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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的市场集锦9篇

时间:2023-10-11 10:17:39

非遗文化的市场

非遗文化的市场范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问题

七朝古都的开封拥有悠久而灿烂的城市历史,随着中原经济区的振兴以及旅游业的发展,开封又一次站在了腾飞的起跑线上,寻找契机等待复兴,丰富而活灵活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给这个古城打造了生动的城市名片,城市发展也被注入了新的活力。国际上,《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生效之前,作为试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分别于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命名了三批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封也于2009年4月开始了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申报工作。目前,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工作已经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本文就针对这几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现状与保护现状并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相关概念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a.口头传统和表述;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二. 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始较早,前期主要是大学、博物馆等一些文化部门的个体行为。比较系统的政府行为开始于2004年,当年申报了第一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项目,后来为了和联合国的“申遗”工作接轨,把民族民间文化改称非物质文化遗产。2005年,开封市又组织申报了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朱仙镇木版年画榜上有名。2008年又有六项入选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8年通过了《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暂行办法》,《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两个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开封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有了制度的保障。2009年4月开始,开封市政府展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开封市及各县区共获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131826条、项目8618个,确立县级项目8590个、市级项目3218个。至此开封市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2012年10月,开封市现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8项,朱仙镇木版年画,大相国寺梵乐、开封盘鼓、开封汴秀、兰考麒麟舞、汴京灯笼张等撂石锁。有5位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分别是郭太运、释隆江、冯占顺、田爱云、王素华。

开封市现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36项。具体如表1。

通过申报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和保护,很多濒临消失的传统技艺得到了传承,比如锣戏、画锅等。可以进入市场的项目如汴秀、年画、盘鼓、灯笼等,通过“非遗”的名片效应影响力扩大、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 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现状

2007年、2008年两年春节,朱仙镇木版年画、汴绣、盘鼓等参加河南省代表团到香港、澳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交流活动。2009年12月朱仙镇木版年画、汴绣等又走进了宝岛台湾。2011年,开封盘鼓、朱仙镇木版年画、汴绣、大相国寺梵乐等“非遗”项目参加了韩国首尔鼓乐艺术节、第三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各类对外交流活动,每次交流活动都获得了丰硕的成果。 开封县、市博物馆朱仙镇木版年画艺术研究中心、汴绣厂、二夹弦剧团、官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也积极进行市场开发,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汴梁灯笼张,是家传的手工制作宫廷式灯笼,原来在市场的占有份额基本为零,现在进行包装,还打算成立一个专门研究开发宫廷灯笼的机构,扩大这个项目的制作规模,引导这个项目逐步进入市场。再如朱仙镇木版年画,现在把它整理成册,和北宋的古钱币合并在一起,作为高档的赠送礼物。这样的开发行为都为这些项目赚得了较高的经济收益。

四. 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开封市在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出了阶段性的成绩,但是在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下面针对问题进行论述。

(1)重“申报”轻“保护”

经过调查研究,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相当火热,也得到了民众的广泛参与。申报工作历经8个月共收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131826条、项目8618个,经过汇总整理后确定的市级项目共有3218个。一些项目的申报之初,只关注了“申报业务”而很少涉及遗产申报之后的保护问题,所以从上层领导到基层工作人员只知道如果申报立项而不知道如何后续保护。一些非物质遗产的申报往往从经济角度出发,利用部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广告效应”“名片效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业化,拉动销售增长,在只考虑开发的同时忘却了保护。一些不能立即创造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杞县杞人忧天传说,申报成功后被人们束之高阁,或是任其自生自灭,从而导致了“重申报”、“轻保护”行为的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评估体系迟迟未能建立,事实上也纵容了保护工作“不作为”行为的发生。在现行评估体系中,官员的政绩主要体现在申报工作上。申报一项就是一分,看得见,摸得着,可以直接进入政绩考核体系,而申报成功之后的科学保护,由于没有量化指标,所以并未出现在非遗保护工作的评价体系之中,保护得好与不好,均与政绩无关。所以到导致了“重申报、轻保护”现象越来越严重。

(2)专项保护经费不足

开封市文化局副局长葛艳丽曾经指出“开封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年度财政拨款预算经费较少,也没有任何普查专项经费”。然而普查项目、制作资料、专家论证都需要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经费。目前,除了部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每人每年可获得1万元的补助外,省、市的传承人没有任何经费补贴,一些传承人的生活都难以为继,更不用说去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了。没有任何普查专项拨款,制约了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普查中的不少亮点因投入不足、经费制约而隐没民间。缺少经费使抢救、保护、申报工作举步维艰。

(3)遗产教育普及深度不够

非物质文化遗产浸润着不同时代民众的世界观和社会理想与憧憬,承载着民众的智慧和人类的文明,体现着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思维方式和文化传统。就决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不能只是政府行为或一些传承人的职责,所有的民众都应该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去,否则将失去了文化的根基。而事实恰恰相反,笔者随意访谈几位开封市市民和中小学生,“是否了解开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7成以上的回答“不知道”或“不关注”,很多市民,市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都不是很清楚,提到汴秀、木版年画、开封小吃还能说出一二。开封市政府曾多次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展演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宣传和普及的作用,但是这样是远远不够的,短暂的表演和展示只能留下暂时的印象,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更多的市民了解并参与进来,形成立体的保护网络。

遗产教育应该分为几个层次:中小学的遗产常识教育,大学的遗产美学教育,社会民众的遗产认同教育,只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了遗产认识和保护的过程中,形成强大的根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才能够获得长足的进步。

遗产教育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解说系统单一。开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说系统相对单一,主要以传承人的人工解说为主,而传承人数量较少、年纪较大,时代变革的影响使很多遗产已经失去了依存的土壤,尤其是年轻人知知甚少。同龄人的解说能够让他们迅速产生认同感。而且,只有将解说队伍壮大,口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够迅速得到普及。图片文字视频类解说资料相对较少,在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时候留足资料做好整理,多印制相关书籍在中小学,公共场合做常规式展示活动。

(4)缺少保护、传承人才

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认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本。开封“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大多处于60岁至80岁这个年龄段,基本上都已到垂暮之年。“后继无人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最大瓶颈,往往就是人去世了,技艺就消失了。”木版年画传承人郭泰运已经88岁高龄,他是朱仙镇木版年画荣衰的见证人。从艺75年的郭泰运享誉中外,被冯骥才先生誉为“年画泰斗。至今还坚持在传承文化的第一线。为了传承文化,郭泰运打破行规收了三个与自己毫不相干大学本科的徒弟。河南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现任开封朱仙镇年画艺术馆馆长任鹤林现在还没有正式的弟子,因为“搞年画这样的民俗创作,是需要耐得住寂寞的,又很清苦”。而年轻人很少愿意从事清苦、寂寞的工作。

(5)过度的生产性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常用的一个模式是“保护性开发”,大部分能走向市场的非遗项目基本都在市场上“自我造血”维持生存。但是一些非遗项目生产性开发过度,进入市场后显现出市场混乱、产品鱼目混杂的场面。

在宋都御街,以经营汴绣、字画的为多,各个商店都无一例外地打着“中国汴绣”、“开封汴绣”字样的招牌。这些绣品,图案以仿古画为主,乍一看,平、齐、光、亮,但若仔细观瞧,同样的图案,线条粗细不一,色彩各异。整个汴绣市场存在的一个现实是,大量“苏绣”冒充“汴绣”在市场中大肆横行,原因是真真的汴秀卖不上好价钱。一些生产汴绣的工厂或家庭作坊唯利是图,减少色次,增大线径,一幅本需要两个月才能完成的绣品,三两天就能赶制出来,这样的绣品“丧失了汴绣的特色,失去了风格和品位”。这样过度性的生产性开发其实直接损坏了汴秀的品牌价值。

2011年,朱仙镇连同开封市区的9家年画作坊,年销量可达到上百万张。乍一看这数字,觉得很繁荣;但一看价格,只能说这种繁荣是一种“虚胖”。朱仙镇木版年画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郭太运,他的精品年画一件可卖到上千元,普通的也就是每幅10多元。天义德是清末和民国时期的老字号,张廷旭是“天义德”第四代传人,并且是“河南省工艺美术大师”。他说,他的普通作品便宜的卖5.5元一张,“礼品”级的能卖到三四百元一件。在另一家“老字号”内,堆积着大量的木版年画,一问价格,一张普通的年画仅卖2元。过多的关注非遗产品和经济利益,忽视传统工艺和文化内涵价值的开发不仅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是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了毁灭的边缘。

参考文献:

[1]张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保护[J].青海社会科学.2007年01期.

