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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权论文集锦9篇

时间:2023-07-05 16:22:40

女性生育权论文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1

【关键词】女权主义;国外研究;国内研究

自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妇女运动和妇女研究从西方世界开始勃兴,如今已遍及全世界,妇女的地位有了极大的提高,人们的观念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在女权主义运动中,各大女权主义流派纷纷建立,在运动中表现得非常活跃。

1 五大女权主义流派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1.1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早期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的《为女权辩护》(A Vindication ofthe Rights of Woman),1792年出版。她的哲学思想源自法国革命,批判了卢梭的女性观。她认为,理性是公民资格的基础,否认女性在理性和理智方面的能力低于男性,提倡男女两性受同等理性教育女性的结婚和生育必须建立在理性的选择之上。她对将女性排除在教育之外和否定女性理性能力的社会后果进行了有力的批判。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是穆勒,他是唯一一位讨论过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原则的主要政治哲学家,他的著作《对女性的征服》在1869年出版,阐述了这样一个观点:应当将启蒙主义用于女性,这种启蒙主义认为,一种体制唯一的存在理由在于符合理性。他认为女性的能力看上去确实低于男性,但这是长期的社会压迫和错误教育的结果。

1.2 激进女权主义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激进女权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米利特(Kate Millett)在她的《性政治》(Sexual Politics)一书中,引入了父权制的概念,并发展成为了激进女权主义的一个重要的理论。米利特认为:女性受压迫的核心根源是付费全职,而非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而父权制社会妇女的压迫是建立在父权文化基础上的,父权文化压抑了女性。

费尔斯通(Shulamith Firestone)的《性的辩证法》被认为是生理本质主义的代表作。费尔斯通的观点是:生育机制是妇女受压迫的根源。费尔斯通认为,两性的区别不必然导致一群人对另一群人的统治,是妇女的生育功能导致了两性权力的不平等,只有重建生育机制,妇女才能最终获得解放。

1.3 社会主义女权主义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朱丽叶・米歇尔(Juliet Mitchell)是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她在1966年发表的《妇女,最漫长的革命》成为了妇女运动的一部纲领性文献。她提出,女性的被剥削被压迫是通过生产、生殖、性和儿童的社会教化四个领域来进行的。她认为这四大压迫结构既是相对独立又是相互依存的。米歇尔提出了双系统理论的构架:非物质的父权社会系统+物质的资本主义系统,压迫妇女的根源则来自于这两个系统。她提出解放妇女的途径是以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来资本主义社会,以精神分析从意识形态上颠覆父权社会。另一位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如海迪・哈特曼(Heidi Hartmann)在其代表作《资本主义、男权制和性别分工》中同意米歇尔的观点。

艾里斯・杨(Iris Young)在1981年用《超越不幸的婚姻――对二元制理论的批判》反驳了哈特曼的二元制理论,认为资本主义和父权制不能分开,只有用一体化的概念范畴分析才能认清资本主义和父权制的本质,解释妇女受压迫的真正根源。

1.4 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亚历山德拉・柯伦泰的《新妇女论》分析了妇女问题及相关思想的物质根源的,并由此认真详实地批判了“资产阶级的女权运动”的阶级性和不彻底性。1966年,玛格丽特・本斯通在《妇女解放的政治经济学》一问中应用马克思的经济概念把家务劳动定义为生产的一种形式。

1.5 后现代主义女权主义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

伊丽加莱(Luce Irigaray)提出打破传统男性气质跟理性、普适性之间的联系,让世界听到“女性”的声音。她从心理分析和后结构主义的视角来观察女性问题,对自觉的理性主体表示怀疑,在她看来理性是男性的西方的单性意识形态。她表示在男权制符号体制里没有看到女性的差异,而女性的权益也没能获得法律和语言的保障。她主张创造一套女性的符号,同时强调且高度评价性别的差异。

2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女权主义的研究,最主要的研究方向是对西方女权主义及西方女权主义运动的研究。我国最早开始研究女权主义的是李银河博士,她最开始进行了相当多的西方女权主义的研究,出版译著了《妇女:最漫长的革命――当代西方女权主义理论精选》,其中收录了西方著名女权主义理论家的经典论点,为我国对西方女权主义研究提供了素材。而在她的著作《女性权力的崛起》,主要介绍了西方女权主义的主要流派的论点;在《女权主义》中,李银河从社会学角度对西方女权主义的理论观点、斗争模式、思想碰撞进行了系统疏理。

关于译著方面的书籍,早期是晓征和平林翻译的[美]贝尔・胡克斯的《女权主义理论从边缘到中心》,从贝尔・胡克斯的作为黑人女权主义者的角度,讲述了她自己的亲身经历并介绍了女权主义运动及女权主义的蓝图。雷艳红译著简・弗里德曼的《女权主义》,探讨了女权主义的概念,关注女权主义的历史渊源及其发展。近期孟鑫译著的阿莉森・贾格尔的《女权主义政治与人的本质》,则从政治学的多个方面分析介绍了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激进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社会主义女权主义。针对西方女权主义流派的研究,也有不少书籍,如何念著的《20世纪60年代美国激进女权主义研究》,以美国激进女权主义为主线,重点阐述了60年代美国激进女权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基本理论和具体实践,对美国社会的冲击和影响以及70年代后所遭到的反击;张广利、杨明光著的《后现代女权理论与女性发展》,主要介绍了后现代女权主义的兴起、五个理论响度、对现代女权主义的继承与超越及发展趋势;苏红军、柏棣主编的《西方后学语境中的女权主义》,书中是整理的关于后学女权主义的论文;由段忠桥主编译著的莉丝・沃格尔著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研究译丛《马克思主义与女性受压迫:趋向统一的理论》。

3 女权主义研究对我国的影响评析

女权主义在我国被称为“女性主义”,发展历史很短暂,而了解西方女权主义公平观的当代价值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有积极意义。西方女权主义公平观的理论为我国发展男女平等提供了理论借鉴,为实践我国男女平等起了推动作为;为我国发展中国马克思主义妇女平等提供了理论支持,为我们党制定关于男女平等的方针、政策提供了理论参考。

【参考文献】

[1]李银河.女性主义[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5-24.(下转第243页)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2

【关键词】性别平等;生育权;女性

生育是人类繁衍生息的基本方式,是人类社会新陈代谢的基本手段甚至可以说是唯一方法。人类通过劳动创造了世界,而生育则创造了人类,没有生育就没有人类本身。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中,生育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在原始社会及更早,生育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动物本能而存在;进入阶级社会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客观上需要更多的劳动人口,生育成为人们的义务尤其是女性的义务;及至近现代,人们权利意识的高涨以及人口过剩带来的压力,特别是妇女解放运动的兴起使得生育逐步从义务阶段过渡到权利阶段。

在妇女解放运动的推动下,性别平等逐渐成为时代的趋势,而女性也作为生育权的主体逐渐享有对生育的决定权,不再是以往单纯的“生育工具”。

但是在夫妻关系中,男方同样拥有一定的生育权,所以夫妻双方在面对胎儿的生育问题会产生一定的冲突。所以,本文将从性别平等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对夫妻生育冲突进行研究,并且论述女性对生育权的最终决定权。

一、生育权的含义、性质

生育权一词,实际上是生育与权利二者的相结合。法学家梅因认为生育权是伴随着生育主体的独立而由生育义务演化成为权利。这一权利具有人身权的特征,即与生育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的财产内容、具权利专属性。

生育权作为基本人身权,为我国宪法保护,政府、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承担不得阻止、妨碍或干扰自然人生育或不生育的义务。我们国家的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一般通过各个部门法实现其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民法、婚姻法等。作为权利法的民法,即是用特殊的民事救济手段担当起了实现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的重任。生育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受民法保护的基本民事权利。

二、生育权主体及生育自界定

法律意义上的生育主体,享有生育权利,承担生育责任,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身心健全的自然人;二是必须具备生育权利能力和生育行为能力;三是实际参与生育,对生育行为的结果负直接的法律责任;四是要依法实施生育行为。

而面对生育权主体来说,更加重要的是生育自。生育自,指的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等生育事务自主作出决定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意思决定自由权。其保护的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生育行为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即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为生育行为而不受他人约束的状态。

三、夫妻双方生育权冲突

由于生育权是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在生育事宜上所享有的权利总和,该权利的享有不以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但是本质上属于人格权,不可否认的是,夫妻是实现生育权的最基本的选择,也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合法实现生育权的必然选择。可是作为夫妻的双方是两个不同的两性个体,双方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也都各自享有生育权。而积极的生育权的实现需要通过生育途径来实现,生育离不开男女两性的配合,缺乏任何一方的配合对方的生育权都无法实现。因此在夫妻关系中,由于双方生育利益不一致时候,一方因无法得到对方的配合而导致生育权无法实现的情形,称之为夫妻生育权冲突。

四、女性生育选择

随着时代的发展,女性主义不断兴起,并且在政治行动上挑战诸如生育权、堕胎权、教育权、家庭暴力、产假、薪资平等、投票权、代表权、性骚扰、性别歧视与性暴力等等的议题。

女性在妇女解放运动中倡导两性平等、两性平权以及两性同格,倡导女性也是自由人的存在,不应被男权压制剥削。于是在生育权上表现为女性获得了生育权的最终决定权,避免沦为传统的性生育工具。

于是,女性在性别平等的时代下,女性拥有了生育自,当夫妻双方发生生育冲突时,生育权的最终裁定便落在女方身上,依据女方的意愿最终实现生育权。

因此,根据上述观点便可以开始论证案例中妻子李某对腹中胎儿进行堕胎是否侵犯丈夫张某的生育权的问题。在案例中,妻子李某因为丈夫移情小三,所以与其发生情感上的分裂,进而产生生育冲突。而且在生育冲突上,妻子占据主导地位,决定了生或者不生。所以最终妻子李某选择的是不生,对胎儿进行堕胎。这件事在法律上看来,其实妻子并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法律的支持下,妻子李某的堕胎行为实际上得到了认同,这也意味着妻子李某作为一名女性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生育选择。

五、结论

结合以上关于生育权以及生育自等概念的阐述,联系张某与李某的案件,最终可以得知法院的判定缘由在于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冲突最终裁定权其实是由妻子决定,而且我国当今法律仅仅是对于男女生育权进行界定,却没有对男性生育权进行保护的立法,这也导致了男性在夫妻生育权利冲突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参考文献:

[1]梁增有.论夫妻生育权冲突及其解决

[2]汪琪.关于生育权的理论思考

[3]罗潇.法律规制视野下的当代中国生育行为探究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3

关键词:死刑犯;生育权;实现途径。

2001年5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某公司职工罗锋因琐事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后并将其杀死。8月7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罗锋死刑。随后罗锋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罗锋上诉期间,他的妻子先后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借助人工授精的方法为死囚丈夫罗锋生育孩子。罗锋妻子在当时社会环境下被社会和部分法律界人士甚至称其为荒唐的、也不可能实现的请求,最终也是被两级法院所拒绝。

2002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2年1月18日上午,罗锋被执行死刑。因此,罗锋妻子希望给死囚丈夫生育的愿望最终也没有能够实现。此案虽然已经过去十年,但是至今仍是争论的热点。

一、此案热议和争论的焦点。

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既然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权利依然能够适用于死刑犯,那么,包括生育权在内的人格权也应该适用于死刑犯。否定说。该观点认为死刑犯的人身自由权利依法受到限制,与此相关的权利自然也应受到限制(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其中也包括所谓同居权,没有同居权,生育权自然无法实现。部分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死刑犯具有不完整的生育权或具有部分限制性生育权[1]23。

该案例已经成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盲区,也是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人通过查阅多方面的资料也没有查到一个司法成功案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作为特殊群体的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特别是死刑犯配偶的生育权是否应该受到保护?死刑犯配偶的生育权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保护?这些问题应该继续进行深入地讨论并在今后适当的时机付诸实践,这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尊重人权的一个方面,更是我国今后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制度逐步完善和走向成熟的一个显著标志。

二、生育权的概念。

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在法学界已达共识,但究竟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则争议较大[2]61。笔者认为,生育权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权利的本质即为自由,而作为应有权利的生育权,也属于一项自由权,它体现在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则来自于个人的独立人格———即完全由个人意志决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关系中,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生育,是男女双方在生育上的人格独立的体现。

其次,生育权从根本上说也是行动权。特别是社会性文化的演化使得男女双方对于生育都有了更多的主动权,而不再仅限于婚姻之内才能行使。英国历史法学派的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过“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导致了人类身份权向人格权大量地转移,生育权也不例外。

