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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障

时间:2022-01-30 19:12:06

知识产权保障

第1篇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融资担保 法律障碍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请记住我站域名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第2篇

(一)调查目的

司法机工作人员关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现有办案机制的科学性。办案人员的素质及知识产权办案的公正性。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知识、保护意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有效性及对杭州市知识产权战略了解程度。杭州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情况,持有知识产权的类型、来源,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方式的合理性及对杭州市知识产权战略的了解程度等。

(二)调查方法与过程

(1)网上调查情况。2009年5月18日问卷放置于中国杭州网站上,至2009年10月18日结束,历时5个月,浏览人数2320人,参与作答人数125人,有效问卷数为123份。从被试者学历来看,小学以下2人,占样本总数的1.71%,初中1人,占样本总数的0.85%,高中10人,占样本总数的8.55%,大学83人,占样本总数的70.94%,研究生21人,占样本总数的17.95%。从被试者年龄来看,35岁以下55人,占样本总数的46.61%,35岁至45岁32人占样本总数的27.12%,45岁以上31人,占样本总数的26.27%。从被试者工作年限来看,5年以下23人,占样本总数的19.49%,5年至10年29人,占样本总数的24.58%,10年至20年28人,占样本总数的23.73%,20年以上38人,占样本总数的32.20%。

(2)问卷调查情况。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17份,实际收回问卷197份,有效问卷数194份。从发放对象类型来看,公检法机关129份,占样本总数的66.49%,高管37份,占样本总数的19.07%,犯罪嫌疑人17份,占样本总数的8 76%。从被试者学历来看。小学以下3人,占样本总数的1.55%,初中7人,占样本总数的3.61%,高中14人,占样本总数的7.22%,大学101人,占样本总数的52.06%,研究生29人,占样本总数的14.95%。从被试者年龄来看,35岁以下94人,占样本总数的48.45%,35岁至45岁46人,占样本总数的23.71%,45岁以上21人,占样本总数的10.82%。从被试者工作年限来看,5年以下61人,占样本总数的31.44%,5年至10年41人,占样本总数的21.13%,10年至20年40人,占样本总数的20.61%,20年以上16人,占样本总数的8.25%。

(三)调查结果

1、虽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度较高,但公众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知识学习途径有限,对知识产权知识了解有限。对杭州市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满意度不高,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意度高于法院和检察院。

2、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有一定的保护意识,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措施不足,且针对的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高。

3、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知识产权认知能力差,多以取得经济利益、为本企业获得竞争优势为犯罪目的。

4、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有较为充分的认识,但鉴于现有的办案机制、办案人员素质存在不足,尚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知识产权案件侦查、、审判的要求。

二、对实证结果的描述与分析

(一)对所有问卷的相同问题的描述与分析

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认知方面,调查显示:(1)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内容的了解不够全面,水平也不高,对于著名知识产权纠纷的了解程度也不高;(2)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的途径有有限;(3)社会公众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一定认识,但还不够全面;(4)企业高管人员对于知识产权种类的认识有相对较高的水平,但欠缺全面,对有些知识产权认识不清楚;(5)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问题,部分企业高管对这个问题不清楚;(6)相当多的企业高管不清楚什么是”自主知识产权产品”;(7)很多企业高管人员不知道国际上新兴的专利权;(8)有少部分企业高管人员不清楚杭州市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法院;(9)相当大的一部分知识产权犯罪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10)公检法三机关对知识产权制度作用都存在一定的认知,其中检察机关认知程度相对较高,公安机关与审判机关对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认知存在一定的不足。

(二)针对社会公众的问卷分析

1、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关注程度方面,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大多比较愿意了解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

2、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方面,调查显示:(1)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产品的有偿使用存在一定的认知;(2)大多数公众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着眼点有自己的见解;(3)在保密制度的构建方面,有不少单位无保密制度;(4)大部分公众都购买过非正版的书籍、音像制品或电脑软件的经历;(5)部分公众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已超出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6)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方面,获得足额的经济赔偿成为了社会公众首要选择;(7)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杭州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社会公众对于杭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满意度很低;(8)大部分被调查者不了解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3、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合理性方面,调查显示:(1)大部分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没有经历过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2)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寄予厚望。

4、杭州市知识产权战略认知方面,调查显示:(1)社会公众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存在一定的认识;(2)部分社会公众对于杭州市正在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不了解;(3)一些社会公众对于杭州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不认同;(4)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寄予厚望。

(三)针对企业高管的问卷分析

1、知识产权持有现状方面,调查显示:(1)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种类有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等;(2)企业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比重偏低。

2、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调查显示:(1)企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还要加强;(2)大部分企业高管都认为政府应该大力培育创新性企业:(3)知识产权泄密问题普遍及防范措施不到位;(4)相当多的企业还未建立新兴知识产权保护机制;(5)知识产权人才短缺;(6)企业高管对杭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满意度相对高一些,但整体水平仍然较低;(7)相当多的企业高管认为杭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缺乏大局意识。

3、杭州市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方面,调查显示:(1)在新兴知识产权研发方面,多数企业做的不好;(2)在研发经费的投入方面,企业普遍投入不高;(3)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转化率较低;(4)关于企业与外方合作时的知识产权出资问题,调查结果显示知识产权出资率较低;(5)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方面,大多企业只注重品牌;(6)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制定方面,大多数企业无长期规划。

4、现有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合理性方面,调查显示:(1)企业的专利权纠纷与新兴知识产权纠纷在所有知识产权纠纷中占了相当大比 重;(2)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时机方面,不同企业选择的纠纷解决时机并不相同;(3)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保护措施的选择方面,企业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抱有厚望;(4)许多企业不懂得运用诉前保全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取证难和执行难是当前影响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主要因素。

5、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科学性方面,调查显示:(1)有相当多企业没有建立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制度;(2)多数企业未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3)少数企业未设立技术创新机制。

(四)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问卷调查

1、犯罪构成特征方面,调查显示:(1)大部分知识产权犯罪都属于共同犯罪;(2)知识产权犯罪对象涵盖了多种企业;(3)知识产权犯罪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也较大。

2、犯罪行为认知方面,调查显示:(1)知识产权犯罪的动机一般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2)大部分犯罪分子在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时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3)多数被调查者希望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3、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方面,调查显示:(1)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知识产权知识普遍薄弱;(2)100%的被调查者表示其犯罪前所在的单位没有进行过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3)多数被调查者不清楚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法院;(4)多数知识产权案件犯罪分子意识到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薄弱。

