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2005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在全国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宣布,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国家。而建设创新型大学是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因此,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国高校尚未建立一个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存在诸多问题,高校知识产权侵权屡见不鲜。这大大阻碍了高校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创新型大学的建立。所以,高度关注并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一、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概述
(一)知识产权管理
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经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财产权利,更是一种能为人力所控制,并带来巨大财产性利益的经济资源。然而这种经济资源只有通过系统、有效的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其价值。知识产权管理就是一个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乃至国家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以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过程。
知识产权管理根据管理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专利权的管理、商标权的管理、著作权的管理、商业秘密的管理。根据管理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根据管理的工作阶段,可以分为知识产权的获取管理、知识产权的维护及应用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获取,即知识产权的申请与获得。2.知识产权实施,即自有知识产权的商业性利用,以发放许可证、签署有关合同的形式授权他人使用自有知识产权。3.市场监控,即通过对相关市场的分析,确认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可能性。主要包括市场上是否存在对自有知识产权的侵犯;本单位即将或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是否失去获得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已完成的有关项目是否存在侵权因素等。4.合同管理。这里的合同主要包括两类: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其所在单位的合同,权利人与使用人、受让人之间的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技术资料的检索等。5.有关法律事务与纠纷处理,即对涉及以上三方面的法律问题的处置与解决。
(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
根据国家教育部1999年4月8日实施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第三条规定,高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高等学校作为一个自由的科学园地,以其为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不同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有其独有的特点。
1复杂性。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知识产权对象的复杂性和权利主体的复杂性。高校专业学科门类齐全、结构层次丰富,各学科之间相互交流与渗透,产生新的学术思想和科学成果。这些成果以各种形式体现出来,包括:学术论文与著作、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著作成果,也有以新产品、新材料、新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等形式的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这些智力成果的诞生,除了依赖于发明人的智力劳动外,还需要大笔的资金、设备的投人。而一项成果的产出,往往参与人众多,资金、设备的来源也多重,发明人之间、发明人与所在单位之间、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复杂难辨。这些因素都导致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复杂性。
2.综合性。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复杂性使得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涉及面广,涉及各种不同学科及其相互组合,这就决定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必然带有综合性的特点。因此,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具备多种学科的知识背景,除了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外还应当能够理解文、理、工、医、经、管等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前沿、动态,是多学科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这也是综合性的一方面表现。
3.非营利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的在于获得最大利益,是以营利为根本目标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则不同,其目标在于建立起与知识产权制度相适应的,适合高校特点的管理体系,通过规划指导、组织落实和管理模式达到防止知识产权流失,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提高科研起点,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成果转化和知识利用,促进学校发展和社会发展,是不具有营利性质的。
二、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与不足
调查已发生的高校知识产权纠纷可知,专利权和高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以下简称为“高校标记,’)最易引发各种争议和冲突。因此,对这两部分的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下文也主要针对这两部分展开论述。
高校标记主要包括:高校的校名、校训、校徽、专用的图形或标志,以及一些与高校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相关的非正式名称,如高校标志性景点、建筑名称、图案等。其中,校名又包括校名的全称、简称,中文、汉语拼音以及外文形式。近年来,侵犯高校标记的案件层出不穷,严重侵犯了高校的名誉和经济利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全国大部分高校也逐渐意识到标记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于是纷纷选择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来保护自有的知识产权。目前我国高校申请注册商标时,选择类别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大部分高校只在有关教育培训和科研服务的41,42类进行注册。2.有的高校除了41,42类外,还会根据学校需要、办学特点、专业倾向,在和学校教学活动密切相关、学校的优势项目等方面有关的类别上进行注册,如清华大学在9,11,16,35,37,41,42,44等类别注册。3.有的高校则选择了45类的全类注册,如浙江大学、北京大学、同济大学、复旦大学和郑州大学。呈现出明显的高校标记商标注册登记不均的现象。
同时,我国自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各高校也相应地开展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近年来,高校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权量呈明显上升趋势。1999年以前,我国高校专利申请量一直在2000件以下小幅度徘徊。2000年始,专利申请量呈明显递增趋势,2005年达19921件,是1986年的18.83倍。(2J(P133)专利申请量的日益提高,不仅是我国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的结果,同时也是一些政策和制度的引导、激励和强化所致。
首先,部分高校制定了知识产权激励机制,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例,其设立专利资助与奖励基金,用于资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奖励授权专利等。由学校委托的、以学校为第一申请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补贴费2001)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补贴费500元,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4000元;由学校委托的、以学校为第一申请人的国外发明专利每项补贴1500元,授权国外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并规定在学校将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许可他人使用、技术人股或产业化的,从收人纳税后提取不高于60%的比例,作为项目完成人的报酬。其次,目前很多学校都将教师、科技人员的专利申请数量作为其职称、晋级、奖励的重要指标,而各个高校之间也将专利申请数量作为教育质量、创新和科研成果重要的评价依据。学校在审批、调拨科研经费时一般需要教师或科研人员出示其相关项目的专利申请文件。
从上述可知,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已取得一定的进展。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还需进一步的改善。
(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
目前我国高校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采取两种模式,即挂靠式和独立式。在挂靠式管理模式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一般挂靠在科研成果主管机构内,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或专业管理人员。高校只对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简单的分工,知识产权属于多个机构管理,其职能的形式是分散的。而在独立模式下,高校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专业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一定的经费。目前,就全国范围来看,只有36.4%的高校设置了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者在学校科研处下设专利科。45.5%的高校明确学校科研处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而18.8%的高校既无专门的专利管理机构,也无专人管理专利工作。[6}可见,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普遍采取的是挂靠式。由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而科技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兼顾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事宜下很难有足够的精力投人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同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涉及诸多法律问题,而科技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很难有效的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全国性文件,仅有教育部1999年《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2年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以及2004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三部。而全国10%的高校尚未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已有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计不周全、不严密,更多的只是在重复一些法律条款,在智力成果的归属问题、专利的申请与维持、利益的分配等问题上还不完善,缺乏可行性,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高校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各环节管理失衡
1.知识产权获得管理阶段
首先,在智力成果研究之初,缺乏调研,忽视专利文献检索,造成重复劳动。专利文献是科研重要的参考资源。全世界每年出版的100多万份专利文献中,记载了全世界95%的新发明、新技术,而且专利文献提供的技术信息,要比其他媒体的报道早5-10年。在研究工作的各环节,充分地利用专利文献有利于了解相关领域的最新动态,启迪开发新思路,节约研究时间、降低研究成本,减小风险。但我国大多数高校在研究课题立项时,忽视专利文献检索,造成重复立项、低水平研究,新技术开发成效低。
其次,在智力成果完成时,缺乏严格的制度调节,发明人优先导致智力成果丧失新颖性而无法申请专利。目前我国许多高校在制定教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奖励和职务聘任等业绩标准时,较少考虑到专利问题。发明人投人巨大的智力劳动,申请专利所获得的收益却不如在不同级别期刊上获得的奖励。投人和产出远远不能匹配,导致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高。并且,申请专利需花费一笔不小的申请费,而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中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仅有45.5%的高校设立了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额度为1000~4000元,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失衡结果的发生。
最后,在申请专利时,利用我国专利审查制度的缺陷,进行重复申请。或将同一成果拆分申请,或将同一成果更换名称多次申请,或将同一成果用同一名称同时申请专.利和实用新型,更有甚者进行恶意申请、恶意抢注。这不仅造成高校资源的浪费,更致使我国专利审批和管理系统迟缓。
2.知识产权维护及应用管理阶段
首先,无效专利多。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而近年来大部分高校专利权因提前终止而失效,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资金的缺乏。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科研单位与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情况调查报告》显示,选择因缴纳不起年费而放弃专利权的有33%,认为专利市场前景不好的占37%。高校专利的维持费一般是由该项目的科研经费来维持,而该项目一旦完成,专利的维持就难以继续。对一些有前景但利益的体现需要一段时间的项目而言,如果因为缺乏维护资金而失效,导致其成为公有技术,就会造成高校财产的流失。
其次,专利实施率低。知识产权何以成为具有财产利益的经济资源,主要体现于知识产权的实施上。而目前我国高校专利转化率低,呈现出“成果多、转化少、推广难”的现象。一方面是由于高校课题项目侧重理论研究,专利的核心技术比较粗糙,缺乏成熟性和稳定性,经不起复杂的现场条件检验:另一方面是由于高校侧重于对知识产权的考核与评价,忽视知识产权的现实转化,高校的大多数专利只是阶段性成果,缺少二次开发。的成熟性,造成专利转化风险增大;还有一方面是专利转化机制的缺乏,使得高校和市场需求相脱节。
3.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阶段
这一阶段的管理失衡主要是指高校知识产权的严重流失。《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的调查数据表明,近30%的高校反映有科技成果流失现象,其中外单位窃取流失占40%,化公为私占10%左右,随人员调配占20%。目前,高校中技术开发、合作研究、技术转让、技术投资等科技合作活动越来越频繁,在这一过程中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主要表现为:技术转让时作价过低;高校投资人股创办合资企业或对学校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知识产权往往不计价或评估价值偏低;在和企业合作开发研究中,企业方因提供资金、设备等条件而获得知识产权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