综上所述,生育权应属于人格权。它是“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它和姓名权,肖像权等都是人格主体依据其独立的人格所享有的权利。

三、死刑犯应该具有生育权。

我国目前的法律未禁止死刑犯及妻子的生育权,况且2001年我国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所以,死刑犯在具有公民身份期间享有生育权。本人也认为死刑犯应该享有生育权。

首先,在民法学上,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在民法中明确列举出的比如生命权、自由权、健康权等等,属于具体人格权;没有明确列举而又需要保护的人格权则称之为一般人格权。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具体列举的人格权不包括生育权,而生育权则本身则为一项必须的权利。所以,生育权应当属于一般人格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生育权,就应该认为公民享有该权利。死刑犯被判处死刑后,被剥夺的是生命权或人身自由这样的具体人格权,而对其他一般的人格权(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并没有剥夺。因此,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享有与普通公民平等的民事权利,其中也包括生育权。

其次,随着现代社会人格独立的发展和法治文明的进步,传统的道德伦理也在不断的完善。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不能因其与传统伦理道德不符而就应当被剥夺。允许“父生子”是体现对其父应享有的公民权利的尊重,而“杀其父”则是对其父犯罪行为之否定评价,属就事论事。但是,笔者认为这与生育权的有无没有直接联系。如果从子女或配偶的角度思考,死刑就不应当存在。因为众多死刑犯在被判处刑罚之前,就已经有了配偶和子女,所以未来子女人格的成长主要还在于人类文明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福利制度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再次,平等不是对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离,男女平等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众所周知,由于生理结构的不同,男女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负担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求男女在生育活动中有同样的权利,或对等地享有权利,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另外,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允许男性死刑犯可以通过人工授精来实现其生育权,虽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但是也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而如果允许女性死刑犯也通过人工授精来实现生育权,将导致对其不能适用死刑,会出现规避法律的现象[3]74。这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是相违背的。因此,讲男女平等是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在目前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男性死刑犯而不允许女性死刑犯通过人工授精实现生育权,是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并不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况且,又不是绝对不允许女性死刑犯实现其生育权。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女性死刑犯虽然不能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其生育权,但可以通过捐出自己卵子,培育试管婴儿的方法,借用其他女性的子宫,帮助其实现作母亲的愿望。

四、死刑犯生育权实现的途径。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剥夺死刑犯生育权的相关条文,但是他们不拥有生育的权利能力。由于死刑犯是未决犯,被羁押于看守所内,按照看守所条例,对未决犯实行高度的人身控制。受到24小时的看守,会客和探视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使他们的生育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在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下,死刑犯不能像成年的自然人一样享有生育的行为能力,死刑犯的生育权实现要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才能得以实现。

(一)男性死刑犯生育权实现的途径。

目前国内尚无禁止男死刑犯使用丈夫人工授精技术来使其妻子怀孕的法律规范,所以在遵循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遵循的原则和有关规范的前提下,对于男性死刑犯,其妻子可以通过申请丈夫人工授精技术来实现其生育权。实施该人工授精技术必须坚持申请在先原则。同时,该申请权只赋予男性死刑犯及其妻子(对于未婚死刑犯,该申请只能由其自己提出),禁止其他第三人行使申请权,以免损害当事人自愿原则[4]91,并且,该项技术的使用不得侵害女性的合法权益。另外,该项技术的实施要在经过批准开展丈夫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女性死刑犯生育权实现的途径。

和男性死刑犯一样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女性死刑犯,却不能用怀孕的方式来实现其生育权。否则,女死刑犯则依据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来规避法律制裁。那么,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女性死刑犯只能通过捐出自己的卵子,通过试管婴儿的培育方法,借用其他女性的子宫,帮助其实现生育权。虽然对于怀孕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也同样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是这种代孕行为会产生很多伦理道德和社会道德问题。这也是为何与男性死刑犯相比,女性死刑犯实现生育权的途径相当困难。

宪法赋予公民各项人的权利,包括生育权,也理所应当的包括死刑犯的生育权。死刑犯在被剥夺生命之前,或者说被执行死刑前,他仍然是完整意义上的中国公民,虽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以及自由权,但是他的其他民事权利,比如人格、尊严、以及生育权并不能因此而受到侵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以人为本思想的提出和深入,法治的现代化以及人权观念的深入,死刑犯的生育权这块法律漏洞必将得到良好的解决。

毕竟法治文明要求我们尊重任何人的人格尊严,死刑犯也是人,他的人格与尊严同样也不容漠视。

参考文献:

[1]尹田。论一般人格权[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04):23.

[2]寇学军。关于死刑犯生育权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3,(05):61.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4

    关键词:生育权;男性生育权;生育权冲突;生育权救济

    前  言生育权的含义与对“生育”一词的理解有密切的联系。生育一词通常有两种解释,一是指“妇女受孕、足月怀胎和生产的全过程 ”,也即“生孩子 ”;二是指“既生既育”。“生”为“生孩子”,“育”则主要是指对出生的孩子抚养教育而言。生与育有密切的关系,多数情况下是既生又育,但毕竟两者处于不同的阶段,在一定条件下会出现生者不育,育者不生(如收养),况且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笔者主张生育权不应包括“育”,而仅指“生孩子”权利。

    从生理的角度看,每个公民一旦进入能够生育后代的性成熟期,即获得了生育权。

    生育权的产生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它是人类维护人口生产延续不断的一项自然权利。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口状况和一个社会的经济、资源、环境等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密切,同时和一个社会的社会福利、公民的生活水平密切相关,并直接地影响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正确认识并在法律上确认和保障生育权,对于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实现男女平等和对妇女权益的有效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生育权在现代社会不再只是一个自然的权利概念,而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此,我国当前直接涉及到的生育权问题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1992年4月3日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另一部是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不少人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是将生育权看成是妇女的一项特权即否认了男性生育权,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生育权的阐述,使得男性生育权这一话题备受社会各方关注。

    笔者认为对于生育权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法律是否应该突显男性生育权,具体怎样理解生育权,男性有无生育权以及要不要受法律保护等问题上。

    本文是从法理及经济理性等角度结合规范分析的方法再分析综合相关学者的研究基础上对此进行相关研究。

    一、法律关于男性生育权的态度(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否认男性生育权从立法背景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没有否认男子的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那样,在现有的联合国文件和我国法律中只谈到妇女的生育权,与历史上的男女不平等有关。

    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由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无法弄清生育的生理机制,不懂避孕,常常是性生活的不可避免性导致生育的不可避免性,客观上使妇女成为生育工具。同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制度也将妇女当作多产人口的工具。奴隶社会的女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封建社会的妇女在政权、神权、夫权(中国还有族权)统治下,处于社会最底层,无任何权利。即使在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尽管在法律上宣布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但在很长时间内妇女并未真正取得与男子一样的权利和社会地位,妇女的生育权在法律上也未得到确认。

    此外,在生育的全过程中,妇女承担着特殊的职能,起着难以取代的作用。从卵子受精、十月怀胎到一朝分娩,女性不仅有一系列的生理变化,增加生理负担,而且还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还会有生命危险。不仅如此,妇女的生育过程还直接影响着胎儿的健康发育与安全。因此,对妇女予以特殊保护,确认和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理所当然。

    我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先后经历了几千年,而社会主义制度才实行近五十年,对妇女权益包括生育权的重视与保护就具有更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

    从立法背景分析可以看出为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联合国的人权文件和我国的法律才特别强调的生育权。可见生育权赋予妇女的精神是与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已签约)相一致的,故特别规定妇女享有该权利,使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在法律上与男性强势群体平等起来。

    可见,无论是从立法背景还是立法目的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没有否认男性生育权。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凸显男性生育权首先,从法条的字面来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确实提到了生育的权利,但前面冠的是“公民”二字,公民自然应该是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作为一项全体公民都享有的人身权利,为什么一些人独独见到了男性生育权,并为之雀跃欢呼,对女性同样享有的生育权却避而不谈?对此,如果以偏见和歧视而一言以概之,可能有些言重,但是,用理解力来作解释恐怕未必合理未必有说服力。笔者认为有的传媒在报道这一消息时突出的是:认为它认可了“男性生育权”。根据大概来自第十七条。该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笔者认为这显然与有的传媒所说的它“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的说法不一致,难以据此裁决男性要求维护生育权的案件。他们依据的可能仍然是草案的说法。草案第19条第一款是:“公民的生育权受法律保护。男女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因此修改为“公民的生育权依法受到保护”。从这个角度看来,第十七条的着眼点还是在于强调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与责任,而并非是男性生育权。

    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法调整的重点是计划生育,同时兼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人口问题。计划生育立法的意义在于使计划生育工作有法可依。我国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并基于我国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一贯倡导个人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政府要求公民在行使计划生育权利的同时,必须负责地、充分地履行自己对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保持合理的人口规模,制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目的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维护人民享有更好生活的权利。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政府保障公民权利的正确选择 .因此,将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的条款解读为“首次对男性生育权作出认可”或“妻子再也不能剥夺丈夫生育权”有失偏颇。

    二、男性存在生育权既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不是男性生育权的否认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未突显男性生育权,男性生育权究竟存不存在呢?

    随着两性观念的变化,生物工程的突飞猛进,新的生育技术已经向公民个人生育活动打开大门,生育权成为公民个人的权利已不再受技术的限制 .生育权属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法律从来没有剥夺男性的生育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法律的一项主要原则;平等权也是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明确了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地位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了“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9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等 .从有关国际会议文件的规定看,1968年《德黑兰宣言》就已明确宣布生育权为父母享有的基本人权。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则进一步将生育权规定为“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联合国1984年、1994年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有关文件都肯定了《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确定的生育权涵义(上述三次有关世界人口问题的政治性会议,中国都派了政府代表团出席)。由此可以看出,有关国际会议问题认为生育权首先是夫妇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个人的基本权利。

    上文所述,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

    可见,法律未明确强调男性生育权,并不表示否定男性的生育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特别是尽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前没有具体法律条文作相应规定,但这并不等于男性没有生育权。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起草工作的巫昌祯教授也明确表示:法律上从没有剥夺男性生育权。所以说,男性与女性都拥有生育的权利。2001年9月3日《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陈兴沛、谢国富同志《本案生育权应受法律保护》一文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男方有生育权的条款,但无论从婚姻家庭本质和功能的伦理角度,还是从人的基本权利的法理角度,都无法否认男子也应成为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

    三、法律对生育权冲突的平衡既然男女都具有生育权,当男女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法律该如何面对呢?

