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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安全法律法规集锦9篇

时间:2023-06-16 16:38:09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1

(一)政策落实和执法力度不够虽然国家推行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但由于关系到煤炭企业的切身利益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很难得以真正落实。同时有关部门对煤炭企业的检查不到位,对违规违法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企业不能做到及时查处和惩罚,直接制约了煤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粗放型开采煤炭普遍存在许多煤炭企业目光狭隘,为获取眼前利益通常会选择粗放型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于产业层次较低、生产方式单一、产业结构不合理和产品附加值较少的缺点,导致煤炭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尤其是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生成的某些资源不能进行二次利用或有效开发以发展新的行业,不顾后果的浪费和丢弃,不仅加快了资源枯竭的脚步,更污染了周围环境,造成的损失难以估计。这种粗放型煤炭开采方式使煤炭利用率大大降低,严重制约着煤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较低的回采率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不可再生的煤炭资源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我们无法增加煤炭总量只能通过提高利用率缓解当前的煤炭供应压力。然而现实中煤炭的平均回采率仅有30%,这意味着我们在开采1吨煤炭的同时会浪费2吨,如此严重的浪费实在是令人难以接受,归其原因主要是机械化程度较低以及开采方法不合理。另一方面,煤炭的不合理采掘往往会导致地表沉陷,在开采过程中和矿井水的接触会造成周围河流等水域污染。此外,刚开采的煤炭在经过燃烧处理之后,会生成有毒气体,进入大气,造成大气污染。

(四)经营人员素质低,开采人员技术低,导致事故频发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因煤矿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占了世界的70%,不仅给矿工家庭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创伤,还影响了煤炭产业的行业形象和健康发展。一些企业的管理者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环保意识淡薄,忽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而且企业生产方式落后,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没有保障,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再者就是招聘的员工不是专业人士,开采煤炭时技术不到位,方式不正确,缺乏相应的开采程序和计划,盲目开采,不仅威胁自身安全,还造成了资源浪费,制约着煤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实现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措施

(一)各地政府必须有效落实相关政策,加大执法力度当地政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循环经济理念,协调好资源与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并根据当地煤炭产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法律体系,推行合理的扶持政策,加大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同时对当地煤炭企业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针对不合格、违法乱纪的煤炭企业给予及时、严厉的处罚,从根本上减少资源开采的不合理性和事故发生,为煤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煤炭企业必须转变落后的经营理念,优化产业结构首先企业必须从自身长远发展考虑,合理投资,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作出正确的决策;其次杜绝通过单一的粗放型模式实现经济增长,选择科学、合理的经济增长方式,将市场优化配置的作用发挥到最大,进而提高煤炭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再者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对相关设备进行更新换代,并改进技术,尽快实现现代化开采。

(三)改进技术提高煤炭回采率,综合利用资源首先国家和当地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用于煤炭产业技术研发和专业人才培养,为安全、高效率的煤炭回采率提供技术保障;其次规范开采方法和技术,督促开采人员科学开采,避免破坏周围生态环境;再者要进一步利用原材料,发展相关行业,就是将其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和再次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污染。

(四)提高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培养专业人才管理人员必须注重安全生产,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加强员工管理,煤炭企业要增加资金投入,提高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采用科学、先进的开采方法,实现煤炭开采过程的数字化、自动化和信息化,以提高煤炭的回采率、利用率,为开采人员提供科学、安全的技术保障。与此同时,煤炭企业还要加大专业开采队伍的建设,全方位培养相关人才,首先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并通过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律意识,在工作中做到遵纪守法;其次,要聘请专业人员予以详细讲解开采流程、具体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上岗,其他的一概不允许进行煤炭开采;再者企业可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开采和管理的安全性,杜绝不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2

煤炭开采外部成本分析

中国现行煤炭企业成本核算体系及实施办法,是依据1991年原能源部制定的《煤炭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成本管理办法》,并在1986年原煤炭部制定的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基础之上修改完善的。1993年实行会计制度接轨后,成本核算由之前的完全成本法改变为制造成本法,但煤炭成本核算的标准、基本框架、内容等完全是按照计划经济要求和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现行的煤炭成本核算,包括矿井基本建设完成后至报废前,正常持续经营期间发生的实际支出。从核算体系可以看出,中国煤炭企业目前核算的成本主要是:动力费(电费)、材料费、资福利费、设备修理费、地面塌陷赔偿费、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折旧费、摊销费、财务费用和其他支出。如表1所示。

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中国煤炭开采外部成本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本应计征的外部成本没有计入。煤炭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其稀缺性决定了煤炭资源特殊的机会成本,应当对这种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征收一定的费用。但由于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并不考虑资源成本,即使后期进行了相关改革,但有偿开采仍不到位,成本还是被转嫁给了后代人。

煤炭开采过程中,有许多伴生资源由于各种原因被废弃掉,如煤矸石、煤层气、矿井水等,并未规定支付成本费用,也被转嫁给了后代人。目前,对于矿区环境治理以及生态恢复的费用,没有明确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大部分煤炭企业将这两部分外部成本直接转嫁给了社会,等等。

2.部分计入的外部成本没有完全计征。安全投入不足。中国矿难频发,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与安全投入不足有很大关系。煤矿安全生产费的提取与使用对引导煤炭企业重视安全生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其足额投入的问题。投入不足必然导致危险程度的增加,而这些外部成本则被矿工承担。

劳动工资类成本偏低。有必要通过相对高的工资对煤炭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补偿。但目前煤炭行业人均年收入并不高,仅为电力行业的1/4。维简费偏低,接续投入不足。土地塌陷补偿不足。

3.不应计入的成本被强制计征。据统计,煤炭企业需要交纳的各种行政性费用高达40余项,涉及各级行政部门20多个。这些行政性费用有的属于合法合理收费,但也有很多貌似有合理依据、实际却并不合理的收费。一些费用尽管通过了立法程序,在当时背景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制度的变迁,本应调整或废止,却一直延续。比如,自1991年起征的铁路建设基金,是“七五”期间国民经济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急措施,但现在演变成了铁路部门的经常性收费,其长期存在必然造成煤炭生产成本的虚增,势必大大加重企业负担。

外部成本问题产生的原因

煤炭开采外部成本问题从表面上来说是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规制失灵的经济学原因所造成的,但是从更深层次来看,则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理论认识偏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人类脑力与体力的耗费。价值是商品所特有的社会属性。”但传统的经济观念并未对马克思的自然资源价值思想作全面地、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分析,简单地认为天然自然资源的形成没有凝结社会必要劳动,因此是没有价值的,使用是不需要支付成本的。这种错误的理论认识致使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煤炭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价值被忽视。

2.制度安排滞后。近些年,中国先后对煤炭开采的相关制度做了大幅调整,相比过去已有了很大进步。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制度安排仍旧滞后,不合理的规定依然存在。一是煤炭资源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缺乏科学的总体设计,项目繁多分散,且存在功能的重复和交叉,使得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不能充分实现。二是税费制度不合理,税种设置不公平,税率、计征方式设计不科学(如资源税、补偿费、增值税等),不合理收费项目过多。三是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严重不合理,煤炭行业生产成本高、资金投入不足和煤炭行业高利润假象之间的矛盾被不完全的成本核算制度所掩盖,也被高税费制度所扭曲。四是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不顺畅。煤炭开采企业、政府、社会之间没有明确、对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市场体系不完善。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煤炭工业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晚,目前尚不成熟,市场体系仍不健全,市场机制还不完善。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煤炭市场交易平台,煤炭期货市场的建立也处于起步阶段。煤炭定价机制存在不足,造成价格扭曲,市场价格信号失真,无法真实反映煤炭生产的真实成本和市场供求结构。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其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从而导致外部成本的产生。

4.发展方式仍较粗放。总体而言,中国煤炭企业的发展方式仍比较粗放,没有达到新时期煤炭工业发展的新要求。同时,大量煤炭企业的科技水平仍比较低下,开采加工工艺较为陈旧,先进技术难以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仅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而且对矿区的生态环境产生了巨大破坏,也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改善。

5.法律规范不健全。作为行业运行最重要的行为规范,中国煤炭法律体系仍不完善。一是一些法律条款过于笼统,过于原则化。二是法律的约束和惩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三是法律更新时效性差。尽管2005年开始国家启动了对《煤炭法》的修订工作,但是至今仍未定稿。

6.管理主体缺位,方式落后。自1998年煤炭部撤销之后,中国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几经变革,形成了现行的由8部委和煤炭工业协会共同组成的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原有的集中煤炭管理职能被分解到多个管理部门,犹如“九龙治水”。这种松散的管理体制导致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过多强调各自的监管内容,而对互有交叉的部分则相互扯皮,推诿责任;行业管理机构级别相对原来有所降低,管理人员减少,管理力量减弱;中央和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对口,行政职能无法有效衔接,管理体制上下不顺畅。这都使得煤炭行业管理弱化,导致产业政策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