造成以上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其一,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作为权利人的高校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发明人缺乏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认为自己研发、完成的技术成果应当归自己所有,可以随意支配。其二,缺乏对侵占高校知识产权行为的可实施的约束机制。其三,激励机制不健全。我国高校长期存在“重成果鉴定、重报奖、重论文、轻专利、轻商业秘密”的现象,发明人投人了巨大的智力劳动,而只获得远小于投人的产出,导致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高。而我国大部分高校规定的奖励数额甚至低于法定的最低线,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无法真正发挥奖励的效果。大部分高校规定在专利实施后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利益分配较低,没有实现学校与发明人间利益的平衡。
三、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完善
高校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努力探求解决之道,不断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一)加强知识产权普及教育
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可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位是造成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就成为首要任务。首先,可以通过校内网络、广播、校报、校刊或在校内张贴宣传画册等方式,使广大师生员工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有一个基础性认识。其次,将知识产权纳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授课范围中,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的基础知识。再次,可开设知识产权法律的公开课或培训班,系统地传授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最后,还可通过举办讲座、开展知识产权知识竞赛、举办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校园活动,扩大知识产权在广大师生员工中的影响,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纳人学校的普法教育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在全部师生员工中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逐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为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鉴于挂靠式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不足,高校应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形成人员、场所、经费三落实和管理人员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借鉴国外大学的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建立两层结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上设“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知识产权重大事件决策机构,统筹管理全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校各职能部门领导组成,主管学术研究的副校长任责任人。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并具体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维护工作。学校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聘请2名以上的专业人员或利用校外的知识产权机构完成此项工作。
高校也应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性、系统性、可执行性强的规章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组织机构、技术秘密审查、专利申请及保护、产权归属、档案管理、人员流动、奖励、人员培训等。如浙江大学制定有《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浙江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大学专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落实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措施
1.重视信息检索工作。首先,高校应严格课题项目申请审批工作,强制施加项目申请人信息检索的义务。要求项目申请人在提交的申请报告和阶段报告中附加信息检索报告书。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申请人的工作负担,但有益于及时了解相关领域的最新动态,启迪开发新思路,节约研究时间,也有益于及时终止那些失去获得知识产权可能的项目,节约研究成本,降低风险。其次,高校可开设信息检索与利用相关课程,指导科研人员高效地进行信息检索工作。
2.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高校应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付商标注册申请费和维持费、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维持等相关费用,以改善高校标记商标注册登记不均的现象和无效专利多的问题。但对于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而言,这种资金支持不是无条件的,而是要与专利的实施许可结合起来。高校可规定,在专利得到实施后,从专利实施的收益中抽取一定的比例金额作为学校的管理费用。如,中南大学规定,专利使用费的10%进人学校的专利基金,20%作为报酬直接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70%拨入相关科研课题的账户。专项基金的来源除了上述的专利实施收益外,还包括高校一定数额的经费拨款、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社会公众的捐款、商标授权使用费等。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首先,改善我国高校长期存在的“重成果鉴定、重报奖、重论文、轻专利、轻商业秘密”的现象。在科研人员评定职称、业绩考核时,较多考虑专利问题,并视专利的申请、授权和转化实施阶段的不同给予不同的考量。其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奖励政策,有助于扼制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对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给予发明人一定数额的奖励。对于专利转化实施的,从转化实施所得的净收人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对发明人及对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于以专利投资人股或以专利为基础成立公司的,可将报酬或奖励折算为公司的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发明人及有关人员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资份额获取收益。应注意的是,高校在制定奖励数额与奖励比例时,应充分考虑课题难易程度、所取得的成果、市场前景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加大奖励的力度,使奖励金额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否则无法真正发挥激励的效果。
4.完善专利转化机制。首先,构建专利转化服务体系。设立一些为专利转化实施所需环节服务的中间机构和组织,如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技术交易保险机构、融资服务机构等,客观、公平、科学地评估高校知识产权,减小转化风险。其次,搭建专利转化平台,充分提供中介咨询服务,定期举办知识产权交流会、技术博览会等,使得高校和市场需求相互连接,为转化提供机遇。再次,政府制定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如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转化实施高校知识产权的,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对知识产权转化周期长、风险大的项目,政府向高校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或是提供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渠道或服务。
高校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致力于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使高校发挥创新园地的作用,为建立创新型大学奠定基础。
关键词:高等学校 知识产权 管理体系
2005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宣布,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国家。而建设创新型大学是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因此,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国高校尚未建立一个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存在诸多问题,高校知识产权侵权屡见不鲜。这大大阻碍了高校知识产权的发展和创新型大学的建立。所以,高度关注并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一、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概述
(一)知识产权管理
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经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财产权利,更是一种能为人力所控制,并带来巨大财产性利益的经济资源。然而这种经济资源只有通过系统、有效的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其价值。知识产权管理就是一个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乃至国家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以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过程。
知识产权管理根据管理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专利权的管理、商标权的管理、著作权的管理、商业秘密的管理。根据管理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根据管理的工作阶段,可以分为知识产权的获取管理、知识产权的维护及应用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获取,即知识产权的申请与获得。2.知识产权实施,即自有知识产权的商业性利用,以发放许可证、签署有关合同的形式授权他人使用自有知识产权。3.市场监控,即通过对相关市场的分析,确认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可能性。主要包括市场上是否存在对自有知识产权的侵犯;本单位即将或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是否失去获得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已完成的有关项目是否存在侵权因素等。4.合同管理。这里的合同主要包括两类: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和其所在单位的合同,权利人与使用人、受让人之间的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技术资料的检索等。5.有关法律事务与纠纷处理,即对涉及以上三方面的法律问题的处置与解决。
(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
根据国家教育部1999年4月8日实施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第三条规定,高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高等学校作为一个自由的科学园地,以其为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不同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有其独有的特点。
1复杂性。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知识产权对象的复杂性和权利主体的复杂性。高校专业学科门类齐全、结构层次丰富,各学科之间相互交流与渗透,产生新的学术思想和科学成果。这些成果以各种形式体现出来,包括:学术论文与著作、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著作成果,也有以新产品、新材料、新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等形式的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这些智力成果的诞生,除了依赖于发明人的智力劳动外,还需要大笔的资金、设备的投人。而一项成果的产出,往往参与人众多,资金、设备的来源也多重,发明人之间、发明人与所在单位之间、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复杂难辨。这些因素都导致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复杂性。
2.综合性。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复杂性使得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涉及面广,涉及各种不同学科及其相互组合,这就决定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必然带有综合性的特点。因此,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具备多种学科的知识背景,除了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外还应当能够理解文、理、工、医、经、管等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前沿、动态,是多学科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这也是综合性的一方面表现。
3.非营利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的在于获得最大利益,是以营利为根本目标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则不同,其目标在于建立起与知识产权制度相适应的,适合高校特点的管理体系,通过规划指导、组织落实和管理模式达到防止知识产权流失,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提高科研起点,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成果转化和知识利用,促进学校发展和社会发展,是不具有营利性质的。
二、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与不足
调查已发生的高校知识产权纠纷可知,专利权和高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以下简称为“高校标记,’)最易引发各种争议和冲突。因此,对这两部分的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下文也主要针对这两部分展开论述。
目前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数量过少,仅有2000多家,占企业总数的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仅占40%。而中医药企业由于其自身产品的特点以及历史遗留的问题,在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面尤其薄弱,与国家目前大力支持的中药现代化不相匹配,与国际上中医药产研强国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中成药方面古方和传统炮制技术流失严重、发明专利申请的数量及科技含量偏低。因此,中医药企业应充分认识到“人的创造力也是经济资产”,以及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重视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证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而当务之急是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涵盖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按照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运作
