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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委托管理集锦9篇

时间:2023-05-31 14:55:55

档案委托管理

档案委托管理范文1

会计委派制是由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代表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监督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一种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是对传统会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有两种形式,一种叫“会计委派直接管理”,另一种叫“财务集中制”。

1.“会计委派直接管理”形式。即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会计人员。在这种形式下,委派对象大多是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管理方式大多采用直接管理,即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会计人员独立,并实行在单位之间定期轮岗制度。

2.“财务集中制”形式。即在基层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在保持各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各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不配备会计人员,只设报账员,将招考来的会计的行政关系等转到核算中心,割断了会计人员与其服务单位的人事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将会计核算权从单位行政管理权分离出来,取消各单位银行账户,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报送财务报告,保管会计档案等财务活动,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融会计服务与监督管理为一体。委托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委托单位有权向会计核算中心查询本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结余等情况。核算中心是在双方签订的委托书所授权的范围内对单位资金享有财务核算权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权,无支配和使用权。

目前,会计委派制下会计档案管理的现状大致是:

一、委派会计受财政部门委派,直接到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工作,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委派会计整理立卷,会计档案实体仍在原单位保存,即保持了原单位全宗的完整性。但这种模式到了基层,特别是乡村一级,会计档案管理方式却发生了变化。各村的财务全部由乡镇的委派会计统一核算、报账,各村形成的会计档案也集中在乡镇统一管理,不再向各村返回会计档案。

二、会计集中核算地区或部门,在会计核算中心形成的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进行整理、归档、保管、提供利用。这其中,有的核算中心将委派单位的会计档案暂保管一年后向委托单位返回;有的则不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委托单位返回,而是自行保管。由于会计核算中心是新成立的机构,大多是租用或腾出几间房当做办公的地方,办公用房十分紧张,报销、办公挤在一起,没有专门的会计档案库房和专门的档案员,加之各单位的报账人员频繁往来,环境嘈杂,十分不利于档案的安全保管,其形成的会计档案也基本没有规范整理,混乱堆放在柜子里。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1.有的会计核算中心没有或不及时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这不符合《档案法》特别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形成的会计档案是委托单位委托被委托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而形成的,尽管会计档案的实体由于保管单位的变更而变更,但他的所有权仍是委托单位,属于委托单位全宗的一个门类,应当保持一个单位全宗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纸质会计档案与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档案没有同步归档。会计工作由传统的手工记账形式到运用电子计算机形式记账,会计核算形式发生了变化,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七条明确指出:“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然而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核算的地区或部门,基本都实行了电算化会计,形成大量的磁介质会计档案都保存在会计核算中心,即便是定期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的核算中心,也只移交纸质会计档案。

3.会计工作与会计档案管理相脱节。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产物,它产生于会计业务工作中,是会计工作的延伸,也是会计工作的终结。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管理下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非常熟练,经常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和学习,但对档案知识,特别是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标准知之甚少,也没有参加过会计档案管理的培训与学习。各单位普遍重会计业务,轻会计档案管理。在各单位制定的会计制度中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却忽视制订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把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中。在会计人员上岗前,没有邀请档案专业人员讲授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造成会计档案整理质量不高,封面内容填写不全,装订不整齐,有的分类、排列不规范,无目录等现象,使整理出的会计档案没有达到规范化标准,更谈不上科学管理。

4.财政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合作。由于会计委派制是近些年来新型的管理模式,其业务主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然而从其成立至今,无论财政部门还是档案部门都没有对新管理模式下会计档案的管理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档案部门也没有主动地介入其中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财政部门只管会计业务规范与否,而对会计档案规范与否少有问津,使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基本属于“失控”状态。

5.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亟待完善。制度不健全势必造成管理无章可循。不少会计核算中心并没有制定较为完善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对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整理标准,移交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只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工作,忽视了会计档案管理,没有把会计档案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中,也没有配备专人管理会计档案。

针对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给会计档案管理带来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理顺会计档案管理体制。实行委派制管理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法》、《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会计档案的所有权是委托单位,将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规范,在核算中心暂保管一年,期满后编制会计档案的案卷目录,连同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和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会计档案,向委托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

2.加强会计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会计档案的案卷质量。会计人员是会计档案整理的第一责任人。会计人员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的熟知、熟练程度,决定了会计档案案卷质量的高低。因此,必须将会计档案管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从会计档案整理的基础业务学起,使其熟练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进而从源头上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规范工作。