    首先,男女双方特别是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所谓的“男女平等”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神话。因此在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第一,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有学者认为“胎儿是丈夫精子与妻子卵子复合后的孽息,可以认为是夫妻的合伙财产之一,怀孕的妻子无权单独处置”,女性的自主避孕或人流也被一些新闻媒体及学者谴责为“私自”、“擅自”避孕或堕胎,是“侵犯丈夫生育权”的“违法”行为。江西某县一男子车祸丧生,为传宗接代公婆硬是将去医院流产的媳妇拽回家,并轮流监视其一举一动,非要她生下遗腹子不可。其实,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那么,如果丈夫不愿生育,妻子瞒着丈夫怀孕生育,离婚后丈夫是否可以不承担抚养义务?笔者认为这完全符合法理。广州一男士因经济原因不愿要孩子,但29岁的妻子担心年纪过大生育困难且不忍心让父母失望,急于当上了“准妈妈”。她表示,如果丈夫坚决不肯要这个孩子,她决定自己把这个孩子养大。既然妻子不顾丈夫反对决意生育,这未与丈夫达成合意的孕育和抚育风险和责任自然应由妻子独自承担。

    可见,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会带来负面效应,而使妇女受到伤害。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特殊情况下,那么,生育决定权就只能赋予一方。若是由男方做主,便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甚至可能导致以女性人权的丧失和身心受到摧残为代价。当然,若是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离婚。两性权利的协调应该以付出最小伤害和代价为基点。将生育权赋予女方的后果显然小于归于男方。因此在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

    其次,无论从法理还是经济利益分配的理性角度,法律调整的只能是第三人及国家与公民生育权利益冲突,而无法调整夫妻男女生育权的利益冲突。

    第一,从法理上看生育权反映的是夫妻人身关系的一种权利,假如这种权利单单只有夫妻中的一方享有,在法理上就存在问题。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当人们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有各种各样的调节方法。这些方法人们归结为道德的、行政的、司法的等等类型。在人们作这些分类时,不是从权利的角度进行的。但是我们从这些分类可以看出,明晰的"权利"是在人们的利益发生冲突和调节手段中诞生的。当人们的利益没有发生冲突,或者其冲突的严重程度不够,或者非法律的调节手段足以调节和解决这些冲突的时候,这些利益和请求不会成为"实在法上的权利",即"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权利".在法理学上,人们为了正确全面解读和描述"权利",将权利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现实权利。关于应有权利,学者们的定义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法定权利,学者们认为可以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和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推定权利".应有权利,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似乎是道德权利,但是应有权利常常被当事人、律师、法官们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的环境里,"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为"法定权利"中的"推定权利".生育,可以为人们带来精神的利益,也可以说它本身就是当事人的利益。无论中国的生育权第一案,还是外国的电影里所表现出来的利益主张的冲突形态,是法律上的还是道德上的,都证明生育可以给人们带来利益。

    生育作为当事人的一项利益,在夫妻间发生争议或者冲突的时候,法律无法提供救济的手段。审理中国生育权第一案的法官对男女享有平等生育权的解释,说明了这个结论。按照这个法官的解释,以配偶为义务人的法律意义上的生育权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这种被称为"权利"的愿望或者主张,可以被对方的同样的"权利"所抵消,没有任何的法律上的权利属性。除了配偶之间的生育利益冲突外,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在生育利益方面也可以和当事人发生冲突。最为显著的例子,就是国家的计划生育措施和当事人生育利益之间的冲突。

    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有生育权,并非在实际生活中配偶之间的生育利益冲突需要法律调整或者需要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而是为了调整和处理国家机关计划生育这一具体措施和公民应有的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在加给公民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规定公民的生育权利,计划生育义务和生育权相对而生。因此,生育权,本来是公民的应有权利。公民的这一应有权利受到第三者的侵害时,法官和行政当局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应有逻辑",将公民的这一应有的权利推定为法定权利。所以,生育权是公民的应有权利,它可以被推定为法定的权利。

    第二,从经济学分析来看,婚姻一直关涉利益及其分配,早在传统的农耕社会,婚姻就是建立一个基本生产单位的方式 .通过男女分工,婚姻不仅使得家内家外的各种福利的生产都获得一种可能的规模效益,而且具有互补性 .从社会现实来看,婚姻不再仅仅是为了性爱,而是一种为了生育的"合伙",一种男女双方都借助于自己在生育上的比较优势而建立的共同投资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尤其如此。由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观念的改变,生殖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生育孩子的机会成本也使得妇女们在生育上更为"理性"(妇女生育率与一个她们的就业程度、特别是收入高低大致成反比) .一般来说,引起生育权争议的并至今没有答案的是,一方想生育而另一方不想生育的离婚。如果从经济学分析,可以判断,这种情况下,想生育的一方可以从生育中以及从此后的生活中收益,而不想生育的一方可能在生育或此后的生活中受损。当然,这种收益和损失并非仅仅是货币的,有时有些损益相当个人化的,往往是别人难以客观地评价的,无法适用统一的标准。

    因为在立法、执法、守法的成本上进行均衡的过程,实际是一个机会选择的过程。因此我们要兼顾法律运作各环节的成本,使有限的资源达到科学的预期。“在立法时考虑资源配置追求效益最大化时,更应注重立法后司法、执法的费用和收益”。任何降低法律运作的成本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就是科学地初始权利配置,根据科斯的主张,不同的初始权利配置,将产生不同的社会总产值。社会总产值的不同,其法律的平均成本也显然不同,因此在权利冲突时法律应当按一种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的方式来配置权利,而司法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即只有相关者的意思一致的决定(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或其他),才有可能是使相关者中至少一方的状况得以改善而不损害其他一方的利益 .就婚姻制度而言,司法要能够真正坚持生育权原则,问题不仅在于是否在法律中规定"生育权"的字样,而且在于司法无法公正界定和分割婚姻双方在生育中的投入和累计起来的实在的预期的利益,并且无法实际有效地保障这种利益。

    综上所述,法律在平衡男生育权冲突时更应该倾向于社会与公民、群体和个人的关系,夫妻之间难以体现。从立法设权的利益分配上,法律应该更多地保护女性生育权。

    四、生育权冲突的救济方式上文已述,法律调整的范围只是第三人以及国家利益与公民生育权利益的冲突,也就是说在第三人以及国家利益与公民生育权利益发生冲突时,公民可以通过相关立法得到司法救济。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5

关键词:女权主义运动;体育权利;奥林匹克运动;互动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7)06-0737-04

Evaluate the Feminism Movement and Olympic Movement from the Angle of Interaction Theories

WANG Jiali1, LIU Yanming1, WANG Jian1, CHEN Fang2

(1.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 Hubei, China;

2. Hanyang No.1 Senior School of Caidian District, Wuhan 430100, Hubei, China)

Abstract:With the methods of documentary review, graph, induction, comparison, and deduction, the thesis briefly sets forth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the development phase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eminism movement, and analyzes the historical origins of the feminism movement and the Olympic Movement. Through the unremitting struggle, inchoate feminists have finally obtained the equal participation right of Olympic Games.The thesis applies the sociology angle of interaction theories and analyzes the interaction course which the feminists fight for the equal athletics right. The leadership layer of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s gradually aware of the status and function in Olympic Movement. Finally, both parties mutually promote and develop in mutual struggle which injects the new vitality into the Olympics, and also promotes the feminism towards the deeper theoretical layer and more extensive realms expansion.

Key words: feminism movement; athletics right; Olympic Movement; interaction

西方女权主义运动从启蒙阶段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全世界广大妇女经过长期艰苦的斗争,取得了相应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同样也争取到平等的体育权利,打破男子在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中一统的局面。在现代奥运会中,广大妇女不仅取得了优异的运动成绩,而且进入到奥运会的领导层和决策层,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性别观念;而奥林匹克运动也在女权主义运动的影响下,为广大妇女提供了展示自身魅力的舞台,促进体育领域的男女平等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本文利用互动理论的视角,以妇女争取平等的体育权利为切入点,对女权主义运动与奥林匹克运动的互动关系进行尝试性的研究。

1 女权主义运动的历史沿革

1.1 女权主义运动的发展阶段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胜利后,颁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把积极参加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妇女排斥在人权之外,从而直接导致了近代女权主义运动的产生。[1]纵观,整个西方女权主义运动的历史发展过程大致可划分三个阶段:[2]

1.1.1 女权主义运动的第一阶段(18世纪中后期―20世纪初) 早期女权主义运动是资产阶级上层知识妇女发动和领导的以要求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主要是争取的妇女选举权)为目标的社会运动,它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妇女向本阶级男性统治者要求分享权利的斗争。所以又称为“人权平分运动”[3]。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女权主义运动已从美、英、法等国发展到世界各地,斗争目标也从争取平等参政权逐步扩大到争取平等的教育权、平等就业权、妇女自、财产继承权等方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4]

1.1.2 女权主义运动的第二阶段(20世纪初―20世纪70年代)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大批男子到前线,妇女广泛参与了生产、工作和社会事务,要求在社会生活各方面与男子平等。70年代初,一些女权主义者在西蒙娜•德•波伏娃和贝蒂•弗里丹奠定了的理论基础上,开创了重新讨论妇女权利问题的新局面,并且形成了一批女权主义思想流派,推动着女权主义运动向新的方向发展。

1.1.3 女权主义运动的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后―) 这一时期西方女权主义运动的主要特点是呈现出多元化倾向,原有的女权主义理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挑战主要来自两方面:一个挑战是第三世界女权主义的出现,他们批判西方女权主义的种族主义倾向。另一个挑战是“后现代主义”理论对思想界的冲击,使女权主义有了新的内涵。80年代以后,许多女权主义者逐渐放弃了建立统一的理论目标,转而注重对有限的对象或问题做更为具体的研究。

1.2 女权主义运动的“三次"高潮 结合美国社会学家艾丽斯•罗西对女权主义运动“三次"高潮的划分方法,在大的方面与传统的看法相一致,既突出高潮时期的特点,又细致地刻画了高潮的时间特征,进行了再次划分:第一次高潮(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期)以自由女权主义为代表,主要就是追求与男人平等的政治权利。通过长期坚持不懈的斗争,最终获得了选举权,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第二次高潮(20世纪60-7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大学生和青年知识分子为主体的“新左派”,开展一场新的“妇女解放运动”。[5,6]她们主张清除文化思想领域内对妇女的歧视。并在此影响下,体育女权主义于70年代初在北美产生,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在体育运动中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和女性研究被忽视的问题[7];第三次高潮(20世纪80-90年代)以“后现代女权主义”为代表,它对传统的女权主义的许多观念提出了挑战,包括“男女平等”的观念,并且形成了许多的流派。它主张承认相对的“平等”和绝对的“差异”比单纯追求男女平等将更有利于妇女解放。[8]

2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与女权主义的历史渊源

1894年6月23日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简称IOC)在巴黎成立,标志着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诞生,并于1896年在希腊成功地举办了第一届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现代奥运会在多方面继承了古代奥运会的宝贵遗产,改进了不足之处,为改善社会,促进国际社会化及建立一个和平美好的世界提供了机会。1894 年新西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妇女在政治上争取到选举权的国家,打破了男子一统天下的局面,标志着女权主义运动取得了划时代的胜利。

表面上看起来两件事只是简单时间上的巧合,但实质上两件大事同时发生有着相同的物质基础、思想基础作铺垫。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是在资本主义工业化生产的发展下产生的,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复兴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资产阶级的兴盛而相应产生的[9];而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生产方式的产生,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为妇女重返社会生产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与恩格斯提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相一致,所以说有着相同的物质基础。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兴起与发展,可以说是历史的产物,产生于一定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基础之上。其实,第1届现代奥运会的举办不得不借助于希腊王储等政府高官的事实,已明确地说明了现代奥林匹克开始就需要依附于政治势力的特征。而女权主义运动从一开始就是一种政治运动,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斗争的不断深入,女权主义者除了争取政治普选权以外,还争取与男子平等的社会参与权,其中就包含平等的体育权利。

客观上讲,现代奥运会在女性问题上,较古代奥运会已有较大进步,古代奥运会主要是一种宗教祭祀仪式,参赛者必须是有自由公民身份的希腊人,奴隶、外国人均不得与会。至于妇女不管是希腊人,还是奴隶或是外国人连参观比赛也是不许可的[10]。竞技时必须赤身以示虔诚。而现代奥运会在其初期阶段虽然延续了古代奥运会的宗教习俗,明文禁止妇女参加奥运会的各项运动竞赛,但它只是禁止妇女参加比赛,不反对女性作为观众参加的权利。虽说现代奥运会在开始阶段已允许妇女参观赛事,但是,不允许妇女参加比赛,这对女权主义运动来说是一种对抗,因此,现代奥运会在诞生之时就与女权主义运动结下了历史渊源,也由此有了妇女争取男女平等的体育权利,反对体育领域的性别歧视斗争的运动。

3 女权主义运动与奥林匹克运动的互动

3.1 女权主义运动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影响 在女权主义运动的影响下,妇女意识到现代奥运会中的性别歧视。为了争取奥运会中的平等体育权利,女权主义者与国际奥委会进行了长期的斗争,结合女权主义运动的发展阶段,妇女进入奥运会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3.1.1 开始准入阶段(1896-1924年) 此阶段举办了第1~8届夏季奥运会(其中第6届因第一次世界大战停办),并于1924年举办了第一届冬季奥运会。这一阶段女权主义者主要是反对国际奥委会坚持的宗教传统:不允许妇女参加比赛。从时间上看,这一阶段正好处在女权主义运动的第二阶段。经历过第一次女权运动高潮的洗礼后,女权主义者的斗争已由政治领域扩到经济、文化、教育、就业以及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在这些领域中要求与男性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及待遇。因此,为了在现代奥运会中争取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同等的体育权利,法国妇女艾丽斯•米莉艾特1921年成立了国际妇女体育联合会,并于1922年在巴黎举办了“第一届女子奥运会",在内容和形式上,仍采用每四年举办一届的现代奥运会模式[11],出于斗争的策略和迫于外界男权主义的压力,后来将“女子奥运会"改名为“世界妇女运动会",共举办四届。国际奥委会迫于当时女权主义运动的压力,终于在1924年第22次会议做出决议,允许女子参加奥运会,承认妇女在奥运会中的合法地位。同年,作为夏季奥运会的补充,举办了冬季奥运会,在第一届冬季奥委会中,也设置了女子单项。其实,从第2届奥运会开始就已经有女子运动员参加奥运比赛,只是各届参赛的女子运动员人数很少,项目的设置上定位在女子应保持“淑女的身段”的项目,并且也不被国际奥委会所承认。

