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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集锦9篇

时间:2022-07-28 11:18:17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范文1

一、统计监督检查

(一)统计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根据2013年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平时检查与专业监审相结合,由市统计局法制科组织协调各有关业务科室统筹安排、有序实施。各镇(街道)统计办公室做好有关配合和协调工作。

(二)统计监督检查对象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宣传和贯彻落实《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文件精神,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情况;

2、贯彻执行统计方法制度情况;

3、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情况,包括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统计普法教育、统计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完善统计制度建设等方面;联网直报“四条红线”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4、工业、投资、贸易、服务业、劳资等主要统计数据核查。

(四)具体安排

1、第一阶段:各被监审对象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镇(街道)要对本辖区统计工作和2013年1-4月工业、投资统计数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统计工作和2013年1-4月相关统计数据进行自查自纠。各被监审对象应于5月10日前向市统计局法制处提交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填写统计数据核实表、自查自纠情况表,并说明自查及误差数的纠正情况,误差数应在4月份全部纠正到位(统计数据核实表和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和附件2);

2、第二阶段:从2013年5月份开始至8月底,市统计局对上面列出的监督检查对象进行统计抽查监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统计数据质量查询

为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对统计数据异常及相关经济指标不匹配的镇(街道),市局发出《统计数据质量查询书》,被查询镇(街道)、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书面据实答复有关查询事项。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数据查询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其它有关事项

1、各镇(街道)统计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市统计局做好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本局各相关科队室、调查局按照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突出对统计数据质量长期得不到提高的、统计工作长期得不到重视的、统计基础薄弱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的镇(街道)和单位的监审,把基层统计基础建设、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等作为统计监审的主要内容。

2、市局重点监审地区,镇(街道)统计办公室应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进行汇报,取得领导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以保证统计监审工作的顺利实施。

3、市局监审工作的实施,由局法制科组织协调,并提前通知被监审地区和单位;监审结束后由负责监审工作的科室及时提交统计监审工作报告,并依据统计监审情况对被监审单位作出统计监审结论或处理建议。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范文2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纪委三次会议精神,持之以恒狠刹“”,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全区工作纪律作风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城纪函[2014]1号)文件精神,街道党工委决定在全街范围内开展作风纪律监督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关于作风纪律的有关规定,坚决整治庸懒散奢,着力解决街居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懒政怠政、作风漂浮、自由散漫、奢侈浪费、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狠刹“”问题,切实维护中央和省市区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机关、各村、各社区作风严明、廉洁自律。

二、检查范围

各村、各社区、机关各科室、站、所。

三、检查内容

(一)工作纪律情况:严查不按规定上下班,迟到、早退,以及违反省纪委“五个不准”规定(不准上班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不准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不准上班时间到茶社、歌厅、洗浴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准参加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二)落实十条纪律和“禁酒令”情况:各村、各社区、机关各科室、站、所工作人员有无违反市区“十条纪律”及“禁酒令”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公车私用情况:是否有违反公务用车有关规定,有使用公车接送学生、参与婚丧嫁娶等公车私用的情况。

(四)廉洁自律情况:严禁接受各种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劵、支付凭证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搞相互走访、相互宴请、相互送礼等活动;严禁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等行为。

(五)重大情况上报情况:发生重大情况时,是否第一时间如实向党工委汇报,是否存在迟报、瞒报、谎报情况。

四、检查组及检查方式

组 长:王宇红(__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路 飞(__街道纪工委书记)

成 员:王琍琍(__街道办公室主任)

牛利荣(__街道党务干事)

秦勇刚(__街道劳动保障所所长)

何慧娟(__街道宣传干事)

秦勇霞(__街道纪检干事)

检查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明察暗访工作必须遵守各项规定,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内容要认真填写《__街道纪律作风检查登记卡》。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范文3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检查范围

检查范围是全市通过资质认定的各类实验室及未通过资质认定对外出具检测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本次检查将食品、妇女儿童用品、农资、建材、机动车及零部件等产品领域的实验室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结合日常监督评审及能力验证情况,按照不低于辖区内资质认定实验室10%且不少于10家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确定抽查20家实验室(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及重点

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规章,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是否存在未通过资质认定而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持续符合法定条件、管理体系能否有效运行;食品检验机构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准则完成体系文件转版和换发证书工作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不规范行为要督促有关实验室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或不能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实验室将及时上报省局认证处。

四、检查组组成及任务分解

此次监督检查分两个组进行,检查组由市局统一抽调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行政执法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时通知相关县(区)局派有关人员配合。检查前下达《2013年资质认定实验室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2),检查内容见《2013年资质认定实验室监督检查表》(见附件3)。检查组组成人员及任务分解(见附件4),检查组可根据情况对检查的实验室进行调整。

五、时间安排

6月5日至6月30日,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时间安排由检查组自行确定。

六、检查要求及经费

1、检查组要严格按市局文件要求组织检查,切实负责,全力以赴,没有特殊情况不准请假。检查组组长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作用,保证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检查组要按时上报检查情况。检查组检查完毕后,根据检查实际情况,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总结,连同每个被检查单位的《2013年资质认定实验室监督检查表》(一式两份),于6月30日前报市局质量科,质量科汇总后上报省局。检查中遇到问题及时与市局质量科联系。

3、为确保完成监督检查工作任务,检查经费从2012年度省局拨付的实验室认证监管经费中列支。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实验室的监管,提高全市检验检测水平,开展好资质认定实验室监督检查工作,市局成立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八、检查结果的处理及通报

1、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无证开展检测的实验室,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其对外出具检测数据。

2、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超资质范围检测、出具虚假报告及超期检测,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建议省局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3、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形同虚设,运行有效性差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建议省局暂停其资质认定证书。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范文4

根据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监发[20__]2号)、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监察厅20__年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监发[20__]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质监系统实际,决定在全省质监系统开展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现就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监督检查的指导思想

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履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监察职责,促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从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保障和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要围绕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及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公示、实施程序、收费、绩效评估、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