煤炭开采外部成本内部化建议

一. 企业措施

煤炭生产企业是煤炭开采外部成本的制造者,是负外部性产生的根源。因此,根本、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煤炭生产企业主动减少煤炭开采行为造成的外部成本,并将煤炭开采外部成本内部化。

1.加快煤炭企业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矿区循环经济新体系。

煤炭企业要以资源价值和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全面提高煤炭综合资源利用率及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建立更大限度提取煤炭资源价值的生产体系。大力推进煤炭洁净生产,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以清洁、高效、充分为原则,推广煤矸石、煤层气、矿井水等煤炭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煤炭开采环节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同时,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不再是生产结束后的补救,而是从煤炭开采链条的起点开始就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以经济行为保护治理生态环境,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与此同时,矿区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的产业链的拓宽和延伸,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居民的就业机会,带动矿区社会的发展,综合社会效益巨大。

2.完善煤炭企业成本核算体系,内化外部成本。

煤炭企业成本核算体系的完善,可以将煤炭开采过程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到企业内部。这样,既可保证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足量供应,也能妥善解决煤炭开采的外部成本问题。为使煤炭企业成本核算体系缺失的部分资源成本、生态环境成本、安全成本和可持续发展成本等能够实现内部化,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调整核算系数,增加缺失科目,扩大煤炭成本核算范围。第二,减少过时、不合理的成本科目,避免“非成本”核算。第三,提高原有部分项目的成本开支标准。完善后的煤炭企业开采成本核算框架如下表所示。

二.政府措施

单纯依靠煤炭企业无法解决煤炭全部外部成本问题,还需要政府通过经济、法律、行政手段来对煤炭企业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调控。

1.完善现有煤炭产业政策体系,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在坚持《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07年《煤炭产业政策》为指导的基础之上,结合中国煤炭工业实际,进一步完善煤炭产业政策体系,明确主干政策各部分的具体内容,补充资源、环境保护、安全劳动保障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配套政策。

2.改革煤炭资源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实现资源价值合理化、最大化。

改革目前中国煤炭资源采矿权出让由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制度,统一为中央政府一级管理,建立由中央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和能源管理部门协同主管,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体制。通过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评估准则体系、评估机构素质和政府对评估机构的监管保证煤炭采矿权评估价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修改采矿权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构建全国统一的煤炭采矿权评估准则体系,规范采矿权价值、价格的确定方法和标准。加强政府对于煤炭采矿权评估、拍卖等中介咨询机构的监管,用市场竞争的方法促使中介机构的优胜劣汰。政府统一确定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授予方式,对采矿权价格的确定负责。取消备案制,废除申请出让和协议出让的非市场交易形式,所有采矿权出让都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授予,以保证公平竞争、过程透明,实现国家煤炭资源资产价值最大化。

3.改革煤炭税费制度,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评估资源税费改革对煤炭行业的影响,统筹平衡企业负担,兼顾资源产地利益,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尽快研究制定煤炭税费总体改革方案,积极推进煤炭资源税费整体改革。按照清费立税总原则,抓紧清理各部门、各地区的各项不合理收费,在此基础上,将性质相同、重复征收的部分煤炭税费或清除取消,或统一合并,实现煤炭税费结构优化,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4.更新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健全煤炭工业法规监管体系。

当前,《煤炭法》和《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当中。应以此为契机,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真正把对煤炭开采外部成本的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完善煤炭开采审核制度,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制定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法规的形式强制执行,以此推动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使用等。

5.加强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完善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对于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要从恢复补偿机制入手,减少和消除煤炭开采的负外部性。具体而言,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煤炭企业在获得煤炭开采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与权力对等的生态环境恢复补偿义务,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各个行为主体;遵循生态环境恢复补偿规律,建立综合矿区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统筹整个矿区的生态环境补偿工作,协调资金技术投入和与矿区有关方面的关系;建立生态环境监管补偿制度等。

6.深化煤炭工业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明确市场和政府配置煤炭资源的职能边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加强煤炭流通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导,以区域煤炭交易中心为辅助,以地方煤炭市场为补充,采用现代化交易技术和手段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明晰煤炭资源产权。试点煤炭开采排污交易制度,在控制排污总量的同时,激励企业形成多种节能减排方案,实现生态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补偿价值最大化。

7.改革现有煤炭管理体系,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建议在国家能源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国家能源局的宏观调控作用,成立比现有级别更高的煤炭专司管理机构,整合现有分散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明确煤炭行业主体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与协作关系。各主要产煤省份要设立统一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与中央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相对口。同时,改变原有落后的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将行业监督管理落实到位。严格市场准入,对煤炭开采主体的经营资质严格把关。通过税费改革,提高政府对煤炭企业的奖惩力度等。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煤矿安全;技术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最近几年,我国的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科学技术也不断地成熟与完善,煤炭行业作为能源提供行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基础和稳定的保障,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城市人口越来越多,各种各样的工业行业也不断在发展,社会对煤炭的需求量日益增长,甚至一度造成供求关系紧张,煤炭供不应求的情况,而有一些煤炭企业为了利益便不顾安全生产的原则,一味加大生产力度,完全忽略了开采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生产安全,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十分不利,而且大大破坏了煤炭市场的秩序,同时这样一味追求利益而赶出来的煤炭,质量也难以保证。由此可见,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是极为重要的,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煤矿企业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煤矿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尽快提升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1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当中的现存问题

1.1煤矿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我国的大多数煤矿企业都在不断进行改革,其中最为明显的便是用人体制。如今煤矿企业的合同制临时员工人数越来越多,不但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来说有些不利,而且这种临时员工大多数都并非专业煤矿工人,而是一些外出务工人员,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这些员工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思想观念较为落后、缺少安全生产的责任感、缺乏安全意识且抱持着极强的临时雇用观念,这些问题对于煤矿企业的生产运作来说都是极大的问题,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开展困难。根据资料数据显示,在我国发生的煤矿事故当中有近六成的事故原因都是因为违章操作或操作失误,所以专业素质不高的工作人员是导致安全技术管理水平难以提高的重要因素。

1.2重视煤炭生成量而忽略安全生产规范

国内煤炭行业竞争愈发激烈,这样的市场形势导致了许多的煤矿企业都将重点放在了煤炭生产产量上,一味追求多产、高产,往往忽略了最为重要的安全生产规范,不注重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开展,一味的要求煤矿工人加快生产速度,而不去正确要求工作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流程。在日常的生产过程当中,若是出现了煤矿生产和煤矿安全相冲突的情况,许多的企业管理者都会偏向于煤矿生产,而并不是煤矿安全,过于看重煤矿生产产量,而后是质量,而煤矿生产安全居然成为了最不受重视的方面。虽然有许多的煤矿企业在日常的生产过程当中都贯彻落实了安全风险抵押制度,但是实施力度并不够高。甚至有一部分企业在生产作业规程培训的时候并没有严格教育煤炭工作人员,仅仅只是走走形式,培训时间短,培训内容也十分敷衍,完全没有让工作人员产生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反而造就出了一种敷衍了事的态度。

2提升安全技术管理水平的解决措施

2.1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

我国相关政府针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早已了许多明确的法律法规,例如《矿山安全法》以及《煤矿安全规程》之类的,这些明确的法律法规已经表明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必须强制进行。煤矿企业需要清楚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开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的约束来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进行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同时还要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让煤矿工人清楚了解到法律法规对煤矿生产的明确规定。

2.2提升煤炭企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在煤炭企业当中,煤矿工人是煤矿生产工作的第一线,也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最为重要的主体,要想整体提高煤炭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减少生产事故发生的几率就必须提升煤矿工人的专业素质。煤炭企业必须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培训力度,定期展开安全生产工作的培训和教育,并且要在企业内部不定期举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宣传活动,同时还可以制定奖罚制度,以此来激励员工的学习热情和工作热情,并且能够有效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这样一来便能够显著地提高煤炭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3结语

如今,我国的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科学技术也在不断走向成熟,煤炭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极为重要的消耗型能源,社会对煤炭的需求量日益提高,如何在保障煤炭开采数量的同时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是目前煤炭企业最为重要的研究方向。煤炭行业的安全问题涉及面广且安全隐患多,并且由于煤炭是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重要能源,所以其安全问题是极为重要的。

参考文献:

[1]赵春伟.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技术与市场,2016(02):107,109.

[2]陈继萍,刘乐萍.浅谈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民营科技,2010(08):165.

[3]石健.试论现代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能源与节能,2014(02):23~24.