4、公正性认同方面,调查显示:(1)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的比例偏低;(2)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大多被延长了羁押期限;(3)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上诉率偏高;(4)犯罪分子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公正性的满意度都偏低。

5、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方面,调查显示:(1)在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适用方面,情节轻微的一般都被处以缓刑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多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2)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都被科处罚金,且是并处罚金;(3)知识产权犯罪的附带民事诉讼的率偏低;(4)知识产权犯罪累犯较少;(5)在民事赔偿数额方面,受害者获得完全赔偿的几率非常低。

(五)针对公检法三机关的问卷分析

1、现有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制的科学性方面,调查显示:(1)部分司法机关缺乏知识产权专门知识培训;(2)部分司法机关缺乏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办理知识产权案件;(3)公检法三机关多数被调查者表示应借鉴国外的永久禁令制度;(4)公检法三机关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有问题;(5)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被调查者表示目前司法机关的力量配备、培训、办案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需要。

2、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外界干扰度方面,调查显示:(1)公检法三机关均有被调查者表示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受到了干扰,其中对公安机关的干扰相对较大;(2)三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受到的干扰来源有差异,相对突出的是行政力量的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干扰、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扰等。

3、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素质方面,调查显示:(1)三机关知识产权案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参与率方面有所差异,公安机关的参与率最低;(2)三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过程中专业人士的参与度都比较高,专业人士参与形式上主要有三大类:聘请专家证人、进行司法鉴定、选取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3)三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形式上有共同点,但程度不同,办案人员普遍感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缺乏是遇到的最大困难。其次的困难是证据的调查或采信,再次的困难是法律适用;(4)三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人员有很大一部分不能适应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需要。

4、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公正性认同方面:针对公安机关,调查显示:(1)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所获得的民事赔偿情况较差;(2)与其他犯罪案件相比,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撤按率偏高。针对检察机关,调查显示:(1)检察机关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的情况较少;(2)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比例与其他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比例相比明显偏高;(3)在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阶段,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几率比较高;(4)检察机关对知识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的抗诉情况与其他刑事案件的抗诉钋榭鱿啾让飨云低。针对审判机关,调查显示:(1)法院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所涉及到的民事案件另行率比较低;(2)法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时所涉及到的刑事案件不能够全部移送给公安机关;(3)调解制度对于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很重要;(4)现阶段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与其他民事案件的上诉率相比,总体偏高;(5)现阶段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的申诉率与其他民商事案件裁判的申诉率相比,总体较低;(6)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所获得的民事赔偿情况与其他民商事案件获得的民事赔偿情况相比偏低;(7)现阶段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裁判的执行情况同其他民商事案件裁判的执行情况相比,不是很理想;(8)现阶段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罚金刑判决的执行情况同其他刑事案件罚金刑判决的执行情况相比执行情况较差。

三、反映出的问题

通过问卷分析,我们发现杭州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司法保障存在如下问题:

1、知识产权制度的认知方面存在着普遍不足,针对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宣传方式形式太少,宣传效果不明显。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人员大多也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了解。部分公检法三机关办案人员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不足,直接影响了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也妨害了社会公众和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满意度。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知识产权意识非常薄弱,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2、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大,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有效性较差,知旧产权侵权现象仍然存在,很多社会公众不知晓杭州知识产权战略,不清楚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机制是怎样的,公检法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满意度低。调查显示,造成这个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1)公检法机关的办案质量不高,办案效率低;(2)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期望值较高;(3)维权成本过高;(4)许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隐蔽性,取证困难;(5)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复杂;(6)执行难。

3、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重视不够。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调查显示,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1)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太少;(2)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不高;(3)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人才;(4)企业没有认识到建立专门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4、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公正性认同较低。调查显示,原因在于:(1)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制存在着很多漏洞;(2)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比例偏低;(3)从立案到审判羁押时间过长;(4)知识产权犯罪受害者大多没有依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5)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的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

5、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制不科学,司法机关没有建立普遍,有效的知识产权培训机制,知识产权办案力量薄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不畅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司法机关不能适应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发展的需要。

6、我市公检法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受到的一定程度干扰,这种干扰中除了人情因素外,更多的是行政力量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公安机关受到的干扰最明显,这种情况不利于我们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公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建设创新型社会。

7、知识产权办案人员的素质偏低,这种素质包括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掌握,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熟悉,以及适用法律的能力。这个问题形成的原因在于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中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太少及单位内部知识产权培训机制不足。

8、公检法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质量有待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特有的复杂性等原因,致使侦查阶段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不高,撤案率高于其他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未能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应有作用,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监督不够或很少监督,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很少抗诉。审判机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遇到的民事案件问题,以及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遇到的刑事案件问题不能依法及时有效的处理,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经济赔偿问题缺乏有效的处理方法,导致很多知识产权案件受害人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影响了企业和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心。

四、对策

1、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1)政府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交流工作;(2)交流和学习国内外成功企业的先进经验,提高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3)通过鼓励社区,高等院校进行知识产权知识宣传等方式提高广大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4)企业在电视台等媒体增设知识产权专栏;(5)司法机关采取以案说法、法制讲座、电子期刊、旁听庭审等方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活动;(6)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教育,对其讲授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通过多种形式播放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教育片防止其再次犯罪。

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及纠纷解决的合理性。(1)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机制:(2)出台措施奖励知识产权犯罪举报行为,加强司法保护的同时加强行政保护,提高办案效率,奖励办案效率高社会反响好的知识产权案件办案人员;(3)鼓励社会公众购买正版的书籍和计算机软件等,健全机制打击盗版;(4)在重点企业或行业设立联络员制度,互通信息,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3、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竞争环境,鼓励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提高办理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的审批效率,大幅提高我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2)进一步完善对企业申请驰名商标和国际专利的激励机制,相关政府部门要对企业申请驰名、著名商标给予支持和奖励,对申请国外专利的企业给予经费补贴,增强企业的积极性;(3)加强对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引导并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4)企业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知识产权事务。