按照分级监察的原则,省局对本局机关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处(室)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设区市局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各设区市局对本局机关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所属的县(市)局进行重点抽查。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督促抓好“三清理”:

一是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全省各级质监局要在进一步摸清本单位行政许可项目底数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除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对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再行审批;对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交给有关地方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要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等的范围和程序,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许可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

二是进一步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全省各级质监局要全面清理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对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依据文件;对越权设立或擅自设立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纠正。所有依据文件都应该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是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全省各级质监局要全面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实施行政许可的要予以纠正。

(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严肃纠正和处理违反行政许可法行为:重点检查各级质监局有关处室(科)及工作人员实施质监部门拟保留的21项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中,有无以下违纪违法行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时,未依法说明理由;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可决定;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13、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要责令改正;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严肃行政纪律,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督促加强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要监督检查省局有关处室和设区市局在实施21项行政审批项目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后的监管工作,是否及时核实、处理关于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举报。对在实施行政许可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监督检查的安排

5月至6月初,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检查组、部署工作。省局监察室于6月初制定工作方案,会同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组成省局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监督检查组,并进行分工协作,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及时下发有关通知,就检查工作向全省各级质监局进行全面部署。各设区市局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的专项检查机构。

6月中旬,省局有关处室和设区市局按照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三清理”进行自查自纠,边查边改。各设区市局须于6月27日前向省局监察室报送自查整改专题

报告及《行政许可自查整改情况表》。7月至12月,省局专项检查组对本局机关有关处室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及实施后的监管情况进行各种形式、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设区市局的“三清理”情况、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及实施后的监管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其中,8月至9月安排集中监督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11月,阶段性工作总结。各设区市局须于11月3日前将《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统计表》填好报省局监察室,11月10日前向省局监察室上报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专题报告。

五、监督检查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是今年行政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省局党组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定由纪检组陈春禹组长具体负责,由省局纪检组、监察室和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各级质监局对这项工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范文5

为了切实做好监督推动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重要批示精神,省委、市委关于“六稳”“六保”的工作部署,按照市纪委市监委有关文件的要求,对照我室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任务,现制定我室调研督导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批示精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围绕“六稳”“六保”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重要作为任务,进一步营造尚廉戒奢良好氛围,深入推进廉洁建设。

二、工作时间

9月21日至9月25日

三、组成人员

第一组:(检查单位:)

第二组:(检查单位:)

第三组:(检查单位:)

四、调研督导内容

1、督促检查各单位关于贯彻落实重要批示精神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落实情况。以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引,了解各单位总书记批示精神执行落实情况,持续巩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成果,驰而不息纠治“舌尖上的浪费”,进一步营造我市尚廉戒奢良好氛围。

2、督促检查各单位关于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情况。聚焦各单位常态化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三大攻坚战、基本民生保障四个方面,围绕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查找问题关键症结,推动解决阻碍政策执行的深层次问题。

3、督促检查各单位关于市委四届巡查整改完成情况。重点围绕市委四届巡查反馈意见的整改情况,检查是否对巡查整改情况进行归纳,整改到位多少问题、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进行检查。

4、督促检查各单位“一清单一报告两档案”的完成情况。围绕推动监督工作文字化、具体化、形象化、动态化,督导各单位“一清单一报告两档案”的完成情况。

5、督促检查各单位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围绕各单位执行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和日常管理进行督查。对不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将加大查处和问责力度,确保公务用车各项规定制度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发挥督促保障执行作用。要充分认识落实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纪委重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对口联系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统筹调度,确保监督检查促进工作圆满完成,着力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范文6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的安排,8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____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就2012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先后到城区、郊区两个检察院实地察看了办案场所、查阅了案卷资料,听取了城区、郊区和市检察院关于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与部分检察干警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2012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创新、完善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水平,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开展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全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工作中,坚持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严把案件质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准确把握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辩证关系,有效防止了错捕错判、纠枉过正,切实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办理的整体质量。2012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28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11件;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共发出《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176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167件;针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超期羁押、未履行法定手续等各类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526件次,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78件,公安机关已纠正171件,其余正在办理中;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60件。

突出监督重点,拓展监督范围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民生热点问题,积极拓展工作覆盖范围,将监督视野向治安处罚案件等方面延伸,重点监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相继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破坏资源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另案处理”案件、打击整治“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等专项检查监督活动。在专项监督工作中,积极创新工作方式,主动深入农村、企业和社区,倾听群众呼声,畅通监督渠道,开辟立案监督案源线索,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强化监督的工作职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联系沟通,加大监督力度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行政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与公安机关就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达成了八项共识,并在矿区公安分局试点设立了检察官办公室,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变事后监督为事中事前监督,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介入侦查,协助和引导侦查机关正确、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了共同打击刑事犯罪的长效协作机制。城区检察院针对重特大案件事实证据掌握不足的情况,及时与城区公安分局召开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联席会议,督促侦查部门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相关证据。郊区检察院积极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向国土部门下达移送案件建议书并跟踪督办,确保了案件及时立案、及时批捕、及时移送审查。

创新工作思路,加强跟踪监督

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创新监督工作思路,制定了《阳泉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理命案工作机制,以引导取证为中心,围绕捕、诉、审三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提前介入了45起命案的侦查工作,对命案侦查活动的重点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在此基础上,全市检察

机关拓展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范围,全面加大了对批捕、不捕、在逃、另案处理案件的跟踪监督处理,加强了检察机关内部公诉、控申、反贪、反渎等部门及法院审判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了引导证据的监督作用,切实保证了监督案件的质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检务公开

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全面推动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工作机制,积极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全面实施“阳光检察”工程,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公开案件办理情况,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提高了全市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存在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了解到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共性的问题,需要继续努力加以克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监督刚性不足。新刑诉法未就具体的监督范围、手段和方式作出规定,使侦查监督工作缺乏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使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缺乏强制性,显得软弱无力,监督效果不理想。