[4]刘丹彤.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OL].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15).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控股 参股 风险管控

合同是建立在互信基础上的协议,当出现纠纷时他又是解决问题的基础。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投资形式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一个企业或公司的成立,其目的大都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使企业做大做强,而且对利益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此出现了投资项目的不断增加,出资数额上的不断加大,这体现在对企业并购和资金控渗透上,主要是企业控股、参股形式呈现出了规模大、行业多的发展态势。企业通过对其他企业的控股、参股运作,有的获得了较好的利益,有的却血本无归,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带来很大冲击,甚至在某些方面威胁到了社会安定。对一个企业而言,设立新的独立公司或分公司,扩大对外投资 ,实现资本增值、保值,实现风险管控,是目前所有参控股企业所面临的难题。

一、煤炭企业需要管控和防范的主要风险

1.合作煤炭企业的资信风险

每一个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实施,自始至终都离不开与所投资企业的紧密合作,由于所投资煤炭企业的经营状况千差万别,有的受资煤炭企业经济疲软;有的受资企业煤炭资源匮乏;有的受资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缺乏;有的受资企业煤炭资源从其提供的官方文件上看虽较为丰富,可开采量较大,但实际上与文件上完全不符;有的受资煤炭企业其他实力较弱;另外还要受地方保护政策等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相应地我们投资、控股、参股的风险也就增大;有的受资煤炭企业虽然有一定经济、资源实力,但其诚信度较差,常常不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自觉规束自己的行为,而是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有的受资煤炭企业利用虚假项目资源信息骗取入资,招摇撞骗。导致有些企业入资后,被拖累甚至因而陷入绝境,因此受资煤炭企业资信问题是企业经营投资中的一个重要风险源之一。

2.煤炭投资合同风险

目前煤矿企业及煤炭市场存在多种问题,如国家煤炭法规政策、地方政府煤炭政策、东部内地煤炭资源逐渐缺乏问题、煤炭质量问题、投资款不到位问题、生产机械及投入材料的价格问题、人力资源问题等等,都与合同履行不诚实、不全面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许多受资煤炭企业或者地方政府,利用内地煤炭资源逐渐缺乏的境况,加上众多投资企业急于扩占煤炭资源的迫切心理,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提出苛刻的条件及非规范性合同草案文本,有的还常常附加某些不公平、不合理等条款,要求投资企业无条件全部接受,在其合同条款中,时常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投资企业,而缺乏对受资煤炭企业的限制性条款和对投资企业的保护性条款。煤矿投资合同是每个煤炭企业对外融资产生一切风险的源头,如果所签订的投资合同存在“先天性缺陷”,必然会给煤矿投资企业,在今后的发展、开采、安全、生产中造成不利的因素,埋下难以预见到的困难隐患。从而带来煤炭投资合同风险

3.煤炭投资法律风险

煤炭投资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投资企业和融资企业诉讼纠纷方面的风险及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

投资企业和融资企业诉讼纠纷方面的风险。投资企业和融资企业诉讼,是指在投资企业和融资企业之间进行合作过程中,融资企业或投资企业不认真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融资合同的情况下,合同一方为了自身的利益,追偿所投资或因此受到的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诉讼行为而带来的风险。

挂靠企业或外包队人员法律风险。这种现象在目前煤炭整体企业中是不常见的,但在煤炭企业内部却是司空见惯,其实质就是有采矿资质的企业,将自己的资质让挂靠单位使用,由挂靠企业或人员具体开发、采掘、施工,被挂靠企业收取相关的管理费。采取这种行为方式进行运营,被挂靠的煤炭企业省去了人力物力,虽然不实际运营而收取了所谓的、可观的巨额管理费,但是对于被挂靠煤炭企业来说,却埋下了极大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万一挂靠企业或外包队人员,施工过程中管理不严、不细、不按规程操作,出现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那么责任首先就得由被挂靠的煤炭企业来承担,其双方之间虽有约定的安全生产合同,但对外是无效的,甚至有些制约双方的约定条款,也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对双方都不产生效力,从而带来挂靠或外包风险。

4.煤炭质量与安全风险

煤炭质量与安全生产是煤炭企业永恒的生命线,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不仅仅是给受伤者带来不幸,更给其亲属带来精神上的严重痛苦,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为社会稳定埋下不安定因素,企业还要遭到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重惩、重罚,丧失的不仅是经济方面的利益,乃至危及整个煤炭企业的声誉及存亡。因此,煤炭质量与安全生产是煤炭企业的两条生命线,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起头并举。所以从事研究、开发、投资运作、招商、引资、销售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一定要诚信为企, 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范操作,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同时还要充分利用保险法律、法规及有效机制,为职工建立健全各类人身保险,保障从事矿山工作的所有人员,在遭到工作和自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属工亡或工伤范畴的意外伤害后,能及时获得满意的经济补偿。质量与安全是煤炭企业的生命线,重大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要严控防范风险。

5.合作煤炭开采经营风险

合作双方是按照联合管理模式运营,还是契约模式运营或者采取其他模式运营。因合作运营模式的不同,产生的经营风险也不同。契约式的管理模式中,若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很容易在管理中产生权力滥用,造成双方之间工作上的相互扯皮,互相推拖;联合管理模式经营,是采取共同委托管理制,还是采取双方共同派员,共同经营和管理,或者是一方单独经营,另一方不参与实际经营而只分配利润,或者约定一方享受“保底”利润即无论联合企业赢利与否,“保底”一方都要获取约定的固定利润,此等约定的条款,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无效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因该条款的无效,对未来承担的责任可能要发生变化,甚至因违法约定而得到的利润付之东流,给双方或一方造成损失,严重了会导致血本无归;双方合作人之间在将来很容易产生纠纷或经营管理方面中的摩擦,最终导致诉讼风险发生,损害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和名誉利益,为此合作开采经营中,合作合同的签定及约定内容十分重要。要加强防范合作煤炭开采经营带来的风险。

6.资金风险

经营资金就是企业的血液,对一般公司类煤炭企业是这样,但对契约合作式经营煤炭企业来讲同样重要。倘若合作煤炭企业经营资金链出现断裂,企业可能处于不能自拔的困境或走向崩溃的边缘绝境。因此资金风险是关乎每个煤炭企业生死存亡首取一指的风险之一。主要体现在:合作双方资金或实物的投入上和后续资金的接续以及所投资金的及时到位等诸多方面。因此,对此类风险要加强防范。

二、对控股、参股煤炭企业采取的主要风险管控防范措施

目前,关于扩展煤炭资源的市场,还不是很完全规范,其运作机制也有待健全,只有认真系统地研究,分析企业常见的一些各类风险,培养和强化企业的危机意识与防范意识,有针对性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并不断探索预防、控制、转移风险的有效途径和创新与改进措施,才能做到防风险隐患于未然,保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多变的商海战场中,实现又快又好的可持续性大发展、大腾飞、大跨越。经过实践探索和研究,笔者认为,应对控股、参股煤炭企业进行风险管控,采取下列必要防范措施。

1.加强投资前调查,对拟投资目标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要深入了所投项目企业的资金信用、经营风格以及签订合同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此块信息可通过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部门以及其他合作伙伴或媒体报道等了解所投项目企业的信誉、实力等。对于一些不十分了解的合作伙伴,最好是要求提供保函。如果合作伙伴的信誉较好,实力较强,依法经营起来就容易了,那样就可能对所投资煤炭企业的控股、参股风险,也就能够得到有力的管控了。

2.在投资项目意向确定后,合同签约前,要了解各方面的信息

运用政策、法律、法规尽可能将合同修改完善,对合同的主要及关键条款严格把关,在一些关键性问题上一要坚持原则;二要有远见的、卓越的、高瞻的超前预测眼光,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协同审查,尽量采用国家现行的合同示范文本。

3.挂靠企业或外包队运作方式,本身就是与相关法律不甚吻合的行为

为避免这种违法行为导致的风险,最好是拒绝挂靠。若现实中存在必须挂靠才能合作,也要尽可能地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或个人,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并约定最高额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被挂靠企业派专人负责把关,挂靠项目的安全监督与质量管理。

4.在如何控制质量与安全风险方面,一定要做到警钟长鸣,居安思危,常抓不懈

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政策和设计好的程序、有关标准,规范组织操作;从严控制各项成本材料的进货复查检验工作,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 ,负责管理和技术的人员一定要尽职,具有高度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做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还要巧妙地运用各种保险机制,在工作人员遭遇伤害后能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保障,同时还能为企业减少了风险的支出。

5.投资企业应选择有实力、信誉良好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

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在合同中设置风险性条款约定,将投资风险做到合理的转移。同时利用《公司法》规定或公司章程或合同中,充分约定的股东的权力,加强对控股、参股煤炭企业的“参与制”式的监督管理,若合作合同有约定也可,双方采取风险抵押金制度。

6.控股、参股股东要充分发挥权力

控股、参股股东要参与煤炭投资企业的资金结算方面的监督,尽量避免控股、参股煤炭企业出现对外债权和对外提供担保。另外还要加强对控股、参股煤炭企业,资金的统一调控管理监督,以促进企业的资金加速流转,增加投资利益。