4、公正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在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应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2)公检法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应注意维护受害者的经济权益,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及时有效地得到合理的赔偿;(3)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民事赔偿机制,建立多种形式的赔偿制度,最大程度保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4)检察机关应加强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监督,对于审判机关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有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坚持抗诉,维护法律的权威;(5)审判机关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时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应严格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涉及的民事案件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制的研究,(1)把握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改善办案机制;(2)吸收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充实到公检法机关;(3)在不与全国性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在行政执法、民事侵权和刑事司法之间建立案情反馈、动态移送的衔接渠道:(4)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统一对易发案件的证据标准、移送标准等问题的认识;(5)解决管辖冲突,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和诉讼效率。

6、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抗干扰制度。(1)维护公检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和谐社会环境:(2)建立知识产权案件抗干扰机制,开通举报电话,奖励举报干扰案件正常办理行为等;(3)对于干扰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裁。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为基础,以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为主线,以促进智力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为方向,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全市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推进城市转型。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在全市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服务新体制,基本形成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新机制,形成尊重和保护创新的城市文化环境。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大幅提升。到2015年,努力实现注册商标数量突破2.5万件,年注册商标增长率保持在20%以上。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年均增长20%以上,专利成果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显著提升。鼓励文学、文艺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的生产创作,产生一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重要奖项的作品。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明显增长。企业自主研发、联合攻关、引进推广应用能力明显提升,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水平有效提高,一批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实现突破,驰名商标、知名商号、参与各级标准制订、名牌产品培育有新发展。

——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服务效能优质高效,知识产权信息、中介服务水平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引进、培养一批复合型人才,建成一支素质高、数量大和结构与我市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知识产权社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初步健全,覆盖全市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基本形成,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受到有力打击,企业自我保护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创新和投资环境显著改善。

三、工作内容

(一)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地位。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帮助企业掌握并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知识产权计划,加大产品技术研发及知识产权投入。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工程,培育一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有影响力的示范企业。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大与省内外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姻力度,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大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根据创新成果的技术水平、可能采取的运用方式和市场前景,选择申报知识产权的类型,适时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

(二)打造区域自主知识产权高地。围绕我市摩托车汽车及零部件、水泵电机、鞋业、空压机、炊具、新型建材、生态农业等特色产业,培育一批专利大户、强户,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自主知识产权高地。对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加大开发共性关键技术、打造优势产品和创建知名品牌的支持力度,造就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突出的企业集群。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国家及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申报工作。

(三)全面推进商标、名牌、标准、版权工作。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科技创新特点,加强对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以及中国名牌、名牌、出口名牌的培育力度,引导、支持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品牌经营,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竞争力的著名品牌。鼓励企业制订联盟标准,提高产业标准水平。引导、扶持企业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在标准化战略中的作用,大力推进标准化研究和服务的市场化、产业化经营。依法加强和完善版权、软件的登记和保护工作。

(四)加快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我市支柱产业、重点行业,有计划地建立商标、专利、版权数据库,逐步整合相关信息资源,建成覆盖全市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建立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并与国家、省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联网,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资源共享、市场开发等公共服务。设立知识产权展示与交易转化平台,镇(街道)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站,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为技术研发、维权诉讼和法律检索等提供便捷服务。

(五)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扶持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评价、技术交易、技术鉴定及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合作,有效促进知识产权与社会发展的融合。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定期研究和部署知识产权工作以及重大事项。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强化职能部门的协调管理能力,逐步实现商标、专利、版权、IT网络“四位一体”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优化发展环境。一是构建行政执法、行业自律、企业维权、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自律和维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自律与维权等工作,推动行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二是市公安、工商、贸粮、科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海关、质监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知识产权工作横向协作,广泛开展政策研究、信息服务、执法保护等方面的合作,做好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和部署,加强对各镇、街道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三是完善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日常监督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机制和信息系统;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运作,严厉查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加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市工商、贸粮、科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质监、公安等部门经常开展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做好生产、科研、商品流通等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招商引资、技术引进、项目合作等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四是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要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科技活动周”等为契机,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三)重视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将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培训纳入全市人才战略发展规划,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培养一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骨干人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专业人才。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选派人员外出学习知识产权业务,不断壮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

第4篇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从六大方面: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作、重大专项、实施保障开展了详细的阐述。

主要任务要完成三大项: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严格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重点工作围绕七方面: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效益、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加快知识产权强企建设、推动产业升级发展、促进知识产权开放合作,《规划》还提出四大专项建设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规划》提出三项实施保障:加强组织协调、加强财力保障、加强考核评估。

静心阅读《规划》,可以看出,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深刻体会到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决心。《规划》明确了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方向、原则、目标、路径,提出了“十三五”加强支持产权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的重要政策、重要工程和重要项目,为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支撑创新驱动发展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鼓舞人心、令人振奋。

第5篇

1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

加强技术创新,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体系,摆脱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发展民族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持续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也在于通过获得技术优势或用技术优势换取成本优势,进而获得市场优势。但这些优势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是否享有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因为在市场经济中,高新技术商品(产品或服务)的交易主要是知识产权的交易,而知识产权的交易归根结底体现为经济利益的交换与分配,离开了利益关系,就无所谓知识产权关系。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是通过授予知识产权主体一定范围的私权,允许其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技术或其他形态的知识为代价,换取国家法律保护下一定期限的龙断权。知识产权是科技进步的产物,与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从西方发达国家创建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来看,知识产权的发展表现为“社会生产科技化、科技成果商品化、知识商品产权化和权利制度体系化”这一历史特征。知识产权是在法律上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确认,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在高新技术企业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机制促进高新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同,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意识到用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性。

(1)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方向的引导作用。技术创新具有不确定性,而高新技术表现的“高”、“新”特点,使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强,进而导致企业对创新产品和技术路线选择上的盲目性。而知识产权由于是以公开技术内容为代价的私权,会使企业及时获知自己从事的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状态和技术的法律保护状态。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技术创新成果必须具有新颖性,由此在企业对比分析以后,便可以已公开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择产品开发方向,确定技术开发路线,既可避免重复研究,又可保证技术创新难题在可能的技术领域和可行的商业领域中解决。

(2)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传播作用。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下,一方面可获得高收益,另一方面引导其它企业对这种高收益的追求进而进行技术模仿,在模仿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形成持续创新。对国家而言,其重要意义之一在于通过持续创新,技术得到传播、扩散,形成新的产业群。授予主体以知识产权是将专有权和促进技术信息公开统一起来,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传播提供了前提,为知识的传播、技术的转移提供了极大便利,促进企业生产要素根据市场原则合理流动。