立案和侦查监督来源相对单一滞后。检察机关在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时,除依靠群众反映、提前介入侦查、案卷审查外,没有其他直接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案件监督线索来源少,掌握案件线索难,影响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仍需完善。“两法衔接”不顺畅客观上造成取证难度加大,打击不力,法律监督效果不明显。执法标准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时容易产生冲突。

立案和侦查监督队伍建设仍需加强。检察机关普遍存在队伍老化、编制短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侦查监督部门任务重、工作压力大、工

作积极性差的情况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几点建议

突出监督主题,改进监督手段,进一步适应形势要求

全市检察机关要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认真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克服侦查监督法律规范缺乏的不利因素,全面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大职能,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继续加强同侦查机关的纪检、政工、督查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不捕说理、刑事和解等工作制度,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等活动,将侦查活动监督由事后监督转为同步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

全市检察机关要探索建立发现、调查和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前介入、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委托律师意见,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职务犯罪线索移交等制度,构筑严密完备的侦查活动监督体系,确保侦查活动合法、文明、公正。要建立健全移送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长效工作机制,通过搭建资源共享平台,综合运用查处职务犯罪、抗诉、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等手段,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努力增强监督活动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完善跟踪监督工作,加强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与公诉、控申和监所等业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构建立案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每起案件从立案、逮捕、到审判的各个环节和进程,确保监督案件依法及时办结。

立足司法公开,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推进“两法衔接”

全市检察机关要立足司法公开,积极探索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发挥“两法衔接”的整体优势。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专题报道、新闻、专项工作通报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要广泛宣传“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部署、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地位、作用的知晓率,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严格侦办程序,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检察权正确有效地行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范文7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完善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权力,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手段和有力保障。目前,因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在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现象时有发生,因而使学界对检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当性产生质疑。因此,改革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构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和侦查工作规律的监督制约机制已成为检察理论研究面临的一个现实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检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当性分析

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但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应该拥有该项权力,近年来在学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着争论。“肯定说”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它以检察机关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犯罪的行为为客体,目的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腐败和滥用,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国家机关的威信与正常活动。持“肯定说”的学者多是在此观点基础上从不同角度阐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否定说”认为,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会使检察权过于强大,导致无人监督也无法监督,检察权不受控制,势必造成权力的滥用,因而应予以取消。笔者认为,围绕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争论之所以激烈,其根源在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属性之争,争论双方并没有从理论上厘清检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否正当的问题。

(一)理论基础:检察官起源学说

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功能设计,其理论基础虽然是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但历史渊源却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学说。该学说认为,检察官的基本功能是对法官和警察实施双向的监督和控制。在侦查程序中,检察官需对警察的侦查活动施以法律监督,防止警察滥用权力,避免国家变为权力不受制约的“警察国家”;在审判程序中,检察官的责任不仅是提出指控,而且还要负责监督法院遵守程序规则,防止法官专权擅断。依这一学说建立起检察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实现检察官监督警察的主要手段就是从法律上确立“检主警辅”的侦查权力分配格局,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成为侦查权的法定主体,既享有侦查程序的决定权,又拥有侦查实施的指挥控制权。“就控制警察而言,创立检察官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因而需要一个严格受法律训练及法律控制的检察官来监督控制警察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据此,检察官乃侦查主体,刑事警察仅为其辅助机关,乃势所必然的安排设计。”可见,检察机关拥有刑事侦查权是正当和合理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刑事侦查权的一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其赋予检察机关,符合检察官起源学说的精神,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

(二)现实需要:侦查权的属性体现

侦查权即法律授予的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从权力的性质看,它应当是一种工具性权力,是为了保障国家权力得到充分行使和实现的必要手段。这一性质无论是在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权力构架下,还是在我国的国家权力配套体系中,都得到了体现。在西方国家,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在这种权力构架下,多数国家把检察机关视为行政机关,把以公诉为主的检察职能视为行政职能的一部分。为了保证检察官更好地履行公诉职能,查清犯罪事实,往往赋予其侦查权或指挥侦查权。检察官拥有侦查权是为了使公诉权获得充分行使与实现,是公诉权的工具和手段,因而是公诉权或检察权的一部分。有些国家(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预审法官享有侦查权,这里的侦查权是审判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手段和工具。而议会为了决定自己权限范围内的某些重大问题,也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包括司法调查,这时侦查权(或者说调查权)又成为议会行使立法权的工具和手段。这说明在西方三权分立国家的权力框架下,侦查权在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中均有所体现,是实现这些国家权力的工具和手段。我国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议行合一的体制国家,在这个体制下,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拥有侦查权,是为了使社会治安管理权得到充分的实现,侦查权是社会治安管理权的工具和手段。监狱对发生在监狱内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是为了维护监管改造秩序,侦查权又成为刑罚执行权的工具和手段。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为了行使法律监督权而享有侦查权。从这个意义上看,侦查权只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实现自己职能的一种手段和辅助工具,这一性质并不会因其行使主体的不同而改变。但是,立法一旦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则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进行侦查时,职务犯罪侦查权便具有了法律监督的意义。

(三)改革走向:契合检察制度的发展趋势

从检察制度的发展趋势看,由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检察制度的共同走向。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在设置侦查权以及检察机关如何行使侦查权方面有所差异,但它们的检察机关都拥有侦查权。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检察院可以要求所有的公共机关部门提供情况,并且要么自行通过检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进行任何种类的侦查,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负有接受检察院的请示的义务。”法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亦较为普遍地赋予检察机关刑事侦查权。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侦查权主要是由警察行使,但检察官的侦查权正在逐步确立和扩大。例如在英国,1987年依据《严重欺诈局法》设立严重欺诈局,在总检察长的领导下,直接立案侦查涉嫌500万英镑以上的重大复杂欺诈案件,检察机关从此可以行使部分刑事侦查权。在美国,《联邦法典》规定,独立检察官在侦查政府官员犯罪案件时,享有充分、独立的侦查权和提讼的权力。在保留对普通刑事犯罪行使侦查权的基础上,当前许多国家的检察官都逐渐把力量集中在对部分案件直接行使侦查权上,这部分案件主要是官员职务犯罪或智力型的经济犯罪案件。例如在日本,检察机关在保留“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侦查犯罪”的同时,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对部分经济与公司案件、严重偷税与漏税案件、公务人员贪污受贿案件的侦查上。最近,日本一些高等检察厅还专门成立了“特

