强化管理职能,使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参与企业决策。

3.2、制定考核标准,加强绩效管理

一个科学有效的考核标准,必须以公平、公正、公开、可行为原则,根据供水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符合企业自身特色的行之有效考核标准。供水企业在考核制度的拟定上,另外还要考虑企业本身合理考核业绩以及在绩效考核中的比例与权重。制定企业季度目标、年度目标,合理分配到各个部门各个职员身上,以考核的形式积极调动各个相关部门的工作热情与主动性。通过考核情况预测人力资源供给和需求的发展趋势,制定人力资源招聘、裁减、调配、培训、开发等发展计划。

3.3、责权一致,奖罚分明

通过编制明确责权,只有明确责权了才能更好的做好部门之间、职员之间的协调、管理,才能增强制度的执行力与企业团队的凝聚力。供水企业要做到责权一致,首先要做到明确管理层次,使上下级之间从最高层到最底层形成一条不间断的等级链。必须明确上下级的责权,各职能部门责权,各个职员的责权,避免相互交叉,防止出现多头领导的现象,职能重复或者责权漏洞。

水资源管理原则范文7

关键词:水资源合理配置

一、水资源合理配置基本概念

1.基本概念

水资源合理配置可以定义为:在一个特定流域或区域内,以有效、公平和可持续的原则,对有限的、不同形式的水资源,通过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在各用水户之间进行的科学分配。

实际上,水资源合理配置从广义的概念上讲就是研究如何利用好水资源,包括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在中国,特别是华北和西北地区。实施水资源合理配置具有更大的紧迫性。其主要原因:一是水资源的天然时空分布与生产力布局不相适应,二是在地区间和各用水部门间存在着很大的用水竞争性,三是近年来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已经导致产生许多生态环境问题。

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是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组成的综合体系实现的。其基本功能涵盖两个方面:在需求方面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建设节水型社会并调整生产力布局,抑制需水增长势头,以适应较为不利的水资源条件;在供给方面则协调各项竞争性用水,加强管理,并通过工程措施改变水资源的天然时空分布来适应生产力布局。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以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合理配置中的合理是反映在水资源分配中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各类用水竞争、上下游左右岸协调、不同水利工程投资关系、经济与生态环境用水效益、当代社会与未来社会用水、各种水源相互转化等一系列复杂关系中相对公平的、可接受的水资源分配方案。合理配置是人们在对稀缺资源进行分配时的目标和愿望。一般而言,合理配置的结果对某一个体的效益或利益并不是最高最好的,但对整个资源分配体系来说,其总体效益或利益是最高最好的。而优化配置则是人们在寻找合理配置方案中所利用的方法和手段。

2.水资源体系与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的关系

以往的水资源系统,研究的是如何对国民经济起到保障作用,即研究水资源量对国民经济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进行有效供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入口的增加,用水量迅速增长,造成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从而也唤醒人们对如何利用水资源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仅要研究水资源数量上的合理分配,还应研究水资源质量的保护;不仅研究水资源对国民经济的效益和人类生存的需要,还应研究水资源对人类生存环境或生态环境的支撑作用;不仅研究如何满足当今社会对水资源利用的权利,还应研究如何满足未来社会对水资源利用的权利。因而,水资源合理配置体系不仅应适合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还应尽可能地满足人类所依赖的生态环境对水资源的需求,以及未来社会对水资源的基本需求。

水资源系统与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具有如图1所示的密切关系。其中一个系统的变化将会同时影响另外两个系统朝正负两个方向产生相应的变化。生态系统对人类社会不仅提供生活生产材料(a),而且具有气候调节(b)、水土保持(c)、环境美观(d)、旅游娱乐(e)等功能;人类社会对生态系统也具有很大的作用力.林业、渔业等生物资源掠夺性开发利用(f)对生态系统的天然平衡会造成破坏。生态系统依赖于水资源,水源的枯竭会导致植被退化(g)、土地荒漠化(h)、动植物大量消亡(i)等严重生态事件,而水质的退化(j)也会造成水资源使用功能的下降,造成对植被、鱼类等生态系统主体的严重损害。生态系统对水资源系统也具有重要的调节、涵养以及水质净化(k)等功能。生态系统退化将会产生水土流失和渠库淤积(1)、汛期降雨的调节和水源涵养(m)能力的降低等。人类社会与水资源系统需求(n)与供给(o)的密切关系更是不言而喻的。

图1人—水—生态三系统的相互作用

二、水资源合理配音基本原则及主要任务

1.基本原则

水资源包括河流、湖泊、水库中的地表水、地下水、洪水以及经过高新技术处理后的脱盐水。人口增加、生活改善对稀缺水资源的(水量与水质)需求日益激烈。因而,对已有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日显重要,有必要依据社会目标制定有效、公平的经济策略。经济效益是衡量在给定资源条件下创造的财富量,而社会公正则体现在社会各行业各单一团体中对总的财富的分配。水资源的许多分配结构都试图体现这种有效与公平的结合。

根据稀缺资源分配的经济学原理,水资源合理配置应遵循有效性与公平性的原则,在水资源利用高级阶段,还应遵循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即有效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应是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本原则。