档案委托管理范文2

档案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主要任务

档案馆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任务分为集中查阅场所的建设、依申请公开受理点的委托、档案中政府信息的提供利用和已公开政府信息的管理四个方面。

第一,档案馆政府信息集中查阅扬所的建设任务

国家档案局在全国开展的档案馆已公开现行文件的利用服务工作,为国家档案馆成为政府信息集中查阅场所创造了良好条件。上海市档案馆正是在贯彻国家档案局关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功能,广泛开展现行文件利用,在社会上已经产生相当影响的基础上,从2004年开始,上海市和区县档案馆普遍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工作,成为同级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集中查阅场所,积极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查询服务,这是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一项主要和直接的任务。

第二,档案馆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委托受理点的建设任务

上海市和区县档案馆在悉数成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查阅场所的同时,有将近一半以上的档案馆逐步成为市、区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委托受理点,这是档案馆既为市民利用政府信息提供方便,同时,也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服务的一种尝试。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既繁忙,又分散,给老百姓查询,特别是申请获取政府相关信息带来不便,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受理工作。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包括办公厅(室),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过程中,感到需要有个前台服务窗口,而老百姓则希望这个窗口能够集中,以方便查询和利用,于是,档案馆很自然就成为各机关的委托对象,成为委托受理点。但是,也要看到,由于受理和审批工作涉及相关方针、政策,专业性很强,既需要统一受理,又要分部门、分专业的分头办理,所以,受理委托实际上是一种过渡,档案馆受理点仅仅是一个传递和纽带,需要明确相应程序和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档案中政府信息的提供利用任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没有溯及力的,即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不溯及在此以前的工作。但政府信息是有溯及力的,即从2008年5月1日以前产生的政府信息,应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仍然需要公开。溯及的上限时间不定,但这些政府信息无一例外均已归档保存。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档案中的政府信息利用率很高,在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中,这类信息占了绝大多数。档案馆成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来源,面临着繁重的提供利用任务。

档案中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的经审查可以公开,但有的经审查后仍属于免予公开。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就出现了重复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有的甚至与、上访相联系,成为老申请户。经常提起申诉,甚至使政府机关成为被告的。上海在四年多的实践中,这类申请未被政府机关批准而产生的诉讼案件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档案馆作为历史政府信息的保管者,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从后台走到前台,成为直接的参与者,有时候还会成为矛盾的焦点,这对档案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档案馆要及时研究涉及政府信息的档案提供利用问题,为政府各部门开展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四,档案馆适应政府信息公开需求的档案管理改革任务

政府信息在公开过程中,自然产生了一套管理标准与规范,按照其自身规律,形成了与以前有所不同的管理模式与方法。这些政府信息作为文件材料,包括已经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在档案管理上,与非政府信息有着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归档时,对文件材料的分类、组合、装订、保存和利用等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传统的档案管理方法需要改革以适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需要,档案管理部门的任务,就是要将政府信息的公开与档案文件的管理相衔接,以方便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归档乃至移交档案馆后仍然方便老百姓的利用。

今天的政府信息,就是明天的档案。已公开或经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明天成为档案后,不能因为是档案而影响政府信息的利用,这就要求档案管理必须适应政府信息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并加以改革。档案管理改革的核心是要解决目前档案管理中以卷为单位,单套纸质版以及不能有效识别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等问题。

档案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

首先,档案馆要在集中查阅场所建设,特别是信息资源建设中发挥组织和协调的作用

2004年以来,上海市各级档案馆加强集中查阅服务建设,主要有三方面的任务,即信息资源建设、软硬件环境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核心是信息资源建设。虽然从一开始,市政府就已将档案馆作为集中查阅场所,并明确要求各机关向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很多困难。为了及时、完整地收集政府信息资源,上海市档案局与上海市信息委、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意见》,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同时,应向同级档案馆送交信息全文以及《指南》、《目录》、《年报》的电子文本一份,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指南》、《目录》、《年报》还应送交纸质文本两份。”市档案局还直接参与了由市监察委和市信息委等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专项检查和年终评估等活动。这一系列规定和举措的出台及宣传贯彻,为档案馆顺利开展政府公开信息的接收和资源积累提供了有力保证。