7、控股、参股股东要监督,所控、参煤炭企业设置科学、经济、合理的管理组织和体系

加强对项目成本方面的控制,注意风险发生的征兆,提出风险损失预测,督促所被控、参煤炭企业制定出能应对风险和降低风险成本的具体措施,使企业充分考虑风险会造成的损失和应对这些风险所要付出的代价,保证在风险发生时能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还要做到督促所被控、参煤炭企业,对于已造成的损失和付出的代价,要善于进行索赔,通过法律途径和程序,运用谈判、仲裁或诉讼等手段,要求侵权人偿付损失。

8.按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报税

为了使所控、参煤炭企业健康、长期持续地发展,还要监督其必须按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报税。提议企业完善发票管理,原始票据必须真实合法,规范成本核算,避免政府罚款及其他方面带来的风险损失。

9.控、参企业还要做到

(1)对所控、参煤炭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监督其建立建全规章修订制度,梳理制度与索引制度。(2)对受控煤炭企业发展战略、诚信原则、道德价值观等企业文化建设、职责要求、责任分配、授权、人力资源、社会责任、风险评估、经营业绩审查、文件的实施程序、预防控制、检查控制、纠正控制、信息和交流等进行持续性监督。(3)检查所控、参煤炭企业会计信息,特别是损益的真实性,督促所控、参煤炭企业严肃查处各种弄虚作假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防止商业贿赂的发生,以避免此方面产生的风险损失。(4)关注营销费用的管理和使用。(5)评价所控、参煤炭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检大经营决策及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增强管理意识、责任意识和效益意识。(6)关注所控、参煤炭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查、分析和评价企业资产的质量状况和保值增值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凭证。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5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发展的煤炭行业发展之路。以煤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为切入点,建设规模煤矿企业,做大煤炭产业,强化行业管理,加强安全监管,构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改善矿区环境,打造平安矿业。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努力把煤炭产业建设成全县骨干产业。

(二)发展目标

1、发展目标。到2011年,全县煤矿企业总数控制在23家以内。生产规模162万吨,年产原煤125万吨,实现年产值2.5亿元,税费收入5500万元。

2、加快产业集中和关联建设步伐。启动建成1个年产30万吨矿井,其他22个矿井年产原煤均达到6万吨以上(含6万吨);力争兴建煤矸石火力发电厂1家,使原煤加工转化取得突破。

3、提升资源回采率。逐步使薄煤层达到85%以上,中厚煤层达到80%以上,厚煤层达到75%以上。

4、安全生产明显好转。煤矿安全基础条件基本完善,80%以上矿井建成安全质量标准矿井;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2人以下;矿井瓦斯得到有效治理,矿工生活条件和矿井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三)基本原则

1、市场导向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大力培育和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和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煤炭开发利用管理水平。

2、与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县内煤矿分布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煤炭资源实际情况,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3、布局优化合理的原则。调整优化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促进煤矿重组联合、改造、提高,培育规模化煤炭企业。

4、勘查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形成有效保护和节约资源与合理开发的良好秩序,实现煤炭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5、“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煤炭生产的准入条件,提升科技兴安水平,加大安全投入,全方位、多角度预防各类煤矿安全事故发生。

6、综合统筹的原则。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既要追求经济效益,也要统筹比较效益和环境效益,要加强对基础设施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社会协调、稳定、持续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

(四)强化监管部门责任意识。县安监局是全县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科学制定煤炭行业发展规划,督促煤炭企业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程和设计规范,确保煤炭产业安全发展。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县煤炭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其职责是对煤矿企业进行登记注册管理,监督煤矿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以及在登记中弄虚作假、虚假出资、擅自转让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县煤炭产业健康发展。

县国土资源局是全县煤炭资源主管部门。其职责是科学合理编制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严格按规划组织开发,核实各煤矿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制止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县卫生局是煤矿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对煤矿企业职工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同时对煤矿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严厉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安部门要严格民爆物品的管理,对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实行严格监管。

电力部门在煤炭企业取得安监部门正式核发的开工令后按有关要求供电,同时配合煤矿企业做好双回路供电工作。

水利、水保、林业、环保等部门各自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和服务。

(五)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煤炭监管部门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编制煤炭开发规划、项目审查、设计资源的审核时,须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作为批准时的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探矿权设置方案时须征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意见,作为批准时的依据。

(六)加强煤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全县煤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严格按照省安委会批复的《巴东县煤矿关闭整合方案》实施,按要求及时关闭3万吨以下的矿井,吊销所有关闭煤矿各种证照,停止井下一切生产活动,在关闭的基础上再进行整合。整合按收购、兼并、出让三种方式进行。凡拒不整合的矿井一律停止各种证照的年检和换证,主体矿井生产到采矿许可证到期时,自行关闭。达成协议的整合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启动整合。

(七)加强煤炭资源勘探管理。允许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按程序取得探矿权,探矿权的设置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向省国土资源厅函告。已取得探矿权的法定单位(或个人)在勘探开工前必须向有关部门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煤炭资源勘探企业必须严格按设计方案探矿,严禁圈而不探、边探边采、以采代探。超过批准期限的,就视为业主自动放弃。凡涉及坑探工程的勘查项目,在实施坑探作业前,应提交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的坑探工程安全施工设计,落实责任制和责任人,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备案,否则,一律不得实施坑探作业。

探矿期间由县国土资源局和所在乡镇负责安全管理,县安监局监督。

(八)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矿业权的设置,要符合省、州、县的矿区开发总体规划和煤炭勘查规划,要保障矿区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要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保护和节约煤炭资源。严格控制矿井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煤炭行业技术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督促企业采用正规的采煤方法,合理的开采顺序,适当的开发强度。煤矿新建和技改项目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依法取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九)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坚持建设规模与资源储量和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原则。一个矿区内按设计标准有偿取得后的剩余储量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煤矿生产中严格执行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滥采。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县国土部门对回采率和煤炭储量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规范煤炭运输和码头管理。按照安全、有序、环保的原则,统一规划全县煤炭运输和码头建设。严禁超限超载运输,对不符合运输要求的要责令煤矿业主整改,对不符合规划的煤码头,要限期恢复原状;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煤码头,要依法严肃处理。规划批准的煤码头,应同时具备生态保护、污染治理、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监督执行。对已造成的污染,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治理。

三、加强综合治理,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一)构建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行“四个一”煤矿安全机制,即一名分管领导、一套专班、一辆专车、一年四季抓安全监管。保证每月对高沼矿井不少于1次,其它矿井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建立乡镇煤矿监管体系,产煤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煤矿监管专班,保证对矿井每月不少于2次的安全检查。加强乡镇人民政府驻矿安全员和县安监局委派技术员管理,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保证对矿井日常安全监管。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煤矿企业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5人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落实班组安全监管责任人员。

(十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各产煤乡镇、煤炭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各产煤乡镇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行政首长负责制;煤炭管理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从矿长到班(组)长到煤矿工人都必须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凡发生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好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天,矿长、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天。认真落实安全办公会议等各项规章和制度。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十三)加大煤矿安全投入。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维简费,由企业建立专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以“一通三防”和水防治为重点,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夯实安全基础。落实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由部门代收县财政局代管。落实好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煤矿企业必须给每个工人保足2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

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有关部门收(提)取和使用的安全生产相关费用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审计。

(十四)提高瓦斯防治水平。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煤炭主管部门,涉煤乡镇要指导监督瓦斯治理工作。所有煤矿按规定配齐瓦检员、配备光学瓦检器、瓦斯报警仪并发挥其作用,认真执行“一班三检”、“一炮三检”制度。既要重视高沼矿井的管理,也不能忽视低沼矿井安全,建立完善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防体系。

制定完善监控管理制度,使瓦斯远程监控真正发挥作用。2008年前所有煤矿按规定要求安装三级瓦斯监控系统,并确定专人负责井上井下的管理,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五)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煤矿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长效机制,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井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验收。

(十六)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聘用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要求保管、使用民爆物品,确保民爆物品不流失和民爆物品事故不发生。2007年10月底前,所有煤矿必须修建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民爆物品仓库。

(十七)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炭管理部门要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分批达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是:2007年底达到10%,2008年底达到30%,2009年底达到70%,2010年达到80%。

(十八)依法打击、取缔和关闭非法煤矿(井)。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安监、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煤矿(井)。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取缔、关闭非法煤矿(井)的第一责任,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关闭非法矿井,发现一处取缔一处。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决定、干扰破坏行政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提高煤矿职工安全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职业病防护、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对煤矿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实行强制培训,落实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煤矿企业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每个煤矿企业要建立符合要求的安全教育室,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形成完善的安全教育培训体系。严格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专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负责持证监管。

(二十)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积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淘汰落后的采掘方式,推行壁式开采和金属支护。各矿井要装备瓦斯监测报警断电系统,完善可靠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二十一)加强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县矿山救护队规范化建设,确保达到省级资质标准。支持枣子矿区、二等岩矿区、野三关矿区、江北矿区分别设立一支辅助救护队。县救护队按照“加强训练,严格管理,主动预防,积极救援”的总体要求,按规定进行装备和训练。建设和运转经费主要从救护费中解决。县救护队每年与企业签订救护协议,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收取救护费。辅助救护队要配备专人和必要的设备设施,经费由所在煤矿自筹。严格按标准征收矿山救护费用,确保机构运转正常。