[2]汪明宇.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路径研究——以大型天然溶洞实景舞台剧《夷水丽川》为例[J].旅游科学.2007年04期.

非遗文化的市场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品格;四川银花丝

1 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品格

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非遗项目中属于比较特殊的类别,它的生产技艺是“活态”传承,而成果则是实物展示。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表现出了比较一致的作品质量和风格:

(1)从物质载体来看,重视选材。中国传统手工艺品的选材一般极为考究,多用金、银、玉石、象牙、犀牛角等珍贵材料,即便是木料、石材等传统材料,均会首要考虑珍贵品种、奇石等。选材的考究往往意味着对其传世的期许,表现了中国文化中对于“恒远”的追求。四川银花丝的选料为银,为突出其艺术效果,会采用“嵌宝”等表现手法,所选材料品质很高,器物造型高贵典雅,富丽堂皇。

(2)从表现手法来看,工艺细腻精致。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手法细腻多样,无论是王公贵族用品,抑或寻常百姓之物,其表现形式无一不趋向繁复、精致的极端审美趋势。中国在漫长的文明发展史中,社会分工日趋细化,工匠在各自领域较为封闭的发展,经过各代的传承,追求极端的精细,将中国人“内敛”的品格特征借助于器物的精细,表达得淋漓尽致。四川银花丝技艺最大的特点,是采用“平填”技术,仅“平填花丝”种类就可以分为光丝、麻花丝、滚筒丝、拱丝、水浪丝、桂花丝等十多个种类。银丝最细直径可以拉到人一根头发的一半。

(3)从创作内容来看,追求写实风格。手工艺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内容一般为生活中常见的物件,如动植物、瑞兽、祥云等,通过艺术化的加工,真实再现某一种场景、造型、姿态。对于这些内容细致入微的表达,表现出民族性格中“务实”的品格特征。四川银花丝的创作取材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多为具有实用价值的首饰、胭脂盒,具有装饰价值的各式摆件。器物造型灵动,但规整,表现手法重写实而非写意。

2 商业思维对非遗传承的影响

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展示的民族品格很好地展示了中国文化的审美品位,是传统文化的精粹,国家希望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机制将其继承发展。但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环境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展示的生活方式毕竟失去了现实存在的基础,工业化的社会发展必然抢占手工业的生存空间,而手工业的发展形势也非民生发展的方向,因此,淡出社会主流视野也是必然。但从文化传承的角度看,演示和还原其原生态的生存图景是对历史及人类文明的尊重,这样的传承是一种“活态”传承。

(1)利用非遗影响,获取高额经济利润,将获利作为首要衡量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如今的市场中是一块金字招牌,级别越高,经济价值相应越大。旅游市场,作为一个完全提供消费服务的行业,与非遗产品有着天然的近缘关系,将非遗项目开发为旅游商品,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表演性质的非遗项目,如昆曲,体现的是一种参与感受。工艺品性质的非遗项目,因其最终的展现形式是实物成果,易储存、可转移,所以更能实现经济效益。而非遗项目在市场化运作中,能否获利是资金介入的首要衡量标准。

(2)手工艺品较长的制作周期导致不能实现最大经济效益。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有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在目前高端的商务、旅游市场有着较为旺盛的市场需求。例如,银花丝,从发展历史来看,在物质条件丰裕的盛世,总是成为消费市场、收藏市场的宠儿,现在的时代条件更是如此。虽然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但因其是纯手工制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这样不能迅速满足市场需求,造成了因稀缺而形成的市场供应不平衡及价格的高昂。这样的矛盾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未能实现生产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商业思维必然要求扩大生产规模,满足市场需求。获利后的市场回报资金并没有很好地进入传承机制之中。

3 策略分析

针对前述挑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改进意见:

(1)寻求发展模式,保持独立品格。对于非遗的发展,在商业化的背景下,要完全放弃与商业市场的接轨,这是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而且与市场的结合能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也有利于非遗的传承。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商业思维的影响,非遗的传承会受到较多其他因素的干扰,如为了加快市场推出周期,改变原有的制作工艺;为了迎合大众市场品位,创作内容庸俗化等。在这样的环境下发展非遗项目,尤其是需要“帮传带”的工艺品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既要实现经济效益,更要保持其独立品格,摸索建立一个良好的发展模式。

四川银花丝在传承过程中得到了金银制品贸易公司的支持,目前的发展模式是四川银花丝的工艺美术大师与公司合作,成立独立的工作室,由工作室负责银花丝作品的设计和制作,而由公司负责材料的采买以及产品的市场推广。这样的发展模式突出和尊重了传承人的主体地位,设计和创作相对独立,而市场推广又由公司专业团队运作,取得较好效果。

(2)重视人才培养,注重实践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传承是关键,传承人的培养是非遗发展中最重要的环节。因其需要对传承人的“帮传带”,使得传承人的培养又不同于一般的教育培训。实践操作是培养的关键,而非遗项目自身的发展和社会认可度的高低又是推动其传承的动力,只有通过行业的发展,不断地创新才能真正推动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3)加强推广宣传,突出文化价值。四川银花丝及其“平填花丝”工艺是中国古老、精华、最具有特色而独树一帜的艺术,起源于汉代,成熟于唐,明清时期发展至鼎盛。这样的一门艺术形式,从公众的认可度来看,知名度却远远小于蜀锦、成都漆器。挖掘文化内涵,加强宣传推广的力度,为银花丝的发展打开局面。另一方面,在外销产品中,银花丝因为其独特的背景,在国际上有一定的认可度,这是宣传中不能忽视的角度。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银花丝所展示的民族的高超、华美的制作工艺应该走向世界舞台。

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作为“十二五”期间四川省文化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四川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总体表现了浓厚的民间文化氛围,充分体现了中国西南地区民众乐观、悠闲的审美心态。虽然目前的传承环境充满商业化,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民族品格在传承中应该进一步的保护和发展,保持其独立的民族品格。同时,加强传承人才的培养,注重创新,使得古老的技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仍能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1] 张梦.旅游产品核心竞争力的新视角[J].财经科学,2006(4).