其次,档案馆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委托受理点的工作上,其基本程序是由相关政府机关作为委托方,提出委托受理要求,将社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受理点委托设置在档案馆,双方签订一份委托协议,档案馆按照统一、规范的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表)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经检查符合要求后,出具受理登记回执,承担受理责任,并迅速转交委托机关办理,最后将办理结果按不同模式答复申请人。这里讲的不同模式,是委托受理点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两种运转模式:一种是分散式,即档案馆出具的受理登记回执盖有委托机关受理章,由委托机关办理后直接答复申请人,同时抄送档案馆委托受理点;另一种是集中式,即档案馆出具的是委托受理点统一受理章,转交由委托机关办理后,将办理结果回到委托受理点作统一答复。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一般大机关适用于前者,小机关适用于后者,政策性、专业性强,事情较复杂的,适用于前者。在档案馆尝试委托受理点的初期阶段,前者模式比较稳妥。

委托受理点虽然是在档案馆,但委托主体必须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申请公开工作主体仍然是各政府机关,受理点是一项传递性的工作,发挥的是桥梁作用,没有委托或委托不清,将会给档案馆工作带来麻烦,因此,档案馆一定要请委托机关将委托权限和委托事项以及程序、承担相关责任等形成书面协议,分清责权,明确流程,确保委托受理点工作正常运转。

档案委托管理范文3

一是有的会计核算中心没有或未及时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指出,“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会计核算中心成立后形成的会计档案是委托单位委托被委托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而形成的,尽管会计档案的实体由于保管单位的变更而变更,但其所有权仍是委托单位,属于委托单位全宗的一个门类,应当保持一个单位全宗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二是纸质会计档案与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档案没有同步归档。会计工作由传统的手工记账形式到运用电子计算机形式记账,会计核算形式发生了变化,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第四章第7条明确指出:“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5条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然而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核算的地区或部门,基本都实行了电算化会计,形成的大量磁介质会计档案都保存在会计核算中心,即便是定期向委托单位移交会计档案的核算中心,也只移交纸质会计档案。

三是会计工作与会计档案管理脱节。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产物,它产生于会计业务工作之中,是会计工作的延伸,也是会计工作的终结。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委派制管理下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非常熟练,经常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和学习,但对档案知识,特别是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标准知之甚少,也没有参加过会计档案管理的培训与学习。各单位普遍重会计业务,轻会计档案管理。在各单位制定的会计制度中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却忽视了制定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把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职责中。在会计人员上岗前,没有邀请档案专业人员讲授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造成会计档案整理质量不高,封面内容填写不全,装订不整齐,有的分类、排列不规范,无目录等现象,使整理出的会计档案没有达到规范化标准,更谈不上科学管理。

四是财政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合作。由于会计委派制是近些年来新型的管理模式,其业务主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然而从其成立至今,无论财政部门还是档案部门都没有对新管理模式下会计档案的管理作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档案部门也没有主动地介入其中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财政部门只强调会计业务规范与否,而对会计档案规范与否少有问津,使会计委派制下的会计档案基本属于“失控”状态。

五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势必造成管理无章可循。不少会计核算中心并没有制定较为完善的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对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整理标准,移交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只突出强调了会计业务工作,忽视了会计档案管理,没有把会计档案规范化管理纳入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中,也没有配备专人管理会计档案。

针对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给会计档案管理带来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强化以下方面工作:

一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理顺会计档案管理体制。实行委派制管理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法》、《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会计档案的所有权是委托单位,将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规范,在核算中心暂保管一年,期满后编制会计档案的案卷目录,连同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和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会计档案,向委托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

二要加强会计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会计档案的案卷质量。会计人员是会计档案整理的第一责任人。会计人员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的熟知、熟练程度,决定了会计档案案卷质量的高低。因此,必须将会计档案管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岗前培训,从会计档案整理的基础业务学起,使其熟练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进而从源头上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规范工作。

档案委托管理范文4

(青岛市市北区档案局,山东 青岛 266033)

近年来,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公民为保障个人权益,前来档案馆查询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档案信息的人次日益增多,查询内容多以婚姻档案、知青档案、招工档案等门类的民生档案为主。作为区级综合档案馆尤以婚姻档案的查询利用率是最高的。