有效性原则是基于水资源作为社会经济行为中的商品属性确定的。以纯经济学观点,由于水利工程投资,对水资源在经济各部门的分配应解释为:水是有限的资源或资本,经济部门对其使用并产生回报。经济上有效的资源分配,是资源利用的边际效益在用水各部门中都相等,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换句话说,在某一部门增加一个单位的资源利用所产生的效益,在任何其他部门也应是相同的。如果不同,社会将分配这部分水给能产生更大效益或回报的部门。由此可见,对水资源的利用应以其利用效益作为经济部门核算成本的重要指标.而其对社会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或效益)作为整个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使水资源利用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但是,这种有效性不是单纯追求经济意义上的有效性,而是同时追求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小的环境效益,以及能够提高社会人均收益的社会效益,是能够保证经济、环境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利用效益。这需要在水资源合理配置问题中设置相应的经济目标、环境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并考察目标之间的竞争性和协调发展程度,满足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以满足不同区域间和社会各阶层间的各方利益进行资源的合理分配为目标。它也许遵循有效性原则,也许不遵循。它要求不同区域(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协调发展,以及发展效益或资源利用效益在同一区域内社会各阶层中的公平分配。例如家庭生活用水的公平分配是对所有家庭而言的,无论其是否有购水能力,都有使用水的基本权利。也可以依据收入水平采用不同的水价结构进行分水。

可持续原则可以理解为代际间的资源分配公平性原则,它是以研究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消耗的资源总量与后代能获得的资源量相比的合理性,反映水资源利用在度过其开发利用阶段、保护管理阶段和管理阶段后,步入的可持续利用阶段中最基本的原则。它要求近期与远期之间、当代与后代之间对水资源的利用上需要有一个协调发展、公平利用的原则,而不是掠夺性地开采和利用,甚至破坏,即当代人对水资源的利用,不应使后一代人正常利用水资源的权利受到破坏。

2.主要任务

水资源合理配置是针对水资源短缺和用水竞争提出的,其实施通过水资源配置系统来实现。由于水本身的资源、环境、社会和经济属性,决定了水资源合理配置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而对其研究的主要任务则包括:

社会经济发展:探索适合本地区或流域现实可行的社会经济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推求合理的工农业生产布局,及社会对经济产品的可能需求。

水资源需求:研究现状条件下的各类用水结构、水的利用效率,提高用水效率的主要技术和措施,分析预测未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不同条件下的水资源需求。

水环境污染:评价现状水环境质量,研究工农业生产所造成的水环境污染程度,制定合理的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标准,分析各经济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各类污染物的排放率及排放总量,预测河流水体中各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和环境容量。

水价:研究水资源短缺地区由于缺水造成的国民经济损失,水的影子价格,水利工程经济评价,水价制定依据,分析水价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水价对水需求的抑制作用。

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与工程布局: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评价,供水结构分析,水资源可利用量分析,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各种水源的联合调配,各类规划水利工程的合理规模及建设次序。

供水效益:分析各种水源开发利用所需的投资及运行费,根据水源的特点分析各种水源的供水效益,包括工业效益、农业灌溉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分析水工程的防洪、发电、供水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生态保护准则研究,生态耗水机理与生态耗水量研究,分析生态环境保护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

供需平衡分析:在不同的水工程开发模式和区域经济发展模式下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确定水工程的供水范围和可供水量,以及各用水单位的供水量、供水保证率、供水水源构成、缺水量、缺水过程及缺水破坏深度分布等情况。

水资源管理:研究与水资源合理配置相适应的水资源科学管理体系,包括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制定有效的政策法规,确定合理的水资源费、水费计收标准和实施办法,培养合格的水资源科学管理人才等。

技术与方法研究:水资源合理配置分析模型开发研究,如评价模型、模拟模型、优化模型的建模机制及建模方法,决策支持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GIS高新技术的应用。

水资源合理配置工作涉及江河流域规划中主要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编、社会经济发展预测、江河流域总体规划、水资源供需预测与评价、灌溉规划、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规划、水力发电规划、航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控制性枢纽的主要工程参数及建设次序的选择、环境影响评价、经济评价与综合分析。此外,还涉及水资源管理中的取水许可制度,水费及水资源费制度,水管理模式与机构设置,水权市场,水资源配置系统的优化调度,控制性枢纽的多目标综合利用,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包括防汛、水量与水质监测)等内容。因此,水资源合理配置贯穿了区域水资源规划与管理的主要环节,是一个复杂的决策问题。

三、水资源合理配置机制

1.合理配置的目标量度

依据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基本原则,其目标应满足有效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目标的量度应以同时满足这三个原则为基本计算标准。

设不同用水户或用水部门用水量为X,当仅考虑用水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所产生的效益时,用水目标是以其效益最大为基本目标度量值,可表示为:

(1)

其中:Z为目标函数值;i用水户或用水部门;C为用水效率系数,对经济效益而言为与水价有关的效率系数,对社会和环境效益而言也可表示相应的效益系数,例如就业机会、粮食产量、BOD(生物耗氧量)排放量、水环境质量、水面面积、绿洲面积等;f则反映用水量所产生效益的函数关系,即生产函数,它代表水资源利用对于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转化能力。这仍是一个度量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多目标问题,目标间的竞争性和具体量化问题则是一个多目标决策问题。

若考虑用水在地域间和不同收入者间的公平分配原则,则式(1)应改写为:

(2)

其中R为公平系数或公平性权重,并且有:

R贫穷地区>R富裕地区和低低收入者>R高收入者

(3)