非遗文化的市场范文3

一、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

2004年4月,苏州市被文化部、财政部确定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综合性试点地区,这标志着苏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受到了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普遍关注,也为苏州科学地进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难得的机遇。作为部级综合性试点城市,苏州制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以致力于建立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制度。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机制苏州市被列入部级历史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后,《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苏州市综合性试点总体实施方案》在苏州开始实施。2004年10月正式成立了苏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管理办公室,由市文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了《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了保护专项资金。建立了由市领导领衔、多部门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协调机制,通过定期召开例会,实现了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全面指导。并下发《“文化苏州”行动计划》《苏州市“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等重要文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同时也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建立了相应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2007年全市基层文化工作会议,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新农村文化建设和城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政府考核内容。同年出台“十一五”文化传承规划,在抓改革、创作的同时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从而形成了职能部门重视,社会广泛参与,有计划、有法规、有措施、有专门机构、有专项资金,上下联动、点面结合、循序渐进、依法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更加翔实的法律依据,也为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营造了良好环境。2.建立四级代表作保护名录体系和传承人制度苏州已建立了国家、省、市和县区四级保护名录和三级传承人制度。保护名录体系的建立为科学保护、全面保护、分级保护、重点保护提供了基础性框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是人及文化技艺的保护,尤其是对传承人的保护,因此在申报和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同时,还建立了科学的项目传承人认定制度,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和保障。截至2015年8月,苏州有部级名录32项、省级名录79项、市级名录159项、县级名录205项、部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9人、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95人、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34人。通过对名录体系的建立以及传承人制度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图1—3)。3.建立地方性保护法规经过多年努力,苏州市制定了20余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04年以来先后制定了《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颁布了备受关注的国内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规文件,从而比较完备地构建起了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支撑和依据。4.创建非物质文化品牌活动和保护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关于非物质文化的所有相关记录的保存。苏州市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内容的各类节庆和民间文化活动丰富,中国昆剧艺术节、中国苏州评弹艺术节、常熟尚湖国际文化艺术节、中国古琴艺术节、白茆山歌会、太仓郑和航海节、江南丝竹节、张家港长江文化艺术展示周等,对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丰富的样本和素材。同时,周庄、锦溪、千灯、同里、木渎、甪直、光福、东山、西山等江南水乡古镇也结合自身特有的物质风貌,举办各类旅游文化节等活动,吸引广大市民及游客,打响特色文化品牌,为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保护提供了平台。在大力弘扬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苏州市还建立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基地。先后建成中国昆曲博物馆、中国苏州评弹博物馆、苏州工艺美术博物馆、吴门中医博物馆、桃花坞木刻年画博物馆和昆山昆曲博物馆、顾坚昆曲纪念馆,常熟古琴艺术馆、评弹艺术馆和白茆山歌馆,张家港河阳山歌馆,太仓江南丝竹馆,吴江丝绸馆、芦墟山歌馆等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吴中区的香山古建工坊、甪直水乡妇女服饰、碧螺春茶加工,相城区的御窑金砖、淡水珍珠加工等一批特色馆和保护基地也在筹备和建设中。常熟蒋巷村因地制宜建成的被誉为江南农耕文化缩影的“蒋巷民俗馆”,在新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走在前列,起到了表率作用。这些通过评估、认定和考核验收,并向社会开放的保护基地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的公益性场所及重要的物质空间(图4、图5)。

二、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困境

1.行政职能与权责管理尚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仍处于探索阶段,尽管政府机构努力建立了很多保护机制,但由于职能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错综复杂,管理组织存在不足,标准也不统一,造成了档案化保护工作在执行上的混乱。如苏州桃花坞木刻年画的保护中,2001年政府将木刻年画社整体搬入苏州工艺美术学院,又在2006年成立了桃花坞年画博物馆,造成了管理机构的重叠和交叉。统一执行系统的失效,使得很多保护政策得不到有效的落实,造成分工不清、责权不明、专项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政策的执行和贯彻中,也常因为执行部门和人员执行力的原因,而导致了非遗的档案化保护最终流于形式[4]。

2.未形成市场化的产业机制

文化产业被誉为“21世纪的最后一桶金”,文化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大,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深。然而作为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粹,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尚未形成市场化运作的成熟产业链,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工业化大生产的发展极大丰富了人们的日常物质生活。在现代工业化浪潮的冲击下,手工技术被大机器生产体系所代替是必然趋势。工业化生产使许多传统手工艺品在消费市场中逐渐失去了生存的空间和土壤。相关的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过“短平快”、投资少、周期短、效益高的“工业化手工艺品”代替传统手工制品,对非物质文化的技艺传承缺乏远见和耐心,因此造成了产品设计和生产营销与市场的真实需求脱节,也注定其产品停留在缺乏内涵的低端商品层次。此外,缺乏市场化的意识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以苏州舞龙灯为例,百花洲龙灯队自注册至今,虽然具备了一些市场经济的要素,但依然保留旧时代手工艺者的“匠人”气息,家族产业观念比较浓厚,距市场化的运作要求还有相当距离。传承人谨小慎微、小富即安的思想与龙灯队产业化发展需求严重脱节。因此百花洲龙灯队虽拥有80名左右的队员,但专职队员只有20余名,其余均为“打工者”,是一个比较松散的民间团队,缺乏懂得市场化运作的专业管理人才,团队规模偏小,与产业化发展差距较大[5]。由于缺乏足够的市场运作条件,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传承的困境,而档案化保护就更加困难。

3.人才缺失与技艺断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首先需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靠“口传心授”,学习周期长,工序繁复枯燥,技艺的提高非常缓慢,工作环境也都较为艰苦。要达到比较高的水平、获得一定的收益,需要长达数年甚至更为漫长的时间。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消费观念的变化进一步加剧了非物质文化传承的尴尬处境。传统文化需要代代相传,但是因为在经济快节奏的现代社会,人们已经习惯了快餐式的文化给养,现代年轻人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知之甚少,也缺乏足够的兴趣与热情,由于缺乏了解、缺乏恒心而不愿意从事与非物质文化保护相关的工作,因此苏州的很多非遗项目现在都面临着后继乏人、人亡艺绝的尴尬境地。目前苏州市市级以上的非遗代表性传人的平均年龄已经达到65岁,部级项目代表性的传人更是高达71岁。人员老龄化的现状严重困扰着非遗的传承与发展。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的一个载体,没有传承人就没有非物质文化。之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记录,更多的是从结果、实物上来保护和传承,并未关注后传承人时期的现实境遇。尽管有关机构建立了非遗传承人的名录制度,但如何让传承人真正后继有人,如何弥补人才的断层与缺失,依然是当前面临的一个紧迫任务。在缺乏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也更加需要档案化保护[6]。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措施及策略

1.利用现有保护基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化保护不仅需要制度和传承人,还需要物质空间场所,苏州已经建立了若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地场所,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了良好基础。从场所档案化的角度出发,我们需要对现有的物质空间场所进行进一步改造提升,建立健全档案场所的建立与使用措施和机制。以昆曲博物馆为例,可将昆曲表演、艺术家工作室,以及相关视频音频、服装台饰等各类物质化的档案信息有机融入到场所内部,不是将其完全保存在档案馆,而是将各类文化要素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的场所,打造成档案存放的活态物质空间。

2.将文化展示与档案化保护相结合

档案化保护并不是根本目的,而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手段之一。要通过场所的档案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展示给世人,将文化展示与档案化保护结合起来,通过积极呈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有效带动档案化的保护。同时良好的文化展示反过来也能促进档案化保护,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可以在文化的保护、展示和传承之间建立起桥梁,在活态的展示中提升民众对档案化保护的意识,从而更好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

[2]储蕾.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理论探析[J].山西档案.2011(2):46-48.

[3]李会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家和民间社会的关系探究——以苏州昆曲保护为例[D].苏州:苏州大学,2011.

[4]金虹.苏州传统手工艺传承与发展的难点与策略研究——以桃花坞木刻年画为例[D].苏州:苏州大学,2012.

[5]王靓.苏州市民间组织现状及其发展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09.