婚姻档案与普通的文书档案有所不同,它不是一个完全开放的档案,虽然没有标明密级,但却对除当事人以外的一般利用者保密。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2006年1月20日联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第 32 号令),对婚姻档案的查阅利用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各地、各档案保管单位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理解不一致,利用这些档案目的也从原来的补证、离婚扩展到二胎生育、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申请贷款、买房卖房、户口申报、确定财产性质等。新变化带来新挑战,产生新矛盾。婚姻档案利用中我们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婚姻档案利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

1 查阅主体与婚姻当事人不一致问题

在近年来的接待工作中我们发现: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自己的婚姻档案,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其中,律师持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前来档案馆要求查阅利用当事人婚姻档案的情况屡见不鲜。他们认为:只要是律师,持有律师证,有当事人的委托,就可以查阅利用当事人的婚姻档案。这种情况,《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没有对律师查阅当事人的婚姻档案作明确规定,也没有特别授权。在《办法》第十五条(三)项明确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所以我们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采取的方式是:不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因为按照《办法》第十五条(四)项明确规定:律师只有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2 婚姻当事人作为原、被告,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委托律师查阅婚姻证明

《办法》第十五条(四)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纪检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的情况是:大多数律师手中的书面委托都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而且因为没有立案,也就没有“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并没有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为了保护婚姻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仅持起诉书和律师证要求查阅原、被告婚姻关系,我们采取的方式是:不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

3 当事人因某种利益关系不同意查阅婚姻档案

在实际利用工作中,还有一种情况。即有的当事人双方均已死亡;有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另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利益关系不同意查阅婚姻档案。遇到这种情况,查询人是无法提供委托书的,如拒绝查阅,往往会引发矛盾;如果让其查询,稍有不慎,就会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侵权的后果,给我们的工作带来被动。对于上述情况,我们针对不同情况,根据查阅利用的理由、查询人与当事人的关系酌情办理。对双方当事人均已死亡,如其父母、子女等为了合法继承遗产;或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当事人又不同意查询婚姻档案,这时只要死亡当事人的亲属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前来查询的,我们都是提供查询利用服务的。

4 婚姻当事人要求提供在某段时间范围内的婚姻状况

某段时间范围内的婚姻状况包含多种情况。有法定婚龄期间的、丧偶期间的、离婚期间的、离婚又再婚期间的。这些情况在现在的利用工作中非常普遍。如:办理继承、二胎生育、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申请保障房、公共性租赁住房等都要求上述情况中的当事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我们在办理的过程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属于档案馆馆藏范围的,在经过审核当事人的相关证明材料之后,我们通常会出具证明。二是婚姻档案还在民政部门管理的,则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5 对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判定

《办法》颁布之后,我们通过学习明白了:法律服务所是社会中介组织,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有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仅持法律服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便要求查阅某人的婚姻档案,更有甚者,有的法律工作者随手拿出空白介绍信现场填写,要求查阅婚姻档案。去年就有一位法律工作者前来档案馆查询利用婚姻档案,被工作人员拒绝后情绪激动的说“我凭单位介绍信,你为什么不给我查?”我们向他出示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规定,并指出法律服务所是中介机构,如需查询婚姻档案,需持当事人的委托书,且须经过公证处公证。看到有文件的具体规定,这位律师才不再继续用法律的说辞来为难工作人员。其实法律服务所更多的时候是经当事人委托来查询婚姻档案的,他们的行为其实是个人行为,并不是单位行为,因此我们认为类似这种情况应当适用个人查询婚姻档案的规定。

6 几点建议

《办法》颁布以来,由于大家对《办法》理解不一样,部分婚姻档案保管单位对以上五种情况,为利用者提供了档案查阅利用,并出具了相关证明。遇到不给他们提供档案查阅利用的,许多人都不理解,说:“同样的手续,我到××地方就可以查阅婚姻档案,为什么到你们这里就不行了?”这使我们也很困惑:一是查阅了,违反《办法》规定,出了问题要承担责任;二是不查阅,部分律师或者个别当事人就和我们理论而产生矛盾。有的当事人则采取无理取闹的方式,大吵大闹,导致我们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为此,我们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做更多耐心、细致的解释,从而影响其他利用者的正常查阅利用。