当考虑时间因素时,X、C和R均认为可随时间或时代t而变化,从而有:

(4)

g为相应的函数关系。

可持续原则实际上是代际间的水资源利用公平性原则,它要求不同时代的水资源利用权利及其效益维持不衰减,尽管各用水户的用水量及其相关系数可以随时间变化,其产生的综合效益值也有很大差别,但后一代人的总用水效益不应小于前一代人的总用水效益,才能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即:

Zt+1≥Zt

(5)

(6)

实际上,由于人类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片面地强调Z1中的经济有效性,很少追求环境和社会有效性,对Z2的研究也很肤浅,尚未真正考虑Z3的要求,使得Zt+l往往远远小于Zt从而造成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恶化,产生资源的无效利用、不公平利用和不可持续利用的严峻局面。

2.合理配置的主要平衡关系

在以区域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水资源合理配置过程中,还必须保持若干基本的平衡关系,才能保证合理配置策略是现实可行的。水资源合理配置中的基本平衡关系包括:

(1)水资源量的需求与供给

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无论是需水还是供水均是动态的,因而供需间的平衡关系只能是动态平衡。从需水方面看,主要的影响因素是经济总量、经济结构和部门用水效率。经济总量在各年增长的快慢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在较大程度上决定着需水增长的快慢;经济结构反映了单位产值耗水率不同的各经济部门对经济总量的贡献,可以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达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部门用水效率则反映了技术进步程度、节水水平及节水潜力。对于经济总量和产业结构及其变化均是服从于经济发展自身规律的,用水效率受用水技术和管理水平控制。

在供水方面,影响供水的主要因素为供水的工程能力和调度策略。供水工程由利用当地地表水的蓄、引、提工程,地下水井群,污水处理与回用设施,以及从区外调水等工程组成;调度策略是指在一定的来水情况、蓄水状况、供水优先级别及各种综合利用要求下的各种可行调度方案。显然,在发展过程中工程供水能力的扩大要涉及到规划工程的开发规模、开发次序及不同的工程组合方案。同理,在一定的需水过程、来水情况和工程组合条件下,不同的调度策略对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与社会发展诸目标满足的程度也不一样。

在水资源量需求与供给双方均是变量的情况下,动态平衡的保持只能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内。当供水能力大于需求时,会造成资金的积压,反之则会由于缺水而造成国民经济损失。在缺水的情况下,减少对不同部门的供水以及减少程度和时段的不同均会导致不同的缺水损失,因而找出较为合理的动态供需平衡策略,便成为水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任务之一。

(2)水环境的污染与治理

与水资源量的需求与供给一样,水环境的污染和治理两方面也是动态平衡。进入水环境的污染物来源于两个方面,上游随流而下及当地排放。当地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及种类与经济总量、结构及分部门单位产值排放率有关。由于我国目前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数据仍不完全,一般对生物耗氧量BOD、化学耗氧量COD和氨氮总量进行研究已可满足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

在水环境的污染治理方面,主要的影响因素是污水处理率、污水厂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级别,以及处理后的污水回用率。不同的处理工艺、处理规模、处理级别和回用量显然有不同的处理费用,因而也存在着对污染治理策略的优化问题。

水环境的污染与治理之间的动态平衡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即污水排放量与处理量、回用量之间的平衡,以及各类污染物质的排放总量与去除总量之间的平衡。因此,还必然要涉及到污水中的各类污染物的浓度。

此外,水环境的污染与治理平衡和水资源量的供需平衡间是相互联系的。因为对任何水体来说没有一定的质便没有一定的量,污染导致的水质严重下降会极大地减少有效水资源量,同时处理后可回用的污水也将增加有效供水量。因此在进行水量与水质的综合平衡时要充分考虑到两者的相互作用与转化。

(3)涉水投资的来源与分配

涉水投资包括节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环境的治理保护所需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管理费用。由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治理保护均是重要的社会基础产业,具有建设周期长和投资额巨大的特点,因而投资的来源与分配之间的动态平衡是水资源合理配置策略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之一。

投资的来源取决于总投资额的大小及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投资分配比例。而总投资则来源于区内积累和区外投资。对任一地区而言,其总投资额的主要部分均来自于本身的经济积累。由于积累与消费构成了几乎全部的最终需求,而最终需求与中间需求构成了总产值,因而经济积累的大小取决于经济的总规模和积累与消费在最终需求中的比例。

水投资的使用主要分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的保护治理两个方面。在开发利用投资中,包括了防洪、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灌溉和为其他综合利用目的服务的各类蓄、引、提工程和节水措施的投资及运行管理费用。水环境的保护治理则包括河道整治、水源地涵养、水土保持及各类水污染治理工程。在多水源供水的条件下,投资在节水、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回用水及外调水之间有一个分配问题,对同是利用地表水的不同备选工程而言也有一个选择的问题,因而投资与水资源配置系统内工程组合、工程规模及建设次序密切相关。