别侦查部”,专门负责这类案件的侦查工作。在俄罗斯,《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规定,所有调查机关都必须执行检察长的一切命令。当需要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检察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检察长有权亲自进行或委托下级检察长或侦查员对任何一个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这是检察机关的专属权限。对检察官(检察机关)享有特殊案件侦查权的共同认识,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大会1990年批准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中。该文件规定:“检察官应当适当注意对公务人员所犯的罪行,特别是对贪污腐化、滥用权力、严重侵犯人权、国际法公认的其他罪行的,和依据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例地这种罪行的调查。”可见,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享有侦查权是世界检察制度发展的共同走向,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契合了这一发展趋势,符合检察制度的发展规律。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运行现状

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一种权力,与其他权力一样,也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我国在法律层面和司法实践中也设置了一定的监督制约机制。但毋庸讳言的是,当前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和问题,突出表现为:外部监督不到位,内部制约乏力。外部监督不到位,主要是指各级人大对本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只是面上监督,缺乏程序性;当事人的监督因受条件限制而存在虚化的情况;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尚需制度配套。所谓内部制约乏力,即检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然而对这种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仍为检察机关自身,属于“同体监督”,因而引起“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这也是近年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当性受到质疑的“症结”所在。具体表现在:

(一)外部监督缺乏程序性

有论者指出,一种机制的建立,首先要有一个“周延”完整的监督制约框架:一是要解决“面”上的覆盖率,即监督制约的时、空范围;二是要解决“点”上的包容性,即明确各个诉讼环节、每道诉讼工序的监督制约内容,这样,既有“面”又有“点”,既有范围又有内容,既有空间又有时间,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完整活动。

从这个视角检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外部监督机制,可以发现外部监督并不到位。从总体上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业务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实现。这种监督虽然覆盖面广,解决了监督“面”的问题,但由于是会议式的监督,因此缺乏常态性和程序性。而职务犯罪侦查是由具体的检察人员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具有动态性和具体性,因而人大监督“面”的时、空结合不是很紧凑,监督“点”缺乏程序性、具体性,难以实现对侦查过程的动态监督。为了解决监督机制中“点”的控制问题,《刑事诉讼法》及新修订的《律师法》等相关法律从平衡侦控与辩护关系出发,赋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扩大律师的帮助权,这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侦查工作依法进行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侦查阶段具有明显的职权主义特征,而职务犯罪嫌疑人又具有极强的抗侦性特点,为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串供、毁证和逃跑、自杀等情形,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往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这使犯罪嫌疑人行使监督权在客观上受到限制,监督作用难以发挥。而新修订的《律师法》虽然对与律师帮助权有关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作了更多的强调,但由于与《刑事诉讼法》不相配套律师监督还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至于审判机关通过控、审分工对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制约这一方式,实践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检察机关享有是否逮捕、撤销案件和不等自由裁量权,使审判制约难以覆盖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于2004年10月作出了《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决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主要有两大职责:一是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中的不服逮捕、拟撤销案件、拟不等“三类案件”实行监督;二是对应当立案等“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重要举措,经过这些年的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该制度的依据仅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规定,还没有纳入法律序列,与其他法律制度在配套上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对职务犯罪初查后拟不立案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侦查行为提出异议的案件没有列入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由各试点检察院检察长聘任,经费由检察机关在业务经费中列支,监督的独立性难以保证等。

(二)内部制约缺乏有效性

由于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时事实上是集“侦、捕、诉”权力于一体,虽实行内部分工与制约,但终因“检察一体”而使权力行使与权力制约归于一体,从而出现事实上的“同体监督”现象。目前检察机关实行的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部门责任人――办案人员层层负责的侦查工作和案件质量管理体制,从形式上看,这种体制的控制环节很多,似乎有利于监督制约,实则不然。因为它始终没有突破集体办案、集体负责的框架,必然出现“集体负责而无人负责”的状况,达不到制约的目的。具体来讲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重配合轻制约的现象普遍。因责任不明确,在开展侦查监督活动中往往注重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轻视对本系统自侦案件的制约;强调配合多,工作制约少;在案件证据审查上受“重事实轻程序”这一惯性思维的影响,注重对嫌疑人有罪和罪重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忽视对嫌疑人无罪或罪轻证据的收集把关;为了使案件追诉成功和团体利益的需要,即使发生诸如不立案就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甚至刑讯逼供等现象,负有制约职责的部门也少有过问。二是对自侦部门撤销案件和不立案的监督不到位。如对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致使自侦部门自行消化处理经初查后不立案的案件。三是对变更强制措施的行为监督难。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社会关系复杂,在现实中每立案查处一件案件,检察长一般均要过问,特别是大要案,往往由主管副检察长直接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作出决定,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在工作中即使发现问题也难以提出监督意见。这些问题相互作用,使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办案质量难以得到普遍而快速的提高。

三、改革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之价值理念思考

改革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既涉及到刑事诉讼立法,又涉及到检察工作,为了更好地控制职务犯罪侦查权,确保该权力运行的合法性,

有必要对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的价值理念进行探讨。

(一)合法性原则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侦查和追诉的专门权力,检察机关行使该权力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在改革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时,也应当考虑依法监督与制约,使各项监督制约机制符合法律精神。由于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既有外部监督又有内部制约,而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机制又分别包涵着多种机制,如外部监督机制中有人大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监督等,可见监督制约机制是一个体系,而不仅仅是单一的制度。因此,在对现有的监督制约机制进行改革时,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应当在法治精神下进行监督,使各机制既有自己的特点和作用,又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互为补充和有机联系的制度体系。