为了切实维护好、保护好婚姻档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议市民政局、市档案局对贯彻落实《办法》进行认真研究,拟定一个操作性较强的实施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婚姻档案查阅利用的标准和口径,明确部门权力义务,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1)对《办法》第十五条(三)、(四)项的规定,要求各地、各婚姻档案保管单位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对持有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但委托书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情况,明确界定是否为查阅利用婚姻档案的合法手续。

2)进一步细化《办法》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一是明确哪些属于婚姻档案的“合理利用目的”,其他组织、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利用。二是建议明确适用情况。对婚姻当事人行动不便(或双方已故)的情况,经基层组织证明,并持有当事人的户口薄或身份证,明确须经领导审核同意,为其查阅利用婚姻档案,出具相关证明。

档案委托管理范文5

关键词:价格证;程序管理

价格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逐步发展的产物,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关系到罪与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和当事人利益的分配。为了提高价格证的效率和质量,保证价格证的公正和客观,证活动应遵循一定的程序,价格证程序包括接受委托、调查取证、证过程、资料归档等。现谈谈在价格证实践中对证程序管理的一点看法。

一、接受委托的管理

一般意义的价格证委托是指各类市场主体或公民向价格证机构提出办理价格证业务请求的行为,涉案财物价格证委托则是指办案机关依法向指定的价格证机构委托证的行为。价格证机构必须在收到委托方的书面委托请求后,方能启动价格证程序。

我们统一印制具有简明、易懂、规范、便于填写等特点的委托书,既为法人、公民委托价格证提供方便,又有利于价格证委托的规范化。接受委托看似简单,但审核委托书的内容事关重大,对以后价格证的质量、工作效率起着事半功倍的作用。先审核是否填写法人名称并盖法人章、联系人以及联系方法。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是否填写委托人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再审核证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购置(出厂)时间、证基准日。如果是涉案赃物的还要审核起获时间,这对证结论有直接的关系。最后在受理委托登记薄上登记受理日期、委托内容、完成日期,接着移交案件承办人,承办人签名并填写移交日期,以便监督案件办结情况。

如果委托书填写不详细或不符合证要求,需及时告知委托方,请其重新或补充填写,否则,就无法进行价格证。如果在调查中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标的名称型号等资料有误,需立即要求委托方补充提供资料。如果委托方确实不能再提供资料,我们应尽早将委托书及相关资料退还给委托方。

二、调查取证的管理

价格证调查取证是指受理价格证委托后,对委托证的标的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勘查核实和搜集相关资料工作。在价格证工作中,调查取证是最主要的环节,也是十分繁琐的工作,如果调查取证工作顺利,证工作已完成百分之五十以上。

调查是价格证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证人员的基本技能之一。收集价格资料的渠道很多,但收集资料要按规定程序。如果在当地市场能收集到的,应作好价格调查笔录;如果当地市场无货无价的,可电话咨询厂商,向商家索要传真资料;如果在网上查询可直接下载;是历史资料应记录之处。对于有实物的价格证,现场及实物勘查是必不可少的。为保证勘查的质量和有效性,勘查工作必须由两名价格证人员共同进行,并详细记录勘查情况;如需邀请技术人员勘查,勘查笔录应有技术人员签名。另外还要有见证人签名。

为正确使用调查资料,保证价格证质量,价格证人员需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并运用价格证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所掌握资料去伪存真、去粗存精,使之成为实施价格证的可靠依据。

三、证过程的管理

价格证工作要求价格证人员必须具有正确的立场、观点,能够独立灵活地运用科学的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有价格证理论、操作和多学科知识的扎实基础,并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经过调查取证,在掌握了充分的价格证资料的基础上,证人员可以选择合适的证方法,对证标的价格进行定、认证。目前,在价格证实践中使用的方法很多,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这些方法是价格证的最基本的方法。市场法中有直接法和类比法,类比法是在公开市场上找到相类似的财物,以此为参照物,并依其价格再作相应的差异调整。公式:证标的价格=参照物价格×(1±调整系数)。成本法是按照价格证标的现时重置价格扣减各种损耗(实体性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性损耗)确定证标的价格。公式:证标的价格=重置价格×(1一各种损耗率)。两者公式中的调整系数和各种损耗率是不确定数,全凭价格证人员丰富的实践经验予以测算。

价格证方法很多,证者应根据可获资料以及经努力能搜集到的资料的满足程度来选择适当的方法。通常以一种方法为主,同时选择若干其他方法进行价格证,并通过比较各种证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最后确定综合定结果。