水资源的来源与分配间的平衡是通过水量的供需平衡及水环境的污染及治理平衡来实现的。经济的不断增长需要更多的水,提供更多的水就要求扩大供水能力,从而要求更多的投资,在一定的经济积累水平下给水部门的投资增加会导致对其他经济部门投资的减少,从而影响到这些部门今后的固定资产形成。部门固定资产规模及增长速度的变化又会反过来影响需水并进而影响今后的水投资平衡态势。水环境的治理和保护与水投资之间也存在着上述关系。经济规模的增加一般会向外环境释放出更多的污染物从而使环境恶化,为改善环境要进行清洁生产并加大治理力度从而要求更多的环境投资,给环境投资增加会挤占其他部门的投资并影响经济发展的格局。这一经济格局的改变也会反过来影响今后的环境平衡态势。同样,生态平衡与水量的供需平衡、水投资平衡之间也存在着广泛联系。

(4)水生态平衡

在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由于水的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已越来越严重,河流、湖泊萎缩,甚至于涸,荒漠化加剧,耕地的次生盐渍化等现象已引起广泛关注。在西北内陆地区,没有绿洲就没有人类,绿洲生态是西北内陆地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而保护绿洲生态就离不开水,因此绿洲生态需水是总需水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之一。天然生态系统是人工绿洲生态系统与荒漠区之间的过渡带,是人工生态系统的屏障。

水是维持干旱区生态系统最重要的基本元素,生态系统耗水机制是生态保护的主要研究对象。生物体耗水特别是植物体耗水是生物体新陈代谢活动的载体。因此,天然生态系统的耗水必须纳入水资源合理配置研究的范畴之内,同时为维系生态系统用水的消耗,应保持生态需水的平衡关系。在研究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同时,研究水生态系统的平衡也是其主要内容之一。

可以看出,水资源合理配置中上述四种基本平衡关系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其间的关系极为复杂。这一事实说明只有采用系统的定量优化方法,从整体出发对四种平衡关系同时进行调整,才能协调好各类基本平衡关系,使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策略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3.水资源分配机制

水资源分配机制主要包括四种,即以边际成本价格进行的水分配、以行政管理确定水价及相关政策进行水分配、以水市场机制进行水分配和用水户自主进行水分配。

以边际成本价格进行水分配的指导思想是确定一个目标水价,使其等于最后增加一个单位供水量的边际成本。水价(或水的边际值)与边际成本相等的水量分配被认为是经济上有效和社会最优的水资源分配方式。这个有效性指标使经济各部门总产值达到最大。

水不像一般商品一样容易管理,它被广泛地认为是公共财产,大型水工程投资一般私人企业无力承受。例如大型灌区的管理,是由政府对水量进行通盘考虑后,对各个部分进行分配的。家庭生活供水、市政供水、农村生活供水、农村卫生计划等都体现了政府行政管理的作用。政府通过用水许可证的发放、各工业企业取水和废污水的排放的调节调度等手段,也对大部分工业用水进行控制。尽管水力发电不直接消耗水量,但需要通过政府的行政管理确定水电站的建设以及改变了河道水量状况的调度规则。其他还有渔业用水、野生动物保护的湿地建设、航运等都限制在整个社会用水的约束机制中,需要用行政管理手段进行协调分配。国家政府由于是惟一包含所有用水户的机构,其在跨部门用水分配中具有很强的作用。

严格经济意义上的竞争性市场应具有如下条件:

市场内存在着同样的买方和卖方,他们完全了解市场规则,支付相同的交易成本;

各买方和卖方的决策完全是相互独立的;

任何个体的决策都不影响其他个体的交易结果;

每一个体(或商)都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标。

在此条件下,供求双方决定了市场交易量和价格。商品(或资源)将从低价位移向高价值,因此,基于市场的分配被认为对个体和社会都具有经济上的有效性。对于水而言,有时需要政府参与创造必要的市场运作条件。例如,确定原始的水权分配方案、制订管理上和法律上的交易规则、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进行水的传输等。市场机制的运行,使供水能够在各部门中的利用获得较高的价值,而不必投资新的高成本水资源工程。同时,水市场允许对在较低价位售的水加以补偿,从而促使水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水资源管理原则范文8

关键字: 水资源 水权 相邻用水

水在民法中属于物的范畴,因而水资源利用权也就属于物权,人类通过这种物权的行使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随着现代物权法向以自然资源利用权为核心发展的趋势,水权的内容也变得以水资源利用权为主,。而且客观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一种物权。但是,由于我国的公有制性质,国家对水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显得更为突出,具体表现为各地政府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管理,以此控制水资源利用权的不当行使对水资源本身以及其他环境资源产生不利影响。民法正是通过对水权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规定,来实现对行使水权行为的有效规范,以防止对水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尽管现代民法有向社会本位发展的倾向,但以权利为本位仍然是民法的主要特征,这是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主导性法律的性质所决定的。

一、水权立法

水权是兼有公法与私法性质的特殊权利,其内容主要规定于水法、土地法和民法当中。在罗马法中,水资源属于共用物或者公有物,无法成为私有权的客体,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由使用。为了灌溉农田,还可以根据农田面积分配用水量。若有人在行使其土地权利导致水流被污染,则法官将通过令状禁止其利用土地的行为。根据(法国民法点典)第714条的规定,水资源是不属于任何人的物,其使用权属于大众,其使用方法由治安法律予以规定: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4条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土地的天然辈息,土地权利人可以依法使用。(德国民法典>还在相邻权、用益权与地役权中规定了对水资源的利用问题。依照德国于1998年8月:5日最新修定的水利法第13条规定:本法所谓水权,谓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权。“依此规定,水权显然是一种用益物权。