3.1.2 僵持阶段(1928-1960年) 1928-1960年举办了第9~17届夏季奥运会(其中第12届,13届因第二次世界大战停办)和第2届至第8届冬季奥运会。在二战后,世界的格局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社会主义阵营;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纷纷独立,摆脱殖民地、半殖民地统治,世界的总体格局是和平与冲突并存。这一期间现代奥运会已经初具形态,但对女性的项目设置没有达到真正的开放。虽然女性在1924年取得了奥运会参赛资格,但是在具体的项目参与上仍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这一阶段具有明显的起伏特点:一是女性参加奥运会的绝对人数虽呈上升趋势,但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比重却具有起伏性;二是女性参加奥运会的大项目和小项目虽在绝对数量上呈增长趋势,但占大项总数或小项总数的相对量却具有波动性。此时冬季奥运会在1928年已经是举办第二届,已经初具规模,它的加入弥补了夏季奥运会的不足,再加上女子田径项目1928年的正式列入使奥运会变得更为均衡和完整。从时间上看,这一阶段又处于女权主义运动两次高潮之间。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妇女运动就进入了消沉时期,尤其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反女权运动在美国达到了高潮,妇女参与公共生活遭到了强烈的反对,妇女运动的势头至此消退[12]。1945年联合国成立,在《联合国》中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权利的原则,使妇女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并于1946年成立了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参加了15届夏季奥运会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改变了现代奥运会区域和政治的局限性。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加盟不仅对于奥运会起了重要地推动作用,而且也为推动女性全面进入现代奥运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3.1.3 逐渐开放阶段(1964-1980年) 1964-1980年举办了第18~22届夏季奥运会和第9届至第13届冬季奥运会。这一期间,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现代化交通工具和通讯手段的应用,缩短了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距离,使国家、地区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同时,也为奥林匹克思想广泛地传播提供了媒介和前提。这一阶段现代奥运会呈现出开放的特点:一是参加奥运会的女子人数迅速地增长起来;二是女子参加大小项数都有显著地增加。在此阶段,国际奥委会固守“非政治化”、“非商业化”、“非职业化”、“非女子化”的原则以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政治体系的冲突、种族主义与反种族主义的斗争、各种意识形态的对立等使奥运会的发展面临着危机,受到重重阻碍。而女权主义运动却迎来了第二次高潮。20世纪60年代以后,女权主义从轰轰烈烈的运动和斗争,开始转向沉静冷静的思考,逐渐摆脱了浓重的政治氛围,投入到学术和文化的怀抱;从强调缩小或消极两性别的偏激行动,开始转向赞美女性文化和女性价值,使女权主义运动更具有时代精神和文化精神[13]。此时在国际上,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了《消除妇女歧视宣言》,在此基础上又于1980年通过了《消除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在1975年和1980年召开二次世界妇女大会,提高了妇女在国际上的地位,推动了女权主义运动的发展。特别是美国体育女权主义的出现,强调在体育领域中消除性别歧视,极大地推动了妇女争取平等的体育权利,但此阶段现代奥运会面临诸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女权主义运动的发展。

3.1.4 加速开放阶段(1984-2004年) 1984-2004年,举办了第23~第28届夏季奥运会和第14届至第冬季奥运会,这一阶段,新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丢开传统观念,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务实的精神对现代奥运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和创新,使现代奥运会在经历了多年的经济和政治危机后出现了转机,使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在1981年出现了妇女委员会,使女性反对奥运会性别歧视的斗争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这一阶段正处于女权主义运动的第三次高潮,女权主义运动不仅坚持传统男女平等权利外,而且涉及和关注问题的范围更广。经过长期不懈的斗争,女性开始从意识形态领域反对男权本位主义,并且形成了女权主义理论,推动女权主义运动更深入的普及和发展。此阶段现代奥运会的结构变化主要表现在:1) 奥运会中女运动员人数、参赛的女子代表团和女子项目迅速增加。2) 女性转向对现代奥运会的权力追求。3) 在现代奥运会倾向于发展女运动员自身优势化的项目设置。

3.2 国际奥委会对妇女参与体育的支持 随着女权主义思想的传播和普及,男女平等的观念更是深入人心,为了在奥运会中争取与男性平等的体育权利,全世界妇女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了自己;同时国际奥委会也认识到妇女在奥运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积极地促进妇女参与体育运动和奥林匹克运动,并为实现其领域的男女平等不懈努力。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奥委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妇女参与到奥林匹克运动的大家庭中。

3.2.1 奥运会在设项和参赛上的支持

3.2.1.1 奥运会设项有所调整 由于每届奥运会的竞赛项目设置必须根据当时得到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数量以及其所辖的项目的推广和普及的程度决定的。如1992年25个大项、2004年28个大项。为了确保女运动员更多参赛,国际奥委会规定,今后如要新增项目,此项目必须包含女子参加的小项,不能是单纯的男子项目。如悉尼奥运会就新增了22个女子小项。

3.2.1.2 妇女在奥运会参赛方面一直保持上升趋势 在1984年夏季奥运会中,女子参赛项目达到14大项、62小项,参赛女运动员比例达到22.93%,2004年夏季奥运会,女子参赛项目达到了26大项、135个小项,参赛女运动员比例达到40.74%;1984年冬季奥运会,女子参赛项目达到了5大项、15小项,参赛女运动员比例达到21.54%,2002年冬奥会,女子参赛项目达到了13大项、37小项,参赛女运动员比例达到36.93%。从这些不断上升的百分比能看出,奥运会在项目设置和女运动员参赛人数方面一直呈上升趋势。

3.2.2 国际奥委会在政策和制度上的支持

3.2.2.1 修改《奥林匹克》,对妇女参与体育给予规章制度上的保障 国际奥委会通过建立一个在运动领域,尤其是在奥运会中为妇女寻求提供更好的资源和机会的政策,于1994年对《奥林匹克》的解释进行修改。《奥林匹克》第2条第7段中规定:“国际奥会的任务是在全世界促进奥林匹克主义的发展并且领导奥林匹克运动。 国际奥会的角色是: 为了实现男女平等的原则,鼓励并且支持促进妇女在各个层次和结构中参与体育。”

3.2.2.2 支持妇女进入体育领导层和管理层 在1981年,有两名女性当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如今已增加至15名。在1997至2001年,安尼塔•德弗朗兹是第一位当选为国际奥委会副主席的女性。为了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的领导层以及行政管理人员中增加女性的名额,国际奥委会做出了以下决定:到2005年12月31日,国家奥委会(NOC)、国际体育联合会(IF)及从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的体育组织,在各自的组织机构中,尤其是执委会及立法机构,女性必须至少占20%的席位,这将作为应执行的目标。[14]

3.2.3 国际奥委会对推进妇女参与体育进行的支持活动

3.2.3.1 国际奥委会妇女与体育委员会 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于1995年成立国际奥委会妇女与体育工作小组。在2004年3月7日改为妇女与体育委员会。它是一个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向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提出在这个领域里可实施的适当的政策。

3.2.3.2 世界妇女与体育大会 这是每4年召开一次的、国际奥委会最高级别的全球性妇女体育会议。目前已经举行三届,主要来评估妇女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的参与程度。

另外,设立奥林匹克团结基金和国际奥委会“妇女与体育”奖,开展专题研讨班,并通过与联合国相关机构、世界妇女大会及区域性组织均积极合作,推动妇女参与体育运动,实现体育领域的男女平等。

4 小 结

回顾现代奥运会一百多年的历程,妇女参与奥林匹克运动的历史,正好经历了女权主义运动的三次高潮,女权主义者为争取妇女的平等体育权利从现代奥运会的诞生之日起就与其进行了不屈不饶的斗争。从斗争的整个过程来看,女权主义运动促使现代奥运会由过去宗教的、封闭的形式,转化为现代文明的、开放的形式;由过去男子单一结构,转变为现在的男女双重结构,推动了现代奥运会的发展,而且更为现代奥运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而国际奥委会认识到妇女在奥运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励和支持妇女广泛地参与体育,甚至进入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会和国家或地区奥委会的领导层和管理层,并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机构、世界妇女大会等)进行合作。虽然国际奥委会为妇女参加奥运会做出了巨大的努力,通过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团结基金会的帮助,使奥林匹克运动已经在全球,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缩小女性与男性在参与体育方面的差距,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从世界范围内讲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宗教的长期影响、制度规定的尚待完善、传统性别念的束缚、女性自身诸多问题的困扰都使妇女参加体育和奥林匹克运动成为长期奋斗的目标。在新的时期为了实现国际奥委会参赛男、女运动员各为50%的最终目标,国际奥委会和相关妇女体育机构必须坚持现行的有关政策,为女性更好地更平等地参与体育活动提供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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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6

1898年《女学报》创刊,开我国知识女性报刊活动之先河。其后,早期先进知识女性创办了几十种女性报刊。本文在梳理近代知识女性报刊活动的基础上,探析知识女性的报刊活动在突破女性言论禁锢、促进女性意识觉醒及推动妇女解放运动发展等方面对近代社会产生的深刻影响。

关键词:

知识女性 女性报刊 女性觉醒

在近代特定历史条件下,知识女性以批判旧世界、描摹新世界为主题,积极从事报刊活动,力图通过女性自己的声音改变中国社会一直以来由男性掌控报刊、把持言论的传统格局。作为专为“女界立言”和女性发声的公共平台,知识女性创办的女性报刊对我国女性意识的觉醒,争取自身解放与民族解放,推动近代社会发展与变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女性报刊

女性报刊是指由知识女性自己主办、发行或参与创办、编辑,以“研究、讨论妇女问题,反映、指导妇女生活和斗争”[1]为主要内容的公开出版物。一方面,女性报刊在其定位上强调知识女性为倡导自身解放与发展而创办;另一方面,内容上则以研究、探讨人文科学或应用科学意义上的女性问题为主。

这些女性报刊由接受过资产阶级教育的新一代知识女性创办或参与编辑,以广大女性(早期主要是少数中上阶层的城市知识女性,后来逐渐扩展到女学生和读书识字不多的普通妇女)为主要受众群体,大多数分布在上海、广州、北京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但并不限于由知识女性主办或冠以妇女之名的报刊,一些由男性主持或编辑的报刊只要符合上述标准,也都在女性报刊之列。

二、近代知识女性报刊活动的兴起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教育近代化进程的发展,我国女性由传统走向近代。自1897年中国女学堂(国人创办的第一所女子学校)开办以后,我国女子教育进一步发展,教育层次不断提高,受教育的女性人数也日渐增多。1907年,全国有女子学堂428所,女学生15498人。[2]此外,从1900年开始,我国逐渐兴起一股女子留学的热潮。以陈撷芬、林宗素、秋瑾等为代表的一批先进女性先后走出国门,赴日留学。在日本,她们接受了较为系统的西方教育,受到新文化与新思想的浸染。1907年~1910年,女子出国留学形成高峰。1907年为139名,1908年为126名,1909年为149名,1910年为125名。[3]

随着女子教育的发展,女性的自身文化素质显著提升,知识女性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加,逐渐形成了一个由受过资产阶级新式教育的女性组成的知识女性群体。这个新兴的知识女性群体在资产阶级学说和先进思想的熏陶下,对中西方文化的交融有着深层理解,并形成了鲜明的政治观点。她们身上体现出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和社会责任感,是女性中最先觉醒并产生女性主体意识的群体,对当时社会形成了一定影响。有学者统计,当时有影响的女性达380多人。[4]