四、档案资料的管理

价格证文书是记录或反映价格证全过程和结果的各类文件统称。价格证档案整理要贯彻全面性、重要性和使用方便的原则,一切为实现证目的而提出的证意见,形成的证结论,支持证结论的有关政策法规、专业定意见以及证明证人员工作责任等资料,均应作为价格证文书进行系统整理,要做到规范化和系统化。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每一事项价格证文件都要以适当的标题标明事件的内容和性质,并单独编制档案。归档时,首先按年度分类,委托年度与结论年度是两个年度的按结论完结年度归档;其次按专业分类,如将价格定结论书、价格认证结论书等区分开;再次按不同保管期限分类。年度、专业、保管期限分开以后,开始组卷,即以每一事项为单位立卷,并使之排列有序。借阅档案资料,要按规定程序,严格执行审批登记制度。

档案委托管理范文6

2015年12月11日,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正式公布。为方便各单位更好地理解、贯彻和实施,本刊从第二期开始连续四期刊登国家档案局经科司蔡盈芳同志的文章,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全方位解读,本期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时间更加灵活

原《办法》要求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档案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一年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实际工作中,很多单位会计机构的需要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的检查,通常近三年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需要随时查阅。为此,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后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多不超过三年。”

明确会计档案出境要求

对于会计档案能否携带出境,原《办法》规定“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规定档案出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据此,新《办法》第二十四将其修改为“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会计档案出境根据其等级不同由不同级别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会计档案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有关办理方法可参见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页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方法。

《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境外上市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四条规定“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境外上市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案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

对单位间会计档案交接的修改

会计档案的移交有可能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中:

第一种情况是因单位分立、合并等变动而引起的档案移交。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上述要求中“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和“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均会发生会计档案交接。

第二种情况是单位业务移交而引起的移交。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k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上述业务移交和建设项目移交也会发生会计档案交接。

对于上述发生会计档案交接,根据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纸质会计档案的交接,“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会计档案交接文据的格式可参照《档案交接文据格式》(GB/T 13968-1992)中第三条和第四条相关内容执行;新《办法》对会计档案交接最大的修改是电子会计档案的交接,电子会计档案的交接的有关要求解读请参照《中国档案》2016年第3期《修订内容要点解读(之二)》

对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处罚的修改

原《办法》并没有对违返其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的条款,给会计档案管理责任追究带来了困难,不利于规范会计档案的管理。对原《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单位提出需要增加罚责的意见。为此,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尽管新《办法》并没有对违反有关规定如何处罚作出具体的规定,但由于违返新《办法》均属档案违法违纪,可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一是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三是依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中有关规定;四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其他修改内容

一是完善会计档案利用的有关要求。原《办法》规定,“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实际工作中,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中或者司法工作中,会计档案会被借出。因此新《管理办法》规定,“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对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做出了特别规定。针对小微企业等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以及依法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新《办法》规定“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此外,随着我国会计服务外包发展迅速,很多小微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记账,因此,新《办法》明确了记账中涉及的会计档案管理问题,规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三是对委托记账机构的档案管理责任明确了要求。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委托人委托记账机构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对单位的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的,应当遵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记账机构如满足新《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委托人的电子会计档案。

档案委托管理范文7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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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乙方申请,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保管人事档案事宜协议如下:

一、委托保管时间

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不少于半年)。

二、甲方保管责任

1.负责办理有关调转手续;

2.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甲方人事档案,办理相关业务;

3.依据档案办理出国政审、职称申报盖章及出具有关证明;

4.存档人员退休申报;

5.在委托保管档案期间,乙方不负责其他非档案管理责任。

三、乙方责任

?1.交付甲方档案管理费为每月五元,按存档期限一次结清;

?2.一次性交费不少于半年,存档费一经交纳,存档期内转档存档费不予退还;

?3.档案保管到期前一周,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续存手续。

?4.保存好协议和交费凭证。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乙方可凭此协议在保税区社会保险机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续存协议记录(工作人员填写)

办理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续存起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元):____________________