知识产权战略需要实行高度集中、高效能和稳定的指挥。依据我国大部分中医药企业规模偏小的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兼职机构和人员,并从社会中介机构中聘请知识产权方面的顾问,协助企业开展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起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相匹配的“以具体产品为中心、以所含技术为内核、以品牌和整体VI设计为、以商业秘密保护和行政保护为补充”的知识产权战略,用以指导相关工作。并进一步完善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使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有章可循;对违反知识产权规章制度,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依据有关法规或制度给予处罚。为鼓励自主创新,应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与奖励,其成绩作为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特别要指出的是,为了避免出现因追求科技成果奖励或过早公开相关技术成果导致无法申报专利的情况,企业应当通过制定激励政策,把取得专利作为业绩考核指标之一,比如设立专利奖励基金,将专利奖励与科技奖励同等对待的形式,引导科技工作者把取得专利作为科研开发立项的目标之一,以鼓励创造、保护创造。
选择适当且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专利保护是药品发明保护中最为有效、力度最大的一种方式。对于药品而言,专利所保护的是药品的核心技术特征。在中华传统中医药理论实践传承的基础上,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提高其现代科技含量,是可以适应现代专利制度要求得到保护的。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技术,如医药配方、现代剂型、医药新用途,甚至是药材栽培、养殖技术等应当及时把握专利的申请时机,以专利的形式予以保护。同时,在核心专利的周围,也应适当设置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专利,全方位保护核心技术不受侵犯。我国中药开发研究能力的优势,只有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即以专利的优势,弥补中药品种保护的不足,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这种优势。
我国对医药行政保护主要体现为中药品种保护和新药保护,但是行政保护只是国内强制性的行政保护措施,不具有国际效力。而且,行政保护存在着三个方面的缺陷:首先,中药品种保护对中药技术开发的前期研究活动中,所存在的技术秘密无法加以保护;其次,中药品种保护只是一种商业秘密保护形式,不具有排他性,对市场的独占不具有效力;第三,中药品种保护会受到专利保护的阻截。有一家中药厂曾经开发生产了一种名为“消咳喘”的中成药,在获得新药证书后,还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其他厂家也纷纷获得了该药的生产许可,结果造成多家企业竞争一个产品销售市场的局面。从此可以看出,中药品种保护对企业不具有战略保护的作用。虽然中药的行政保护是一种过渡性的保护性措施,但鉴于国情,它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有其存在的必要。因此,中医药企业仍应当予以重视:对于已受行政保护的药品,应尽可能申请专利保护或在其基础上进行改进创新后申请专利;对于全国存在多个生产厂家的品种,企业自身具有生产、渠道、品牌优势,意图加入竞争行列的,应尽可能获得进行生产或试产的行政许可。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不仅仅是一种标记,而且具有深刻的内涵,往往蕴涵企业形象、商品质量、顾客对商品的信赖,顾客可能仅因为信赖该知名商标而购买其商品。强化商标保护对中医药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一是要解决“老字号”问题。例如,由于历史原因,现在除了北京同仁堂外,还有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等。这些“同仁堂”们都以中药为主业,但是相互之间却没有任何利益连带关系。因此,一旦哪个“同仁堂”出了什么质量问题,就很可能会产生连带影响,重演“冠生园陈馅月饼”的悲剧。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根据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权利在先原则”的规定,结合行政与市场手段,实现“老字号”的整合与一体化。二是要注意特色产品名称的商标保护,防止因厂家大量仿照生产而淡化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区别相同商品或服务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三是要应有前瞻性的考虑到海外市场需要,利用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途径的便捷优点,及时扩大商标注册地。四是在进行品牌建设时,应将企业整体VI设计贯穿到产品包装之中,以外观设计专利的形式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是针对那些不能够获得专利和发明人不愿公开而不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提供的保护,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上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25条和《刑法》第219条、第220条。我国许多著名的中药品种都是用商业秘密保护其知识产权,如云南白药、片仔癀、安宫牛黄丸、六神丸、华佗再造丸、龟龄集等部级保密处方。特别是在现有的专利制度对我国中医药保护不利条件下,商业秘密保护尤为重要,但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和人事管理两方面,以防科技人员、销售人员的流动以及不正当竞争中所带来的损失。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法制 互补关系 互动关系 互融关系
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是与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并列的国家重要发展战略。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得到大力推进和深入实施,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制相混淆、等同或分离的误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还未充分发挥出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厘清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制之间的关系,对更好地发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至关重要。
一、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制的互补关系
知识产权法制强调对知识产权的确权保护,而知识产权战略强调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面发展;由确权保护到全面发展,彼此构成了平面与立体的互补关系。
1、知识产权法制强调知识产权的确权保护
知识产权法制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各类法律制度的总和。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记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1]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支配的权利,知识产权属于一种对世权、支配权。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划界实际上就是对知识产权的确权,确定将哪些客体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之中。知识产权法制通过有效地调整因确认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内容公开、授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独占、许可或转让等权利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法通过确认智力成果权,明确了智力成果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从而激发智力劳动创造者的创造热情,促进科技进步,使知识产权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2、知识产权战略强调知识产权的全面发展
知识产权战略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为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增创竞争优势并扼制竞争对手,掌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综合手段,谋求实现最佳社会经济效益的具有深层次、全局性、竞争性、对抗性的方略和举措。知识产权战略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面发展指明了方向,彻底改变了以往法制对知识产权单一保护的状况;知识产权战略以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为核心,注重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综合能力;知识产权战略针对所面临的形势及其竞争目标,引领创新主体以全面筹划和掌控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综合手段来参与竞争,从而赢得战略发展的主动权。相对于知识产权法制而言,知识产权战略实质上是对如何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法制的总体谋划,它突出了知识产权全面发展的战略运筹。
3、法制与战略构成了平面与立体的互补关系
从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到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实现了从单纯强调“保护”到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全面协调和科学发展的新跨越。知识产权法制侧重于对实现知识产权确权的切实保护,而知识产权战略侧重于对实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战略目标的总体推进,为知识产权法制保护的有效实施指明了方向,弥补了知识产权法制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再创造方面的不足。因此,知识产权法制确权保护是实施并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和支撑,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产权法制的航标,发挥着引领知识产权法制不断健全与完善的作用,两者相辅相成、互为支撑、系统推进,拓展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战略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全方位的运筹,涵盖了知识产权从创造到其运用价值实现的全过程,构成了知识产权立体式发展的体系,是对处于平面(基础)层面的单一法制保护的有效拓展延伸。知识产权法制与战略构成的平面与立体的互补关系,对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制的互动关系
知识产权法制强调对知识产权的维权保护,而知识产权战略强调对知识产权攻防竞争的战略谋划;维权保护是手段,攻防竞争是目标,彼此构成了保护与竞争的互动关系。
1、知识产权法制强调知识产权的维权保护
知识产权法制在强调对知识产权确权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对知识产权的维权保护。所谓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是指依照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是将法律与制度结合起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一种手段。知识产权执法是对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的有效手段,而知识产权的执法权限和执法手段需要知识产权法律赋予。法制对知识产权的维权保护是加速知识产权运用的基础和支撑,如只有有效阻止和打击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和假冒伪劣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才能规范市场秩序和鼓励创新,才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社会经济价值,才能更好地促进知识产权的再创造和可持续发展。知识产权法制强调的维权保护正是激励知识产权由创造走向运用的保障,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地位得以巩固、使知识产权的运用价值得以实现,从而激励人们致力于创新、创造,支撑知识产权可持续发展,从而使知识产权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2、知识产权战略强调知识产权的攻防竞争
知识产权攻防竞争是指权利主体以知识产权竞争为核心目标,进行全局性竞争谋划,以对抗竞争对手并赢得竞争优势的一种策略。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推进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是以知识产权防御策略和进攻策略为核心切入点的知识产权维权,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发挥知识产权财富资源的作用。如在国际经贸中通过主动运筹知识产权对技术的垄断与反垄断、知识产权对市场的控制与反控制、知识产权对贸易的限制与反限制等一系列策略和举措,把知识产权特别是核心知识产权提升到引领和驾驭现代经济发展的新高地,充分体现出知识产权的独特优势和市场价值,进而成为抢占技术制高点和市场制高点的核心竞争力。为达到有效维护知识产权并赢得竞争优势的目的,知识产权攻防竞争通常是一种交叉结合、协同推进的策略。权利主体通过知识产权进攻策略拓展自身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对竞争对手加以制约或设置壁垒,实现以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或自主标准长期占领市场,实现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的目的;同时,通过知识产权防御策略建立坚固的防线,防御竞争对手采用知识产权进攻或反进攻手段所形成的限制。
3、法制与战略构成了保护与竞争的互动关系
知识产权法制是通过维权保护手段来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激励创造,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但毕竟单一的维权保护手段还不足以对知识产权运用产生强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还仅仅停留在满足于静态的维权保护手段,则无法取得国际市场竞争的制高点。而知识产权战略则是在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手段的基础上,前瞻性地运筹知识产权攻防竞争的策略来加速对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并赢得竞争优势,发挥知识产权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核心作用。实践表明,知识产权运用是自主创新的落脚点、知识产权创造的主要目的和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途径,如果不能对知识产权有效运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也就失去了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法制是维权保护的基础,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的拓展延伸,更是深层次的维权保护手段。因此,建立一个知识产权法制保护与知识产权战略运筹协同推进的互动体系,将是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实现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战略之策。
三、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法制的互融关系