在晚清强大社会变革思潮的影响下,知识女性逐渐挣脱传统社会女性身份与价值观念的束缚,重新进行自我审视,主动要求属于女性的诸如受教育、婚姻自主、政治参与等各种权利,寻求自强独立的道路。如陈撷芬、林宗素以及女革命家秋瑾、“女界梁启超”张竹君等知识女性勇敢冲破封建牢笼,步入社会参与到由男性发起的解放运动中,活跃在政治舞台上。她们兴办学堂、组建妇女团体,参加反帝反封建斗争,为女权运动与女性解放而振臂高呼,掀起了创办女性报刊的高潮。如《女学报》(1898年由中国女学会创办)、《女报》(1902年由陈撷芬创办,后改为《女学报》)、《女子世界》(1904年由丁初我主编)、《白话》(1904年由秋瑾主办)、《北京女报》(1905 年由张展云主办)、《中国女报》(1907年由秋瑾主办)、《神州女报》(1907年由陈以益主办)、《天义报》(1907年由何震主办)、《女报》(1909年由陈志群联合谢震等创办)、《留日女学会杂志》(1911年由唐群英创办)、《女子白话报》(1912年由唐群英主编)、《万国女子参政会旬报》(1913年由张汉英主编)、《女权日报》(1913年由唐群英、张汉英、丁步兰等共同创办)、《妇女杂志》(1915年由商务印书馆编辑出版)。

这些女性报刊根据其定位和具体内容不同,大体分为四类:一是以《北京女报》《女镜报》《女界灯学报》为代表的社会改良主义报刊,内容多是单纯提倡女学、开通女智、讲论女德、尊重女权和反对缠足等,重在知识传播和思想启蒙。二是以《女报》《中国女报》《神州女报》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报刊,把女性解放与民族民主革命结合起来,鼓励妇女在争取民族解放的同时,争取妇女自身的解放。三是以《妇女时报》《中华妇女界》、早期《妇女杂志》为代表的商办女性报刊,以“女界良师益友”为定位,内容重在指导女性家庭生活,注重休闲,图文并茂,不谈政治。四是以《女学生》《惠兴女学报》《湖北女学日报》为代表的由女学生主办的报刊。

三、近代知识女性报刊活动的社会影响

1. 突破女性言论禁锢。1898年7月24日,由中国女学会主办的《女学报》创刊,这是我国第一份女性报刊。该报以“提倡女学,争取女权”为宗旨,提出“天下兴亡,女子有责焉”,要求妇女参政;同时揭露“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婚姻所造成的悲剧,赞扬西方国家的自由婚姻。重点介绍欧美、日本等国家女性受教育情况,如教育制度、学校情况,提出普及新型学校、发展女子教育等主张;同时,广为传播桑树种植、养蚕、纺织、刺绣等生产知识,大力提倡妇女参加生产劳动……完全以女性为对象,要求女性独立、主张男女平等,宣传女性自立、自强、自爱、自信。“我道这报是就我们二万万人得平权的起点。《女学报》多印一天,多销一张,便是平权的话,多引一线,多积一面。”[5]

康同薇、李惠仙、裘毓芳、刘可青、章畹香等一批先驱者借助《女学报》,面向上海的上层知识女性阶层,以女性特有的委婉细腻的笔触,大胆抨击封建女性观念。这是我国知识女性为争取自身解放而史无前例地向社会发出的第一声呐喊,突破了传统社会女性言论被禁锢的历史。维新变法运动失败后,中国女学会解体,《女学报》也随之停刊。但作为历史上第一份由知识女性主办并以女性为主要读者对象的报刊,《女学报》的诞生标志着女性(主要是当时社会的上层知识女性)意识的最初觉醒,揭开了我国女性报刊发展史的新篇章。

2. 促进女性意识觉醒。辛亥革命期间,新旧思潮激烈碰撞,我国政治局势发生急速变化。在此背景下,由接受过新式教育的知识女性主办或参与创办的女性报刊也急遽发展。《女子世界》以“提倡女学、开通女智、尊重女权”为宗旨,致力于“改铸女魂”,号召女性摆脱依赖,担当起国民应尽之责;倡导女子革命,开展女子教育,号召妇女为自身解放和民族解放而奋斗。《北京女报》以“开民智”“开民风”为宗旨,提倡女学,反对缠足,主张改良婚姻和改革陈腐陋习,鼓吹革新。“我国女学不昌,数千年矣。‘女子无才便是德’一语,实误尽苍生,幽囚我二万万妇女于黑暗世界。痛哉!地球文明各国,竞言女权,而女权发达之始基,由于女学。唯我中国,开办学堂甚非易事。”[6]《中国女报》充斥革命话语,以“开通风气,提倡女学,联感情,结团体,并为他日创设中国妇人协会之基础”[7]为宗旨,响亮提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匹妇亦有责”。《女报》以“提倡我国女学,扶植东亚女权”为宗旨,内容集中在女学(破除迷信)、女权(注重道德与职业)、改良旧俗(改良妇女社会)等方面。

此外,《女界钟》《岭南女学新报》《妇孺报》《白话》《女子魂》《女界灯学报》《女镜报》《中国新女界杂志》等女性报刊站在时展的前端,积极呼吁“提倡女学”,强调“开通女智”“讲论女德”“尊重女权”,倡导妇女解放和民族解放,着重对广大女性同胞进行思想启蒙教育,使长期以来一直处于闭塞、愚昧、混沌状态之中并深受封建礼教桎梏的妇女“可调古今,可审中外,可瞻风俗,可察物理,可谙时变,可稽敌情,可新学术,可强智慧”。[8]

3. 推动妇女解放运动发展。在西方女权运动的启蒙下,我国妇女解放运动逐渐发展起来。1898年8月27日,《女学报》上发表知识女性王春林撰写的《男女平等论》,第一次举起男女平等的旗帜,发出要求男女平等的第一声:“男女天然应该平等,这种平等不仅符合天赋人权的公理,而且也符合中国古圣贤的圣人之道。”[9]一批知识女性在报刊的宣传鼓动下,把报刊当做批判旧思想的阵地,传播新思潮,努力探求妇女解放与革命救国的道路。同时,从男女平等的基本人权出发,开办女学,启迪女智,向广大妇女传播革命思想、介绍国内外妇女的生活状况、鼓励妇女走向社会,参与国事。“既作女权运动的先锋,又作民族民主革命的斗士,在争取民族解放的同时,争取妇女自身的解放。”[10]《女子白话报》围绕女子参政问题进行广泛讨论。《万国女子参政会旬报》以“增进女子常识,阐明天赋人权,为将来妇女参政之预备”为宗旨,重点介绍西方国家女性参政情况,对我国妇女解放运动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妇女杂志》重在对妇女生活进行具体指导,出版妇女解放问题、妇女职业问题、离婚问题、产儿限制问题等专题,反映了知识女性阶层在精神理念与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诉求。

女性报刊的民主革命宣传“词意明切,足发恳蒙”,从多方面启发尚处于蒙昧落后境地和在黑暗中沉沉昏睡的广大女性的思想觉悟,为她们开辟了一个全新的生活天地,激发了她们对政事国事的关注和参与热情。越来越多的知识女性受当时女性报刊宣传的影响而更多地关注自身解放,要求女性独立自主。同时,她们经常为报刊撰稿,参与到报刊活动之中,希望借此实现自身价值,促进社会发展。“仅1915年到1920年创刊的妇女刊物就有33种。当时各个女子学校,几乎都办有刊物,宣传妇女解放。”[11]其高扬妇女解放的旗帜,以实现民族解放为目标,宣传揭露封建礼教给妇女带来的痛苦与灾难,成为我国女性争取自身解放的舆论阵地,对我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结 语

报刊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既“可以帮助后世的研究者跨越时间的限隔,重构并返回虚拟的现场,体贴早已远逝的社会、时代氛围”,又可以衡量社会的变化发展。近代以来,我国知识女性跻身于报刊活动,创办或参与既有女性特质又具时代特色的女性报刊,发挥了重要的舆论宣传作用。她们利用报刊来宣传妇女解放思想和主张,宣传民族民主革命,推动妇女解放运动开展,有力地促进了近代女性主体意识的觉醒,体现了社会进步。同时,作为女性群体发声与交流的渠道,女性报刊记录了我国近代知识女性的觉醒与成长、思考与追求,也充当了近代妇女解放运动和民族民主革命运动不可缺少的舆论宣传工具,成为近代报刊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 北京妇女联合会.北京妇女报刊考:1905-1949[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3.

[2] 陈文联,刘翔.论辛亥革命时期知识女性的政治觉醒[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10):102.

[3] 周一川.清末留日学生中的女性[J].历史研究,1989(6):60.

[4] 陈文联.20世纪初知识女性的女权思想[J].船山学刊,2001(2):114.

[5] 潘璇.论女学报难处和中外女子相助的理法[J]//女学报,1898(3),转引自刘巨才.中国历史上第一份女报.新闻与传播研究,1983(1):218.

[6] 创设北京女报缘起[M]//大公报,1907年6月28日,转引自北京妇女联合会.北京妇女报刊考:1905-1949.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42.

[7] 秋瑾.创办中国女报之草章及宗旨产生[J].中国女报,1907,(1).

[8] 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第四册[M].上海:神州国光社,1953:535.

[9] 刘巨才.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史[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89:115.

[10] 方汉奇.中国近代报刊史[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81:561.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7

【关键词】女童权益;生存保健;受教育权;保障路径

中图分类号:D4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4)02-0080-02

联合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第十二条指出:从发展眼光看,女童是世界未来的妇女,一代女童的成长,关系到两代人的素质。今天的女童,明天的母亲,其文化素质将影响未来整体国民的文化素质。女童问题不仅是儿童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中国女童生存现状

1.卫生保健权遭受威胁

联合国的《千年发展目标检测指标》指出:一般父母不具备明显重男轻女心理的国家,五岁以下男孩死亡率仍高于女孩,如果女孩死亡率高于男孩,则很有可能是性别偏向所致。故而我们普遍认为,一个社会的性别偏好往往会影响儿童的健康发展,若社会大环境偏好于生养男孩的话,在家庭内部分配资源时就会忽视女孩的需求,相对男孩而言较差的生存条件将导致女孩在成长的过程中面临如健康、教育等方面的问题。中国是一个具有明显性别偏向的国家,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男婴死亡在医院的比例显著高于女性,男性患儿死前进行住院的比例也高于女性,男性患儿死前24小时就以治疗的情况好于女性患儿,男性儿童就诊医院级别高于女性,女孩子的生存劣势较为明显[1]。在中国婴儿和儿童死亡率不断下降的同时,女童和女婴的死亡水平去在不断走高,女婴的卫生保健状况可想而知。

2.受教育权利难以保障

根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国1.8亿文盲中,三分之二是妇女。1993年全国未入学的216万学龄儿童中,女童占173.6万,占66.4%[2]。2002年,小学女童的净入学率为98.53%,男女性别差异为0.09%,2004年底,女童入学率为98.93%,男女性别差异为0.04%,2004年,小学辍学率为0.59%,其中女童0.6%。初中阶段辍学率为2.49%,其中女生为2.19%。[3]辍学、失学的学龄儿童之中女童占三分之二。可见女童被教育权遭受侵害的问题仍十分严峻,并在全国范围内呈现出一种不均衡的状态。入学率低、辍学率高。中国传统的重男轻女、“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高昂的教育成本以及女童教育较低的期望值又使得“教育无用论”再次抬头,种种因素导致的直接结果往往是女童的受教育权被剥夺。

3.犯事件屡禁不止

目前我国尚无全国性儿童侵害统计的数据,但从各省市调查结果来看,我国女童害比例较高,且农村发生率高于城市。据广东省妇联与检查员对全省女童受害情况的调查发现,在女童受侵害的刑事案件中,女童遭受性犯罪侵害的现象尤为突出,案件数量已经占到案件总数的75.34%。另外,中国儿童少年基金公布了一组数据,表明在调查所涉及的世界上20多个国家内,女童中儿童期待发生率为7%~36%,而中国的研究发现基本与世界相符合师大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的研究团队在北京、兰州9个高中开展相关调查,最终的数据显示事件发生率在6.7%~21.8%之间。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在各地大中专院校开展的回顾性调查得出数据显示,事件发生率在7%~25%之间4。另外由于事件涉及隐私,很多时候被调查对象都会隐瞒被侵害的事实,所以实际的发生率应该高于调查的数据。

4.自我歧视严重心理状态差

传统中国家庭的本质上是父系的,“女嫁男家、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的思想早已根深蒂固,很多女童没有得到平等的受教育权,甚至连出生的权利都是父母的施舍。长此以往,来自社会、家庭歧视的压力让女童的内心产生了变化。渐渐地“女童内心深处的自卑感和相对内向的性格让他们在行动中变得保守,而且经常怀疑自己的能力,缺乏创新的意识和行动”[5]。这些女孩生活在阴影里,难以得到父母族人的关爱,又受不到法律和政策的保护,社会的歧视逐渐演变成她们对自身的轻贱,自卑就想是一张无形的网,束缚着女童的思想、影响着他们的生活。