(3)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主体的利益保障作用。知识产权对高新技术企业利益的保障作用还体现在: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害,就会产生基于这种对知识产权支配权而形成的一系列的请求权和抗辩权,以保障企业利益的最终实现。如果对技术创新成果没有给予法律上的保障,技术创新的成果就会白白地“流失”,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总销售额的5%的研发投入就会付之东流,30%的科技人员的技术创新劳动成了徒劳。

(4)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活动的规范作用。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竞争的存在使得不正当竞争成为可能,因为侵权仿冒的成本要比企业进行“高投入”的研发成本低得多,“寻租”行为成为可能。由技术创新形成的高新技术,因其易流动和无形性,使得技术秘密被侵权经常发生而认定侵权十分困难,知识产权制度追求权利人的技术垄断与公众利益的平衡,这种立法的“二元”价值目标决定了知识产权主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同时又要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其次,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专有性,使其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由此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确立的合理使用、在先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就是对权利主体垄断权的限制。再次,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了发明人、专利权人和单位对技术创新收益的分配机制。

2知识产权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中远未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保障作用

发达国家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制定了名目繁多、卓有成效的商标战略、专利战略等知识产权战略,大大地促进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如美国最早将保护发明人的专利制度作为市场竞争的武器。日本在日美专利战中受到挫折后,以美国为师,加强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为了更好地占领加入WTO后的中国市场,各国跨国公司把对华知识产权活动的重点放在了高新技术领域。截至1999年12月31日,在我国专利申请中,国外知名的石化跨国公司申请的专利数就占到本领域的80%。在核技术、医药化学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90%以上是外国企业;在航天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外比国内高出30倍,相比之下,知识产权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中远未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保障作用,表现为:

(1)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意识缺乏。具体为:①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习惯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管理模式,往往凭着经验或传统观念进行市场经营,缺乏专利意识和品牌意识,或对品牌的保护和防范意识,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是一种极具价值的无形财产,没有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技术创新的成果,在竞争中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市场份额越来越小,甚至被别人挤掉。②相当部分企业不是重复研究与开发,就是没有对技术创新的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反被他人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有的则干脆仿冒别人的技术创新成果,严重影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和信誉,更重要的是长期的仿冒行为会使企业无法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队伍,永远无法摆脱对别人的技术依赖。

(2)技术创新中尚未确定明确而稳定的知识产权战略。首先,研发项目的选择上缺少知识产权战略谋划。在企业的研究开发目标决策阶段,虽然有像海尔等极少数企业开始主动利用专利文献来为决策服务,绝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立项上都有一定的盲目性,或只根据市场的短期需求确定开发目标,没有想到或不会利用专利等知识产权文献来全面分析技术、市场和竞争对手的情况,不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技术和市场优势的储备;其次,在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阶段,我国的绝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不善于利用专利等知识产权文献来提高研究开发工作的起点和效率。往往是在专利文献上已经公开的技术内容,本来可以用来直接参考或不必再去开发的内容,有的企业却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自己从头做起,重复开发,做无用功。最后,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阶段,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中也是一个薄弱环节。一些企业研制出新产品、新工艺后,由于没有申请专利,被别人仿制失去了市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有甚者,被外国企业拿走或廉价买去,申请了外国专利,使该技术的出口反而受到限制。

(3)技术创新文化中缺少知识产权的价值内核。对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价值内核进行考察时,我们不得不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处的传统文化环境进行分析。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形成人治主义传统、德治主义传统、泛刑主义传统和无讼诉主义传统等传统法律文化。这些传统法律文化缺少知识产权制度和技术创新所要求的价值内核,从总体上讲对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发展都具有消极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需要倡导追求产权的价值观和鼓励竞争的价值观,而儒家的“中庸之道”则与上述价值观格格不入,由此企业总是不能够主动、积极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技术创新成果,而是依赖于“家长”,即行政部门的指挥棒,以行政手段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3构建知识产权战略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战略保障

所谓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可以理解为:高新技术企业长远的发展和全局的利益角度出发,为了抢占或维持技术创新的制高点,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求最佳经济效益,并能保持自己技术优势的谋略,确立构建知识产权战略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的战略保障,这是因为:①现代企业制度必然要求企业重视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权的作用。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产权明晰,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总值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②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充分保护知识产权,防止和控制企业的无形资产流失。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在树立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和保护创新成果的经验等方面的不足,造成了知识产权大量流失。知识产权战略的确立,有利于企业对技术创新成果进行全面地、长期地和及时有效地保护。③企业产权战略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确保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④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企业制造国际名牌,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从认清知识产权本质和研究知识产权战略入手,及时制定和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一般可分为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和商业秘密战略等。从对知识产权的运作角度又可分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企业知识产权利用战略、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投资战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等。

4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保障

首先要完善和制定法律法规,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既定的知识产权战略按照预期目标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是依托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法律以其国家权威性、强制性和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保证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实施保障。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是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实现的前提和保障。由于对知识产权的利用、管理、保护都受到法律的规范,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每一步都必须以法律规范为行为规则;法律规范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对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又具有可靠保障作用。可以说,企业知识产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优化配置,是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战略性运用的共同结果。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必须遵循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趋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

第6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科技发展

F752;F204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其实是一种民事权利,根据保护的类型不同,知识产权又分为著作权和工业权两大类,工业产权又分为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权及标记名称权等;著作权是指法律赋予文学艺术、作品、唱片及电影等作品的专有权;专利权指的是某一种事物的发明者受到法律赋予的成果专门享有权;商标权主要指的是商标注册人对于自己所注册的商标有专有权,标记名称指的是相关部门获得的标记名称专有权。在这里有一个认识误区需要我们明确,那就是知识成果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很多人将知识成果理解为知识产权,其实这是两种不同的概念,所谓知识成果的受众是整个社会,人人都有享受知识成果的权利,但是一旦知识成果通过法律途径,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的时候性质就发生了变化,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是独享知识成果的,知识成果的发现者将能通过自己的知识成果获得相应的报酬,保护自己的科技成果不被他人剥夺。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公民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非常薄弱,很多知识产权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造成科技成果流失等严重的后果,很多科技工作者对于自身创造的知识成果缺乏保护意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对于知识产权所能带来的巨大利益缺乏认识,不经意间就将科技成果拱手送人,成为了共同财富,这对于知识成果的发明者来讲是一种损失,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家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