知识产权法制强调对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而知识产权战略强调对知识产权的系统运筹;规范管理是系统运筹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彼此构成了互融关系。
1、知识产权法制强调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
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是指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制的规定,对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等制度的全面实施和健全完善,所开展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是知识产权确权和维权的有效保证。知识产权法制强调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其侧重点是在制度层面上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把握,为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满足知识产权确权和维权对法律的需求。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不仅是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法制的显著标志,而且更重要的是对属于国家战略性资源的知识产权宝贵财富的最大的发崛和集聚,对发展知识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2、知识产权战略强调知识产权的系统运筹
知识产权的系统运筹是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在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全方位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所开展的以知识产权攻防策略为主导的一系列活动。当今,国家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调控和运作,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运用能力。知识产权战略以激励创造为基础、有效运用为目的,依法对知识产权进行系统运筹。知识产权的系统运筹遵循市场规律,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建立有序、规范的知识产权竞争机制,使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实现知识产权效能的最大化,进而提高知识产权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
3、法制与战略构成了管理与运筹的互融关系
从知识产权法制到知识产权战略的拓展,使得知识产权管理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平面管理向立体管理的转变,从而实现对知识产权资源由规范管理向系统运筹的提升,这是知识产权效能得以最大发挥的关键所在。在这一转变和提升的过程中,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是知识产权系统运筹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对知识产权进行规范管理,才能为知识产权系统运筹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制度,才能为知识产权系统运筹提供强大的竞争力。知识产权系统运筹需要掌握国际市场动态和遵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才能以更深层次的策略来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因此,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与其系统运筹形成了相互融合、协同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的紧密关系。
[关键词]国防知识产权;现状;体系;归属
[中图分类号]E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7 — 0046 — 02
近年来,我国对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研究工作进入到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相比,还存在有很多不足,本文对国内外该领域的现状与发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了解其发展的特点和差别,为今后相关领域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明确界定或解释“国防知识产权”的定义,本文中出现的“国防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国家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直接投入资金形成的并用于国防目的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投入产生并专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知识产权。
(一)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开始起步,《国防专利条例》的施行则标志着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本世纪以来,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的积极推动下,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配套的政策体系,明确了知识产权过程管理的环节和要求,使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法制环境得到了改善。在“十一五”期间,国防科工局组织开展了中外专利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了国防知识产权的信息检索、分析、以及在线培训等多种功能。同时,知识产权信息报送制度逐步完善,定期报送、年度分析的信息报送机制基本形成,初步构建形成了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支撑体系,为这一领域的管理奠定了基础。同时,我国已初步形成国防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为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
(二)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军队和地方两部分来负责。其中军队系统的管理工作归总装备部负责,由设在总装备部的国防专利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并履行国防专利综合管理职责。2009年专门成立的国防专利审查中心,具体承担国防专利的审查工作。地方系统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对经过国防专利审查,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权。
在知识产权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海、空、二炮依据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均建立了独立于装备部门的负责国防专利管理和业务工作的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中的十大军工集团公司和七所委属高校也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分别设立了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业务支撑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业务工作。
(三)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
从目前我国财政性资金形成科研成果归属政策的发展来看,国家逐步加大激励创新力度,激励创新的趋势在增强,权利归属主体从投资者逐渐向项目承担者转移,知识产权归属向智力成果完成人倾斜。根据规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我国初步建立了合同优先的归属政策,通过合同约定归属主体以及投资方与项目承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根据有关规定,合同优先,并应按照相关办法签订合同。在不与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合同约定大大降低了权利归属的博弈成本。
与此同时,我国产权利益分配也逐渐多元化,突破了单一的按劳分配模式,出现了一次性转让、多次多头转让、股权出资、利益分配、合同约定等多种方式,适应了利益多元化的需求。
二、国外国防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国外没有“国防知识产权”这种提法。但大量与国防有关的知识产权实践所显示出其语言环境,符合本文对国防知识产权概念内涵条件和外延范围的界定,可以作为我们所描述的国防知识产权范畴进行研究。
(一)国防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现状
由于各个国家政治、军事、经济体制的不同,因此在国防知识产权领域的管理工作也不尽相同,下面主要对有代表性的国家情况进行介绍。
美国注重建立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配套政策。以法律、条例和规章的形式,构建了层次分明、协调配套、操作性强的国防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将知识产权管理与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管理融合衔接。在注重保护承包商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同时,通过知识产权清单明确政府的权利。国防部还编制知识产权问题指南,指导合同官员处理政府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关系。
英国作为最早注重知识产权的国家,强调知识产权政策与国防部标准合同条款的对接。实施基于国防科研和装备采购合同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并组建知识产权工作组,实现对武器装备采办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
总体来看,知识产权管理与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管理的有机融合在一起,已成为西方主要军事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知识产权政策成为促进国防科技发展和武器装备建设的重要手段。
(二)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从当前情况来看,国外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与武器装备采购组织体系紧密相关,且国防知识产权机构设置与武器装备采购组织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各国依照各自的国情建立了与武器装备采购组织体制相适应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使得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能够深入到国防科技工业体系的每个角落、贯穿于武器装备管理的全过程。
以美国为例,依据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多样性的特点,形成多层级、多种类的机构。明确划分管理、业务和服务保障三类机构,并履行相应的职责。海、陆、空三军军部均设置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处从事专门的知识产权业务工作,不但在武器装备采购合同时履行相应的业务职责,还要为本单位的研究所等机构提供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保证相关知识产权得到有力的法律保护。
从相关国家关于国防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来看,军队系统对国防知识产权工作拥有较大的掌控权,在这些国家,武器装备的订购、政府投资中军队都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在武器装备的承研、承制商中私人企业居多,但军队仍然主导着国防知识产权在承研、承制单位中的应用情况。
(三)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
在与国防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中,国外利用多种模式结合的办法,形成相对系统有效的归属政策和利益分配政策。
首先,形成以国防安全利益优先的模式,以维护国防安全为根本判断标准,确定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当国防知识产权涉及国防安全需要保密时,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政府;特殊情况下,当承包商保留国防知识产权更有效地保护国防利益时,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承包商。其次,在此模式下,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承包商。在不涉及国防安全利益时,国防知识产权优先配置给承包商,以此鼓励工业界积极参与采办合同工作。再次,形成促进应用模式。无论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政府或者承包商,政府都享有发展本国工业的优先权,承包商在获得国防知识产权式,应促进技术扩散、定期报告技术利用和转让情况。
与此同时,资助方式和出资比例也是决定国防知识产权归属的主要依据之一。资助方式不同,知识产权归属也不同,政府委托企业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大都归政府所有,企业拥有使用权;与企业合作研究开发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往往根据出资多少来决定;无偿资助计划的知识产权大都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三、国内外现状比较
当前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和研究工作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整体工作开展不够全面
现阶段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尚未与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等阶段有机结合,缺乏与之配套、层次分明的政策体系。国防科研行业中,仍然存在着“重成果轻保护”的现象,致使很多国防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的转化。管理工作简单化,缺乏专业化人才和指导,国防知识产权发明人意识不强,容易出现产权纠纷且缺少正确处理纠纷的机制。
(二)机构建设不够健全
由于受观念、认识上的限制,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机构建设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相关机构配置不齐全,致使许多业务工作开展不力,知识产权工作与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脱节。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存在多元化、多层次和一体化的弊端,出现职责划分不清晰问题。设在各军兵种装备部门并开展与主要职责相关的有关机构,多承担的是业务职责,很难承担起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责,致使各采购部门很难掌握所采购的武器装备的技术方案。
(三)权利归属制度不完善
长期以来,对国防知识产权内部权利结构以及外部权利配置缺乏统一的认知平台。同时激励创新不够充分,缺乏积极、有效、显著创新个体的权利归属制度和利益分配原则,在投资回报方面,我们更注重资金的投资,而忽视智力投资,强调国家利益,忽略保护智力创造者的利益,同时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主体缺乏权利意识,从而导致现实中对其激励的弱化。
四、措施与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一是将国防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与装备全寿命过程紧密结合起来。使知识产权的管理纳入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各个环节,并与装备预先研究、装备研制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结合起来,研究提出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国防科研、生产及经营管理的目标、内容、要求和措施,并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
二是建立起从上之下的工作体系。着力解决当前管理机关设置分散、执法主体过多、相互职能交叉和权力冲突的局面,建立高层级的关于军队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的统一规定,为各有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统一的法规政策支持。军队内部要根据各单位自身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将有关管理工作赋予不同的职能部门,使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体现到各类部门的主要工作中去。