大陆法系传统民法认为,水是土地的天然孽息,土地所有权人也就是土地上水资源的所有权人。与土地权利相对应,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水权也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用益权、地役权等),由于相邻权属于相邻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所以也属于所有权内容的范畴。另外,对于水权设立、变更和终止的问题,除特别法规定外,适用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规定。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所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这一规定虽然可以解读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也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这是从“水是土地孽息”的角度解释的。因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相比,因缺乏核心权能(处分权)而仍为一种虚有权,故集体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与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相比,在客体的范围方面有很大限制。由于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所以国家可以许可其他民事主体有偿或者无偿地使用水资源。根据

当然,对于水资源进行详细规定的还是1988年1月: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该法于1988年7月1日起施行,在理论上称为狭义的水法。水法中有关对水资源所有权与利用权的规定就属于实质民法的物权内容。而广义的水法是指调整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条文。与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法),水权人在享有用水权的同时,还应该承担一些社会义务,如大学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

在水法方面,由于我国采取了公有制立法的先进模式,所以能够基本适应国际上水资源立法的发展趋势。按照美国现在较为流行的观点,制定一部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水法应该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对本国天然水资源系统的科学认识,如建立先进的水文数据系统;将整个水资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看作是有机联系的统一体;把环境影响评价纳入水利规划。第二是全面反映人类活动对水资源的影响,包括人类活动对于水资源的各种需求;人类对洪水、干旱的治理;对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的预防与治理。第三是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系统,包括不同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在水资源规 划中和规划实施阶段各种活动的统一,划分国家和地方在水资源管理中的责任。我国与此标准相比目前还有一定差距,但这种思想对我国水法的制定和完善有借鉴的价值,对于我们分析水权的性质和功能也有重要意义。

二、水权取得

由于我国的水资源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唯一性和不可让与性,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时,出现了行政权与所有权的混合,所以水资源所有权的私法性质较弱。只有水资源利用权才有较浓厚的私法性质,根据物权法由以所有权为中心向以利用权为中心发展的趋势,对水资源利用权的规定在民法上更有意义,本文所谓水权除特别指明外均为水资源利用权。就水资源利用权而言,从代表国家的政府那里取得,属于原始取得。由于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将水资源的利用分为一般使用与水权取得两种,从而本文也将水权的原始取得分为自由取得与许可取得两种。

水仅的自由取得是指无须政府(所有权人)许可即可自由使用水资源的行为,例如根据我国现行水法第32条的规定,“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或者其他少量用水的”行为。游泳、行船、流筏、取冰或者简单引水、排水也属于此类一般使用。一般使用体现了一种自然资源无偿共享的基本人权,并非以水为权利客体,其使用方法以不妨碍他人以同样方式自由使用为限度。若无正当理由妨害这种一般使用,则构成对自由权的侵犯,属于侵权行为。这就是水权的自由取得。

水权的许可取得是指因依法取得水权而使用水资源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水法第32条的规定,“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须经水资源所有权人(即国家)的批准。这就是水权的许可取得,也是水资源所有权人设定的水资源利用权。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水利法第24条的规定,水权的取得、变更和终止,非经登记不生效力。这是其不动产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在我国较普遍的情况是由政府所有的水利工程向用户供水,这是通过供用水合同来完成的。又依水法第34条的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应当交纳水资源费。欠交水费或者水资源费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当取消其用水权。

经所有权人许可而取得水资源利用权的民事主体还可以通过合同将其水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这属于水权的继受取得。除合同外,民事主体还可以通过相邻权和地役权而取得对水资源的利用权。根据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由于将水视为土地的孳息,所以取得水权须根据一定的基础权利,如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相邻权、地役权等。我国各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现行水法第 31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各地用水量分配制度,在地方用水量确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间也可以进行水权交易,如上文提到的我国第一例水权交易。若从这一角度考察,则代表各地利益的政府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这一问题较为复杂,本文于地区间相邻用水问题中阐述。

我国现行水法第14条规定了水资源的利用顺序,涉及民法中的优先权问题,首先是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其次是农业用水;第三是工业用水;第四是航运需要。我们认为,水法规定用水顺序的法律意义在于解决用水紧张时设定水权的困难,例如在用水十分紧张的情况情况下,应该首先设定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权利;若水源紧张、不足以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则第一顺序的用水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后顺序的用水权或者限制其用水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77条和第184条的规定,根据供用水合同而产生的用水权应该有一定的存续期间,期限届满后,除约定续期外,水权终止。

三、水权的公法性质

本文一开始就提及水权是一种兼有公权性质的私权,一方面,政府在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的所有权,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更多地表现为政府对于水资源的管理行为,水资源利用权的产生、变更、终止均与政府行为有关。另一方面,在我国;行使水权的基础是严格执行水资源利用规划,因为水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规律。每条江河的流域都是一个生态系统,它所包含的各种生物群体,只有通过相对稳定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才能为人类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和稳定的物质资源。生态平衡主要依靠生态系统内部的自动调节功能,如果人为因素的影响超过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限度,则会造成整个生态系统的崩溃,从而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若在水法中遵循这一物质循环规律,则必须将整个水资源作为公共财产来认识,并以此为前提制定综合性的水法。