(二)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

国家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于不是非常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多知识成果在鉴定上存在质疑,在加上专利费用昂贵,能带来利益的周期又非常长,这样就导致了很多个人和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参与性不高,还有很多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撤销了法律保护,这样就造成了很多知识产权被他人无限制的利用,造成了科技流失。

(三)专业组织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匮乏

由于知识产权是技术含量非常高的物质,并且涉及面很广,这就需要有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和管理人员对其进行专门保护,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训上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制定上还存在很多问题,专业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管理人员严重匮乏,不能满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是重要性分析

(一) 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科技发展的保障

科技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科学技术的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需要国家给予充分的保护和支持,有效的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科学技术会加快发展的步伐,完成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实现科学技术成果的利益最大化,在科技成果市场化的阶段最需要知识产权进行保户,必须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切实保障科技成果不被窃取,只有当相关的科技人员获得自己劳动成果所带来的利益时,才能不但研发,促进科学技术不断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是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的保障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特别是全球化贸易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在国H交往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科技成果,除了保障科技成果的可行性之外,还必须对科技成果分享,专利权,实施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充分考虑在内,通过知识产权对于科技成果进行保护,能够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促进国家之间的交流发展。帮助我国的企业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带来的优势,积极的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去,保障我国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三) 知识产权保护是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需要

在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非常强的,它们充分的利用知识产权带来的优势,将知识产权作为自己与其他国家进行经济贸易往来的一大秘密武器,不断对我国企业提出反倾销调查和知识产权调查,从而在一些科学技术方面做到垄断,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时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需要,我国企业只有顺应这个趋势,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增强自己的竞争实力,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争取最大优势并且保持优势。

四、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家经济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国家必须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立法的完善,保护科技成果不被恶意盗取,最大限度的保障国家的利益,在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取得优势。

参考文献:

[1]李慧欣.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J].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2006

第7篇

一.知识产权:科技、经济与法律相结合的典型形式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当今世界,科技进步、经济繁荣、法制弘扬,作为人类的共同追求,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1]科技、经济和法律这三者不仅在总体上密切联系、相互渗透,而且在一些具体的领域也有机统一、相互结合,其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知识产权是其中比较典型的形式。

无论作为知识还是作为社会活动,科学与技术之间都有很大差异,但又有许多共同之处。在近代以前,科学与技术的联系较为松散,技术往往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但在近代以来,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制度的演变,也由于二者自身发展的逻辑,这种情况已有改变,新技术的发明往往依赖于某个科学原理,科学成为技术的先导,而技术则是科学原理的有目的的应用,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现代的科学更加技术化,现代的技术也更加科学化,科学与技术逐渐一体化。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邓小平同志这一论断精辟地阐明了科技进步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突出作用。科技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和最活泼的因素。在整个人类文明史中,科技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人类社会的任何一次重大飞跃都是源于科技进步的重大突破。尤其是一次又一次的工业技术革命,使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飞跃,改造世界的能力发生了革命性的发展。从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生产力增长了100多倍,在20世纪由于科技的迅速进步和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全球经济总规模增长了20多倍,由1万多亿美元增加到近30万亿美元。而在全球经济高增长中,科技进步的贡献率已由本世纪初的5%左右上升到60―70%。科技进步已成为一个国家富强的源泉,成为人类文明的主要动力和源泉。尤其是现代高科技作为跨世纪竞争的制高点,作为新时期历史的火车头,作为未来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有力杠杆,已为整个人类所关注。经济发展的程度已越来越多地取决于科技进步的程度。

当前,在新技术革命浪潮的推动下,人类即将迈入知识经济社会,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正在步入知识经济社会。据专家研究分析,我国目前处在知识经济社会的萌芽时期。可以肯定的是,21世纪人类将迎来崭新的知识经济时代。按照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解释,知识经济就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之上的经济。尽管在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时代创造财富也离不开知识,但知识经济把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知识作为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和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可以说,知识经济典型地反映了科技与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联系将更为密切,经济发展将主要建立在科技进步的基础上。事实上,有不少人包括著名科学家钱学森主张应当将“知识经济”更准确地称为“科技经济”。[2]科技竞争尤其是高技术竞争将是未来国际竞争中最核心的内容。美国总统克林顿在1997年2月发表的《国情咨文》强调“必须驾驶强大的科技力量”,在美国政府发表的文件中还指出:“科学是无穷的资源,技术是未来经济增长和国家繁荣的基础”。1998年6月,主席在会见部分院士时指出:“当今世界,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科技进步日新月异,高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越来越快,初见端倪的知识经济预示人类的经济生活将发生新的巨大变化。世界各国都在抓紧制定面向新世纪的发展战略,争取抢占科技、产业和经济的制高点。面对这个态势,我们必须顺应潮流,乘势而上。”

面对科技竞争日益激烈以及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联系越来越密切的态势,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应当充分发挥其能动作用。虽然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带来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但它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法律规定)为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适宜的环境,从而去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在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机制中,知识产权机制发挥着直接的和独特的作用。知识产权机制主要是指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人们就其特定的智力成果(主要是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的确认和保护,来鼓励科技成果的生产、传播和利用,从而刺激经济增长的机制。这就在具体的领域中实现了科技、经济和法律的有机结合。

知识产权之所以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是因为知识产权作为人们就特定的智力创造成果依法取得的专有权,是特定的智力成果、经济利益与法定权利的统一体。其客体主要是科技成果(还有文学艺术成果等),其内容是法定权利,其核心是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目的和后果是获得经济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在现代社会,科技除了具有文化功能外,更多地具有经济功能,与经济利益的联系更为密切。知识产权在实质上体现了“知识”(科技成果)作为资源的归属问题,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等的利益机制。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密切联系在一起。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知识产权构成了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特征。当然,知识经济中的所谓“知识”与知识产权中的所谓“知识”的含义不尽相同,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但后者作为受法律保护的智力创造成果(尤其是科技成果)无疑是前者的核心部分,其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龙头作用。没有特定的智力创造成果固然谈不上知识产权,但特定的智力创造成果若不能表现为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也就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内在的机制也就不能发挥作用。正如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副局长卡森斯基所言:“科技发展的速度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而知识产权则是经济发展的动力。”随着各国关税壁垒的逐步拆除和世界统一市场的逐步形成,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将更加受到各国的重视。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中,综合国力的增强日益突出地表现为以专利为代表的科技创新、发明,提高整体的创新能力。有人甚至提出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经济问题。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对的,因为一个国家若在一些关键产业上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拥有科技成果本身和依法就其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其经济的发展就要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在一定程度上就有丧失经济的危险。这进一步表明了知识产权是科技、经济与法律三者的有机统一体。