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坚持利益兼顾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权利归属、利益分配做出明确规定,形成统一的政策规定。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已有模式的基础上,贴近我国的现实情况,结合实践中实行效果好的运行模式,归纳总结出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模式。
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概况
(一)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由中央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在中央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设的专利局是管理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事宜的机构;商标和著作权分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负责。除上述外,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其他客体则由其他相关的国家部门负责: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不正当竞争处管理;地理标志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农业部管理;植物新品种权由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办公室负责;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由国家商务部负责;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管理;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由国家海关总署负责;互联网域名则由信息产业部管理等。同时,地方层面也是采取分别管理的方式,将专利、商标、版权等客体归属不同的与中央管理部门对应的机构负责,涉及地方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新闻出版局)、科技局(科技厅)、技术监督局、海关等多个部门[2]37。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管理机构设置也是多元化。以专利为例,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有的地方归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局负责,有的归科学技术局或其下设机构负责,有的则是由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这些管理机构有的是行政机关(如河北、江苏知识产权局,为省科技厅下属局),有的则是由直属事业单位(如北京、天津知识产权局,为政府直属独立局)[3]。纵向来看,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可以分为多个管理层次。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实行垂直领导,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分级管理,有较统一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专利方面,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有正厅级的机构(如北京、上海、湖南知识产权局),也有副厅级(如天津、河北、浙江知识产权局)、正处级(如山西、、青海知识产权局)的机构,级别设置不统一。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采取“分而治之”的管理方式,专利、商标、版权等归属不同部门分散管理。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呈现“多层级”的特点,不同地方层级和编制设置不同。
(二)现行管理体制的实证效果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分散管理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虽有利于分工专业化,有利于开展专项活动,却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问题,难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
1.管理成本过高,资源利用率较低我国管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多达十几个部门,每一个部门又从中央到地方设置若干级对应机构。除此之外,还设有多个协调机构、联合执法机构等。每一个机构都有其独立的组织机构、办公设施、人事编制和工作程序。运行如此庞大的机构组织形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成本过高,国家财政负担较重。同时,分散的管理体制导致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资源的配置不均,客观上导致了某些部门的资源闲置,而另一些部门的资源匮乏。如2006年的“陶小京‘电动执行机构’案”,历时11年经过一系列程序才取得专利权,其原因除了复审和诉讼的拖延,还有重要的一点在于专利审查人员相对不足、专利申请积压较多[4]。因此,行政管理资源的分散管理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集中利用,易造成资源浪费,资源利用率较低。
2.信息交流不畅,效率偏低效率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需要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信息交流,而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资源共享需要一个统一的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当前各行政管理机构各自为政,虽然国家设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小组等协调机构,但仅为非常设性的组织机构,联合执法机构和联席会议等也是临时性的行政管理组织,都未制度化,无法起到高效统筹管理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虽被赋予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能,但实践中还是以专利管理为主,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仍分属其他部门。当前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缺失不利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立,客观上增加了行政管理协作和贯彻行政执法计划的难度,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3.产生权利冲突和灰色地带知识产权分散管理体制下不同部门管理范围存在交叉和重叠,同一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可能被赋予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不同权利主体依据各自被授权的知识产权进行不同的权利主张,便会产生权利冲突。形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不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同一客体认定为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如外观设计和著作权、商标与域名、商标和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的权利冲突等。“金华火腿”、“白蒲黄酒”、“贵州茅台酒”等权利冲突案件的产生便是源于同一名称既被授予了商标权,又被相关机构认定为地理标志。面对权利冲突的存在,由于缺乏相应解决的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只能寻找权宜之计,如“水井坊酒案”中,驰名商标“水井坊”被授予原产地名称保护,但将其原产地名称保护限定在水井街附近的狭小区域。随后“水井坊”商标持有人四川全兴股份有限公司便迅速买下受保护地域的地皮,从而独享“水井坊”原产地名称权。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和原产地名称权利人为同一人,虽避免了权利冲突,却导致了重复授权。同时,各部门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进行条块分割,出于权利扩张和责任承担上的考虑,可能会产生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局面[5],进而导致知识产权管理上的灰色地带,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4.管理标准和执法力度不一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和管理方式不同,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管理标准不同,其保护力度亦有所差异。如版权盗版案件,不仅国家版权局有权进行保护和处罚,文化机关和工商机关也都可以进行查处,不同机构有不同的处罚手段和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处理。植物新品种权的管理同样存在此问题,我国农业部和林业局分管农业新品种权和林业新品种权,对国家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分别有各自的实施和保护办法,导致认定方式、申请程序和审查标准的不一致。地理标志的保护上也存在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以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的不同规定。因此,各部门不同的管理政策导致管理标准、执法力度不一,不利于树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5.不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开展国际交流构建服务型政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我国行政管理机制改革倡导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的管理理念,把政府定位于公民和社会的服务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也应顺应改革方向,建设便利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服务型机构。应当明确各机构管理范围,创新文化激励机制,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简化行政申请程序,建设维权服务中心,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亲民、便民、为民”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但当前各部门条块分割,职能分散,政策不一,给相关市场主体带来不便。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或违法行为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经常要求助于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多个程序,增加了其维权成本。同时,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日益频繁,而我国当前的机构设置过于分散,使得其他国家在与我国进行知识产权合作时不得不判断应与众多机构中的哪一机构洽谈,或者要分别进行协商和签订协议,这为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发展带来不便,不利于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
(一)完善的思路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呈现出现代化、体系化和国际化的特点,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科学性提出了新的要求[2]303。现代社会科技水平不断提高,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社会方方面面呈现出现代化的迹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也应及时做出变革。除了要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更需要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政策,创新管理方式,从而节约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便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注册申请,满足知识产权现代化的需求。知识经济时代“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进程的加快,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不断扩张,域名权、商品化权、信用权等新的权利类型不断出现。这此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随之愈加体系化,对行政管理系统的统一性要求更高,这无疑增加了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的难度,更需要有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来进行科学管理。同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断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也需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鼓励各国管理机构有效管理本国知识产权事业,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有学者统计得出:全球约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取“二合一”体制,74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三合一”体制,而类似我国采取“分而治之”的分散管理体制的不到10个国家[6]。所以从全球范围来看,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为主流,更有利于国家整合行政管理资源,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国内外贸易政策,促进国际合作,顺应知识产权管理国际发展规律。
(二)完善的原则
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是知识产权管理事业的基石,任何体制的构建都需要有一定的原则来指导。作为体制构建的核心和基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需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综合管理、相互协作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层级,多个方面,需要有统一的综合领导机构,合理设置、分工明确的管理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唯此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的效率最大化。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构繁杂,各部门分散管理,各司其职,易出现权力重叠和管理空白等现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构建需要设立统一的综合领导机构,从而合理分配管理权限,避免机构重叠、管理冲突以及条块分割导致的灰色地带。各部门之间也要加强信息交流和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努力构建一个有机统一的、高效的、协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系统。
2.精简建制、高质高效精简行政管理体制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精简和规范各管理机构,减少行政层级,降低行政成本,可以有效解决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我国正努力构建服务型政府,这就要求行政管理机构高质高效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为最大程度地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应合理设置,讲究工作效率,切实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时效性。