(二)公正原则

法的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方面,实体正义是正义的起点也是归宿,程序正义是正义的过程也是保证。就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而言,确保案件结果的客观公正就是实体公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工作,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而客观公正的办案结果需要严格的程序来保证。同时,正义的另一层意义是效率。不符合效率的正义是道德正义的范畴,而不是法的正义范畴。因为一定时期的司法资源都是特定的,在司法资源的配置上必须考虑法的正义要求,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实现法的最大限度的正义。具体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上,我们不能为了道德正义的需要而将侦查资源大量地耗费在某一已丧失认识条件的案件上。根据认识论原理可知,刑事案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可以被认识的,但对具体案件的认识又是有条件的,并非每一个案件在实践中都能被认识。为此,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有相应的停止侦查或撤销案件的程序,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规定明确的终结侦查或撤销案件的程序,但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侦查程序对“死案”的侦查事实上难以为继。从理性角度而言,既满足程序正义的需要,也注意效率的要求,这才是公正原则的全部内涵所在,因此在制定监督制约机制时应当把二者都作为其价值追求。

(三)符合规律性原则

侦查工作既有刑事司法工作的一般特征,又有自己特有的规律性,与一般的司法工作相比,侦查权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该权力配置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和揭露犯罪,采取的手段是法定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而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有严密的组织性,严格按计划进行侦查行为。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相比较,职务犯罪侦查又具有自身的特点,这主要表现为:权力行使的对象基本限于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立案前的“初查”意义重大,查明“有犯罪事实”可能成为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而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却是以立案为前提,侦查工作通常在立案后开始;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由事到人”的程序相比,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却是“由人到事”的查证过程。因此,在考虑和设计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时,应当结合侦查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行考虑和安排,制定的监督制约机制应当符合职务犯罪侦查规律的内在要求。

四、改革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之构想

(一)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建设,控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不当扩张

1,加强人大监督力度鉴于目前人大监督的“面”较宽泛而“点”缺失的问题,可以考虑补充完善两项制度:一是定期检查制度,即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一段时间内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二是规范指导制度。各级人大应当在会议期间或闭会后的人大代表视察等活动中,对群众反映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规范性指导,如在一段时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进行指导;对辖区内普遍存在的不规范侦查行为进行指导;对群众普遍关心的职务犯罪侦查问题责成检察机关予以说明等,使人大监督具体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至于人大的“个案监督”,由于该制度的“同步”性特点,有“干预”、“替代”司法机关办案之嫌,在实践中效果也不是很理想,因此笔者不赞成人大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行“个案监督”。

2,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一是尽快将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建议在新一轮的《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使人民监督员制度由现在的部门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二是扩大监督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限定在“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中,笔者认为这一范围过窄,建议予以扩大,将经初查后不立案的案件、立案后实施了涉及犯罪嫌疑人财产权利的侦查行为(如查询、扣押、冻结等)、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案件等纳入监督范围,使侦查工作中没有受到法院审判制约的工作环节都受到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三是规范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目前,《规定》第6条关于“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的规定会导致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受到质疑,有“让谁监督由我决定”之嫌,并没有消除“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疑问。为此,笔者建议在明确该制度的法律地位后,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进一步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主体及产生的程序,以增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独立性;同时,也要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回避制度、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建立独立的保障机制。目前人民监督员开展活动的经费实行从检察业务经费列支的制度,强化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依附性,为了减少这种依附性,应当建立独立的经费保障机制,例如,可以考虑实行人民监督员经费财政单列,纳入人大经费系列的经费保障机制。

3,加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建设为了淡化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职权主义色彩,增强犯罪嫌疑人抗辩权的监督作用,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加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建设:一是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合理成分,实施犯罪嫌疑人口供自愿性规则。同时,取消《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因为这一规定有违联合国人权刑事司法准则精神、与人权保障理念相违背。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国际法中条约应当信守的原则,我们也应当根据公约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当然,这一规则在实施中也允许有例外,如存在索贿行为的受贿案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应享有该规定的权利。二是将律师的帮助权改为辩护权。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

的律师仅能为其提供帮助而不享有辩护律师的地位,这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主要原因。律师作为法治的重要力量,应当在侦查阶段充分发挥作用,这样既有利于案件客观事实的发现,也有利于监督侦查行为。因此,“应当赋予嫌疑人获得免费律师帮助的权利,并且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辩护人的地位”。三是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使检察机关在不当侦查行为符合赔偿范畴时无条件予以赔偿,而不致因相对人不申请启动赔偿程序而逃避赔偿义务,从而增强侦查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

关于如何构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内部制约机制,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形成了两种方案:一种方案认为,可以在一级检察院内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以解决监督的权威性和在某些情况下不敢制约与不愿制约的问题;另一种方案是在现有的内部制约机制框架下进行改革完善。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案以设立专门机构的方式来保证制约的权威性和超前性,避免当前出现的工作人员相互之间不敢监督或不愿监督的现象,并且变事后监督为动态监督,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通过设立专门监督机构的方式既与司法改革“精简机构”的精神不符,也不能保证监督的权威性。因为新的监督机构仍然是一级检察院的内设部门,该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被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是在同一个检察院内工作,仍然不能避免某些情况下不敢监督或不愿监督的问题,同时仍然会陷入“谁来监督监督者”的怪圈。第二种方案则是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实现制约的有效性,显然能够避免前一种方案的不足,但这个方案最大的不足却是忽视了检察院内设监督部门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以一级检察院内的监督机构为龙头、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为关键、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为补充来构建职务犯罪侦查的内部制约机制。在这一框架下,通过完善制度的方式加强对侦查过程各环节的控制。

1,关于初查活动 目前初查活动的启动完全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案件涉及机密等为由单方自主决定,现行制约机制还没有渗透到这一程序中,使得初查工作过于随意。为此,应健全初查工作制度,明确初查启动时必须登记报告,切实避免初查工作的随意性。同时,侦查部门在启动初查时应报侦查监督部门备案,使侦查监督部门及时掌握初查日期、初查结果等基本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初查行为。