非遗文化的市场范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生产性 保护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承载中华民族精神与情感的重要载体,凝聚着前人的智慧,展示着地域文化的独特魅力。然而,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冲击下,很多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不同程度的流失与破坏。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中国政府早在2002年就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证抢救与保护工程,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与传承。但是,在保护过程中,一些难题与误区,严重阻碍和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健康运行与实际成效,因此需要创新保护工作的研究与实践。生产性保护堪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

一、生产性保护的理性浅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在不同历史时期、自然环境,依据本地的生活情趣与审美习惯所创造出来的文化成果。由于其具有原创性和不可替代性,因而决定了其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同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削弱与消亡,更凸显了它的稀缺性,赋予了其特有的文化资源的潜在价值。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时代,价值观念、经济考量无处不在。利用市场规律和商品观念考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将具有一定商品属性的传统文化项目打造成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文化产品;将历史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资本;将行政的少数人的保护方式转变为市场经济作用下的社会保护方式,对于激活资源、开辟保护渠道、彰显历史文化魅力、展现当代文化价值均具有重要的文化意义与现实意义。选择生产性保护方式,可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要素转化为商品生产要素,将其历史文化产能转变为经济产值,可为化解保护经费短缺瓶颈,提供资金来源与保障。

二、生产性保护的实践性验证

生产性保护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断深入、不断创新的重大实践。不少地区大胆尝试、潜心实践,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如山东省临朐县在大力挖掘、抢救、整理申报的同时,认真选择具有商品属性的非遗项目,努力推动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向文化产业优势转变,取得了经济文化的双赢效果。临朐石雕是具有4000余年考证历史的传统技艺。境内东镇碑林360余幢历代石碑,以及汉代画像石、北齐圆雕佛像、唐代圆雕经幢、宋代磐石山崖群雕石像、明代天顺石塔、清代人物浮雕等,佐证着民间石雕技艺的历史成果与文化传承。民间传承艺人傅绍相潜心石雕技艺保护,融入市场运作方式,由一个白手起家的小石雕厂,逐步发展成为雕塑企业,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及美、日、韩等10多个国家地区,产值达10亿多元人民币。有力地验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和产业化开发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该县民间绘画历史悠久,当地政府注重培养民间绘画传承人才,引导民间画作艺人融入市场理念,积极推动“作品”向“产品”转变。全县建起书画装裱店铺60余家,书画市场门市画廊100余家。可观的经济效益有力地促进了民间绘画艺术的繁荣发展。

临朐是历史名砚“红丝砚”制作源地,当地政府在积极引导民间艺人保护传承制作技艺的同时,不断拓展红丝石制作产品范围,提升工艺水平,有效地实现了红丝石制品的市场价值,每年经济效益近10亿元人民币。该县已成为中国红丝石制作基地。在红丝石制品带动下,临朐已成为中国北方最大的奇石集散地。再如,该县将沂山祭祀确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后,大力加强历代祭祀遗址遗迹恢复性建设,每年举办大型沂山祭祀文化庆典活动,带动了沂山旅游业的快速发展。2013年,沂山景区被国家命名为“国家AAAAA级景区”,实现了非遗文化与旅游文化的双赢。多年来,临朐县坚持开发利用并举的生产性保护原则,注重文化产业的集群发展与规模效应,形成以非遗保护开发为主的41个门类,150多种文化产品,文化企业和文化业户已达1.6万家。该县先后荣获中国民间艺术(书画)之乡、中国观赏石之乡、中国最佳生态旅游县、全国文化模范县等称号,不失为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例。

三、生产性保护的启示与思考

综上所述,理性分析与实践验证,倡导生产性保护可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途径。但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资源转换为文化资本,从而实施有效地生产性保护传承,必然会遇到文化观念、市场运作、投资环境、人力资源、文化政策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是一个需要立体思维纵横联系的大课题。

在实施生产性保护时应当注重解决以下难题:1.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党管文化的重要内容和政府工作职责。调查研究,规划目标,出台政策,分类指导,不断推进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健康发展。2.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引导人们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形成合力,形成氛围,为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铺平道路,搭建平台,开放绿灯。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的文化形态,依赖于人类存在而传承而得以保护,应当切实解决民间艺术传承后继乏人、人亡艺绝的问题。尤其注重选择和培养具有当代文化理念和市场观念的传承人,为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人才保障。4.经济效益是生产性保护的动力以及重要目标,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属性与市场价值的考究认证。同时引入科学的市场运作机制方法,力求将产品做精、做美,将产业做强、做大,从而实现文化保护与经济建设的互补互益,共同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传统手工技艺基本性质和性能决定的,不能纯粹追求历史文化商品化、商业化,不能失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文化性,更不能过度开发以至造成破坏。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讲求生产性和效益性,更需要讲求保护性与安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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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傅绍湘.艺术镌刻人生[N].大众日报(农村版), 2014-4-12.

非遗文化的市场范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RMP分析;商业模式;隆回县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9448 (2012) 02-0056-07

Research on Industrializ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bstract: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the culture card showing regional characteristics,the combined effect and cultural brand it implied determine the comprehensive competitiveness of a region, as an important indicator of regional soft power, it can boost the development of linkage between industrial clusters. The paper, taking Longhui for example, analyzes country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dustry using RMP, and then investigates the path of reconstructing business model in order to protect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better and form country cultural industrial economies of scale, which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wo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RMP, business mode, Longhui

一、引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着人类文化遗产的精神高度,被誉为民间文化历史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 [1],它接力了一代又一代人的思想力和创造力,表征着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气质和民族凝聚力。按照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被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口头传说和表述,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主要表现为地域性、活态性、传承性和变异性[3]。所谓地域性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是由其产生地域的独特自然环境、文化传统、社会发展水平等共同决定的。活态性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借助于人们的行为活动来表现,存在形式是活态的,在与自然、社会的互动中不断变异和创新。传承性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靠代代相传而保留下来,其传承方式大体有群体自发的传衍和父子、师徒口耳相授两种。变异性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人们不仅根据自己的知识积累、偏好等主观因素重新解释、评估文化价值而且会繁衍出许多新的文化和意义。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自己的轨迹持续稳定演化,变异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强大的生命力,它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生不息之源[4]。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了中华民族的文化渊源,然而在现代文明的进程中,它却是脆弱的文化链条,淡出了现代人的记忆,渐行渐远。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我们正进入一个文化比任何时候更重要的时期[5],文化的力量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当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工程。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可行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准公共产品,介于私人产品与纯公共产品之间,供给方式是多元的,从产业化角度可以将其分为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6]。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等,不可以进行产业化运作,对这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由政府注入资金,以文物保存的方式保护,这种施与式保护方式见效快,作用显著。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美术、传统手工艺、传统戏剧等,可以进行产业化运作,对这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实行开发式保护,把过去私相授受、零散学习民间技艺的形式,变成一个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的经济形式,以达到规模得当、规格统一、资源整合、利润可观的水平[7]。本文所探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是指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产业化势在必行,因为尽管保护非遗的工作已经全面上升为国家意志,但是被动的保护却难以阻挡强势文化冲击之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式微;此外,施与式保护入不敷出,为数众多的非遗保护全靠政府将难以为继。因此,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应走自我图强的产业化发展道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吉光片羽,中华民族在五千年浩瀚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种类繁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之丰富令世人艳羡。截至目前,中国拥有联合国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812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570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892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9处,丰富的资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运作奠定了基石。此外,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不断增加,消费结构也向着精神层次转变,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需求递增。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禀赋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了比较优势,增强了县域经济竞争优势,文化经济的一体化已经成为改善区域经济结构、提高经济社会整体竞争力的现实需要。