3.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知识产权管理的系统性和专业性要求在统筹管理下合理划分管理范围,明确管理职责,促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并相互协作,以产生最大化的合力效应。同时,根据依法行政原则,有权必有责,职权和责任需一致。一个机构有多大责任,就应赋予多大职权;有多大职权,就应承担多大责任。权责一致是行政管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知识产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等行为要加强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制度,以解决某些方面权力过于集中,权力滥用、保护不力、执行不力等问题。有效的监督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的保障。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明确各机构管理权限和责任,合理分配管理任务,科学制定管理方案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制,设立督促有力的监管部门,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科技创新体系、制度和政策完善,是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保障。科技创新体系、制度与科技政策息息相关,而科技政策则可以理解为“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用科学技术为国家目标服务而采取的集中性和协调性措施,是科学技术与国家发展的有机结合”[1]32。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和重大规划等确立了科技政策的导向,指出应通过科技创新体制完善和科技体制改革,推进我国创新体系建设和技术创新活动。例如,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条规定的我国科技政策指导方针是,“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则指出,“必须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彻到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贯彻到各个产业、行业和地区,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学研究与高等教育有机结合,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强化基础性、前沿性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建设,加强军民科技资源集成融合,推进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深化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奖励制度。重点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世界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注重培养一线的创新人才,使全社会创新智慧竞相迸发、各方面创新人才大量涌现。”2011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和引领未来的方针,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和支撑政策。科技体制改革是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要手段。总理在2011年《求是》杂志中撰文指出:应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依靠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加快科技发展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尤其需要在科技管理体制、决策体制、评价体系以及科技系统组织结构、科技人事管理制度深入推进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科技体制。在2011年9月下旬达沃斯论坛与企业家座谈中,总理则指出,应大力推进科技改革,其实质在于解决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现象,实现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我国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逐步摆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科技工作的状况,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激发科技创新活动,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并优化配置科技人才。同时,逐步建立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有效融合的新型科技管理体制,确立科技管理中的知识产权导向机制也是未来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科技管理体制不仅关系到我国整体的“科教兴国战略”的实现,也直接关系到我国企业科技创新,因此也是建立适应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上,我国科技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激励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为重点的模式。
(一)建立有利于科技人员流向企业的政策和制度机制
科技人员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是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科技人员特别是创新性强的科技人才的数量、结构和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技术创新的成败。从我国从事研究开发的研究人员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重看,尽管绝对数量不低,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对数量非常落后。西方国家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科技人员大都来自于企业,由于企业面向市场经济第一线,研究开发成果能够紧跟市场行情,从而能够比较好地实现技术创新。在科技体制和科技资源配置方面,我国科技资源配置存在不合理现象,特别是企业科技人才比重过低。据统计,我国科技工作者280多万人,其中高级科技人才90%以上分布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只有7%分布于企业。再从企业研究开发人员所占比例来看,我国企业研究开发人员所占比例在企业职工总数中所占比例相当低,以2006年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例,当年比例为1.63%,而发达国家相应比例则为8%~20%,甚至达到30%[2]231。结果,每年的科技成果只有30%左右来自于企业。这样的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成果产出结构,很容易造成科研与生产脱节、研究开发技术与市场脱节、研究开发成果难以及时转化为生产力、科技成果实施效率低下等缺陷,不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经济科技两张皮问题。又据武汉市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和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调研提供的数据,武汉地区科技人才集中于高校和科研院所,2006年高校38579人,占45.7%,独立研究开发机构11631人,占13.8%,工业企业34272人,占40.5%。在企业技术人员分布方面,地区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以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的抽样调查为例,2008年该区代表性企业技术中心科技活动人员平均179人,其中研究开发人员96人,拥有高级技术职称者18人,拥有博士学位者仅1人[3]。在国家创新研究的项目中,面向企业的比例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科技人员在企业的比例偏低造成的。未来科技体制改革的思路之一,应是建立鼓励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的政策、制度和机制,从源头上保障企业获得科技创新资源。早在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即指出:要继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在实践中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也要求,“建立科研机构、高校创新人才向企业流动的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为此,需要完善企业科技人才成长环境,建立和完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机制、激励与奖励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人才流动机制。具体而言,应特别重视以下对策:第一,改革现有科技管理体制,特别是科技人才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向企业流动的科技人才政策体系和制度。进一步深化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其在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中发挥骨干作用。第二,加强对企业科技人才培养的力度,健全企业科技人才培养机制,根据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产业转型升级等需要,加强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创新活动的研究,提升科技人才在企业生产经营战略实施中的地位。第三,建立企业科技人才的激励机制。例如,对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及完成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才实行重奖,探索激励企业科技人才投身于科技创新的路径和方法,对完成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专项人才采取重点措施保障计划的完成。以企业科技人才激励措施为例,根据调研的情况,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对科技人才未予足够重视,科技人才的收入与其对企业的贡献不成正比,分配和激励制度不够合理,影响了科技人才从事创新的积极性。为此,需要探讨对企业在创新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采取的激励创新措施,如晋级、技术职称聘任、收入分配等方面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第四,建立企业科技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评价的情况与科技人才的职称、工资待遇等结合。
(二)建立企业科技创新组织与运行机制
在我国,企业科技创新人员的缺乏直接影响了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和技术创新的实现。同时,企业缺乏高效运转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创新部门,没有建立起促进创新的运行机制,也是当前我国很多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技术创新成效不佳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就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来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其科技创新队伍、技术储备与创新机制反而落后了。例如,在减员增效中一些企业向研究开发部门开刀,研究开发机构和人员不仅没有强化或充实,反而遭到削弱。由于创新特别是原始创新活动面临的风险大、周期长、投资高,加之企业科技创新人员和研究开发经费不足,很多企业不大愿意投入自主创新活动,而是热衷于直接购买设备和技术,甚至认为独立研究开发不如争取科研经费购买国外设备和技术快,直接购买产生的收益更大。其结果是,大量企业采用的是国外进口技术、设备、仪器仪表等,对组建创新机构、投入创新资源和培养创新队伍兴趣不大,从而缺乏健全的创新组织体制和创新运行机制。这必将严重制约我国企业整体技术能力的提高,从长远来说将危及我国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为此,建立企业科技创新组织与运行机制是当务之急。其中,企业科技创新组织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为基本原则,以建立创新中心、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等为具体表现形式;企业科技创新运行机制则应以建立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实现技术创新,提高技术能力为目标,以激励创新的制度和政策为基础,以创新组织为依托,以科技创新资源和人才队伍为保障,以创新文化建设为精神支柱的内在有机联系、相互作用的系统。
(三)进一步改革我国科技管理体制,建立科技
管理体制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导向机制,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我国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科技管理组织、科技资源分配、科技成果归属与利益分配、科技成果商业化与产业化、科技管理制度与政策、创新激励与科技创新环境等诸多内容,其中重点应是消除计划经济体制下科技经济两张皮、忽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确权与管理、企业在科技创新中重要的地位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的弊端,建立科技管理体制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导向机制,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地位。一方面,科技管理体制中应改变过去那种单纯的成果管理模式,将科技管理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融合,在科技管理中引入知识产权管理理念和内容,以技术创新目标为指引,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科技创新主体的科技成果及时获得知识产权,实现技术创新目标。另一方面,科技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大力加强企业在我国科技创新中的地位,使企业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这就要求科技体制改革应重视以下几项内容:一是建立科技创新人员流向企业的机制,对此前面已作论述,在此不赘述;二是建立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以此激发企业科技人员和全体员工投身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三是在科技创新政策上,将其与知识产权制度与政策挂钩,尤其是在科技管理制度中融入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避免科技政策、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脱钩的现象;四是将企业视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在国家科技中长期计划、国家科技创新计划、国家重大攻关项目,以及涉及财政、金融、投资、贸易、税收等政策和制度中,充分体现树立企业科技创新重要主体的思想。
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完善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属于国家创新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创新政策的重要内容。关于知识产权政策的内涵,有学者认为,从狭义的角度看是指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来影响个体的行为决策,实现对效率的改进或者协调利益冲突。广义上则可以将知识产权权利行使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种政策措施看成知识产权政策[4]38-39。还有学者则将知识产权政策从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结构的角度加以划分,即分为法律形态的知识产权政策和非法律形态的知识产权政策,其中前者是以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制度安排,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条例等,具体体现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后者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形式以外的涉及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进行指导和规制的配套措施,如政府出台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远景目标。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应从后者的角度加以认识,即“政府为实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经济社会目标而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运用进行指导和制约的各种社会政策的总和,它通常表现为一系列的规定、规划、计划、措施、项目及战略等。”[5]笔者认为,上述对知识产权政策的理解是妥当的。具体言之,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包括了对知识创新成果的产权界定和保护政策,市场竞争和管制政策以及涉及激励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运营的各类税收、财政、金融政策等。