2,关于立案工作应制定立案通报制度,明确规定侦查部门在立案之日,应将包括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立案时间、简要案情、采取强制措施等在内的案件内容,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通报,由侦查监督部门决定是否派员提前介入,开展侦查监督。建立不立案原因审查制度,由主管侦查工作的检察长牵头,组织侦查监督、公诉、纪检监察、控告申诉等部门组成不立案原因审查领导小组,对不立案的原因进行严格审查,并赋予其案件不立案决定权,改变由侦查部门自行消化处理不立案案件的现状,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性。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范文8

关键词:监督撤案;检察机关;法律适用;理论与实践;刑事诉讼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在于法律能否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将成为一纸空文”。[1]监督撤案工作是保障法律能够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如何更好的将监督撤案的法律规定的要求转化为具体行为,把监督撤案工作的法律适用的学术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进行合理结合,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律效能的发挥,关系到法律目的的实现。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司法机关紧紧围绕和谐司法,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新世纪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我国法律法规将撤案监督工作归类于侦查监督工作当中,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监督撤案的有关工作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撤案在检察机关监督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享有侦查权。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不但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等专门调查活动,而且有权对人身或财产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查封、扣押财物等强制性手段,侦查终结后还有权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一但作出,其法律后果必然导致刑事诉讼的终结。因此,撤案权在公安机关侦查权中属于最重要的一项权能。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是否违法,强制性手段是否妥当,是否作出终止刑事诉讼的都能在撤案监督过程中反映出来。对撤销案件活动的监督体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达到防止滥用权力的目的。[2]因此研究监督撤案工作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现实问题的原因及其特点,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监督撤案工作存在以下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监督撤案工作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立法缺陷和法理研究滞后问题

首先,我国监督撤案立法存在着根本性缺陷。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监督撤案。纵观《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没有任何一个条文是有关监督撤案的具体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30条和第137条规定撤案是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所作出的决定,属于侦查范围内的活动,因此,监督撤案也是侦查监督的内容即监督撤案工作属于检察机关的工作范围。但是这些规定充其量只是赋予了检察机关享有对公安机关变更或撤销逮捕措施的监督权,而不是监督撤案权。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还要由法律具体规定。这是法律界普遍认同的一个客观现实。

其次,在我国法理研究中,监督撤案工作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若干法学理论问题相关联,实践中监督撤案工作的正确实施需要法学理论的支持。对于实施监督撤案工作的一般程序,往往是经过侦查机关立案、被立案人申诉、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进行案件调查,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立案理由、侦查机关撤案等法律程序,这些监督撤案的一般规则程序实际上就是监督撤案在法律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所以要对不同的程序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以保证监督撤案法律理论的正确适用。在这些法律程序当中将其概念如何定位以及对于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并在实践当中予以运用,使得法律实施更加人性化合理化,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良好途径。但是多年来,我国法理学界对监督撤案问题的研究较为薄弱,司法实践部门总结法律适用的经验也不够。加强对监督撤案的理论研究,并且结合理论研究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应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丰富监督撤案理论是我国司法界亟需解决的问题[3]。

二、我国监督撤案工作在法律适用的实践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较为偏重于审查逮捕案件的侦查监督工作上,但忽视了对“无罪立案”“立而不撤”的监督撤案工作的开展,从而造成许多的“积案”“难案”无法解决,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使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产生信任危机,加大了执法机关在司法工作中的难度。究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基层检察机关在监督撤案工作过程当中往往会遇到办案力量紧缺,没有明确的监督撤案内容和程序的问题。

笔者在山东省某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了解到,该部门平均每年受理侦查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案件中批准逮捕案件八百余件,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十余件,在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过程中发现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立案监督案件十余件。但是在审查应当不予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工作数量基本为零。该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实际办案人员为5人,平均每人每年承办的审查逮捕案件数量为一百五十余件,面对如此数量的案件压力,其工作强度可想而知。人员少、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是基层检察机关所面对的普遍问题。我国目前的监督撤案工作基本上依靠基层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力量完成,在这些力量面对应接不暇的案件压力和考核工作之后无法有足够的精力去处理程序更为繁琐,缺乏相关法律条文的监督撤案工作。

另外,在基层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撤案工作如此困难,还有一个无法忽视的原因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撤案的具体把握有很大的任意性,撤案的程序也不完善。这一切都为人为因素的非法介入提供了方便并且导致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久侦不结,停滞在侦查程序之中,既不移送,也不作撤案处理,而是所谓的“挂起来”。并且撤案监督方面的立法漏洞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当中无从下手,撤案监督体系形同虚设。

案件是否符合立案的标准,即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并且需要追究行驶责任,是侦查机关在立案阶段的主要工作。侦查机关处理案件是否应予立案时的依据往往较为片面,不能全面客观的了解案件本身性质而仓促立案,导致案件在后期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与证据并不符合立案标准。另外,侦查机关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着上级部门对其进行绩效考核等硬性指标任务,在立案后再对案件撤销会使侦查机关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处于劣势。导致了撤案工作的久拖未决增加了监督撤案工作的难度。撤销案件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终结程序却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案件撤销是否及时?案件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撤案是否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有违法之处?侦查机关是否存在以罚代刑?这些问题在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中都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这使得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国家法律在立案、撤案方面的审核监督体制不够全面而将一些属于民事纠纷或者案件本身并非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向侦查机关举报要求立案,如:笔者在2009年所遇到的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犯罪嫌疑人徐某与举报人谢某系夫妻关系,该二人在一次家庭矛盾后谢某向公安机关举报称其夫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犯,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搜查过程中果然发现了一条长约15米的导火索,公安机关随即以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立案侦查,后将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在审查案件后认为公安机关在本案的审查中存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随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在对公安机关做出的立案理由说明进行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导火索即为爆炸物的观点并不成立,随后对该案监督撤案。另外,利用不法手段使侦查机关进行立案的方式来非法插手他人经济纠纷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如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债务纠纷,a公司为迫使b公司偿还债务,利用双方在业务上的往来所持有的一些文书材料作为证据向侦查机关报案称b公司在与其的业务往来过程中存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要求立案,从而达到以此来要挟b公司偿还债务的目的。以上案件均属于其他因素而导致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并且笔者在与有关办案人员沟通中了解到近几年在与侦查机关的走访中发现,侦查机关在立案过程中因其他外来因素所导致的“错立案”、“立错案”的情况呈逐年上升趋势,应引起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重视。