(一)政府行使水资源所有权

水资源的管理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许多行政部门的密切配合,但如何协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水法的各种成分与这些成分在政府中的特定位置有关,实际上对于水资源的管理职能被分割在许多政府部门之中,这就意味着水法的实施不仅与水利部门有直接的关系,而且与其他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都有所重叠。例如,水源工程由水利部门管理,配水由城市建设部门管理,污水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管理。这种管理体制,管水量的不管水质,管水源的不管供水,管供水的不管排水,管排水的不管治污,管治污的不管污水回用……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统一属性被人为的分割了。我国水法(包括行政法规)对于各行政部门在水资源管理中如何协调未作出具体规定,而这种状况将直接影响到对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因为水法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应该具备一种指引作用。告诉人们如何正确地遵守法律,也就是说应该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政府各部门在参与水资源管理过程中,不可能超越一定的政治、经济和自然环境,只有当政府系统内部实现平衡,又与外部环境相适应时,政府系统的效率才能达到最优化。政府系统内部的平衡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中央、省、地、县、乡之间的平衡;二是各部门之间的平衡;三是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之间的平衡。政府机构系统从它产生之日,就开始了 由平衡到不平衡,再由不平衡到平衡的循环发展过程,有学者称之为政府机构平衡发展理论。根据我国水法的规定,政府对于水资源的管理大致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一是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二是对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三是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四是审批取水申请、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五是对于防汛、抗洪工作的管理;六是对于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水法)应该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的协调作出具体规定,否 则,模糊、含混的规定难以提高政府在实际工作中的效率。国外的实践表明,实行水资源管理一体化是现代社会水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2000年5月13日,我国首家统一管理水务的机构-上海水务局成立了。它将原来市水利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政工程管理局等有关水的职能部门统统合并在一起,把原来那种水质和水量分开、农村和城市水事分开管理的体制,改为对城市和农村的防洪、除涝、需水、供水、节水、排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和回用等等实行一体化管理。这一作法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肯定,并建议推广。

(二)执行水利规划是行使水权的前提

根据一些大陆法系发达国家民法的规定,地下水与地表水都属于土地所有权的范畴,即“水是土地的孳息”。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无法限制对地下水的过度开采,所以产生了严重的地面下沉和土地盐渍化的现象。目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正在考虑将地表水和地下水都作为公共财产来进行统一管理,也就是说,将水资源公有化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根据我国 模式,这就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提供了必要条件,这应该是我们的优势,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发挥这一优势。

目前,以流域为单位开发、利用水资源,已成为各国的共识。根据我国

我以为,除政府工作效率的因素之外,影响流域综合规划执行效果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由于流域综合规划一般是不公开的,或公开的范围有限,所以直接影响到它的贯彻执行。第二,流域综合开发都是跨地区的,但由于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对水资源的利用目的和方式也会有所区别,甚至相互之间有冲突,这种状况也不能不影响到流域综合规划的贯彻执行。第三,由于地方本位利益的存在,所以地方保护主义目前在各地也很严重,在执行流域综合规划时各地不予合作也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因此,在我国水法中应该确定二项原则:一是规划公开原则;二是流域各地相互协作原则。至于具体如何协作也要作出明确规定,这样才有实际意义。根据我国水法第11条第4款的规定,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如果违反流域综合管理规划,那么不但违反水法的上述规定,而且势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

(一)地下水的使用

地下水原则上允许居民根据传统习惯自由使用,掘地取水须经土地所有权人许可。在无水而生产生活又急需的情况下,民事主体有权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请求供水,这种紧急用水请求权与相邻权的性质类似,属于法定权利。传统民法认为,水源地或者井的所有人有权对超采地下水的行为、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请求恢复原状或者损害赔偿,水资源的用益权人和地役权人也可以行使相同的权利。在我国,由于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必须由代表国家的政府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受到直接损害的个人却不能基于水权请求加害人损害赔偿。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超采地下水主要是因大量的工业用水而过度抽取造成的。对此,日本于 1956年制定了(工业用水法),在实行取水许可制的基础上,严格控制用水的规模和数量。随着工业用水数量的激增,又于1958年制定了《工业用水道事业法》),实行用地表水代替地下水采满足工业用水的需要,要求用水单位兴建从江河引水的工程设施,同时,。又规定了引水工程所有者向其他用户供水的义务。专家还建议,对于违法建筑物应该停止供水。根据德国1976年10月通过的(德国水法)第 19条的规定,为了保护某些地区的地下水源不受有害影响,国家可以依法设立某些水源保护区,重新补给地下水,在水源保护区内,可以禁止或限制某些对不动产的利用行为,但要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德国水法)第35条的规定,为防止地下施工对地下水源所造成不良影响,任何地下施工都要报经地方政府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而且有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任何无意地或未经批准而开发地下水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均有权禁止。

我国(水法)第7条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1988年11月30日,建设部经国务院批准,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对于城市非规划区和农村的节约用水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因为在农业灌溉中,浪费地下水的现象也很普遍。另外,依照我国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增力口工业用水量。这些规定对于节约用水、控制地下水的过量开采无疑是非常有益的,但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的节水制度相比,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实际作用大打折扣。

(二)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

根据自然规律,水往低处流,这属于自然排水,所以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基于相邻关系理论认为,对于自然水流,低地所有权人不得阻碍,这就是所谓低地所有人的承水义务。这是一种不作为义务,若低地所有权人违反此项义务而阻止水流自然下泻,则高地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损害赔偿。如果水流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在低地发生堵塞,那么高地所有权人有权进入低地,以自己的费用进行疏通,低地所有权人对此负有消极的容忍义务,这就是高地所有权人的疏通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人之间也应该适用这一相邻关系原理,法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对于人工排水,原则上不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但也有例外情况,如