二、县域非物质文化遗产RMP分析――以隆回县为例

昂普(RMP)是著名学者吴必虎针对区域旅游产业出现的产品结构性过剩、有效需求不足、产品开发由“R―P共生型”转向“R―P提升型”等现象提出的,从资源(Resource)、市场(Market)、产品(Product)进行论证的分析模式[8],2001年,吴必虎首次运用于洛阳市旅游开发研究中,此后,有众多学者将昂普分析模式应用于旅游产品的评价、开发研究[9-11],均取得了良好的评价效果。本文运用昂普分析模式对湖南省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发展现状进行分析,以期对该县产业培育实施路径的选择,提供参考意见。

(一)资源(R性)分析――资源评价与产品转化

湖南省隆回县地处湘中偏西南、位于梅山文化中心圈,总面积2866平方公里、辖26个乡镇1005个村(居委会)、总人口近130万。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拥有3项部级、2项省级、11项市级、12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湖南拥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最多的县域之一,占邵阳市的一半。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高、历史悠久,起源于汉代的花瑶挑花,被誉为“世界第一流的挑花”,花瑶挑花服饰被中国美术馆、民族博物馆列为珍品收藏。滩头年画历经三百多年风采依旧,已经远涉重洋,成为英、美、日等多国大型博物馆的珍藏,在首届文物仿制品暨民间工艺品大展中,获中国传统工艺品金奖。同时,这些资源也具有巨大的吸引力,沿袭至今已有上千年历史的花瑶讨僚皈是花瑶人最盛大、最隆重的节日,每年此时瑶汉同胞都要进行大型民俗风情表演。节日三天,每天都有四五万人来到这里,除了本地人外,邻县的溆浦、洞口、新化等地的商贩、游客,以及省内外一些游客也慕名而来。2011年6月在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宣传评选中,隆回县跻身“湖南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强县”。

产品与资源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资源终究只是制造产品的生产要素[9]。将资源转化为产品需要高额投入,对于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将资源转化产品的任务更为艰巨,虽然在产品开发方面有一些积极的尝试,例如对滩头年画和花瑶民俗的开发,但是还存在诸多问题。隆回县财政收入有限,一年的财政收入不足东部沿海一个镇或村,政府无力投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隆回处大湘西、环洞庭-长株潭、湘南-桂林旅游圈的包围之中,与张家界、凤凰、德夯、湄江、山、云山相比,优势不明显,而且没有将县域内的优势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移植与整合[12]。也就是说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固然丰富,却“养在深闺人未知”,旅游产品无法给游客带来非凡的体验价值。此外,长期以来,隆回县处于比较封闭的状态,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通过师徒间口传相授方式来传承的,束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和发展。花瑶挑花的技艺大多藏于民间,而一批有着深厚造诣的艺人先后辞世,健在的大多也是耋耄老人,年轻人不愿学习,丰富的艺术精华濒临失传。

(二)市场(M性)分析――产品弹性与消费者偏好

非遗产品的消费属于高层次消费,需要以居民手中拥有较多的可支配收入为前提。相比较于中短途的观光旅游、周末短途假旅游和远途旅游,文化旅游的需求弹性是最大的。消费者稍有不满意或因有其他因素的影响就会放弃选择,例如消费者自身的相关知识储备。众所周知,隆回县周边的居民素质在短期内很难达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感兴趣的程度,而且相关因素的变化都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需求造成很大的影响。

当前,个性化旅游趋势越来越明显,消费者注重参与和体验,不断求新、求奇、求特。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消费者不仅希望得到身心的享受,还期望在体验异域风情的过程中丰富自己的历史文化知识,拓宽视野。隆回县花瑶民俗探险区注重展示整个湘西南花瑶民族的风情特色与探险休闲,每年都举行盛大的民俗风情表演,游客可以参与其中,学习花瑶挑花,体验价值较高。

(三)产品(P性)分析――产品创新与空间布局

非遗产品创新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不能独立完成,它与非遗资源本身的开发、建设有关,也与县域经济结构、城市规划等密切相关。隆回县在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创新的外部环境上取得了一定成就,建立“政府为主”的保护机制,出台了加强非遗保护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10年还成立了独立建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挖掘、整理、申报、传承、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同时,也非常重视保护队伍建设,遴选并确定了11名非遗传承人,鼓励他们带徒传艺。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近些年来,隆回县虽然不断加强招商引资力度,但一直将重点放在工业上,对于非遗产业,多半采取“守株待兔式”的被动招商,主动上门招商较少,有目的性、针对性“上门恳谈式”招商少之又少,在招商过程中缺乏度量,往往将目标锁定在一些老乡企业家,而不是真正有实力、有意向的企业家身上。

旅游产品是一种组合,必须遵循组合的规律才能有效整合各种要素。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大多采用的是地域组合方式布局,将分布在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景点相结合。例如,把花瑶民俗移植到魏源文化生态区,让游客在这里领略到花瑶的民族风情;在魏源故居一带建土特产品一条街,消费者在这里品尝和购买具有隆回地方特色的食品、隆回手工艺品等旅游产品,提高了旅游的体验性和参与性。

三、产业培育实施路径――商业模式创新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业,增强文化软实力刻不容缓,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在创新点上寻求新突破的客观要求,也是隆回县县域经济发展应当努力的方向。商业模式是决定产业发展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它以客户为导向,在充分把握客户需求的基础上运用各种信息技术、管理工具和手段,对产业内各个创新要素和创新内容进行选择、集成和优化,形成优势互补的有机体[13]。结合隆回县非遗产业的特点与发展现状,商业模式应当包括五个模块――价值主张模式、价值创造模式、价值传递模式、价值网络模式、价值实现模式。致力于商业模式五个模块的变革和创新是培育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有效路径。

(一)价值主张模式创新

价值主张是建立在以客户价值为中心,为客户创造持久的价值基础之上,通过产品和服务为客户带来的一系列既得利益。从具体内容上来看,价值主张模式创新包括界定目标客户和挖掘价值需求两个因素。界定目标客户需要对客户市场进行细分,按照消费者的需求和特征分成若干个次级市场,并且针对不同的市场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本文从地理、人口特征、心理和行为对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户市场进行细分。根据中国城市居民出游客源市场在距离上的分配研究(吴必虎等,1997),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户市场范围在隆回县周边250km半径范围内。游客以中青年为主,尤以青年学生为甚,同时由于花瑶挑花,滩头年画等技艺古老,中老年市场也是不容忽视的。游客受教育程度比一般的旅游者高,从职业角度考虑,文教科技、公务员、学生及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消费者,它们拥有较高收入水平和较多的闲暇时间。就目前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发展现状而言,将目标客户定位在以湖南省为主,周边省区为辅是最为现实的选择。其中,一级市场包括隆回周边县市,邵阳、娄底、怀化、永州、衡阳、长沙、株洲、湘潭八市市区;二级市场包括湖南省内其他地区、重庆、黔东南、桂林的部分地区;三级市场包括国内其他市场及海外市场。顾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费行为是由价值驱动的,价值需求可以分为功能价值需求、体验价值需求、信息价值需求和文化价值需求。在满足顾客功能价值需求方面,隆回县应该加强商品设计,例如滩头竹器、花瑶刺绣等手工艺品及服饰,花瑶土菜等旅游食品,以及花瑶明信片等宣传资料,让顾客获得一种标准化的有形产品。当前个性化旅游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民俗风情、探险体验等项目受到普遍欢迎,隆回旅游在湘西南旅游板块乃至整个湖南省内向来以人文观光、休闲度假、游憩探险为特色,因此,在满足顾客体验价值需求方面,可以在虎形山花瑶景区做体验旅游,在峡谷增设防护设施,配套旅游设施,如小亭子、石凳子、保护性扶手,把隆回打造成湘西南民俗休闲探险胜地,让顾客通过亲身体验和感受来认知隆回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满足顾客信息价值需求方面,应该建立花瑶民俗文化馆,向顾客集中展示花瑶挑花、花瑶呜哇山歌、滩头年画,让顾客更具体的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信息。文化价值需求方面,因为隆回是产生“睁眼看世界”、“与时俱变”的地方,隆回可以宣扬自己独特的地域文化精神,让顾客产生文化认同感。