(二十二)加强税费征管,实行“一站式”收费。县发改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是“一站式”收费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是征收的责任单位。“一站式”收费项目和年度计划由县人民政府分年度下达到各乡镇。“一站式”收费分月收取,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后上解到县财政局。“一站式”收费分配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具体研究制定。实行“一站式”收费后,各职能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收费项目的检查。各煤矿企业应规范财务核算,严格发票管理,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实际产销量超过核定量20%的,应主动申报补缴地方税费。税务部门有权对偷税行为和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以人为本,建设平安矿区

(二十三)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办理和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环保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废弃物、采煤沉陷区治理,确保环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凡因煤矿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问题,经权威部门认证,按照“谁引发、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地灾治理和相应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具体的管理办法另行文)。

(二十四)提高职工劳动保障水平。提高煤矿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和机械化程度,改善作业环境,减轻职工劳动强度。按规定保障井下工人劳动保护用品的正常发放。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所有矿井按规定设立综合防尘系统。

(二十五)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和质量。煤矿企业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水平;要加大矿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改善矿区环境。所有煤矿“两堂一舍”建设达到标准,改善职工生活和居住条件。

(二十六)稳步推进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文化活动。加强对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安全理念、安全态度的教育和引导,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指导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激励广大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把安全文化渗透到职工的劳动和生活中,使“重视安全、珍爱生命”成为职工的自觉意识。

(二十七)维护矿区稳定。在规划和建设中,对有资源的乡镇科学规划,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煤炭资源开发,解决当地群众的基本生活用煤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为当地富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煤矿企业大量招用劳动力从事井下井上各项工作,为从事运输工作的提供煤炭资源等多种形式加以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稳定和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矿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五、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八)组建煤炭企业协会。按照“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煤炭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服务”的宗旨,组建煤炭企业协会。协会由企业组建,县安监局监管。协会是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发挥服务和自律功能,推动煤炭行业技术与管理进步和巴东煤炭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九)预防和惩治腐败,为企业创造宽松发展环境。规范部门收费、检查、处罚行为,为企业创造宽松发展环境。涉煤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行政,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不准在煤矿及其他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要加大对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继续清理和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

(三十)搞好协调配合,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安监、国土、公安、工商、卫生、电力等涉煤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保持沟通、整合资源、搞好配合,为煤矿企业的办证照、年检、项目审批、技术服务、产品市场营销规范以及其他方面实行公开承诺,提高办事效率。

(三十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按照思想好、作风硬、责任强、业务精、法律熟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加强行风建设,强化忧患、实干、执行、自律意识,养成勤勉敬业、求真务实、雷厉风行、廉洁奉献的作风。煤炭安全监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搞好衔接和沟通。重视关心煤炭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其它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煤炭开采企业 合法权益 权益保障 赔偿纠纷

作为发展中国家和人口大国,我国也是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1],煤炭生产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煤炭消费也是保障我国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能量来源。未来很长时间内,煤炭等化石能源仍是我国能源结构的支柱,煤炭资源开采活动依旧会持续[2]。然而,长期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破坏了矿区的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如何利用法律工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社会因素影响,成为煤炭开采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1.权益纠纷案例

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发生的实例,对煤炭企业如何进行合法权益保护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煤炭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成长提供支持。

1.1案例背景简介

由于国际能源日益紧张、社会经济不断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对煤炭资源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多[3],煤炭开采企业也加大了煤炭资源的开发。文中案例中涉及到的煤炭开采企业(以下简称A煤炭公司),属于某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地质矿产部门依法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属于合法经营的国有大型矿业开采类企业。

1.2案例纠纷产生

纠纷案例的问题主要集中在A公司是否对某新型墙体材料厂(以下简称B材料厂)墙体开裂负责,并进行经济赔偿。以时间顺序为主线,将纠纷发生过程简介如下:

1986年,A煤炭公司所在矿区被国家批准立项开发,1992年A煤炭公司经国家计委批准开始矿井建设;1996年,该矿区被国家计划委员会定为试点矿区;2002年,煤矿建成试运营,2003年正式投产;2007年,B材料厂在原有某窑厂基础上改建而成;2009年,B材料厂厂房裂缝、变形,生产环境受损;2010年,B材料厂要求A煤炭公司对厂房损坏进行赔偿。

A煤炭公司和B材料厂双方针对是否进行赔偿存在不同意见,双方各持己见,出现矛盾。最终,B材料厂以要求赔偿为由将A煤炭公司诉至法庭。

1.3不同社会观点

关于A煤炭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社会上存在两种观点:一方认为应该进行赔偿,另一方认为不应该赔偿,双方各有理由:

1.3.1认为应该进行赔偿

该观点认为A煤炭公司由于进行煤炭资源开采,造成地质环境发生变化,对B材料厂厂房产生破坏性影响,属于对材料厂的财产造成了破坏,应该进行赔偿。

1.3.2认为不应该赔偿

该观点认为A煤炭公司进行煤炭资源开采是经过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合法生产活动,而B材料厂在厂房建设时未充分考虑建设选址可能对后期房屋带来的影响,不应该要求赔偿。

2.合法权益保障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也越来越健全[4]。各项社会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针对煤矿开采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展开了思考,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制度,以保证社会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

2.1法理分析

为解决煤炭开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冲突,保证我国煤炭工业和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国家和地方政府均有针对性地先后出台了很多政策和法规。针对该案例,结合法理进行分析如下:

2.1.11980年,《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中提到:“现有生产、在建的矿井及国家已批准建设的规划矿井井田内,未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局同意,不得兴建居民点、工厂、小煤矿以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否则,煤矿不负责搬迁、补偿”。

A煤炭公司于1992年便经国家计委批准,正式开工建设矿井。而B材料厂是于2007年在原有窑厂基础上改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B材料厂项目未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局同意,项目建设不符合程序,A煤炭开采企业不承担补偿责任。

2.1.2 1983年,《国务院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对影响一九八三年原煤生产的压煤村庄,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煤矿在报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局批准,并报告当地各级政府和通知公社、生产队后,可以自行采煤。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及后果应由当地政府和拒迁户负责,煤矿不负具体责任”,并且再次提到“现有生产、在建矿井及国家已批准建设的规划矿井的井田范围内,未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同意,不得兴建居民点,工厂,小煤矿以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否则,煤矿有权进行正常开采、由于采煤引起的建筑物的破坏,煤矿概不负责。”

1992年,A煤炭公司获得国家计委批准开始建设矿井时,本案中的窑厂应该按照程序,进行搬迁或拆迁,而2007年却再次改建为B材料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规定,B材料厂的建设未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同意,A煤炭企业由于正常生产活动依法的建筑物的破坏,可以不承担责任。

2.1.3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

B材料厂是2007年在原有窑厂改建的,在建设前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出具地质矿产部门的证明进行报批,也并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不符合项目建设程序。

2.1.4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A煤炭企业生产过程中所占用的矿区,早在1986年就被国家批准立项开发,1996年又被国家计划委员会定为试点矿区;而B材料厂在2007年未经相关单位批准审核,未向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擅自在原有窑厂基础上改建,导致材料厂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2.1.5 1996年,我国《煤炭法》中,第二十条规定:“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第六十条也再次明确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A煤炭企业1992年正式投入矿井建设时,已经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相关的土地补偿和安置工作,而B材料厂2007年改建时,未与A煤炭企业协商,擅自占用国家已批准煤矿土地上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其行为已经违反我国《煤炭法》。

2.1.6 1998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A煤炭企业在投资矿井建设时,经过国家计委批准,在相关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于2002年投产运营,其行为属于合法的社会生产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被外界人为因素打扰。

2.2案例评价

结合相关概念和相关法理分析,对本案例做出如下评价:

2.2.1 A煤炭企业不应承担责任

我国于2003年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第二条中对地质灾害进行了定义“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同时在第五条中还规定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在本案例中,因煤炭资源的开采造成的地面沉陷,地表房屋开裂属于地质灾害;然而,由于A煤炭企业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合法生产活动,而B材料厂却违反了《煤炭法》,本案例中的地质灾害不应由煤炭开采企业承担。

2.2.2 A煤炭企业合法权益应当受保护

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另外,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煤炭法》中,第七十三条也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并且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A煤炭企业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获取土地使用权和煤矿开采权,而B材料厂未经过A煤炭企业的同意,擅自在本应拆除的窑厂基础上改建厂房,并以财产损失为由,要求A煤炭公司进行赔偿。B材料厂的行为已经违法了我国《煤炭法》的相关规定,扰乱了煤炭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A煤炭企业将具有对其追求法律责任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结论

通过结合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A煤炭企业和B材料厂的纠纷案例进行分析,认为A煤炭企业不应该承担材料厂厂房损坏的责任,不应予以赔偿,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要求B材料厂按时搬迁厂区,必要时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为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我们国家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法律机制、加强社会法律知识普及,让更多的人们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保证我国煤炭工业和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徐亮.2010年、2015年中国煤炭需求预测研究[J].中国煤炭,2011年第5期:17-21.