(三)水流使用

根据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对地表水流的使用主要表现为民事主体行使三种权利:

一是水流使用权。水源地、沟渠及其他水流地所有权人,可以自由使用水流,但不得违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尤其应注意不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在我国,须遵守水法第32条的规定,即除为家庭生活少量用水外,须经政府许可。

二是水流变更权。水流变更主要是指变更河流的宽度及河流改道,水流变更权的产生过去主要是基于传统习惯,但由于水流变更对周围环境,尤其是下游用水有较大影响,所以现在发达国家均规定,水流变更须经政府批准,若因水流变更损害周围环境或者造成下游土地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则受害人有权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三是设堰权和用堰权。设堰又称筑坝,主要是为了灌溉;对岸地所有权人通过支付合理费用后有权使用所筑水坝,这叫用堰权。而设堰权的产生须具备二个条件:第一,有设堰的必要。此所谓必要须根据当时当地的具 体情况而定,并由水利部门审查批准。第二,不得损害对岸和下游地。这一问题在我国涉及地区间用水纠纷,比较复杂;

(四)地区间相邻用水权

相邻用水权是个民法中的概念,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那么在各省之间、各市之间或者各县之间有没有相邻厝水权的问题呢?就水资源而言,国外有公水和私水之分,属于私人所有者,为私水;属于国家或者公法人所有者,为公水;不能确定其为私水者,推定为公水。[而根据我国(宪法)第9条的规定,我国的水资源都属子公水。由于我国是缺水大国,所以国家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长江、黄河流域大部分地区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均来自这两条江河的水流,大流域的特点之一就是沿岸各地区对水资源的共享性,由此客观上形成了各地区之间的相邻用水关系,也就是说相邻一方对水资源的利用将影响到另一方的使用状况。在目前进行的西部大开发中,大流域上中下游,相邻地区之间因对水资源利用而产生纠纷的问题急待解决,例如,上游地区不执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分水方案大量截留河水,扩大耕地灌溉面积,造成中下游地区长期断流,使原有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随着我国供水紧张状况的加剧,相邻地区用水问题将变得越来越突出,对此需要法律作及时、有效的调整,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故实有认真研究之必要。

各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在本辖区内行使水资源所有权,地方政府拥有的这种权利从民法的角度观察似乎是一种代表权,因为地方政府在本辖区内行使土地所有权时,直接代表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但地方经济利益是客观存在的,我国目前社会上所谓“地方保护主义”就是这种地方经济利益的突出表现。就水资源的利用而盲,相邻地区(包括相邻省、市、县)之间也存在各自的本位利益。虽然直接利用水资源的是具体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但由于国家是以各地区为单位分配用水量的,而各地用水又是由当地政府统一分配的,所以必然存在各地区自己的地方利益。我国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水资源的利用须经当地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取水权就是合法的权利,当相邻的两个地区共用同一水流时,若上游地区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水流无限制的利用,尤其是经当地政府批准筑坝,则会使下游地区因严重缺水而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以及经济上的损失,而受损地区的居民也不能依照(民法通则)的觌定要求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上游地区居民的用水权是根据当地政府批准产生的。这时,也有人可能会想到;受损一方能否以相邻地区的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呢?其实这一思考的结果也不能令人满意,由子原告的损失不是因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被告的行政行为并不是针对原告作出的,所以也不屑子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管辖范围。

根据我国(水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每个地方政府在水资源利用方面的职能主要有三项:一是制定当地长期供水计划;二是在其辖区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三是批准当地居民的用水许可。虽说这是代表国家履行政府职权的公益行为,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在行使这种职权时更多的是考虑本地区的利益,于是属于同一流域的各地区之间在使用同一水流时,一地对水流的使用可能会影响到另一地的利益,因此,地方政府所拥有的这种水资源利用权所体现的利益关系很难说是一种全社会性质的公共利益,而反映的恰恰是一种地方本位利益,即私益。若以同级政府而论,则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彼此之间没有领导、服从或者隶属的关系。因此,尽管政府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但它们各自拥有的这种权利应该是一种民事权利,即私权。需要强调的是,在民法中它仍是一种上位的概念,目前尚无充分理由可将其归类于具体的用益物权。

尽管各地区都明白地方利益应该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遵守国家制定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但全国仍发生许多地区间对水资源利用的纠纷。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各地区合法的水资源利用权应该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对于解决地区间相邻用水纠纷,我国法律的依据仅有(水法)第35条的规定: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的交界线两侧的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这一条款规定了两种解决方法,一是发生纠纷的两个地区根据相邻关系协商处理;二是协商不成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处理。由于地方利益的客观存在,所以发生纠纷后经常出现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由上一级政府处理,但没有明确如何处理,根据什么实体法和程序法处理也不明确,其处理决定的权威性如何,能否及时有效地解决地区间的用水纠纷仍值得怀疑。处理地区间水事纠纷势必首先明确孰是孰非,即确认双方的水权,是否有一方侵权或者违反用水协议的情况。而这显然是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