(二)价值创造模式创新

价值创造是在投入产出过程中,产出价值大于投入价值而实现的增值活动,其本质是对资源的占有、使用和获取回报,这是产业存在的基础。从具体内容上来看,价值创造模式创新包括业务活动创新和成本管理创新两个因素。在业务活动创新方面,隆回县非遗产业应当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社会参与”的经营模式,做到权责清晰,分工明确。政府拥有所有权,对产业进行管理,为非遗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企业拥有经营权,负责对产业进行投资建设及宣传运作;当地居民与组织享有参与权,对非遗产业进行开发[14]。企业在商业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骨干型角色,发现汇总顾客需求,聚焦于更具报酬递增的价值模块,为自身创造价值的同时也为整个系统创造价值。而政府与社会是缝隙型供应者,占据系统的大部分空间,并且构成了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成本包括诸多因素,例如餐饮营业成本、旅行社营业成本、商品销售成本、服务人员工资和福利、展览、租赁、保险、广告费用等等。成本管理创新要把握成本布局创新和成本控制创新两个方面。隆回县非遗产业的投资目前以政府为主,鉴于县财政收入不足的情况,在成本布局创新方面,应逐步加大民间资本和资本市场的力量,试图建立旅游营销基金,一部分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一部分来源于旅游企业的上缴费用,一部分为其他来源的经费(如各级职能部门的拨款、馈赠等)。产业投资应当逐步向以民间资本和资本市场为主导过渡,才能保证经费充足、滚动增值。此外,成本控制应该突破局限于生产环节这一狭小领域,把重心转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整体转让经营和委托投资经营的所有活动中,从管理费用、宣传费用和投入建设费用三方面着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以保证专款专用。

(三)价值传递模式创新

价值传递模式是将产品和服务传递给目标客户的分销和传播活动。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锁在深闺人未知”就是因为价值传递模式没能为顾客和企业创造价值。传统的价值传递模式仅限于根据市场调查寻找需求,投资回报率低,根不上市场的变化。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传递模式创新应该把握顾客并不是非遗产品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者,而是直接面对的分销商或经营商这一原则。要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电视剧、MTV、书籍、网络、DM单、画册、户外广告、车体广告等进行大众传播,重点在《中国旅游报》、旅游卫视、中国旅游营销网、《风景名胜》、《旅行》、《中国旅游》等媒体上进行宣传。通过隆回同乡会、邵阳同乡会、各种媒体的工作人员、县域外的隆回籍政商界进行人际传播[12]。通过隆回非物质文化遗产形象代言人组织和开展各种活动,多角度、全方位、高效率地传播隆回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多层次的媒体广告能帮助顾客甄别选择,并向其身边的潜在客户宣传推介。另外,将广告与销售模式配套,每个广告设置特定的热线电话和网络联系方式以便为客户提供跟多更快捷的服务。此外,还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云服务,发挥众包模式的作用,让用户创造内容,建立主页,客户在主页界面上可以查询相关的住宿、交通、旅游社等信息;开通BBS,让游客充分发表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见闻和心得,彼此之间进行交流互动;开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征文比赛;完善客户信息库,建立客户跟踪统计系统,邀请顾客参加采风活动。

(四)价值网络模式创新

价值网络模式是供应商、生产者和顾客等各相关利益方,在价值网所有资产的基础上通过生产、交易和消费联合投资的行为。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加工服务业、高效农业、交通运输、餐饮住宿等企业、旅游协会多个市场主体合力完成,必须打破传统价值链的线性思维,注重价值网络上各节点的联系,按照整体价值最优原则重构价值链,使不同市场主体创造的价值大于各个主体单独运营所创造的价值之和。价值网络模式创新包括伙伴关系创新和网络形态创新。目前隆回县非遗产业发展过程中过多依赖政府,大多数企业都是政府的下属机构,许多网络公司、传媒公司、报业集团都从属于文化局、宣传部,很少有自,无论是非遗产品的设计、文化博物馆建设还是产业投资几乎由政府一手包办。真正从事非遗产业的主体不是市场化的民营文化企业,而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它们却基本上是事业性质的文化机构,民营文化企业在享受企业贷款、项目审批、科研支持、土地及固定资产支持、政府投资补贴等方面远不及国有文化企业的待遇,更不用谈及两者间核心能力互补、共担风险和成本,共享市场和收益的平等关系。主体间这种伙伴关系亟需发展为基于高度信任、共享竞争优势和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协同发展关系,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利润在价值网不同环节的合理分配,创新收益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源整合、职工安置、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步骤,推进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同时鼓励民营企业进入非遗文化市场,重塑非遗市场微观主体。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降低准入门槛,支持、鼓励投资者用股权、债权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政府的专项资金应着重投在产业规划、人才培养和先进产业观念传播方面。此外,要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厘清社会服务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改各种由政府垄断的旅游协会、学会、基金会组织为非政府组织,因为它们不是社会福利机构、不是社会公益机构,而是按照市场规律运行的社会服务机构,它们生产文化产品、提供有偿的文化服务[15]。只有让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价值网中的每一个成员共同创造产品和服务,形成动态有机的价值创造体系,才能实现双赢,优化产业环境,形成良性循环。

(五)价值实现模式创新

价值实现即如何赢利,追逐利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经营的主要目标,企业如何赢利以及采取什么样的赢利模式是市场竞争中关注的焦点,是商业模式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之所以发展尚不成熟,就是因为没有设计出完整、有效的新型商业模式,或者说忽视了商业模式创新中价值实现方面的因素。从RMP分析结果来看,隆回县非遗产业要实现价值实现模式创新,可以从集聚协作开始,在产业集聚中实现互惠共生、资源互补、竞争协同,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16]。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提升产业竞争优势,产生产业关联效应,带动旅游、餐饮等周边相关产业的发展,实现非遗产业价值链的增值。基于集聚协作的赢利模式,是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最重要的赢利模式。以滩头年画为例,通过集聚协作,能让聚集在隆回的众多中小企业分工协作,形成从年画设计到画框制作的产供销一体化产业链,降低顾客搜索成本,通过资源共享开发出更富生命力和吸引力的滩头年画,同时,处于集聚协作关系中的企业不仅可以从最终消费者那里获得收益,还可以从协作的其他企业中获取收益。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区域经济优势的来源。本文以隆回县为例,对县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昂普(RMP)分析,并且指出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是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实施路径,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成为文化旅游的主要构成部分,成为一种新兴文化产业。值得注意的是,产业化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是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途径,但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它有着自身无法规避的缺点和弊病。产业发展以市场为核心,以利润为目的,容易忽略生态文化发展规律,忽视非遗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特征,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难于持续发展。因此在开发过程中,一方面,要积极推动产业化运作,寻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前环境下传承和发展的市场机遇,借势扩大规模与集聚资金,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在产业化的同时,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后的评估、监测、规范等管理机制与收入分配体系,坚持整体性保护原则,积极寻求新时代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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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的市场范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技艺 培训 提升