[2]牛艳春.煤矿区土地复垦的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8年第36卷第15期:6452-6453.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7

关键词: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02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现在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不仅仅是经济竞争了,而是包含多方面、多领域的综合性竞争。在这一大背景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现今,社会责任已经日益成为影响企业品牌知名度和增强企业客户忠诚度的重要因素。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日益重视,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日益被赋予新的内容。因此,加强煤炭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这一概念自产生起,就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在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问题上,不同学者,不同流派之间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观点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指的是企业在一定环境下,对利益相关者以及整个社会应该承担的与自身经济状况相适应的,包含经济、法律、社会、伦理等多方面的责任。

煤炭企业是我国的重要支柱企业,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煤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因此,煤炭企业有着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社会责任内涵。我国煤炭企业社会责任指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炭企业对其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环境、社区、消费者、供应商、竞争者、股东、债权人、员工等)承担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以创造企业价值,实现煤炭企业与利益相关方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煤炭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一)煤炭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是响应国家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向全社会宣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越来越重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曾经明确指出:“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形成人人促进和谐的局面。着眼于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要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由此可见,煤炭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是其响应国家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二)煤炭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是其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客观要求

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利益以至全社会公众利益得到保护,这样,企业能够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支持,能够提高本企业的竞争力。践行社会责任还能够培养客户忠诚度,提高企业市场地位。特别是像煤炭企业这种对社会影响大的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更能够显著提高其自身竞争力。

三、我国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现状分析

(一)我国煤炭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所取得的成就

2007年,我国的神华企业第一次公布了规范的煤炭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在以后每年连续社会责任报告,塑造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两年后,中煤等20多家企业相继社会责任报告。

此外,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还专门组织对煤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调查,通过调查报告,可以看出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明显增强。近些年来,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大为好转,煤矿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大幅下降。煤炭企业在履行法律责任方面,表现也比较积极,大部分企业都认同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积极执行。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此外,越来越多的煤炭企业尝试开展有效的环境保护活动。

(二)我国煤炭企业践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煤炭企业在践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煤炭企业缺乏履行社会责任的持久动力

鉴于煤炭企业对经济对社会的重大影响,全社会对煤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期望较高。然而,很多煤炭企业仍然对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着很片面的看法,不能够充分理解践行社会责任的价值和意义。一些煤炭企业仅仅是在政府部门的要求下承担社会责任,而缺乏承担社会责任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从而导致这些煤炭企业缺乏履行社会责任的持久动力。于是很多企业将履行社会责任当做一种任务去完成,只是应付性地去承担社会责任,其效果可想而知。

2.煤炭企业没有完整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相关经验表明,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建立是社会责任工作有效推进的重要基础。而我国煤炭企业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缺乏足够的理解和认识,因此,无法建立社会责任的管理和推进体系。此外,很多企业出于公关目的,对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建立不感兴趣,而热衷于对外宣传。目前,我国大部分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这些企业仅仅完成了安全生产体系、节能环保体系等部分体系的建设,远远没有形成统一的社会责任管理推进体系。

3.煤炭企业较重的负担影响了其履行社会责任

由于历史原因,煤炭企业承担了很多企业办社会的责任,直到目前,很多企业仍没有完全卸下这部分包袱。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企业承担了过重的经济负担,使企业面临很大的压力,在这一情形下,煤炭企业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去从事其他活动,将很难承担其他社会责任。煤炭企业过重的负担,阻碍了其践行社会责任。

4.煤炭企业在践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不平衡性

在我国,大型煤炭企业与中小型煤炭企业之间,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数量较少的大型煤炭企业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处于领跑地位,这些企业在安全措施、员工待遇、慈善、履行法律责任和对外捐赠等方面,都做得比较好,较好地践行了社会责任。大企业由于其规模庞大,资金实力雄厚,在履行社会责任问题上具有较大的优势。而相比之下,一些中小型煤炭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资金不足,利润少,因此并不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与一些大型煤炭企业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总的来说,由于众多中小型煤炭企业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表现较差,我国煤炭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仍然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

四、如何让煤炭企业更好地践行社会责任

要让煤炭企业更好地践行社会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等多方进行努力。企业社会责任看似是由企业来承担的,但事实上,企业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展的,需要政府提供一定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才能有效地践行社会责任。

(一)从政府层面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建议和措施

政府要从法律和制度方面为煤炭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给予保证,为这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1.政府应该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对煤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有效的约束

2005年10月27日,我国颁布新的公司法,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十七条也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对促进我国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新公司法中虽然明确提出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但是我国其他一些法律对这一问题涉及的较少。因此,我国政府和立法机构应该积极加快制定全面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法可依,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

2.建立科学的煤炭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对煤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需要一个科学有效的煤炭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煤炭企业践行社会责任行为进行评价,可以披露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促使这些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建立科学有效的煤炭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首先必须将各煤炭企业纳入评价体系之中,并且要积极动员政府审计部门、环保部门、司法部门等参与评价活动中,这样才能更好地评价企业的行为。其次,要确定评价的内容,要确定煤炭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内容,首先必须界定好煤炭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煤炭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既包括股东、员工、社区、政府、债权人、消费者等,也包括环境。因此对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内容应该包括对股东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对社区的责任、对政府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和对环境的责任。第三,还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指标评价体系,这样才能将评价活动量化,便于比较和分析。例如,可以根据利益相关者诉求,设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为满足股东利益,设立股利增长指标,为了保护环境,设立“三废”减排指标等等。

3.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教育

要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社会责任教育,对煤炭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教育,归根到底,是让企业中所有人形成一种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要对企业员工进行教育,重点抓好三个方面教育:一是危机教育。危机感同责任感是有密切联系的。趋利避害是任何人或组织的共性,谁都害怕危机,有危机感就会有责任感,甚至产生排除万难去克服危机的强烈责任感。由危机产生的责任感,有时会激发出难以想象的能力,创造出超乎寻常的伟业。二是典范教育。进行实事求是的宣传,注意把先进性与广泛性较好地结合起来,防止先进人物奉献与索取的过大反差。三是事故教育。用事故教育来是树立企业的责任感。如煤矿的火灾安全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顶板塌陷事故、透水事故等等,给人的印象往往异常深刻。

(二)从企业层面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建议和措施

作为企业,要将社会基本价值与其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联系在一起,这样方能有效地践行社会责任。

1.煤炭企业应该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煤炭企业践行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响应国家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企业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良好影响,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而要让煤炭企业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关键是要让企业领导形成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只有企业高层充分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能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上升到战略高度,引领整个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效践行社会责任。否则,企业社会责任将成为一纸空文,因缺乏有效动力而难以实施。

2.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发展战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意义显得越来越突出。国内学者陈明已经提出“责任性战略”的思想,即企业应以承担社会责任为愿景,诚信经营,热爱员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以塑造具有高度亲和力和感召力的企业文化,更加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创立有利于与企业发展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煤炭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应该积极主动采取社会责任战略,将社会、环境以及其他一切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融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之中。

3.培养践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作为一个企业的价值取向和共同行为准则,是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它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作为煤炭企业,其企业文化是指导和约束煤炭企业整体行为以及员工行为的价值理念,是煤炭生产经营一切活动的思想核心。培养煤炭履行社会责任的文化,一方面要以人为本,改善企业员工的福利条件,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另一方面,要加强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总结

当今社会,企业社会责任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煤炭企业虽然在践行社会责任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要加强煤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须从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努力,就政府方面,要制定相应的、促使煤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煤炭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还应加强对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的教育;就企业而言,要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之中,并培养践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

参考文献:

[1]李勇.煤炭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J].煤炭经济研究,2012,32(3).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8

关键词:兼并重组煤矿 安全生产问题 研究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煤炭生产和消费国,煤炭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40%左右,但我国煤炭行业的现代化水平一直较低。煤炭产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解决煤矿“多小散乱”的煤炭生产格局,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山西省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目前,山西、河南已基本完成了煤矿兼并重组工作,云贵、内蒙古、山东等地的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都正在加速进行。随着我国煤炭行业兼并重组范围的不断扩大,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在实现生产规模化的条件下,能否带来经营集约化和采煤安全化的问题正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如何并且在多大程度上确保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重要研究课题。