根据(水法)第36条的规定,对于上一级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问题是提起什么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上一级政府的处理决定应该是针对下级政府间的纠纷,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屑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行政法中有一项基本原则,即“禁止自身程序”,是指属于同一法律主体之下的机关之间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在日本,此类纠纷一般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我国(水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地区间水事纠纷必须先经上一级政府处理然后再向法院,所以在地区间水事纠纷中受损失的地方政府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按照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因为地区间相邻用水权属于民法中的相邻关系。由法院直接受理地区间水事纠纷是否构成审判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干预呢?地方政府在其辖区内对水资源的管理行为,一方面是在行使其行政权力,另一方面也是在行使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于是,相邻地区间的水事纠纷也可以看作是相邻民事主体行使水资源所有权时发生的民事纠纷,因此,对这种地区间用水纠纷的处理应该是民事审判权的管辖范围,并不构成审判权对行政权的干预。

政府以实现公共福利为目的,且根据公法而设立,在理论上称之为公法人。因此,各地方政府也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诉权。地方政府是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的,其活动经费也是由当地居民交纳的地方税负担,其行使职权的范围也限于法定的区域之内,其行为目的也应该是为了当地居民的共同利益。而当地的共同利益并不是全国的共同利益,因此当地居民的共同利益也只能是一种地方利益。在服从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这种地方利益也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各地在水资源利用方面,若某一地方行使其水资源利用权时影响到另一地方的合法权益,则另一地方政府应该代表当地全体居民的利益向侵权一方提讼。根据我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是由政府内部设置的水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的,那么水利主管部门能否代表地方利。益提讼呢?我们也注意到,实际上还有许多政府部门(如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生产主管部门等等)与水利部门共同管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虽然这种作法违反了行政法中有关“避免混合行政的原则,无法提高行政的效率,但也说明只能由政府代表地方利益提讼。当然,若水利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以政府的名义,则应无不妥。

五、侵害水权的责 任

水资源管理原则范文9

俄罗斯作为一个资源大国,在调控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上政府开征了水资源税。水资源税专款的保护与开发对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使用,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美国水权管理历史悠久,现代美国的水权演变方向为优先占用权向可交易水权转变。美国的水权交易方式很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水权转换:指出让人用节余水量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换取出让人的用水设施改造提供资金;②水银行租赁:水银行的的交易过程与普通银行类似,将拥有多余水权用户手里的水权租赁或出售给需要水的用户;③干旱年份特权:其在灌区或农场主与城市之间进行,在干旱年份通过支付价金的形式获得灌溉用水的权利。此外,还有优先权放弃协议、用水置换、临时性再分配、退水买卖、捆绑式买卖等交易方式。智利的水权交易比较多样,方式也很灵活,水权可作为一种实物等价物进行抵押和附属担保。在智利,水权可以作为转让和出让市场的商品,也可以在水权金融市场中流通。水权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物在市场中进行抵押,将抵押所获得的抵押贷款投入到水利建设中[3]。

2国内水权交易理论与实践

2.1理论研究我国水权理论晚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但由于可借鉴经验丰富,前景广阔,因此发展较快。胡继连[4]以我国基本国情为基础,在我国水市场必要性的论证中有了初步研究,并对水权市场交易制度建设、组织的设立及水权市场的运作体系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研究。刘文强在进行塔里木河流域水权分配研究时,提出地区之间分配准则为:以现实为基准,以历史发展为鉴,以持续发展为纲,走经济发展权利均等相结合的道路[5]。常云昆[6]针对黄河流域断流的现象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两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张春玲[7]从水源涵养与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方面入手,积极探索如何激励水资源的恢复,以水资源和水价补偿为突破点,在补偿形式和如何确定得到了显著成果。2.2制度建设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进入了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资源管理制度蓬勃发展新时期,如水价制度的改革、灌区管理体制的改革、取水许可制度的颁布和水资源费的收取等。2001年,水利部提出了完整的水权制度建设方案,确立了“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改革思路,在水量分配过程中确立总量和定额两套指标。同时节约的用水指标,可以作为出让水权有偿转让[8]。2002年修订的《新水法》明确了取水许可制度,以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重点,加强用水管理,使我国的水资源管理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行政分配体系。2.3实践探索2000年岁末,浙江省东阳市和义乌市签订了有偿转让用水权的协议,这是我国首例城市间的水权交易。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亿元购买东阳横锦水库每年4999.9×104m3水的使用权。此外,转让用水权后水库原所有权不变,义乌市按当年实际供水量0.1元/m3支付综合管理费(包括水资源费)。水权交易的成功,对于义乌来说,基本消除了限制其经济快速发展的瓶颈-水资源不足造成的困难。而对于东阳来说,使该市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其经济所需的客观资金。义乌和东阳两市进行的水权交易的实践和探索,对实现我国水资源管理模式的转变,促进节水型社会的早日建成,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从东阳~义乌水权交易开始,实践中有越来越多的水权交易事件涌现。例如,漳河采用跨省调水这种水市场手段,来达到调节用水矛盾的目的,这则案例成为使用水资源跨区域配置这种经济手段来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成功案例。甘肃张掖进行的农民用水户间的灌溉水权的转让,使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得到了提高,充分体现了经济手段在节水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宁夏、内蒙古自治两区因水资源短缺进行了水权转换和水市场的探索,以“投资节水、转让水权”为原则,进行大规模、跨行业的水权转换和水市场的引入,这样的的探索使水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并且使水资源供求矛盾得到了缓解[9]。

3水权市场建设的若干问题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