南京是全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拥有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也拥有大量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7年,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发现了20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目前进入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117项,其中包括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4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9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南京人民的智慧结晶,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进一步推进实施文化南京战略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007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发现了20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有很多项目已经濒危,不再受到人们的青睐,而逐渐远离现代生活,更是面临着后继乏人的局面。很多的非遗项目,不抢救保护下一步就是消失。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在抢救保护传统制作技艺类非遗项目的过程中对如何保护非遗做出了自己的思考。在经过上级领导的支持和专家论证后,筹建非遗馆展出市级的非遗项目,为市级非遗项目做档案建立基因库的思路清晰了起来。2012年6月9日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成并对外开放,南京市民俗博物馆成为首家民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双博馆,是收藏、展示宣传、保护与研究非遗的专门机构。

在筹建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之前,我馆也一直在尝试探索制作技艺的传承与发展,并取得了一些保护经验。如省级非遗名录项目《绒花制作技艺》,我馆是其保护单位,为了抢救濒危的绒花制作技艺,馆方抢救性的找到并收藏了一批故去老艺人的绒花工艺品,把绒花制作技艺的实物、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实行了建档保存,找到当时的绒花艺人赵树宪,建立工作室,购买原材料及给予生活补助,鼓励其进行绒花制作及创新。为了宣传推广绒花制作技艺,馆方开创了“展演”的模式,把绒花工作室设置在博物馆的展线上,在博物馆的展览平台上推广,鼓励赵树宪创作作品参加交流活动,其作品先后也获得了不少荣誉。

为了传承绒花制作技艺,我馆也想着尝试着开展了“馆员都是传承人”“非遗进校园”“非遗进社区”和“非遗夏令营”等活动,传承活动的不断开展,使得年轻一代中很多人对绒花制作产生兴趣,在绒花制作技艺传承方面传承效果显著,涌现出一批后继人才,其徒弟已能够独立制作绒花。

实践出真知,实践能够积累经验也能发现问题。非遗保护是为了非遗更好的发展,我馆在长期开展非遗保护工作中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延续的纽带,一个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出现断代那么这个非遗项目便面临着灭绝。传承不止,非遗才能生生不息。但是馆内的传统技艺类非遗传承却面临着传承人收徒难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传承人年龄大创新意识薄弱,生产的产品通常是款式陈旧无新意被现代审美所淘汰,职业前景不明朗。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非遗项目是纯手工制作,学徒时间长,生产所费工时长,并且市场狭窄无法作为一种职业赖以维生,无人愿意学徒。这类非遗项目传承下去所面临的困难是:从业难、收徒难、发展难。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它的传承必须经过传承人的口述,或身体示范,或表演,或利用等方式才能得到实现。为了保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仍在继续;传承人的技艺传承能够进行。我馆承担起传承人的培养培训与提升任务。针对非遗传承中存在的传承人问题,制定了专门的传承人培养计划,《传统技艺类非遗传承人培养培训与提升》主要工作为:

一、非遗项目和非遗技艺的宣传推广

面对很多非遗项目现在已经远离人们生活的现状,我馆定期举办的非遗技艺主题性活动。

1、《非遗进校园》《非遗夏令营》《民俗节庆传承人展演》在每年的春节、端午、中秋、重阳、五一、国庆馆内开设专区供传承人现场展演非遗技艺。

2、利用我馆的网站、微博 ,微信公众账号平台,与用户拉近距离,更加方便,即时、有效地与用户交流互动,同时,非遗文化创新产品和研发结果,供用户鉴赏和交流,多角度推动非遗传承的保护工作和创新发展,促进文化衍生产品的销售。通过推广,扩大影响力。

二、产品的创新设计与包装

产品研发创新 通过对非遗的进一步研发,洞悉现有的和未来的社会需求,改进原有产品、创新新品,提高产品的实用性、艺术性、本真性和独创性,推动非遗传承的保护和发展。

1、包装再创新

针对部分既有的产品和新产品,将设计取向与社会、市场取向有机结合,进行包装再设计、包装配套、包装再利用等再创新研发工作。

通过产品包装再创新,更加清晰地传达文化信息,提高产品艺术价值,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表现产品品质、独特出众,表现市场定位和刺激受众者感官,促进产品的规模化生产与销售。

2、产学研合作比赛

非遗文化的市场范文7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中华民族继往开来走向昌盛的精神支柱和智力支持,也是维护人类文化的多元,促进世界趋向和谐和平的重要因素。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库,合法利用,服务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深圳市宝安区人杰地灵,历史悠久,早在五千年前祖先们就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了灿烂的传统文化。自公元331年(东晋咸和六年)建县始已有1600多年历史。改革开放30年来,宝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随着深圳经济高速发展,许多本土民间传统文化面临失传的危机。如何保护好当地具有民间特色的文化艺术,成为宝安区的一项重要的刻不容缓的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工作方针,2007年9月5日,宝安区正式成立了由副区长任组长的宝安区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并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与申报、抢救与保护、传承与发展,应该是每一个基层群众文化工作者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光荣使命。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已初见成效。宝安区已成功申报了区级名录18个,其中,已入选省级名录的有:石岩街道《石岩客家山歌》、石岩街道《应人石传说》、观澜街道《观澜舞麒麟》、观澜街道《观澜客家山歌》、观澜街道《红釉彩瓷“满堂红”生产技艺》、福永街道《福永醒狮舞》、松岗街道《赛龙舟》、沙井街道《沙井蚝民生产习俗》。新安街道《上川黄连胜醒狮舞》、大浪街道《大船坑舞麒麟》、公明街道《玉律舞麒麟》、 松岗街道山门《传统七星狮》、福永街道《望烟楼传说》、松岗街道《赛龙舟》等。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离不开一方水土的保护,离不开一代代的薪火相传。为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安区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举办专题展览,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每年全国“文化遗产日”期间,宝安区都在《宝安日报》和宝安电视台上刊登和播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专版及专题片,向广大市民进行宣传。2008年6月全国“文化遗产日”期间,还专门将已列入省、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制作成活动展板,在区群众文化艺术馆大厅进行展出,之后又在宝安区所辖10个街道进行巡回展出,历时4个月。据不完全统计,累计有5万多人次观看了此专题展览。2012年4月12日,宝安区又对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进行公开授牌,并举办专题展览向公众展出。通过广泛宣传,市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宝安区群众文化艺术馆将正式列入省级“非遗”名录的民间音乐《石岩客家山歌》和列入市级“非遗”名录的民间文学《应人石传说》编排成客家山歌小戏《应人石传说》,参加广东省第六届群众戏剧曲艺花会比赛,荣获金奖。宝安区还在观澜、石岩、大浪、龙华、民治、西乡等客家人聚居地区的街道,组建了6支客家山歌代表队,参加深圳市第二届客家山歌艺术节。通过比赛使更多的人了解客家山歌,传唱客家山歌。

此外,区群艺馆还将省、市、区名录的“松岗赛龙舟”、“沙井蚝民生产习俗”编排成舞蹈《龙舟竞渡》和《蚝妹情》,参加深圳市2007年“鹏城金秋”社区文化艺术节比赛,也获得了金奖。每年春节、元宵节和“文化遗产日”,宝安区都组织被列入省、市、区代表作名录的福永醒狮、观澜舞麒麟、大浪大船坑麒麟舞、新安上川黄连胜醒狮舞、松岗山门七星狮等“非遗”项目到广场、社区、工业区进行表演,丰富广大市民的节日文化生活。

开展“非遗进社区”、“非遗进校园”,是“非遗”保护和传承的一个新举措。近三年来,宝安区分别在区群艺馆文化广场、观澜世纪广场和西乡大众广场、松岗第二中心小学、福永怀德社区等地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多项活动,每场观众均达数千人之多。既丰富了市民和来深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又提高人们对“非遗”的自觉保护意识。