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之所以具有必要性,是因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调整、对市场经济关系的调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由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予以弥补。一般而言,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手段有法律制度调控手段、政策调控手段和权力调控手段,由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人们一般主张尽量限制行政干预和权力调控。但是,法律制度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加之法律制度在实施中因受多方面因素制约而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公共政策调整辅之以一定的权力调控规制市场经济关系就具有必要性[6]168。从这一原理看,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也存在必要性。当然,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不是孤立的,二是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总体上,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属于知识产权政策的范畴,它最终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以固定和实现。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一定时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体现和反映。当然,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范畴和概念。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还与知识产权战略具有内在的联系。有学者甚至认为,所谓知识产权战略,就是“公共政策的法治化和法制的公共政策化的共同过程。知识产权战略的兴起是国家(政府)在全球化时代新角色的重要表现。这一角度就是政府作为者在全球化条件下,出于国家利益而对传统私的财产权利的干预和调整”[6]2。从知识产权战略的角度理解和研究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可以更深入地认识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以及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创新方面的重要地位。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公共政策的法治化与法制的公共政策化,其对于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具有关键作用;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也是实现国家一定时期的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指引和保障,一定时期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内容和战略重点通常在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中得以体现和规范。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国有学者提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需要“三个统筹”:统筹知识产权各领域的公共政策,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一个整体性较强的制度,消除法律制度、管理制度和其他制度的矛盾;统筹知识产权与其他各领域的公共政策,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贸易、公共卫生、市场竞争等领域政策的体系化和有机统一,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其他领域的积极作用;统筹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外贸外交政策,将有利于中国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成果转化为国际规则[6]169-170。这几方面的统筹,能够真正使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战略性地运作而在国家的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实现“知识产权强国”之目标。
论文摘要:《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一书研究视角独特、观点前沿,结构体例充实、逻辑清晰,内容重点突出、实用性强,对知识产权管理研究进行了全新定位。
21世纪是信息时代,同时也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经济是以智力资源的占有、分配和使用(消费)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它不以劳动力、土地、资源、资本为第一要素,而是以知识为主要生产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经济尤其是知识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则是知识产权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知识化社会发展进程的加速,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全方位影响与推动,知识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社会信息化、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国际化贸易活动等,都对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现实的迫切需求,因此知识产权管理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巫需加强。
一、相关研究背景
综观近年来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研究论著可以发现,研究者对于知识产权管理内涵的认识有所不同:国外学者更多地将知识产权管理定位在如何通过发明创造来为企业创造价值与财富,相对来说并未侧重知识产权管理的理论分析与阐述;而国内研究者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试图较为清晰地概括与定位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主要专著有罗国轩的《知识产权管理概论》( 2007 ),蒋坡的《知识产权管理》( 2007),柯涛、林葵的《知识产权管理》(2004),马海群的《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2003)以及商晓帆、毕红秋的《现代知识产权管理》(2003)等。
目前,国内外知识产权研究以传统的法学、经济学研究以及技术视角的研究成果偏多,法学视角侧重法理理论,经济学视角则是更多地运用经济方法探讨知识产权管理的效率与方法,而技术视角主要是从技术规范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问题,可见,缺乏三者结合起来进行“技术一经济一法律”一体化角度的研究。此外,从目前世界上著名的商学院多数在技术管理学科内开设有知识产权管理课程、从商业化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管理问题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的研究既跟不上现代数字、信息、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实践发展,又不能满足知识产权管理与教育的现实需求。为了为知识产权实践提供理论指导,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教育的需求,马海群教授经过长时间的思考、酝酿与积累,突破以往情报学领域以单一学科为主要研究视角的知识产权研究框架,将知识产权研究置于管理、法律和技术整合的研究视角之下,于2009年7月推出《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一书。本书不仅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针对性,而且对知识产权管理进行了全新的定位研究。
二、研究视角独特,观点前沿
传统知识产权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法学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安全与秩序;另一个是经济学视角,强调制度的效力与效果。此外,还有不少学者从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管理学及技术发展的角度进行研究。随着数字、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与企业面临的智力和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从管理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价值及战略运行方式,从技术角度探究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与安全控制手段等,正成为知识产权研究的重要视角。目前,中国知识产权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不高,政府在宏观政策方面缺乏对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划,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目标管理、战略管理和评价管理意识。因此,在我国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宣传、教育、研究和学科建设迫在眉睫。在这样的背景下,马海群教授紧跟学术前沿,突破了以往对知识产权管理的狭义理解,从更为广阔的视角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和学科内容体系进行了系统、全面和准确的探讨,丰富和拓展了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的研究领域和学术视野。马海群教授清晰地认识到:“因为政府、企业和社会都面临着强化知识产权管理的历史使命,因此将知识产权管理界定为一种对知识产权各方面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更具有说服力”。
2008年7月17-18日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国际会议中主要讨论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教育和研究的重要性(在发展中国家尤须如此),并强调必须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管理教育及其在建设具有知识产权能力的商业组织中所起的关键作用的意识。这在同类会议中尚属首次,具有相当的学术导向性和前瞻性。本书紧跟研究热点,对这次会议的重点在各章节中均进行了深人的探讨,如第4章现代知识产权文化管理中提出,要充分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建设的现状,提高加强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及人才培养这一措施来解决我国存在的问题,这与2008年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第7条所提出的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这一战略指导思想相契合;第10章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中,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定位于企业创新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和促进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建立的有效途径,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建立具体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的经济增长,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结构体例充实,逻辑清晰
全书的体例结构充实丰满、布局合理、层次鲜明。由于知识产权管理学科是新兴的交叉学科,发展历程较短,学科体系尚未定型。马海群教授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进行了重新审视,在借鉴和总结他人观点的基础上重新构架了知识产权管理新的学科体系。书中内容按照知识产权管理的不同方面全面展开,分别进行了深人细致的研究,并从知识产权法制管理、知识产权政策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经济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以及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9个方面构建并拓展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促进了知识产权管理学科的发展。全书共10章,大体可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第1章,作为全书总体概述,本章节对知识产权管理的现实问题及基本理论问题的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是第2章至第8章,分别从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制度层面、理念创新层面、实践操作层面等角度展开论述;第三部分是第9章、第10章,开创性地将知识产权管理上升为国家和企业的重要战略层面,并将政府、企业和社会置于知识产权管理主体的位置加以考察,为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意见。
此外,书中还敏锐地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一个变化中的概念,赋予其全新的时代内涵,沿着“管理”这一主线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创新研究,并吸收、融合了法律和技术的相关内容。全书脉络清晰,宏观层面论述与微观层面分析并重,内容Ir}l盖了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的所有重要的维度,同时突出和重视政策管理、文化管理、教育管理、技术管理及信息管理在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中的作用,这也是本书的一大亮点和创新点。本书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教学与研究的现实需求和展示知识产权战略时代的来临为我国带来的深刻社会影响为落脚点,汇集了马海群教授在知识产权管理领域多年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可为管理学、法学、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等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参考、借鉴和指导,也可为各级政府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实践工作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工具。同时,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的研究生、本科生的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课程的教材,以培养既懂得工程技术又懂得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基本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四、内容重点突出,实用性强