三、改善监督撤案工作的建议

监督撤案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涉及到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和制约。检察机关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理论研究的滞后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撤案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无法真正起到监督作用,使得一些“难案”“积案”“人情案”“关系案”得不到有效解决。实践证明,应把监督撤案的要求归结为:1.适用法律准确合法。2.监督时间及时高效。3.处理案件合理公正。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狠抓监督撤案工作的落实。

第一、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规定,确定监督撤案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首先,确定监督撤案工作的工作内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监督撤案工作过程中在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时应重点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撤案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在程序方面,通过案卷材料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鉴定和采取强制措施有无违法情形,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和等违法行为。

其次,明确监督撤案工作的内部工作制度。撤案监督应当由2名以上检察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于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如果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对于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应当作出继续侦查或移送审查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与侦查机关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建立立案备案制度。

侦查机关在立案工作的过程当中把关不严是造成检察机关监督撤案工作难以开展的源头,将立案工作的审核作为遏制“错立案”“立错案”的根本,这不仅需要侦查机关在审核立案材料时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还需要会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立案工作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立案程序是否公正透明进行监督,使检察机关在撤案程序中充当裁判者,能对是否继续推进程序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定期走访侦查机关各办案部门,与案件承办人就立案业务方面的问题进行交流,提高侦查机关的法律业务水平。

目前,侦查机关在案件立案阶段的办案力量办案水平参差不齐。在审查案件是否应当立案时的标准也不统一。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定期与侦查机关进行业务交流,对于在案件办理立案的程序当中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沟通。例如在办理信用卡诈骗类案件的过程当中对其中的“恶意透支”的情节的掌握,在侦查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如果对此类案件处理不当盲目立案会造成侦查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不良影响。如何将诸如此类案件当中对于案件的情节类型的法律理论应用到实践当中便是司法部门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第四、加强撤案监督,权力必须有监督,否则就会导致权力滥用,就会产生腐败。作为强制实现权利人权利的国家权力, 必然需要强大而有效的监督,否则,就难以确保依法撤案制度的实施,“撤案难”的问题就不可能根本解决。

检察机关联合本单位自侦部门对侦查机关在立案过程当中所存在的渎职和贪污贿赂行为进行查处。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某些公司企业在发生经济纠纷后使用贿赂等不法手段勾结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将本来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以涉嫌刑事犯罪的名义立案查处,行使国家公权力为个人解决民事纠纷。检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本院办理的监督撤案案件当中寻找渎职和贪污贿赂案件线索,对于其中所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进行严厉查处。

整理

参考文献:

[1]引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张建设 王亮斋 王瑞:《撤案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2009年04月11日.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范文9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200*年至200*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200*年以来的工作情况

200*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按照“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九届人大历次会议精神,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494人,提起公诉10899人,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413件532人,为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依法开展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重点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200*年以来,共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90件,促使公安机关主动立案39件39人;对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8件20人,依法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相统一,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对应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42人、追加起诉30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330人,不起诉731人;对违法取证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55件次。

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重点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坚持依法抗诉原则,严格掌握抗诉条件,明确抗诉案件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实行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制度。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55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13件(改判12件,发回重审1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76件次。

依法开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不按规定交付执行等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02人次;对监管场所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意见156人次。注重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和被监管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及时受理被监管人员的控告和申诉。充分发挥派出驻监管单位检察室的作用,加强了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

依法开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63件,抗诉后人民法院再审41件,已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作调解处理的28件。对不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367件申诉案件,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监督方式,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2件,人民法院采纳44件,提高办案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讼累。

(二)以开展专项监督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针对一些地方在行政执法中对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行政处罚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的问题,全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重点纠正在打击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犯罪中存在的以罚代刑问题。共查阅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盐业等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20538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17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6份,行政执法机关采纳建议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6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

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200*年5月,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侦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0件12人。200*年5月,开展了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依法监督纠正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严肃查处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等犯罪案件。共与在押人员谈话273人(次),发征求意见表735份,未发现构成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权的司法保障。

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连续三年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专项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按照“有理推定”的接访理念和“清前抑后”的方法,对受理的涉法上访案件进行全面清理,逐案排查,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共受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65件,办结62件,依法妥善处理了苏少先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蒋少云、毕建学要求返还财产等一批上访多年、久诉不息的 案件,解决了群众反映的一些实际问题。同时以办理上访案件为切入点,认真总结分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促进规范执法。

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从自身做起,首先解决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问题,同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专项活动期间,共向公、检、法办案单位催办案件340余次,发出督办函20份。结合集中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制度和机制建设,实行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初步建立起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20xx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实现了连续三年无超期羁押。

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200*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会同自治区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对20xx年以来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63件次,从中立案侦查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私放在押人员等职务犯罪案件10件。自治区检察院在查办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熊斌滥用职权案时,发现自治区监狱局20xx年至200*年共违法批准罪犯请假外出就医76人,致使重大毒贩周彦吉脱逃,继续贩毒的问题,及时向司法厅、监狱管理局提出了纠正违法意见,监狱管理局制定了七项措施进行整改,使违法请假外出就医的行为得到纠正。