二.知识产权机制: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知识产权是由相应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来确认和保护的,没有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就不可能存在知识产权,只可能存在智力成果本身。因此,知识产权必然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知识产权机制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机制。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机制及其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关系来看,其内容和作用形式主要表现为激励机制、调节机制以及规范与保障机制。

首先,知识产权具有激励机制。这是知识产权机制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面。从现代经济理论来看,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品创造者依法获得的一定的垄断权,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解决知识产品的外部性问题,从而避免出现无偿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的“搭便车”行为。1993年诺贝尔奖得主、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诺思指出,创新活动中存在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巨大差距,这使得个人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倘若产权未能得到界定和保护,则创新的积极性只能依赖于一点零星的自发性,因此诺思认为社会的技术与知识存量决定了产量的上限,而实际产量还要受到制度的制约。我们可以用诺思的这种理论来说明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作用。知识作为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其相对于其它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来说,具有非消耗性、可共享性、非稀缺性和易操作性等明显特点。这意味着知识可经多次使用;知识本身不具有排他性,可供许多人同时享有和使用;知识相对丰富,并能以很低的成本复制,还可在使用中产生更多的知识;知识易于传播和处理,且传播越广,其成本、价格越低。从社会利益来看,作为智力创造成果的知识,其使用的人数越多、次数越多,其价值越大,对人类文明贡献越多,社会生产力也发展得越快。但是,知识的创造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并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现代高技术的开发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如果别人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那幺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智力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在于知识产权法基于知识创造活动的这一特点,赋予知识创造者以某种专有权,让其对该智力成果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这就以利益驱动机制刺激这种智力创造活动持续地进行,促进技术进步,进而不断地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和燃料。知识产权正是依法为在交易中获利以弥补智力支出而设置的一定程度的垄断使用权。例如,作为知识产权基本组成部分的专利权正是国家代表社会以授予发明人在一定时期的独占权为代价来换得发明人将其发明创造成果向社会的公开,其结果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的,是“给发明和创造新物品的天才火焰添加了利益的柴薪”。有人形象地说知识产权使得人们合法地去“追名逐利”,这也反映了以利益刺激为标志的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律机制是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助燃剂。

其次,知识产权具有调节机制。这种调节实际上也是一种利益的调节。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是以赋予社会个体(智力成果创造者)对特定知识产品的垄断权来实现的。但是,由于知识本身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任何新的知识成果的创造都离不开对前人创造出的知识成果的继承,并且知识在本质上还带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知识产权作为社会个体对特定的知识产品拥有的垄断权就不应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应是有一定限度的,以调节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在具有激励机制的同时也应具有调节机制。具体表现在,知识产权在时间上有限制,即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还是著作权都有一定的期限,其法定期限届满即不再受保护(仅商标权到期可以依法续展),成为社会公有的知识,使知识来源于社会,又最终回归于社会;知识产权在效力上有例外,即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知识产权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如著作权要受到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限制、专利权要受到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等。知识产权的这种时间、范围等方面的限制,有利于在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的同时,又促使知识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做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还有利于促使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知识产权的这种调节机制无疑也是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因为对于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来说,激励与促进知识的大量生产与促使知识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同样重要,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及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则是其不可缺少的环境与条件。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律机制是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调节器。

再次,知识产权具有规范与保障机制。规范与保障机制应该是任何法律机制都具有的,以起到规范行为、保障利益的作用。知识产权的规范与保障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保护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防止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这是知识产权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依法得到确认和保护的专有权;另一方面,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防止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被不正当使用,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竞争秩序。本身合法的权利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禁止权利滥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规范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保障市场公平交易的竞争秩序也应是知识产权机制的一部分。当然,其这方面的机制往往需要与竞争法(尤其是其中的反垄断法)的机制结合起来。在一些国家,一方面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合法行使行为属反垄断法的例外或者豁免行为,另一方面又专门规定某些应予禁止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知识产权的这种机制对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只有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也只有合法的垄断权得到正当的行使,知识产权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和调节机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律机制是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保护神。

总之,知识产权具有的激励机制、调节机制和规范与保障机制对于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使得知识产权机制将成为知识经济的基本法律机制。当然,知识产权的这些机制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从其应然状态来说的,其实际的作用要取决于多种因素。而且,就知识产权机制本身来说,其也是有局限性的,要受到其作用范围、调整角度等的限制。因而,知识产权机制如同其它事物一样,它不是万能的,其作用应当被置于一个恰当的位置――知识产权机制只是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个方面(尽管是基本方面)的法律机制,它与其它法律机制都只是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及时与合理完善:知识产权机制有效发挥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用的重要前提

如前所述,应然状态的知识产权机制的实际作用的发挥要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是否完善是一个非常重要甚至是首要的因素,因为知识产权机制就是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来发挥作用的。为了有效地发挥知识产权机制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必须注意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以及时与合理的完善。

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要随着时代的前进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的知识经济的到来给各种法律制度都程度不同地带来了冲击,提出了新的问题。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的特殊联系使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受到的冲击将更大、更直接。实际上,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面临着种种挑战,需要及时作出反应。显然,一个本身落后于科技与经济发展情况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充分有效地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变化是无止境的,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也将是无止境的,两者之间存在一种互动的关系。就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看,其至少面临着以下问题,并要求及时地得到相应的完善。版权所有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问题。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新的技术领域不断涌现,如生物技术、基因工程、计算机软件、半导体芯片、卫星传播、国际互联网上信息、网络域名等高新技术接连出现,这些技术领域都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带来了新的问题。这些技术应不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应以何种方式保护?这些都需要认真地加以研究。尤其是有些技术如生物技术中的动物复制技术(即“克隆”)本身在伦理道德上还有争议,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为复杂一些。而且,知识经济中新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快,更新换代的周期越来越短,且不少技术如多媒体和信息高速公路等技术往往结合在一起,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问题也显得越来越突出,情况也越来越复杂。这些问题无疑主要涉及到专利法的问题,同时也会涉及到版权法问题,还会涉及到商标法上的问题,如网络域名注册就存在与现行商标权的冲突和协调问题。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问题。这主要是由现代科技发展带来的知识的快速更新的特点造成的。知识经济不仅带来知识总量的迅速扩大、知识传播的明显加快,而且也带来知识更新的愈益加速。技术的生命周期缩短,有人测算,技术每年的淘汰率是20%,这意味着技术的生命周期平均只有5年。英特尔公司的创始者戈登?莫尔在1965年就提出一条所谓的莫尔法则,即每18个月微处理机的能力翻一番,而其价格却不变,这为后来的事实所证明。这样,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有关专利权、版权等的保护期限就有重新考虑的必要,至少要考虑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况。这既有在技术更新加快情况下过长保护的不必要的问题,也有防止对技术的过度垄断而阻碍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问题。