本书知识覆盖面广,重点突出,信息量大,数据详实。马海群教授经过多年的研究与积累,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工程技术等相关学科的前沿知识创造性地融合并运用到知识产权管理的研究中,通过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领域的相关实践和研究的最新发展动态、经验和相关案例,找出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启示和完善的建议。例如书中较为全面和详实地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政策管理、文化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立法方面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同时,为了更具直观性和借鉴性,书中较为全面地展示了国外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站并配以截图。全书的内容并没有拘泥于知识产权管理的微观内容研究与具体实践操作研究,而是将研究范畴拓展至国家和企业的战略层面,如书中强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和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国家和政府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主要是在法律法规、政策策略和国际贸易谈判等方面展开工作,如营造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体系框架与环境、制定推动本国知识产权能力与水平提升的政策策略、维护法制和争取国家利益等。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则应该从制度建设入手,结合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工具的应用,以机构可以获得的知识产权权项的管理为主轴,如专利、商业秘密、商标等,并辅之以企业管理必须强调的其他制度”。
本书不仅注重基础理论,强调联系实际,而且采用案例进行教学。书中材料组织充分、合理,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先进性。文后参考文献达276条之多,可见本书编著者阅览了大量的国内外该领域最新重要论著,将其中的有价值信息与观点经过认真加工、提炼、继承,融人到全书的各个章节中。同时,全书加大了理论探讨与实践结合的力度,通过大量数据的介绍、经典案例的分析以及国外主流技术的引人,把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全面地呈现到读者面前,大大强化了这部教材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此外,本书配有随书光盘,能够与纸本文字形成有效互补,学生可以通过多媒体的形式加深对书中内容的理解,实现了“立体教学”,使教学效果得到进一步加强,更加凸显了本书的实用性。
五、不足与建议
根据一项统计,1981年,全球四分之三的研发投入由拥有2.5万人以上的大公司完成,而到2001年,大公司所占的比例下降到40%,小公司则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包括欧洲、北美等发达国家的大公司也越来越注重向发展中国家的公司寻求技术支持,这说明世界已经处于一个开放式创新的状态,越来越多的企业依赖外部的创新资源和知识要素。总之,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化竞争的不断加剧,使得技术知识流动性增强,企业商业模式日益多样化,任何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所需的所有知识已不能仅仅局限于企业内部,而是需要跨越组织边界获取外部知识和创新资源。开放竞争条件下要求企业的创新模式从“封闭式创新”发展到“开放式创新”,开放式创新模式将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产生显著影响,并决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相应转变。
一、开放式创新模式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影响
知识产权管理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体现在管理复杂性程度提高、管理成本重心发生转移以及管理风险控制难度加大等。
第一,管理复杂性程度提高。外部创意和外部市场化渠道是企业实施开放式创新的关键,技术合作的重要性被提到了更高的位置。从封闭式创新到开放式创新,企业的技术创新过程从简单的线性过程转变为一个复杂的反馈机制,要求企业必须与包括用户、上游供应商、竞争对手、科研院所、大学、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政府等外部创新源建立协同创新关联。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竞争环境的改变,每个创新源对企业的重要性将发生一定的改变,为了使外部创新源能够与企业内部的知识和能力保持正向匹配,就必须对外部知识源进行客观的评估和选择。因此,在开放式创新环境下,企业知识产权成果的来源更加多样化、知识产权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知识产权的占有和使用形式更加丰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也就更加复杂。
第二,管理成本重心的转移。在封闭式创新模式下,企业通过R&D获取知识产权的目的是获得垄断地位和相应的垄断利润,并对其他企业形成进入壁垒。企业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对外部技术保持一定的谨慎态度。而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是应用其他企业或者机构的专利而获益,为此,企业需要提高综合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积极购买或者出售专利。创新理念的不同,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成本的差异。封闭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成本主要是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本和监督控制成本,而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成本则主要包括对外部知识产权的评估、选择购买、合作共享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三,管理风险控制难度加大。开放式创新要求企业跨越组织边界和知识边界,甚至地域边界以获取外部创新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对创新过程控制的难度,如果没有建立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可能造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紊乱,甚至导致企业丧失知识产权。此外,企业技术和创意的流动性增强,会增加创新成果产出的不确定性,增大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可能性。并且,开放式创新增加高素质人员的流动性,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容易导致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的流失。
二、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
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基础上,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分析,获取有关企业所需的技术研发信息、市场竞争信息等,预测未来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进而谋求知识产权竞争与合作的主动权,而在知识产权领域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和对策的总和。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呈现出多样性和多元化的特征,由此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的多样性。
第一,知识产权许可。其是指许可方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授予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的活动。其中,交叉许可是知识产权许可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各自知识产权授予对方使用。交叉许可能够使各个公司更好地交流想法,更好地利用知识产权创造财富。如微软实施了一套交叉许可授权计划,不仅与交叉业务领域的几十家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交叉授权许可协议,还与一些没有直接关联的公司签署了类似协议。再例如,同是信息技术领域的大型公司,2010年美国IBM公司拥有的专利数量高达5896件,韩国三星公司拥有的专利数量达到4551件,为了避免专利纠纷,IBM公司与三星公司在半导体、显示器、通信等领域签署了数个专利技术交叉许可合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技术专利诉讼的几率。
第二,知识产权联盟。其主要指专利联盟或专利池。建立专利联盟有利于企业维权,并可通过专利成果共享,提升联盟内部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提升行业质量。如我国首个家电领域的知识产权联盟――电压力锅专利联盟,该联盟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主导,整合了行业内的174项专利技术,形成专利池,极大地提高了知识产权联盟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稳定了市场秩序,减少了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知识产权合作开发。企业合作研发是实现共性技术开发的有效组织形式,它以合作创新为目的,通过优势资源互补,以合同契约和非正式契约约束合作研发的联合行动。广义的合作研发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等多种技术成果转化活动。狭义的合作研发则指企业、大学与科研院所之间的共同研发活动。合作研发有利于实现信息、研发成果和知识产权共享,提高研发效率,降低研发外部性。
第四,知识产权免费开放。信息化要求企业在私有创新和合作创新之间寻求更多的平衡。企业未来的知识产权战略将更多地关注利用技术领先地位和专利组合,促进合作创新。2005年,美国IBM公司承诺开放包括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互操作性、语言处理技术等多个方面的专利技术,供从事开发源代码工作的团体和个人免费使用,成为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专利开放行动。
上述知识产权战略模式的具体实施和应用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组合利用,以发挥各种模式的最佳效果。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企业通过内部研发获取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而是强调企业需要将外部知识产权的综合利用与内部创新过程有机结合,以此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和核心竞争力。
三、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企业开放式创新的特征以及由此引致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的多样性,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要从“控制”转向实现知识产权资源的优化配置、利用和增值。这就要求企业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商务模式、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制定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开发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具、充分培育和利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商务模式,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随着开放式创新理念的不断深入,开放式商务模式创新的重要性也已受到企业的广泛关注,几乎与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受重视程度相当。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一种更好的商务模式比一个好的技术或创意更为重要,比如戴尔、沃尔玛或是西南航空公司。开放式商务模式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建立共同发展的关系,企业的CEO和CFO应当将知识产权资产上升到公司战略层面,将其作为一个盈利资产看待。因此,企业除了对知识产权进行产权管理以外,必须重视通过经营知识产权而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在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创造和整合的基础上谋求更多的超额利润。具体而言包括:直接利用优势知识产权、通过许可和转让方式实现知识产权权属转移而获取许可费或转让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等形式获得风险投资、利用知识产权直接投资、实施知识产权风险管控等。
第二,制定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宝洁、博奥生物等国内外企业的开放式创新实践经验表明,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避免专利纠纷的必要条件。特别是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创新,包括风险评估制度和风险投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充分评估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流动对企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有利于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成果配置效率和价值增值能力,提高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率。
第三,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开发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具。开放式创新要求企业能在更广范围搜寻外部知识资源,其基础在于能够客观而准确地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从而在大量可用技术当中选择与企业自身内部知识资源和能力相匹配的最适应技术。为此,企业必须首先评估自由知识产权的范围、特征,在与外部开展知识产权合作时,充分了解哪些技术是自己已经拥有的、哪些是急需的、哪些是非必要的等。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及其匹配性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工作,知识的动态性和多变性极大地提高了评估工作的难度。因此,当前企业实施有效开放式创新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开发一套系统而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和工具。
第四,充分培育和利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一方面,通过财税政策、人才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培育和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逐步形成以企业依法经营为基础、以社团自我维权为手段、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保障的良性互动关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企业要学会充分利用国内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推广应用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和信息服务等,通过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制度体系,开展对企业人员的技术知识产权培训等。
(注:本文得到第50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产业集群开放式创新机理与路径研究》和2012年武汉市企业博士后创新专项的资助。)
【参考文献】
[1] 柴金艳:基于开放式创新模式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J].工业技术经济,2008(9).
[2] 胡承浩、金明浩:论开放式创新模式下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J].科技与法律,2008(2).
[3] 刘希宋、于雪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和本质[J].科学管理研究,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