(三)开展主题活动,加强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

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深入开展了办案质量年活动。200*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以“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公正执法”为主题的办案质量年活动,重点解决检察人员在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纪律、执法责任心、执法水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自治区院提出的“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创新思维,综合协调,分步实施,注重效果”的要求,全区各级检察院加强了确保办案质量的制度和机制建设,通过开展争创“十佳”办案标兵、“十佳”办案集体、争办“十佳”精品案件等方式,狠抓办案规范、学习培训和监督制约等机制建设。各级检察院将“办案质量年”活动,同自治区政法委组织的“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同安排、同部署、同开展,使三项活动相互推动,相互促进,办案数量不断上升,质量不断提高。200*年至200*年,我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增幅连续两年名列全国第一,有15个集体10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开展执法能力建设年活动,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200*年,自治区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区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提出十个方面的能力建设,并从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建设、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检察理论和专题研究、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检察业务经费装备保障、科技强检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7条措施和办法以及100多条业务部门对口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了我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

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200*年全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根据检察工作实际,我们把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作为重点整改环节和部位,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中心环节,对原有的600余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围绕重点问题、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建章立制,制定了《检察业务办案流程》、《侦查监督工作规范》、《自侦案件不起诉适用标准》等100余项规范。以各个工作岗位的基本技能和基本规范为重点,对全体检察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考核。全区检察机关共有1384人参加了培训考核,占干警总数的98%,全部达到合格标准。200*年6月,自治区检察院组成两个专题调研组,深入全区22个市、县(区)检察院,查找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了《全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反映》,列举出了重点办案部门和环节上的六个方面29个不规范问题及表现,对查找出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检察业务工作机制、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保障建设分别作出规定,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四)深化检察改革,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

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并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同意,于200*年10月部署开展了试点工作,按照合法、规范、高效的要求,制定了相关监督规程和制度。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一律启动监督程序,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目前,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9人,监督“三类案件”100件。在已经监督结案的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定意见的5件,检察机关采纳2件。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在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改革实践。针对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定过于原则不好操作的问题,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各市级检察院均同市中级法院就办理民行案件实践中的调阅案卷、抗诉案件的审限、出席再审法庭和检察建议的适用及效力等问题达成了一致,会签出台了相关规定。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实行检察建议引起再审程序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县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明确了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保障了监督权的行使落到实处。该《办法》实施后效果明显,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

推动地方立法,强化法律监督工作。银川市检察院提请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0*年正式实施以来,银川市两级检察机关运用该《条例》监督案件446件,其中发《检察建议书》监督案件390件,得到有效回复接受建议并整改274件,整改率达70%;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案件56件,得到有效回复并纠正52件,整改率达90%。检察机关监督的主动性明显提高,被监督对象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条例》为开展法律监督消除了障碍,实现了办案质量与效率的同步提高。

进一步改革完善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前后环节互相制约的措施,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200*年,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监察监督办法》,健全和完善了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自治区检察院对全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了“从严治长十项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办案人员的惩戒力度,查处违纪检察人员10人。共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52件,依法决定给予刑事赔偿16件,赔偿金额35.3万元,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集中清理自身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0*年以来,自治区检察院每年都组织案件复查组,对全区检察机关办理的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案、法院判无罪等案件进行了重点清理和检查,共复查各类案件1571件,对存在办案程序不严格、法律文书不规范、处理不当等问题的123件案件进行了整改和纠正。同时,开展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扣押冻结款处理清况专项检查、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和纠正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工作,共涉及扣押款物799.4万元,返还当事人及发案单位427.5万元,上交财政284万元,待处理87.8万元,已按规定解决66.3万元,清理扣押物品95件,已全部返还。

依法接受公安机关、法院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在依法履行职责和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的同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对要求复议的不批捕、不起诉案件的制约,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共受理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和复核的不批捕案件64件88人,改变原决定16件17人。在公诉工作中准确把握起诉条件,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逐案认真查找和分析原因,不断加强和改进公诉工作。

(五)自觉接受和依靠人大监督,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200*年7月29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年9月1日施行),进一步促进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开展。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全国人大代表交办的案件的规定》,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批转和人大代表直接转交的申诉控告案件,并及时答复人大有关办事机构或专门委员会和代表本人。对于直接申诉控告到各级人大的案件,各级检察机关都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通过人大的个案监督,各级检察机关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

二、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检察人员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监督意识不强。执法观念不能适应现代法治要求,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等问题。

二是一些检察人员有畏难情绪,不敢、不善监督。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有的认为监督多了可能“伤和气”,怕影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有的在审查案件中把关不严,即使发现问题也打不破情面,不能坚持原则,该监督的不监督,该纠正的不纠正。有的面对干扰阻力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缺少敢于碰硬的勇气,不敢监督。

三是检察队伍的执法能力有待提高。有的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不强,不能及时发现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致使一些违法现象没有得到依法纠正。有的检察人员执法作风不好,法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淡薄,违纪违规办案,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四是现行法律对监督的程序和手段规定得不够完备,影响了监督效果。现行法律对法律监督规定得比较原则,有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知情渠道和监督手段规定得不具体,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发现违法情况,即使发现也缺乏必要手段进行调查核实;由于法律对有关部门接受监督的义务规定得不明确,被监督机关不愿接受监督,检察机关也无法制约,削弱了监督的效果。

五是法律监督的外部环境和保障机制不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在一些地方得不到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体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影响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一些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不足,检察人才缺乏,检察官队伍面临断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下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当前,中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区检察机关将深入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各种模糊思想。要增强现代法治意识,坚决纠正与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陈旧执法观念;增强保障人权意识,坚持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认真履行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检察职能的同时,重点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在刑事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及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坚决纠正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违法情况。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坚决清除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机制,从制约司法公正的重点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对于群众反映强烈、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带有倾向性的司法不公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认真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希望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确保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三)推进检察改革,完善法律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加大检察工作改革的力度。探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手段和程序;完善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以及对超期羁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探索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现和查办机制,健全和完善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

(四)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以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内部监督制约为重点,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以及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方面的作用。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在抓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基础上,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加强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使检察机关的各项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和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