再次,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问题。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而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也是知识产权机制的核心问题。而知识经济条件下的高新技术的生产、传播和使用在为社会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可以被一些人利用来从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高新技术的运用还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成本极低,又可以大规模地进行,利润相当丰厚,这对一些人产生了诱惑作用。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日益呈现出智能化、集团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实际上,即使在那些保护知识产权最有力的国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是无孔不入的,使权利人的利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如何更有效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一个很急迫的课题。这既有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实施操作中的问题。

面对这些新问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须适时地作出调整和变革。由于与知识经济相伴而生的不仅有科技与经济的一体化,而且还有科技与经济的全球化,因而这些问题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问题。为适应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我国在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又在酝酿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新的法律、法规。从知识产权机制本身的特点及其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出发,我国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注意及时的问题,而且还应当注意合理与适度的问题,尤其需要处理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关系。

第8篇

21世纪,文化正以其独特魅力渗透于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和民众的日常生活。人们逐渐意识到,文化资源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文化创意、文化创新日益成为价值创造的重要质点;文化形态的无形资产日益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点。然而,我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文化传统的文化资源大国,经济的崛起并没有带来相应的文化产业兴起,令人不得不反思我国文化产业中的版权管理战略设计。版权管理战略就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乃至国家对其所拥有的版权资源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以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过程。 版权管理战略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的版权管理战略是对国家及地方促进版权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利益进行谋划;微观层面的版权管理战略是为规范企业版权工作,充分发挥版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文化产业释义

文化产业,这一术语产生于二十世纪初,最早出现在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合著的《启蒙辩证法》一书之中。它的英语名称为cultureindustry,可译为文化工业,也可译为文化产业。 各国文化产业的称谓及内涵并不一致,美国称之为版权产业,英国称之为创意产业,日本统称为娱乐观光业,法国称为文化艺术产业,意大利称为文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化创意产业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蒙特利尔会议上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经济与文化研究的前沿人物施罗斯比在其所著的《经济学与文化》一书中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文化产业是指以创造性思想为核心的向外延伸与扩大,是以“创造”为核心并与其他各种投入相结合而组成各类文化产品的经济集合。

2004年,我国国家统计局在与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将文化及相关产业概念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二、政府:我国文化产业版权管理战略的宏观调控者

知识产权是由封建特权衍化而来的权利,尽管目前已被作为一种私权对待,但行政因素在其管理中的作用从未减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征更使得行政管理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地位无可替代。

版权行政管理体系由版权局系统构成。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为一个机构,直属于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版权局的设置情况不尽相同。多数地方的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机关合署办公,或仅仅为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的一项职能。 个别地方的版权管理职能已经并入知识产权局系统。国家版权局对地方版权管理机关在业务上实施指导。

(一)政府在版权管理中的职能

考特称:“不受管制的市场将在有创造力的思想和创造性的作品上生产出小于最优值的信息数量”。 目前,中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并不发达,文化产业版权战略的有效实施必然要倚靠政府的宏观指导。政府在版权管理中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私权

公权和私权是调节社会秩序的两个基本手段,两者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之中。囿于私权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特性,权利人追求利益的过程可能会导致社会的失序,此时便需要公权力的介入,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冲突,重塑社会秩序。版权作为一种私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专有垄断权。为防止权利人滥用该垄断权,导致不正当竞争,需要政府介入,通过制度来规范版权权利内容及权利的行使,确保权益平衡,实现版权社会效用最大化。

2.弥补市场不足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和手段,但市场有其固有局限性,以致市场失灵时有发生。确立版权制度旨在激励智力创作,变版权本身价值为市场经济价值。 但是,版权作为一种商品,同样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如权利人滥用许可权、智力创造成果产业化不足、权利人与使用者间利益不平衡等。这些市场固有不足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是不可调和的,需要政府的介入以加强对版权的行政管理和保护,推动版权创新有序进行。

3.推动版权的行政保护

版权问题已从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演变成与经济、政治和外交有密切关系的问题。从外国政府版权战略确立与实施的现状来看,政府介入版权管理,发挥主导者和推动者的作用非常重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二)政府发挥版权管理职能的措施

政府作为市场“看得见的手”,在版权领域应当充分发挥其权力职

能,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版权进行管理。

1.制定和完善版权法律法规

政府应当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以法律形式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对版权给予确认及保护。版权立法不仅要立足现实,而且要以未来一定阶段的社会发展需要为考量。随着网络化进程的推进,版权成果的运用方式也由于新技术(如数字复制技术、网络传播技术等)的介入而变得更为复杂,这都要求相关版权法律法规的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2.优化版权行政管理体制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版权行政管理存在管理主体多元,管理尺度、标准不一,行政保护资源分散等不足。为优化我国版权行政管理体制,首先,应当统筹设置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分工;其次,应当统一各地方管理主体及职能,统一各地方版权行政执法的尺度及标准;再次,应当建立由专门部门主导,同时不同职能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合作的行政执法体系;最后,我国对于版权的保护实行的是司法与行政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应当与司法保护相协调、接轨,不可僭越。

三、企业:我国文化产业版权管理战略的微观实施者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施乐公司ceo托曼称,“管理知识产权将使公司创造更多的财富。只有善于管理知识产权的企业才能取得成功。”

(一)企业版权管理的内容

企业的版权管理是一种对版权各方面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进行全面系统协调的活动,属于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部分,其目标在于利用相关资源,实现版权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企业的市场竞争服务。 企业版权管理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以下仅从产权管理及经营管理两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1.企业版权的产权管理