档案委托管理范文8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5—0383—01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行各业信息化建设如火如荼,从90年代初开始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围绕“两网一站四库十二金”展开。也就是是面向政府办公业务建立的十二个重点信息应用系统。如今已经发展为17个信息化建设金字号工程,(一)金宏工程、(二)金税工程、(三)金关工程、(四)金财工程、(五)金卡工程、(六)金审工程、(七)金盾工程、(八)金保工程、(九)金农工程、(十)金水工程、(十一)金质工程、(十二)金旅工程、(十三)金卫工程、(十四)金土工程、(十五)金信工程、(十六)金贸工程、(十七)金智工程。作为国家信息化建设首批金字号工程之一的金保工程历经10年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平台,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中,如何搭载这个强大的信息化建设平台,做好本部门业务的信息化建设,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并积极探索的新问题。

所谓的“金保工程”是国家建设的热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保障电子政务工程。其内涵可以简要概括为“一二三四”四个字:一是一个工程,指在全国范围建设一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网络共用、信息共享、覆盖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的电子政务工程;二是两大系统,指建设社会保险子系统和劳动力市场子系统;三是三级结构,指由中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市三层数据分布和管理结构组成;四是四项功能,指具备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四项功能。

“金保工程”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既是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组成部分,也是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包括办公网、业务专网和公众服务网的建设,其中,业务专网是金保工程建设的主体。在劳动保障领域,劳动保障部的办公网属于政务内网的基本范畴;劳动保障系统的业务专网属于政务外网范畴;利用互联网等技术建立公众服务网提供劳动保障公共服务。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档案管理任务量增大。在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人事部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组建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此后各地方两个部门相继合并并正式开展业务,两个部门合并后业务交叉项目需要整合,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当年国企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大批职工档案、大中专毕业生档案、异地就业因为户籍障碍无法移交当地人才管理部门管理的档案等等,这些档案管理仍旧靠传统人工方式管理势必带来许多不便。

二是档案管理手段落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档案管理手段基本上沿用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模式,即便实行计算机管理,也没有统一的管理软件。基本上还是手工操作,人工检索,人工查询。档案移交到档案管理部门首先要登记造册,开具档案托管证书,按照一定规律存放到档案柜里。被托管的档案要凭证书编号才能查询。即便能用计算机检索由于软件问题有的时候也检索不到。这种管理模式带来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三是人事制度存在弊端。人事制度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人事的方式有委托人事,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可多项委托,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等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也可单项委托,将人事档案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这种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是人与档案脱节,人与档案分离。往往出现档案记载不够全面。“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企业在当地的还有情可原,一些在限制户籍的大中城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当地人才服务部门托管档案又受到一定的限制,只好把档案移交到户籍所在地保管,造成不便和扯皮现象。世界进入一人多职业的社会,个人创业成为一种时尚。《学习的革命》一书的作者写到:“在21世纪,你最大的雇主,将是你自己!”个人创业已成为一种趋势。也就是说:现在的世界进入了一人多职业的时代。在国外一个人只有一份职业叫笨蛋,在多职业时代依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的档案管理模式显然已经不适应。

二、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条意见:

1、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前提是建立管理制度,从适应信息化建设人手,建立一整套适应信息化管理的档案管理制度体系,规范档案管理信息化制度运行,制定统一的、标准的规范体的档案管理信息化体系。摒弃传统手工操作,手工管理的旧制度,对于能够实现无纸化管理的档案尽量实现无纸化管理,网络查询,这样既便于管理,又方便使用者查询。

2、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档案管理信息化安全保障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档案管理信息化档案信息化建设就要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档案文件上传,下载,检索,查询网络化,因此必须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数据备份,重要档案要实现异地备份,要不断加强安全保障机制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严防互联网黑客对信息系统的攻击和窃取个人档案资料,在身份认证、防火墙建设、数据备份等方面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档案委托管理范文9

一、为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增强公司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三、公司的档案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负责。

四、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保证公司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公司的归档资料实行“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和每年二月份为公司档案资料归档期。

2.在档案资料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主管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

4.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档案室。

5.档案管理员根据公司的《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

六、资料的分类与归档

1.公司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七、档案的借阅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2.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档案时,由部门经理办理《借阅档案申请表》送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核批。

3.公司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档案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外借;秘密级档案经审批可以借阅,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秘密级档案的借阅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具体按委托书的内容执行。

4.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

①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②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八、档案的销毁

1.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公司档案资料。

2.当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公司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凡属于密级的档案资料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销毁;一般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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