二、女童权益现行保障措施的缺失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英国伦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克劳尔曾说,在她的长期调查中,她发现世界各地对女童问题都纯在忽视的现象,在中国亦不例外。建国以后,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条文,但在这些政策规定当中很少涉及女童权益的保护。人们常常将女童作为女性的未成熟体,认为只要充分保障女性的权利女童问题也会随之解决;人们还常常将成人与儿童之间进行划分,却忽视了男童与女童之间的差异,认为对于儿童的保护自然会将女童涵盖其中。故而,法律规章的普遍性与女童生理心理的特殊性之间产生了矛盾,使女童处于法律规章难以照亮的阴影地带,各项权利屡遭侵害。

2.女童权益保护内容不全面

绝大多数保护女童的行动都是以防护女童遭受为核心的。近年来,随着国际上对女童权益保护关注度的逐渐上升,中国的女童保护事业也有所发展。江苏武进区“护蕾行动”、承德女记者发起的“保护女童――爱蕾行动”、河南启动“护花维权行动”、江苏无锡启动“法官送法进校园”行动以及近期兴起的“呵护行动”:一对一帮助留守女童等等一系列有影响力的活动基本都局限于对女童犯保护。而对于女童生存权、健康权、教育权的保护却关注甚少。

3.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缺位的现象

2013年女童保护论坛在北京召开之后,政府呼吁寻找社会力量来共同保护女童,中国社会保护女童的力量不断在壮大,但是政府部门并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今年为止,有较大影响的是1989年由教育部、农业部、妇联、红会等多机构联动推行的春蕾行动,旨在保护女童的教育权,此外,2004年,中国关爱女孩行动论坛在北京召开时,提出国家每年将投入700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关爱女孩行动”项目,旨在帮助女童争取更好的出生权和生存权,但是,活动推行至今,女童死亡率仍居高不下,失学率仍是男童的数倍之多。社会力量固然重要,但是各自为战的情况难以形成合力推动女童保护事业的发展,而且当涉及教育、就业等一系列公共资源问题的时,社会力量给予女童的保护显然已经力不从心了,迫切需要政府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三、女童权利保障机制探究

1.构建养老保险制度,转变“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源

在中国之所以存在“男重女轻”的思想,是因为中国人对于“养儿防老”的热衷。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障制度,保证人口老年后的生活,将“养儿防老”转变为“社会养老”,给予指生育女儿的家庭相应的保障和利益,将有利于从思想上解决“生男生女不一样”的顽疾,进而瓦解“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源。事实上,面对人口老龄化、老龄人口独居化趋势的加深,养儿或是养女都会面临养老风险,让社会大众看清这一现实,积极采用多种方式养老真正做到“老有所依”,也是积极改变“重男轻女”思想。

2.政府提供资金支持,不让女童保障“为钱发愁”

首先,从宏观角度来看政府应加大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经济落后必然导致人们思想的腐朽,“男女之辨”往往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为突出。目前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已经形成了女童教育良性发展模式,但在中部的某些农村地区至今尚未走出女童教育水平低于经济发展落后之间的恶性循环。所以,只有政府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通过改善该地区的经济状况,才能从根本上改善该地区的女童教育状况。

其次,从微观角度来看政府应该给予贫困家庭更多经济支持。一组有关女童辍学、失学原因的调查显示,89.7%的辍学、失学女童是由于家庭困难需要帮助父母维持生计、为兄弟争取更多受教育的机会才离开学校的。可见家庭资源的有限是女童生存环境恶劣的直接原因,故而要保证女童的健康发展必须要对贫困的家庭给予救助。

3.给女童自身进行心理建设

首先,必须要为女童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创造制度环境。女童是一个国家人口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女童的素质关系到人口的素质,教育权是女童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环,经济条件一时难以改善、思想观念的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要解决女童教育权被剥夺的迫切需求问题,将教育从私领域转移到公领域是必选之路。由家庭投入更多转向国家投入,通过教育政策基于公平原则的调整和分配,是想两性教育机会更大的平等。

其次,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改善女童教育的预期。在就业市场上,女性始终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由于女性的生理特征以及基于该特征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职能,使得女性在求职的过程中经常遭受排挤。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的同时,加大政府的资助力度,降低企业因雇佣女性职工而必须支付的成本,可以为女性就业道路提供一些便利。当女性未来的就业之路越来越明朗时,家庭将更愿意在女童身上进行“投资”,“女孩多读书一样也找不到好工作”的观念也就会随之发生转变。

另外,妇女的教育也是不可忽视的。1990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教育宣言》和《满足基本教育需要的行动纲领》强调:“首要的任务就是要保障女童和妇女受教育的机会,改善他们受教育的质量和消除一切妨碍他们积极参与教育的障碍”。妇女即为母亲,一个母亲的教育状况深刻影响子女的发展,对于文化意识淡薄妇女进行积极的再教育,无论是对于家庭内部还是整个社会的女童权利保障都是十分有益的。

4.调动社会力量合力保障女童权益

在2013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举办的会议上就已经提出“要调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祖国的花蕾”,政府主导固然重要,全社会对于女童问题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知更为重要。女童的成长全系到社会的健康运行,在女童权益保护的过程中社会力量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首先,必须充分调动社会舆论,引导人们对女童形成一个积极的看法。人有两性的差异,却没有高低贵贱的分别,只有两性和谐发展才能造就一个和谐的社会。女童不应该因为性别而遭受歧视,保障她们应有的权利不是政府和社会的施舍而是一种应尽的职责。另外,应倡导社会公众正式女童遭受犯的问题,传统的观念以及人们的有色眼光将对已遭受以外的女童造成二次伤害,而这恰恰是可以避免的。

其次,应该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一方面,使之成为政府的触角,深入到女童的身边,倾听女童的心声维护女童的权利;另一方面,使之成为捐助者与受助女童之间的桥梁,研究显示,资助女童将对缓解贫困产生有利的影响,女童多上一年学将使其终身收入平均增加10%-20%7,这对于女童自身、女童家庭及其国家都是有十分有益的影响的,让资助者提供的资金真正用于女童权利的保障,只有社会的力量才能做得到。

再次,强调社会上心理辅导组织的作用,在关注女童生理权益保障的同时,更应该关注他们心理上脆弱的特点,特别是遭受过害的女童。在遭受害时,由于年纪偏小以及传统的观念的束缚,绝大多数的女童及其家庭会选择隐瞒事实真相,但随着女童年龄的增长,这种伤害在他们的印象里会越来越清晰,内心的煎熬会使他们变得自卑、敏感,难以融入社会生活面对未来的发展。此时,就要求,在保障女童生理安全的同时也应关注女童心理的脆弱。女童的社区救助,对虐待女童的现象形成有效的监督、预防和制裁制度,更没有对女童的安置和援助措施。

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保障女童健康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未来,这不仅仅是某个家庭或是政府的责任,女童的保护需要家庭、学校、社区多方联动,共同为女童编织一张安全网,将对弱势女童的救助落实到实处。

正如,非营利组织“国际计划”首席执行官奈杰尔・查普曼在一项声明中说:“将10月11日定为女童日表明,我们一致认为应对全世界女童的权利给予特别关注。我们认为,很多国家的女童在从上学到工作的所有生活领域都不受重视。严重的歧视和偏见使得很多女童不能发挥其真正潜力。”总而言之,女童是社会的伤痛也是社会隐性的资源,维护女童的权利,将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何树辉.中国妇女健康状况简析[J].妇女学苑,1995,03:19-20.

[2]黄宇.中国女童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推进[J].妇女研究论丛,2006,02:33-38.

[3]赵岚.东北地区农村女童辍学问题对策研究[J].现代教育科学,2004,04:8-10.

[4]史静寰.关于女童教育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J].比较教育研究,2000,S1:242-247.

[5]曾丽红.西部贫困地区女童的生存和发展状况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05.

[6]曲凯音.制度与传统:从家庭结构上看留守女童社会歧视的表现[J].中外企业家,2010,16:70-71.

[7]黄宇.中国女童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推进[J].妇女研究论丛,2006,02:33-38.

注释:

[1]康晓平,符文华,王晓琴,刘莹之.农村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性别差异及死因分析[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02,04:28-31.

[2]任玉贵.从困境中崛起──中国西部女童教育研究试验[J].中国民族教育,1996,01:21-23.

[3]教育部.教育部2004年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状况[Z][EB/OL]http:///20050301/3129836.shtml

[4]2013年《女童保护研究报告》

[5]曲凯音.制度与传统:从家庭结构上看留守女童社会歧视的表现[J].中外企业家,2010,16:70-71.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8

男性生育权存在的法律依据

生育权属于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法律的一项主要原则;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另外,《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了"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9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等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综上,男性生育权有存在和受保护的合法性。

我国男性生育权被弱化的原因

1、历史原因:在男权极重的封建社会,男性主导生育似乎是不言而喻的,没有刻意强调的必要,这一历史原因最终导致了人们对男性生育权的忽视。

2、社会原因: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能顶半边天"成为了人们的共识,女性的权利得到了极大的宣传和重视,相反男性则没有成为被重视的对象,男性生育权自然也不会被重视。

3、民族特性:中华民族是一个思想保守的民族,性是忌讳谈及的话题,尤其是男性,更不会把"性"拿到台面上去讨论,一味的遮遮掩掩不利于发现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引起人们的重视。

4、法律原因:中国的立法有明文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男性生育权,没有具体的保护男性生育权的法律武器。

对于我国男性生育权保护的可行性建议

法律保护

1、对于非婚姻状态下的男性生育权的保护。

由于婚外不受法律的保护和鼓励,所以,非婚男性的生育权自无法律保护可言。女方可以自己决定生育与否,男方无权干涉。但由于男人在进行的时候对于是否会受孕的态度是放任的,所以他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所预见,应当为自己的不负责任的承担法律后果,即对自己的非婚生子女承担抚养责任。

2、对于婚姻状态下的男性生育权的保护。

生育职能是家庭的基本职能,也是人类两性结合的必然产物。种的繁衍是人的本性使然,而正是种的的繁衍维系了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自个体家庭产生始,人口的再生产就是通过家庭来实现的。对于发生在家庭之中的关于生育权的冲突,应以夫妻协商为原则,计划生育义务是男女双方的共同义务,那么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男性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对于生育的时间,方式,地点等,应该夫妻互相协商。如果,男方和女方在是否受孕这一点没有达成合意,则生育的最终决定权由女方享有,女方在生育问题上承受比男性更大的痛苦和危险,理应受到更多地保护。如果男方在知晓妻子已怀孕情况下,女方单独做了堕胎手术,女方应该与男方相应的补偿。这里的补偿主要指经济上的补偿,生育权受侵害方可以要求侵害方给与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的数额计算笔者认为应该以被侵害者受到的侵害程度为考虑因素,包括身体健康情况,精神愉悦情况和周围社会舆论压力等因素。由于在我国大部分夫妻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所以婚内赔偿实行起来有困难,那么我们可以规定,对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可以开始约定财产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像生育权受侵害一方倾斜,多分给财产。当然,丈夫也可以以此提出离婚请求,在分割财产时男方有权要求分割多一些财产。夫妻双方还可以进行约定,约定以后的生育计划和违约的补偿性赔偿。

3、对于没有生育能力的男性生育权的保护。

对于没有生育能力的男性生育权的保护,我们可以采取现代科学技术,人工生育子女。我国关于人工生育问题现在也已有相应的规定。

4、对于男性死刑犯的生育权的保护。

由于对男性死刑犯人身自由的限制,自然无法进行两性结合,那么,可否提取男性死刑犯的,进行人工授精呢?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课题。笔者认为,应该给与男性死刑犯的人工授精的权利,学者不应该用男女平等的原则攻击这一命题,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男性只是享有生育权,一边是生命权,一边是生育权,我想这天平的两边是不平衡的。

5、制定妇女堕胎制度。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堕胎法案,同时具体考虑我们的现实情况,对妇女堕胎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定。比如禁止妇女任意堕胎,提倡男女双方共同协商,协商不成,我们把生育决定权赋予妻子,但是丈夫一方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6、调整婚姻法立法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婚姻家庭法,在婚姻法中加进关于生育权的规定,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任何人,社会团体不得非法干涉。同时应该增加夫妻同居义务的规定,加强保护男性的生育权。