产权管理是企业版权管理的基础和重点。产权管理的要旨是保障企业通过创作等形式获得的知识成果能够获得版权保护,同时对企业内外版权活动进行及时监控,防止盗版侵权的行为发生。版权不像专利权或商标权,其权利的获得无需申请或审查程序,而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自动取得。然而,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往往不易证明,为此,企业可以考虑及时、充分地将对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具有重要意义的成果进行版权登记,防止不必要的版权权属纠纷。此外,除了消极防御,企业可将其拥有的版权作为一种战略性进攻武器,以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提升企业竞争力。

2.企业版权的经营管理

经营管理是企业版权管理的实质内容,其主要目标是通过版权运营而获利,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大体说来,版权经营的形式主要包括:一是通过直接利用占优势的版权获得企业利润;二是直接转让版权,获得版权转让费;三是以许可方式将版权许可给被许可人,获得许可使用费;四是以版权进行直接投资;五是以版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证券化形式进行融资,通过知识产权经营获得风险投资。

(二)企业版权管理的保障体系

科学的管理体制需要相应的组织管理机制、制度机制、激励机制等保障体系,下面就分别从这几个方面分析企业版权管理的保障体系建设。

1.组织保障

组织保障是企业版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组织保障体现为建立有效的企业版权管理组织体系。企业版权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联系密切,企业版权的开发、利用、运营与企业技术开发、产品市场流转、经营管理战略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企业应注意加强其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同时,组织保障离不开版权的专门管理

机构和专门人员。在具备条件的企业,设置版权管理的专门机构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2.制度保障

制度保障是企业版权管理的关键。从企业版权管理的内在层级分析,为企业版权管理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物质技术条件属于基础层级,企业版权管理理念和目标属于核心层级,而企业版权管理制度则介于两者之间。作为规范、制度层面,企业版权管理制度的基本使命是保障企业沿着企业版权管理理念和目标的指引,充分挖掘和利用企业现有的资源,使企业版权活动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

3.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企业版权管理的保障。版权制度本身即是一种激励创作的制度,企业版权管理离不开良好的版权激励机制。企业版权的创造、运用及保护等环节均离不开企业员工的贡献,为此,企业需要从物质和精神层面激励其员工积极进行创作创新、妥善进行版权运用、主动保护企业版权。

第9篇

目前,对驰名商标有给予更严格法律保护的国际趋势,特别是这种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已扩张到了网络。我国也出现了杜邦(“DUPONT”)、宝洁等知名跨国企业追回类似于自己商标的中文域名的案例。但实践中是否要绝对禁止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却是一个值得斟酌的问题。本文仅就驰名商标在域名领域保护的障碍及解决作一探讨。

一、驰名商标进入域名领域保护的障碍

域名权的性质、标识性与一些表面特征决定了驰名商标进入域名领域保护存在一定障碍。

(一)域名权的性质障碍

域名虽然具有与商标相似的一些特征,但现今没有任何国际组织或任何立法文件将其划入知识产权范畴。1998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关于域名的中期报告中也已强调,无意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到网络空间。

既然域名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那么,用商标法调整驰名商标在域名领域的保护问题就没有了理论依据。在著名的“DUPONT”争议案中,作为被告方的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就提出:“商标与域名是两个领域中完全不同的概念。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均不在商标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二)域名的“标识性”障碍

域名与商标最为相似的属性之一是“标识性”。商标权从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被确认之初,就决定了商标必须依附于商品或服务。紧连于商品上并把此商品与彼商品相区别,是商标存在的价值。驰名商标的价值则在于其标示的商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而驰名与否必须有载体表现。

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地址标识,从其诞生之初,注定以“地址性”作为其本质属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凸现的“标识性”,实质上反映的是域名的形式特征对人们心理的习惯影响,这一属性不依附于具体的“商品”而独立存在。在特定的网络地址中,域名与某种商品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所以,域名持有人在多数情况下不会侵害到商标权人的利益。

(三)域名与驰名商标表征相似性障碍

依据国际公约及各国商标法的规定,大多数商标是图形和文字的组合,而域名中不可能蕴含图形;域名只能与那些以文字或字母或数字组合作为驰名商标的商标相似。这一事实大大降低了二者的混淆领域。

正如判定驰名商标的根本标准是市场标准一样,判定域名与驰名商标混淆与否,必须考虑网络消费者抵抗混淆的能力。在相当数量的域名纠纷的判例中,美国法官认为:“域名只对消费者造成‘初始混淆’,但由于当事人双方的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消费者不会因为域名的使用而造成严重混淆。”一般情况下,公众可能会见到与商标文字相同的域名而访问该网站(初始混淆),但进入网站后,见到网页上所介绍销售的产品并非商标权人的产品,则不会对产品产生误认(不发生严重混淆)。

二、障碍的解决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网络世界体现了对其保护的完整性,但驰名商标进入域名领域保护的障碍决定了驰名商标在域名领域的保护只能是一种有限的保护。这是对两项权利保护的一致性的体现,也是探讨二者冲突解决机制的基础。

(一)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域名权的本质属性

笔者认为,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将域名权划入知识产权范畴保护。其一是实践的需要。现实中确实存在域名持有人恶意侵害驰名商标权人权利的现象,为了排除驰名商标进入域名领域保护的不同领域障碍,有必要将域名权划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使保护标准统一,于法有据。

其二是理论上具有可行性。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在于智慧成果的专属性。域名的创造性和知识性内容虽然不及其他知识产权,但与商标的创造性和知识性内容较为一致,二者也存在一些相似性,如均具有无形性、标识性,都没有物理形态,属无形财产,都能起到识别持有人的作用,同时可反映所标示事物的特征、内容或声誉,而且域名在网络世界的惟一性也类似于商标的排他性。

(二)建立一套完善的冲突解决机制

由于前述的标识性障碍和表征相似性障碍,决定了解决二者的冲突只能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个案处理的原则,不能一概而论。同时,还要考虑到有利于网络域名稳定,保障正常的商业往来,促进经济与文化的发展的需要。

具体来讲,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对域名注册要严格把关,严防恶意注册域名侵犯驰名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是要明确侵权标准和遏制反向域名侵权。必须确立侵权行为确实给相对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标准,同时也要防止驰名商标权人侵犯域名权人的合法权利。

三是选择尽量简捷的方式处理纠纷。首先应考虑协商解决,其次适用程序简便的仲裁方式,司法审判程序应是最终的解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