1 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在生产规模扩大化的同时,安全管理工作更加复杂和艰巨,对提高兼并重组后的煤矿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和矿区范围迅速扩大,同时生产的矿井、工作面和矿工人数更多,倘若兼并重组后的“大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没有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其后果将比小煤矿更严重。因此,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不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而且对提高整合后的煤矿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2 煤炭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一般以国有或国有控股煤矿为主体,而国有煤矿普遍存在着管理粗放、人浮于事、效率不高等问题,尤其是目前一些国有煤矿专业人员严重不足、作业人员素质严重低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难以落实、煤矿安全人才队伍建设严重滞后。从全国来看,特大矿难大都发生在设施完备、安全投入巨大的国有大型煤矿。近年来,我国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煤矿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也揭露了当前我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此,社会上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能否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所以,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的安全生产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1.3 我国煤矿煤层条件复杂,煤炭赋存条件差。我国约91%的煤矿是井工开采,在世界主要产煤国家中开采条件最复杂,受水、火、瓦斯、煤尘等自然灾害威胁严重,防灾抗灾难度加大。大量被兼并的小煤矿技术落后、管理混乱、机械化程度低、装备水平差、安全欠账较多,实现安全生产难度很大。特别是大量的中小煤矿没有相对独立的整块煤田,绝大部分开采的是大煤矿的边角煤,矿与矿之间多被采空区阻隔。尽管分布在各大生产矿井周边的小型煤矿目前已纳入整合范围,但长期以来,小矿井数量开采底数不清,并且存在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私采滥挖行为,很难在较短时间内摸清采空区范围和积水、火区情况,存在大量安全隐患和诱发灾害因素,这些在客观上给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矿井机械化生产水平造成了障碍。

1.4 过去有的企业只注重兼并重组的过程,而不注重兼并重组后的内部整合工作,从而不能带来人力资源、组织和制度、文化上的协同效应所产生的安全管理效果。当前,许多小煤矿老板对兼并重组持有抵触情绪,行动上消极应付。一些国有矿迫于行政压力,表面上并购了小矿,其实很不情愿。为了应付兼并重组,有的只是口头上达成协议,或者拟订协议,形式上小矿归大矿所有,但是实际上这些小煤矿还是相对独立地存在着,还是各自经营。有些地方还存在地方保护,增加了小煤矿整合重组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

1.5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特别是兼并重组后企业管理成本相应地增加,这些势必都会导致企业安全投入的减少。当前主体企业面临着小煤矿的改造、采矿设备的升级等费用和退还被兼并企业资源价款及固定资产的压力。比如,根据目前机械化生产建设的要求,每提升15万吨产能大约需投入资金3000多万元。这样,要达到要求的生产能力,每个矿井都需投入大量资金。

1.6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能力亟待提升,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和制约的煤矿安全规制亟待完善。当前,监管监察机构职能设置与分工不尽合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执法职责部分重复,对煤矿安全工作采用的考核方法不科学,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严重不到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我国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所采取措施(包括提高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关注安全技术、健全煤矿安全规制、加大对事故的追究力度、建设安全文化、重视安全培训等)的效果并不理想。倘若各级政府再放松对兼并重组后煤炭企业的安全督察,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心和安全责任制不能统一,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也就难以落实。

2 提高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对策措施

2.1 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产业调整的政策要求,加快煤炭工业集约化发展步伐,着力推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二是要准确把握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工作重点,做好瓦斯治理、水害治理和防火治理等工作,切实抓好整合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三是要切实加强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组织领导,落实整合责任,加强政策研究,加大督查力度,开展反腐倡廉,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有效开展。四是要加强各煤炭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的责任意识。在推进兼并重组整合中,主体煤矿企业及其各煤矿都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齐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增强新形式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2.2 切实做好兼并重组煤炭的资源、组织、制度和安全文化的内部整合工作。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决不是简单的企业合并,扩大生产规模,其核心应是提高煤矿技术和管理水平。由于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完成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客观因素依然存在。因此,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要从实际出发,做好资源、组织、制度和安全文化的内部整合工作。特别是要在做好矿井灾害预防和提高矿井机械化生产水平的前提下,推进煤矿安全文化的整合和建设工作,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与安全文化层面可能发生的冲突,注重组织整合后的安全文化的整合,消除“安全文化冲突”风险,以产生“1+1>2”的协同效应。

2.3 强化煤矿管理者的安全意识,严格落实企业各层次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应该加强煤矿企业的高层领导和各级管理者安全责任意识教育。要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角度,在强制的基础上把企业各层次的安全生产责任心和安全责任制统一起来,把安全履责和问责结合起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企业各层次责任主体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当前,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要严格加强对过渡期生产矿井的安全管理,确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凡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重新组织复产验收,对不符有关政策及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确定的关闭矿井和未保留矿井在未关闭移交之前,要安排专人盯紧看严,特别对尚未实质性接管的各类矿井更要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2.4 继续深化煤炭企业改革,转变煤炭经济发展方式。由于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一般以国有或国有控股煤矿为主体,而国有煤矿目前仍以粗放型发展方式为主导,企业行政化、机构臃肿、管理效率低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煤炭企业必须把行业发展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煤矿工人素质的轨道上来,以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实现煤炭行业的可持续稳步发展。通过优化人才生活和工作环境,强化煤矿矿工的培训,强化安全教育,特别是加强组织学习,增强遵章守纪的意识,加大安全投入力度,不断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矿井安全科技水平,提高煤矿安全事故防范能力。要不断学习和采用现代企业科学管理制度,加强煤矿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安全投入,建立本质安全型矿井,不断地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范文9

[关键词]煤炭行业;危机;危机管理;安全生产

Abstract:Despiteallthecontinuouseffortstoimprovesafeproductioninrecentyears,collieryaccidentsstilltakeplacefrequentlyinChina,duetotheweakfoundationandtheinsufficiencyofsafeguardinthisregard.Nevertheless,theapplicationofthecrisismanagementtheoryincoalindustryhasnotyetcalledforthpublicconcerns.BasedontheintroductionofthecurrentsituationofcoalindustryinChinaandthecausesoffrequentaccidents,thethesisaimsatconductinganinstructivediscussionabouttheapplicationofthecrisismanagementtheorytothecoalindustry,andproducingcountermeasuresandsuggestionstoallkindsofexistingcrises.

Keywords:crisis;crisismanagement;coalindustry;collieryaccidents;safeproduction

近年来,煤炭行业的生产事故频频发生,以2007年为例,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网站上的年度事故通报中可以得知以下数字:3月10日辽宁抚顺矿业集团老虎台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29人死亡;4月19日河北峰峰矿业集团大淑村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7人死亡;5月5日山西临汾蒲邓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8人,另有2人下落不明;2007年8月17日山东华源煤矿发生特大泄水事故,死亡172人(注:①参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这些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国际上也造成了重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危机管理在煤炭行业中的应用研究已是十分紧迫,它关系到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对危机的认识,了解其特点及其产生的诱因,学习和借鉴国外危机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经验,在此基础上深化对危机管理的研究,探索其管理规律,提升政府危机管理能力,促进煤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一、煤炭行业危机成因分析

(一)理念上的危机

各级政府、煤矿管理者以及基层职工的危机意识普遍淡薄,认识不到煤炭行业潜在危机爆发的危险性,这是目前煤炭行业危机管理现状的一个最为深层和根本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纳入危机管理范围的突发事件还不多。目前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纳入危机管理的只有屈指可数的几种:火灾、洪水、地震、传染病、核辐射和社会动乱,对于其它的突发性事件我国基本上是事发后才临时采取应对措施,缺乏长效的管理,更不用说纳入法制轨道,进行危机管理;另一方面平时缺乏教育培训和实践演习,致使社会民众在突发事件来临时缺乏自我救助的能力,煤炭行业更是如此。以2006年5月18日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特大透水事故为例,该矿批准开采煤层为4号煤层,但开采者非法越层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超定员下井,擅自越层开采8号、14-1和14-2号等煤层,组织大量人员下井,并在14-1号煤层越界至同煤集团燕子山煤矿矿区范围,盗采其资源,与燕子山煤矿采空区贯通,造成了特大透水事故。这起事故是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日常管理混乱,缺乏危机管理意识的典型案例(注:②参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事故查询系统的事故分析:8090/iSystem/shigumain.jsp.)。

(二)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危机

煤炭行业危机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系统管理工程,离不开社会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团结协作。虽然目前我国在一些领域建立了专业的危机检测与预警机构,但社会各部门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还不能做到密切配合,形成协同作战的格局。究其原因:一是现行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在客观上造成了各个部门往往只对自己的主管上级负责,唯上级主管部门命令是从;二是部门利益的差异使有的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对一些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采取抵制或不予配合的态度;三是法律授权不明确。我国目前还没有就突发事件在法律上对相关部门进行特别授权,这使有关部门针对突发事件采取特别措施后得不到其它部门的理解和配合。

从组织管理看,各应急部门的垂直突发危机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较为完备,但各部门横向之间的职责分工关系并不十分明确,职责交叉和管理脱节现象并存,缺乏统一协调。由于相互之间并没有形成制度化的信息通报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一方面灾害主管部门时常感到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紧缺;另一方面感到协调困难,其他部门现有应急力量和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资源闲置。启用应急指挥部虽可弥补这一缺陷,但其他应急管理阶段的协调问题并未得到真正解决。因此,加快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已成为应急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风险评估不足,预警机制不健全