对公民的性观念加以疏导

转变公民对性的观念,性不是不可以说的话题,不是不可以写在纸上商量的内容,加强性教育,加强中国人对于性的开放认识。

构建和谐夫妻关系

女性生育权论文范文9

“五四”时期,探索妇女解放的首要层面仍然是政治的,即主张男女平权与妇女参政。这是辛亥革命时期妇女解放运动的继续,但却赋予了新的含义。在这方面有不少文章论述过,我简要叙述并略陈己意。

辛亥革命时期,尽管已经有了梁启超的《新民说》,但真正的西方妇女观并没有广泛普及,当时,无论是知识分子还是像秋瑾那样的自求解放的妇女,其主体思想还是反清和政治体制的变革。

经历过辛亥革命和袁世凯复辟帝制的民初知识分子,有着一种对“革命”与“政体变革”大失所望的普遍心态。吴玉章回忆说:“辛亥革命以前,我们曾经抱着一个美丽的幻想,以为革命后的中国一定是一个民主、独立、统一、富强的国家。但是现实嘲弄了我们,中国人民所碰到的不是民主,而是袁世凯的专制独裁;不是独立,而是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欺凌、蚕食和鲸吞;不是统一、富强,而是军阀们的争权夺利、鱼肉人民。” 时任天津《民国报》编辑的梁漱溟,“以与社会接触频繁之故,渐晓得事实不尽如理想。对于‘革命’、‘政治’、‘伟大人物’……皆有‘不过如此’之感”,“有些下流行径、鄙俗心理,以及尖刻、狠毒、凶暴之事……颇引起我对于人生,感到厌倦和憎恶” 。用鲁迅的话说,“我觉得仿佛久没有所谓中华民国”,“什么都要从新做过”(《华盖集·忽然想到》)。

在共和政体之下,知识分子们新一轮的抗争开始了,这就是以陈独秀《新青年》为号角的“五四”新文化运动。新文化运动出现的意义首先是政治层面的,它以民主、科学为旗帜,以新文化为手段,以反对非人的封建专制与封建礼教为目标,以从封建意识形态的桎梏下解放人、解放个性为其精神价值取向。

新文化运动也赋予了妇女解放以新的含义。概观这一时期知识分子们提出的妇女政治解放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一、针对袁世凯复辟帝制的“尊孔复古”逆流,反其道而行之,将妇女的政治解放定位于反对封建礼教奴役,争取政治人格独立。

“儒者三纲之说,为一切道德政治之大原”,而其中的“夫为妻纲”,则把妇女置于夫权之下,剥夺了妇女的参政权。为此,陈独秀号召:“一九一六年之男女青年,其各奋斗以脱离此附属品之地位,以恢复独立自主之人格!” 在政治上,妇女的人格独立有两层含义,一是要在社会上确立妇女的独立自主的政治地位;二是要妇女建立自己的独立参政意识,不再把自己的政治权力轻委他人。经过陈独秀、李大钊、胡适、鲁迅,特别是反孔老英雄吴虞等人的努力,应该说,其社会政治效果最为显著。翻开民初报纸,1916年以前,整版的治疗性病药品广告上,堂而皇之地写着“妇女为万恶之首,肮脏之源”一类的词汇,以后,这种现象不复存在了。且不说妇女实际社会地位改变得如何,单就社会舆论而言,妇女的政治地位的确是提高了。另一方面,随着五四运动后男女平权、妇女解放的呼声高涨,新一轮的妇女参政治热兴起,以广东为先声,浙江、湖南、京、津、沪等地的妇女纷纷组织各种参政团体,甚至要求竞选议员,直接参与政治决策。尽管这类活动在事实上没有多少实绩,且支持与反对者皆有之,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妇女参政争论中心问题已不再是男女天赋人权的平等问题,而是妇女参政的能力与时机问题,这显然比清末民初前进了一步。而像子君那样喊出“我是我自己的,他们谁也没有干涉我的权利”的话来的知识妇女也日渐增多,她们不同于秋瑾时代的妇女,以参政为自我解放之首选,而是在更广泛、更切实际的层面,开始了自我拯救运动,包括挣脱旧式婚姻束缚、争取恋爱自由、谋求教育与职业的权利等等,政治舆论的转向,无疑为她们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从不讳言对政治有着超乎一切兴趣的陈独秀,尽管在其他政治运作上历尽坎坷,但在这一点上却是旗开得胜,功不可没。

二、随着社会主义思潮的引进与普及,以陈独秀、李大钊为代表的先进知识分子,提出了妇女政治解放的新方向,即:通过阶级斗争,改变社会制度,实现“社会主义”,以求得妇女问题的“根本解决”与妇女的“彻底解放”。

陈独秀在《妇女问题与社会主义》一文中指出:妇女与劳工是社会上最没有能力的、受压迫最深的,妇女问题,离了社会主义,“断不会解决的”。因为现有的社会制度是造成一切不平等的根源,但“在社会主义之下,男女都要力作,未成年时候,受社会公共教育,成年以后,在社会公共劳动。在家庭不至受家庭压迫,结婚后不会受男子压迫,因社会主义认男女皆有人格,女子不能附属于父,也不能附属于夫”。所以,“如果把女子问题分得零零碎碎,如教育、职业、交际等去讨论,是不行的,必要把社会主义作唯一的方针才好”。李大钊在他的几篇文章中也表达了相同的意思:“二十世纪是被压迫阶级的解放时代,亦是妇女的解放时代”(《现代女权运动》),“我以为妇人问题彻底解决的方法,一方面要合妇人全体的力量,去打破那男子专断的社会制度;一方面还要合世界无产阶级妇人的力量,去打破那有产阶级(包括男女)专断的社会制度”(《战后之妇人问题》)。三十年后新中国的建立,以及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妇女社会地位的改变,为这一妇女解放思想的萌芽作了最好的历史注解。

概言之,“五四”时期的妇女政治解放理论,由反对袁世凯“尊孔复古”逆流而起,以资产阶级的男女平权思想为过渡,至确立“社会主义”理想终。

“五四”时期,探索妇女解放的第二个层面是经济的,即妇女如何在社会上取得经济独立地位,如何自谋职业,如何拥有与男子一样的财产继承权等,这是这一时期妇女研究的新动向。 但据我现有资料,当年这类讨论多夹杂于妇女问题宏观研究的文章中,也有一些针对妇女职业问题或家庭、财产权问题的专题论述,而真正从经济学角度,系统研究妇女经济独立问题的文章几乎没有,目前研究这一时期妇女经济问题的专著也不多见,故这里只能初步地勾勒一个轮廓。

在一些知识分子热衷于从政治上探索妇女解放之路的同时,另一些则更加关注现实生活中妇女们的经济问题,其中尤以鲁迅的《娜拉走后怎样》影响最广。辛亥革命后的复辟帝制与“尊孔复古”逆流,激发了陈独秀等人更高涨的政治热情,导引出更先进的政治理想;但对鲁迅而言,则将其注意力转向了对国民性的深刻反思上。“重新做过”即“此后最要紧的是改革国民性,否则,无论是专制,是共和,是什么什么,招牌虽换,货色照旧,全不行的”(《两地书》)。“但说到这类的改革,便是真叫做‘无从措手’”(同上),在妇女问题上也是如此。

理想主义者们浪漫地将“娜拉”介绍给中国女界,现实的鲁迅则发出“娜拉走后怎样”的疑问,而且毫不客气地指出,出走后的娜拉“或者也实在只有两条路:不是堕落,就是回来”,这论断让人扫兴,却是中国的现实。翻开民国报刊,因争取独立或恋爱自由而出走的女性,少有完满结局的。她们不是以恋爱失败告终,就是以谋生无着而“堕落”或“回来”,回到封建大家族中去,过比以前还不如的日子,甚至像子君那样悲惨地死去。鲁迅告诫女孩子们:“万不可做将来的梦”,“梦是好的,否则,钱是要紧的”。“在目下的社会里,经济权就见得最要紧了。”“人不能饿着静候理想世界的到来,至少也得留一点残喘,正如涸辙之鲋,急谋升斗之水一样,就要这较为切近的经济权,一面再想别的法。”(《娜拉走后怎样》)深知中国太难改变了,即使搬动一张桌子也要血,也未必一定能搬动的鲁迅,要民国的年轻知识女性们作好“壕堑战”的准备:“要治这麻木状态的国度,只有一法,就是‘韧’,也就是‘锲而不舍’”(《两地书》);在争取经济权上,则要她们发扬天津“青皮”的“无赖精神”,“有人说这事情太陈腐了,就答道要经济权;说是太卑鄙了,就答道要经济权;说是经济制度就要改变了,用不着再操心,也仍然答道要经济权”(《娜拉走后怎样》)。这样的开导,早已超出要经济权以外了,但在要经济权这一点上,鲁迅的指令是简单、清晰而执著的。

事实上,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是与社会分工变化、家庭结构改组密切相关的。近年来,一些学者关注民国初年的家庭变革与家庭问题研究,而这正是与妇女经济有重大关系的命题。借鉴他们的研究成果,我们可将“五四”时期对妇女经济问题的探讨分为以下几类:

一、针对几千年来封建大家族制度对妇女的束缚,向传统家庭挑战,倡导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小家庭制,把妇女从买卖婚姻中解放出来,使她们获得相对的经济自主权。

陈独秀在《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一文中指出:“现代生活,以经济为之命脉,而个人独立主义,乃为经济学生产之大则,其影响遂及于伦理学。故现代伦理学上之个人人格独立,与经济学上之个人财产独立,互相证明,其说遂至不可摇动”,“西洋个人独立主义,乃兼伦理、经济二者而言,尤以经济上个人独立主义为之根本也”。而“中土儒者,以纲常立教。为人子为人妻者,既失个人独立之人格,复无个人独立之财产”——此非个人独立之道也,中国的大家族制度已不再适应现代生活,到了非打破不可的时候了。晏始在《家庭制度崩坏》一文中,提出了实行欧美小家庭制的主张,认为父权的大家庭制在中国已难以维持,应代以“欧美式以个人主义思想为中心的小家族主义的新生活形态”。严恩椿的《家庭进化论》则提到要将原有大家庭的财产分给各个小家庭,各小家庭在经济上保持独立。发表于《新青年》二卷二号上的《新青年之家庭》一文,主张小家庭的“出纳庶务,均由主妇主张之,男子无干涉之权”。刊登于《妇女杂志》七卷一号上的《新家庭》一文,更要求“新家庭之中财产,属之于得产之人,其义在养成个人主义,发达自立之能力,而铲除依赖根性也”。30年代,一些知识妇女纷纷在报上倾吐自己建立小家庭后的感想,尽管喜忧参半,但不再是民初妇女一味的苦诉,这也不失为妇女相对经济独立后的一个印证吧。

二、从社会角度,以妇女职业为中心议题,探索妇女经济独立之路。

小家庭的建立,无论是男女经济共有还是各自经济独立,都必建立在妇女有自己的经济来源基础之上。昔日的聘金妆奁,是大家庭的投资(需用以“孝”为核心的人格与财产依附来交换),既建立独立的小家庭,自不好也不能再接受。加之中国经济特别是城市经济的结构变化,既成为小家庭建立也成为大家庭破败的因素,中国近代化城市工业,也是部分地建立在妇女走出家庭、走向社会基础上的 ,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封建大家庭的衰落是一个历史的必然趋势。经济上的变化也如观念上的变化,正像鲁迅所说,“娜拉既然醒了,是很不容易回到梦境的,因此只得走”。由是,为妇女在社会上谋得经济独立的一席之地,就成了“五四”时期知识分子们的追求。陈问涛在《提倡独立性的女子职业》一文中说,妇女职业问题,要算是妇女问题的中心问题,因为“照唯物史观,一切精神的变动,都是由于物质变动……倘使不能把妇女经济问题解决,其他什么‘社交公开’、‘婚姻自由’等等,皆是空谈了!”他还为妇女们开列了12个就业方向,即各种商业、工场上的工作、合作的手工业、各级学校教师、书记、新闻记者、邮电管理、铁路职员、戏剧家、音乐家、农业等,并补充说,“凡现社会所有的职业,除一二男子特别职业,女子生理上万不能经营外,其余都是女子职业的领域” ,这就从心态和舆论上为妇女求职铺了路。张竞生在《美的社会组织法》一书中也提到了妇女的职业问题:“凡妇女不管父家夫家富的贫的,自己总当勉力谋得一件职业以养生。但在这样社会,女子的职业甚少,故最要的应由女界共同组织各种妇女的职业机关。……如茶楼酒馆与各项商业的经营。”“若说女子应该谋一比此较高尚的事业,则我想女子应该组织‘女子教员会’,互相提携。” 从20年代初期开始,许多报刊日益关注妇女的职业问题,刊登了不少讨论文章,有主张从女子职业教育入手的,有主张创办“女子共作社”等女子职业组织的,有要求社会向妇女开放一切职业,并同工同酬的。加之20年代弥漫于知识界的各种新思潮下的各种社团组织,如属于工读主义的“工读互助团”、属于新村主义的“平民学校”等,也为妇女跨入社会求职提供了一些实验基地。与此同时,各大报刊杂志还大量介绍了欧美各国妇女所从事的职业,有的还配上插图详加说明,这就为知识妇女谋职打开了眼界,提供了帮助。五四运动后,上海等大城市各行业都开始有女职员出现,而以医疗、银行、商店、文艺、电讯等部门更为突出。 主张妇女参加社会工作的张竞生,也在他创办的“美的书店”中招募了几位女店员。

三、为妇女财产求得法律与道德上的保障。

有了小家庭与自己的职业,妇女的财产未必能得到保障,这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与社会道德保障机制。为此,张竞生提出的以下几项措施:(1)“要求女子得与伊的兄弟同分产业——此事除从法律上要求规定外,现在最紧要的应由各地女界发起一个有计划的社会运动。”“向那些比较开能通的智识界、外交界、慈善界与农工商界等征求同意。愿者签名,代为登报赞扬,同时也算是为他们的女儿作保证人。”(2)凡已嫁得开通夫婿的妇人者,应以情动与理喻其夫,务必得一种法律性的平分产业的凭据。若有子女者,则母亲至少须有与子女同分一份家产的规定。(《中国妇女眼前问题》)鲁迅在《娜拉走后怎样》中也说:“要求经济权固然是平凡的事,然而也许比要求高尚的参政权及博大的女子解放之类更烦难”,“一说到经济的平均分配,或不免面前就遇见敌人,这就当然要有剧烈的战斗”。但“战斗不算好事情……平和的方法也就可贵了,这就是将来利用了亲权来解放自己的子女”,“将财产平均地分配子女们,使他们平和而没有冲突地都得到相等的经济权”。这类主张,对于有产阶级的妇女来说,还有帮助,对于尚无任何财产可言的广大劳动妇女而言,就提不到议事日程上了。二三十年代就妇女经济问题在法律上的斗争,主要集中于打破限制妇女职业权的旧法律,制定新的职业开放、工资平等和劳动保护等法律上。

概言之,“五四”时期知识分子对妇女经济问题的探索,是附着于包括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内的各种改造社会思潮之中的,涉及范围广,但缺乏系统性的专门研究。

“五四”时期妇女解放探索的第三个层面是文化的,即如何提高妇女文化素质并引导她们步入新文化殿堂。这是新文化运动中妇女解放论的时代特色,也是其主要的历史功绩。知识分子们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默默无闻的工作,其中一些内容因种种原因至今未得重视与解决,我将择其要而叙之。

人的解放是以文化观念的变革为前提,又是以文化观念的更新为结果的,妇女解放也是如此。新文化运动要的是个性的解放,是对自由意识的追求 ,这离中国妇女的现实相距甚远。如何缩小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使妇女解放运动成为广大妇女自觉的行动,就成为“五四”时期知识分子普遍关注的课题。综观这一时期一切与妇女问题相关的文化上的大讨论,如伦理、道德、爱情、贞操、婚姻、家庭、育儿、独身、社交、教育等,就文化观念而言,概括起来无非要解决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针对封建文化中的“男尊女卑”的一元妇女观,提出男女两性平等、和谐的二元妇女观,进而养成妇女在追求自我解放观念上的自觉。

西方的妇女运动是建立在“为人或为女的两重自觉”基础上的,它不仅仅要求与男人享有同样的政治权、经济权和教育权,更重要的是它要为女性特有的思维、心理、价值观、审美情趣与生存方式等等争得发展权,这是对西方男权社会的反拨。但在以儒教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中,一方面讲究“天人合一”,“男主外妇主内”;一方面则是“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妇女从来都是依附者——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从未给女性以独立发展的空间,妇女们不仅被严酷地禁锢在“家族”之内,更被弱化成男性文化的附属品,“男主女从”,天经地义,连女子也视为当然。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从文化观念上确认妇女作为一个“人”的存在价值。为此,“五四”时期的知识分子做了两方面的工作,即一方面呼吁社会把妇女当成一个独立存在的“人”来看待,而不再把妇女看成家族的、男性的附庸。他们引进西方的妇女观,介绍西方女权运动发展现状,作为改变中国传统妇女观的有力武器。吴虞在《女权平议》中对封建的“男主女从”的妇女观发起猛烈攻势,指出“以欧美妇女之趋势证吾国家庭之现象,诚有不忍言者”;“愿通达古今之君子,览世界之大势,勿徒吟咏咀嚼二千年以上之陈言”。李达在《女子解放论》中指出,世界女子过去一大部分的历史,是被男子征服的历史;如今欧美的男子,知道了女子的本领,承认女子有独立的资格,以男女两性为本位;依中国的国情,比欧美更加有解放女子的必要,为女子的应该知道自己是“人”,为男子的则应顺乎时代潮流,帮助女子实现“人”的解放。李大钊在《妇女解放与Democracy》一文中指出:“社会上一切阶级都可变动……独有男女两性是一个永久的界限,不能改变,所以两性间的Democracy比什么都要紧,我们要是要求两性间的Democracy,这妇女解放运动,也比什么都要紧。”另一方面,他们则呼吁妇女从被奴役的恶梦中醒来,明白“自己也是个人”,不再甘为他人的附庸。胡适在《易卜生主义》一文中,把“健全的个人主义的人生观”介绍给中国妇女,指出娜拉所以要离家出走,只是因为她觉悟了了自己也是一个人,只因为她感觉到“无论如何,务必努力做一个人”。周作人在《妇女问题与东方文明等》中强调妇女的解放必须是建立在妇女个体观念的“自觉”之上的,这是妇女摆脱男性束缚的第一步,并指出:“我觉得中国妇女运动之不发达实由于女子之缺少自觉。”在《妇女运动与常识》中,他将最能代表西方文化精髓的“知道你自己”引入对妇女问题的思考:“我相信必须个人对自己有了一种了解,才能立定主意去追求正当的人的生活,希腊哲人达勒思的格言道,‘知道你自己’,可以说是最好的教训。”

“人的觉醒”不能等同于“女性的觉醒”,要使妇女真正获得解放,还必须从观念上确认妇女作为一个“女人”的存在价值。二千年来,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意识中,妇女要么是贞女烈妇,要么是祸水娼妇;或为维护封建秩序的工具,或为男人泄欲的工具,都要以牺牲女人的生命为代价的。“食色二性”都是针对男人的满足而言的,女人不仅没有经济独立的权力与意识;而且在性生活及性文化上,也从来没有“做女人”的权力与意识,女人被看作是没有性欲的,从而,从最基本的生存意识上,剥夺的“女性”的存在权力 ,无性的爱和无爱的性,构成了“文化的死角” 。因此,从性别观念上正本清源,彻底肃清封建文化对妇女身心的禁制,就成为“五四”时期的重大课题。为此周作人翻译引进《贞操论》,介绍蔼理斯的性心理学及西方近代文学中的妇女观,旨在向人们说明,女性不仅有性欲,而且是与男人有差异的;女性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理上的性欲,都是正当与健康的。尊重妇女,就应从尊重妇女的性欲求与性心理,了解男女性欲差异开始,真正把女人当作有情有欲的活生生的“女人”来看待,男女都应如此。浪漫如张竞生者,设计了《美的人生观》与《美的社会组织法》,欲一改封建专制下“男主女从”的妇女观,确立“新女性中心论”,用女人天性中“爱”与“美”的特性主导社会,从而构成一种男女两性和谐的“艺术的生活”。在《美的人生观》中,张竞生将法国浪漫主义与性科学引进中国,为人们描画了一幅美丽而生动的两性生活蓝图,其中既有纯洁的性观念,也有艺术的性技巧;女性成为自己身体、情感的主人和社会的主角,她圣洁而美丽,善良而多情,健康而快乐……在中国传统文化典籍中,找不到这样的妇女观。但是,正如伍尔夫所说,女性的解放是以“一间自己的屋子”和“五百英镑”为基础的。 对广大妇女而言,制度的变革与经济的变革是妇女解放的硬件,硬件没有,其他一切免谈。因此,这类立足于妇女的性特征而阐发的妇女解放论,虽然触及了两性文化的根本,但超越当时妇女解放的现实太远,其存在意义只能是“纸上谈兵”式的理论探讨,而张竞生本人,也只能落得个“被淘汰出局的失踪者“(周彦文语)的命运。

另外,一些知识分子还就当时妇女解放运动中存在的“以男性解放为标准”的偏颇,提出质疑。他们或从女性特有的社会角色出发,认定“男子的气质包含专制的分子很多,全赖那半数妇女的平和、优美、慈爱的气质相调剂,才能保住人类气质的自然均等,才能显出发主的精神”;或从女性特有的性心理出发,指出健康的社会是以健康的个人的发展为基础的,不重视女性特有的性心理需求,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也就大大地打了折扣。

二、针对“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传统观念,大力发展女子教育,为新的妇女观的普及打下坚实的文化基础。

近代以来,发展女子教育已成为知识分子群体的普遍共识,相对稳步发展起来的各级女子学堂、教会女子大学,特别是五四运动以后兴起的,包括勤工俭学在内的各类女子教育,便是知识分子们在这一共识下具体操作的成果。但五四运动后,随着新一轮参政热的出现及人们对妇女经济问题的关注,女子教育似乎不再成其为“大问题”了。针对这种情况,1922年11月6日,梁启超在为南京女子师范学校所作的讲演中强调,人权运动含有三种意味:一是教育上的平等权,二是职业上的平等权,三是政治上的平等权。“若以程序论,我说学第一,业第二,政第三。近来讲女权的人,集中于参政问题,我说是急其所缓缓其所急。”“女权运动的真意义,是要女子有痛切的自觉,从智识能力上力争上游,务求与男子立于同等地位。这一着办得到,那么,竞业、参政,都不成问题;办不到,任你搅得海沸尘飞,都是废话。”(《人权与女权》)在民初特别是新文化运动那个多元共进的社会环境下,梁启超的提醒不会没有作用,但也不再有“振臂一呼”的效果了。

值得一提的是,“五四”时期,在提倡男女教育平权,使女子们“都彻底觉悟自己是一个人”的同时,已经有人提出了“女子的特殊教育”问题,将女子教育理论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1926年,梁实秋把卢梭的女子教育观介绍给中国:“卢梭论女子教育是根据于男女的性质与体格的差别而来”,“如其教育是因人而设的,那么女子当然应有女子的教育”。他还批评说:“男女平等观念影响于近代女子教育趋势者,至大且深,现代女子教育最显著的趋势,就是把女子训练得愈像男子愈好,这真是徒劳而无功的事。” 。1927年,马寅初在对北京女子学院中学部的讲演中,从女子具有“爱”“道德”“精细”“节省”等特长讲起,论述了男女差异及与之相关的教育观念,指出:“女子自有其所长,自有其特性,正不必强学男子,跟着他跑。” 让教育更贴近妇女的自然特性,从理论上说是正当的,但与当时的现实迫切课题相左,故此类呼声甚微,未能也不可能能在社会上产生大的影响。

总之,“五四”时期的妇女解放观,并非是上述那些文化精英或那个时代的其他有识之士的“发明创造”,而是一代知识分子为了改造社会和传统文化,主要从西方引进的“他山之玉”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它必然具有以下特色:一、它主要是西方文化的产物——无论是阶级论和社会主义观,还是人性论和个人主义观,都无不具有我们的传统文化所缺乏的、甚至是相对立的西方文化色彩;二、它必然一开始就是一个包含政治、经济、教育和性等各个层面的完整体系;三、由于一二十年代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一个思想比较开放和自由的时期,因而在妇女观的引进、宣扬和实施主张方面,也就必定带有鲜明的个性色彩,如李大钊侧重于阶级斗争、周作人偏重于素质教育、张竞生热衷于性学普及等等。概括地说,其总体特色就是:西方的、完整的和个性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