为了避免事故,政府部门、煤炭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监测体系,加强对煤炭行业灾害风险的监测,开展有关灾害风险的预报预警工作。但从全行业看,对灾害风险信息的综合利用、评估和趋势预测则有所不足,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也不健全,不利于实现超前预防和早期预警。例如,山东华源煤矿“8.17”特大透水事故发生的前一天即16日已经下大暴雨,汶河的水位已经到达警戒线,但煤炭部门、煤监部门、气象部门、水利部门等各部门都没有意识到汶河支流柴汶河对煤矿的威胁,敏感性不强,即风险评估不到位,预警机制不健全,致使洪水泄入井下,172名职工遇难。

(四)信息沟通和共享欠缺,社会参与程度不高

由于信息公开制度的缺失,突发事件发生后,一些政府官员出于各种考虑,往往封锁消息,甚至编造谎言欺上瞒下、谎报虚报情况。这是我国在危机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其结果是造成全社会范围内谣言四起,并引起民众的心理恐慌。煤炭行业的信息沟通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煤矿灾害风险信息报告的标准、程序、时限和责任不明确、不规范,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瞒报、缓报、漏报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二,煤炭企业和相关部门各个应急信息系统相互分割,缺乏互通互连,难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三,缺乏综合性的煤矿信息平台和分析机制,无论是在信息收集汇总方面,还是在综合评估和预测预警方面,都有所欠缺。提高煤炭企业危机管理能力,需要有全社会的参与,各种非政府公共部门、社会组织、社区、企业、新闻媒体和公众在危机管理中都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各个方面的参与程度都不高。

(五)缺乏完整和统一的危机管理的法律、法规

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危机管理经验之一是有一个比较全面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框架,在应对紧急事态方面有法律依据和支撑,政府、公民、相关的社会组织各自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法律有基本的甚至是详尽细致的规定,使得危机的处理有章可循。而我国目前却没有一部完整和统一的法律,各地方也没有专门的危机管理的法规,只有一些零散的针对某类危机事件的管理制度。这就使危机管理缺乏法律保障,危机管理不科学、不规范、不得力,而且危机处理中的人为因素过重,行政干预过多,容易引起各方的分歧,甚至可能贻误最佳救助时机。

二、完善煤炭行业危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政府在煤炭行业危机管理中的作用

1.加强煤炭行业危机管理中决策系统的建设

决策系统是危机管理的核心,主要职能是对如何应对危机做出决策。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煤炭行业的危机管理大部分还停留在从工作经验出发开“碰头会”进行决策的水平。要提高危机管理中决策系统的创新能力,首先要重视煤炭行业及其危机知识基础设施的应用。危机决策者要充分利用各级煤炭院校、培训机构、研究实验室、电信网络、图书馆、数据库等设施系统,完善决策研究的科学方法,将危机决策引入专门化的轨道。其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危机决策者要积极顺应科技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信息技术发展和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利用高新技术进行信息的搜集、储存、提取、分析和交流,提高危机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程度。煤炭行业建立危机决策支持系统“不是要代替管理方面的判断,而是去支持这项工作,并且使决策过程更加有效益”[1]。再次,要创新决策方法,应成立专门的独立组织机构,公开甄别煤炭行业危机诱因,建设危机事件(矿难)“案例库”,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杜绝类似灾难、事故的发生,并结合实际,为煤炭行业危机决策和管理提供新的方法。

2.建立健全煤炭行业危机管理的控制机制

在煤炭行业危机管理体系中,组织机构设置、决策机制和控制机制是实现危机有效控制的基础。而控制机制在煤炭行业危机管理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完备程度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政府危机管理体系的成败。管理学中把控制工作按时序划分为前馈控制、现场控制(或实时控制)和反馈控制[2]。依此类推,也可以把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中的控制机制划分为前馈控制、现场控制和反馈控制。

前馈控制也即预防性控制。政府危机管理的最理想状态是将危机消灭在萌芽或潜伏时期,政府应“使用少量的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的钱治疗”[3]。当然前馈控制并不能消除所有的危机,但它可以为危机的现场控制制造良好的条件和赢得宝贵的时间。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中的前馈控制系统的构建主要包括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制定危机反应和恢复计划、举行反危机演习与培训等三个部分。现场控制也称实时控制,反映到政府危机管理过程中也即政府对具体危机事件的管理,它主要包括危机开始阶段的应急管理、危机发展阶段的反应管理和危机结束阶段的恢复管理三个部分,即矿井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抢险和事故后的生产秩序整顿。反馈控制亦即政府危机管理评价,通过对政府危机管理进行评价可以发现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并反馈到体系之中,从而不断完善政府危机管理体系,降低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和提高对事故处理的效率,就煤炭行业而言可以提高整个煤炭系统预防和处理危机的能力。

3.完善危机管理相关法律体系建设

以法律手段来处理煤炭行业危机事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和对策。近年来,我国虽先后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例如《安全生产法》、《煤炭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等,但这些法律本身的部门管理色彩较浓,缺乏对政府各部门间、政府和社会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的规定。在应对高频度的以及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炭企业紧急事件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4.建立长期相对稳定的专家咨询机制

煤炭行业是特殊行业,技术性非常强,在危机决策中,专家不仅可以弥补决策者知识、经验、能力和体力的不足,而且在决策的各个阶段都可以为决策者提供专业性、技术性以及决策方法等方面的咨询意见。然而目前参与政府危机决策的专家大都是“临时征召”、“仓促上阵”,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这不仅不利于专家作用的发挥,影响危机决策的质量,而且也不利于专家对危机相关领域的跟踪研究。针对这种状况,我国应建立长期相对稳定的政府危机管理专家联系制度,分级建立煤炭行业专家库,并按学科专长、知识技能等对专家进行合理分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一旦发生危机可直接根据危机类型迅速召集有关专家参与决策,从而提高决策的质量。

(二)煤炭行业(企业)在危机管理中的作用

1.强化责任制,建立健全煤矿责任考核体系

责任制建设是搞好煤矿危机管理的根本性措施。首先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首先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规划、安全目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使企业安全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以安全为重点的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为管理人员晋升、奖励的重要因素,使其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其次要建立并严格落实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必须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再次是要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切忌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应严加审核建井队伍的资质,杜绝井下工程转包,井下工程严禁使用与资质不相符的施工队伍。第四是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跟踪考核。要建立安全生产跟踪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

2.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培植危机意识

煤炭行业危机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在于建设先进的安全文化,这是实现煤矿长治久安的有效途径。强化安全危机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素质是安全文化建设重要的一环。培训中,对安全价值和安全行为准则的灌输、对价值观及行动方式的培育都应是其中重要的内容。安全文化可在企业内部把全体员工的安全需要转化为具体的奋斗目标和行为准则,形成职工的安全生产精神动力,使其从整体上、长远上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升职工的安全素养。安全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尊重人的价值、满足人的需求、实现人的愿望、促进人的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据统计,近年发生的事故有85%以上是由于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只有通过精心构建一种先进、科学的安全文化,才能借助文化特有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扩张力,引发职工安全观念的变化,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安全观,使危机管理工作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丰厚的文化底蕴。

3.发挥非政府组织(煤炭行业管理协会)的作用

煤炭行业危机管理的主体应该是全国和地方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煤炭企业,但不可忽视煤炭行业协会对煤炭行业危机管理的统领、协调和纽带作用。我国的煤炭企业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如果成立这种地域性的行业协会将有利于对地区内的企业规制。2004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也规定“政府不再干预由协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行业协会在煤炭行业的危机管理中可以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可以通过制定和优化煤炭行业标准、推动新技术的应用、加强技术力量的整合、开展应急救援方面的技术比武、开展危机(灾害)治理的经验交流等推动煤炭行业危机管理水平的提升。

4.加大安全投入,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

充足的安全投入是搞好煤矿危机管理的保障,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对提取不足、挪用安全费用、投入不到位的行为,应该追究责任。同时应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由跟班负责人、安监员、质量检查员依据标准对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实现人、机、环境的高度和谐统一,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逐步实现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保证资金投入,制定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预案宣传和应急救援教育,公示应急救援流程,经常开展相关演练,普及事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煤矿的防灾抗灾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5.加强和改进煤矿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

煤炭行业技术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煤矿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要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等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煤矿行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开发机制,建立安全科研机构,配备足够的科研人员,保证安全科研经费,制定奖励制度,特别是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配备专门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员。同时要加强现场技术管理,矿总工程师要定期对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严格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准确、及时标注图纸资料,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对记载矿井开采情况和隐患的技术资料以及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许多矿井就是因为忽视了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技术资料而导致了矿难的发生。

总之,真正解决安全生产问题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既要下大力气解决当前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又要研究影响煤矿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统一,既要抓好当前的薄弱环节,又要治理整改安全隐患,真正建立起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确实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危机管理的特征决定了它区别于一般的政府公共管理。尽管本文应用危机管理理论结合煤炭行业实际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但煤炭行业危机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需要政府部门、煤炭行业、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