我国实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制度,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区群艺馆在此基础上,深入挖掘,加快我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并按照申报要求进行整理相关图文、声像资料,争取将区内所有的非遗项目全部申报成功。

在深圳市“非遗”保护中心、宝安区“非遗”保护办公室、大浪街道办的指导下,大浪街道文体中心根据街道的实际,全面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入选部级“非遗”项目大船坑舞麒麟项目的保护。该中心组织专人了解“非遗”项目目前的生存状况、传承人、相关场所、实物资料、相关民俗活动等,掌握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文字、相片、音像、数字多媒体等对“非遗”项目进行系统的记录、整理,予以妥善保存,建立较为完善的档案,通过多种方式、渠道对大船坑舞麒麟进行宣传。一是以文化遗产日、重大节庆宣传活动为载体,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麒麟作为吉祥的象征,参加了市举办的“非遗日”、“非遗进社区”等演出、在大浪街道辖区范围内进行社区文化节的演出;二是通过举办展览、开展专题演出等形式,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借助《宝安日报》、深圳电视台、《南方都市报》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宣传和展示。

宝安区大浪街道文体中心与街道成人学校合作,将大船坑舞麒麟项目及“非遗”有关知识编写成《社区教育教材――大船坑舞麒麟》,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与申报、抢救与保护、传承与发展,是每一个基层群众文化工作者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光荣使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文宁.让我们从亲近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N].工人日报,2006-02-24.

非遗文化的市场范文8

1扬州市雕版印刷产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原因

1.1雕版印刷产业发展的现状与问题雕版印刷术是运河文化和商业都市文化结合的产物,是扬州一张独特的名片,有“活化石”、“中华一绝”之称。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形态和技艺,雕版印刷术兴于唐,延续于宋、元、明三代,繁荣于清,在我国版刻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在国外的传播主要以佛经为载体。据记载[1],唐代鉴真大师在日本运用雕版印刷术印刷了律宗三大部,奠定了印刷术在日本发展的基础。扬州是中国雕版印刷术的重镇,也是国内唯一保存全套古老雕版印刷工艺的城市,其生产的印刷类图书书写工整、镌刻秀丽、装帧精良,声名远播。目前,扬州藏有近30万片明清以来的古籍版片,并采用雕版印刷术出版了大量的古籍线装书籍,成为全国最大的线装书加工基地。建国后成立的广陵古籍刻印社拥有陈义时、陆文彬等一批雕版印刷技艺传人,运用传统工具手工操作,整理、雕刻、出版了一大批珍贵古籍,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遗产方面起了重要作用。2003年以来,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扬州雕版印刷技艺传习所相继成立,传统的雕版印刷技艺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和发展。然而,受铅字印刷、工艺传承、孤本雕版保护等方面的约束,扬州雕版印刷发展十分缓慢,且处于濒临灭绝的边缘。首先,面对信息化、无纸化的冲击,雕版印刷术手工技术繁杂,成书速度慢,成本高,色彩较为单一,逐步被西方的先进印刷术挤占,且难以适应知识化和信息化时代快速阅读和高效率的要求。随着各种高科技印刷手段的运用,扬州雕版印刷术几乎退出了市场竞争,雕版印刷的消费者也从普通读者变成了收藏者或者游客,销售量大幅下降,市场潜力很难挖掘。第二,作为非遗保护重要环节的传承人,雕版艺术大师们多已年过古稀,且所剩无几。年事已高的老艺人经验虽多,但精力不足;而年轻人因收入得不到保障,又不愿意从事雕刻和印刷工作,导致扬州雕版印刷行业后继无人。作为传统文化的携带者,老艺人的逐渐离开凸显了这一民间工艺形态灭绝和消亡的危机。曾经创造扬州雕版印刷业辉煌的“师徒制”传承方式已不能适应早已改变的经济基础,必须建立新的、开放的传承方式来取代旧的、封闭的传承方式。第三,保护费用高,致使经费短缺。价值2亿多元的20多万片孤本雕版系梨木所制,每年需熏蒸杀虫保护,其费用约10万元。扬州市政府虽采取各种方式拨款资助,但仍杯水车薪,珍贵的版片腐蚀加剧,“孤本活化石”式的保护、保存状况令人担忧。受经费的限制,营销宣传乏力,雕版印刷在国内外的知名度不高,市场占有率小,且影响新产品的开发。第四,目前主要由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和扬州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两个文化事业单位来传承和保护雕版印刷术,但由于文化事业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机制缺失、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未能实现有效的市场互补,扬州雕版印刷产品在国内市场开拓方面效率较低。第五,由于优秀的雕刻制版艺人和印刷艺人缺乏,传统的雕版制作工艺技术开始退化,出现雕版制作工艺退化和质量逐步下降的问题。部分小作坊为降低成本,迎合市场需求,改用低廉的现代化学颜料,追求刷印数量,简化工艺,大量出现错位、重影、跑色等严重的质量问题。传统工艺的退化导致雕版印刷产业的衰落。

1.2雕版印刷产业发展濒危的原因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革使得非遗保护失去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而开放性的世界体系促成了多种文化艺术形式的冲击,文化的全球化、农村文化的城市化使得年轻一代更容易接受社会大众追捧的文化,对非遗之历史文化价值知之甚少,对古老的传统文化失去兴趣或不感兴趣,更遑论发扬和创新。再加上地方政府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力度不够,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非遗的保护面临重重困难,很难在短期见效[2]。作为扬州非遗的重要组成部分,雕版印刷术之所以处于濒危的境地,除以上普遍原因外,还有以下特殊原因。

1.2.1市场定位不清晰,未能有效区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市场分工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两个主要支点,也是文化发展战略的基本内容和主攻方向。非遗的生产性保护过程也应着重区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各自的属性,保证市场细分条件下的各司其职。从性质上讲,文化事业单位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的特征,承载的是公共文化服务功能;而文化产业则具有经营性和市场性的特点,以向社会提供盈利性的文化产品为目的,具有追求市场份额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特征。扬州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除存放30万古籍版片外,还陈列有雕版文物工具,着重展示全套古籍雕版工艺流程和整个中国古代雕版印刷史,承担的是公共文化展示、宣传和教化的功能。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是我国雕版印刷技艺的世界非遗传承单位,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古籍线装书生产基地和完整传承雕版印刷技艺的单位,主要开展古籍翻印、修复、传统版画印刷、传统装帧形式的现代书籍印刷以及线装书加工等业务,但由于其市场目标定位不清、市场潜力挖掘不够、产品丰富度不高,直接导致其市场份额的下降。扬州雕版印刷行业中文化事业单位发展较快,而文化产业发展相对滞后,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性的文化需求。在不同行业、阶层、教育背景和职业愈加细分的背景之下,文化产业却未能满足多元性需求,是扬州雕版印刷行业濒危的重要原因。

1.2.2市场信息不畅,传统技艺与现代工艺美术思想未能无缝对接目前,市场上的雕版印刷产品主要以线装书、家谱、地方志、佛经、名人诗词集和书法作品为主,虽有部分市场需求,但作为传统文化与技艺相结合的产物,其市场消费容量极其有限,产品的消费方式也多以官方礼品赠送或私人收藏为主,渠道偏窄;且在运用配色加工、图形创意、工艺品设计等方面受限,特别是后现代主义的工艺美术思想领域(如对艺术的“当代崇拜”、折衷主义、人体工程、生态设计、绿色设计等)未曾涉足,难以满足多样化的新兴市场需求。

1.2.3传承方式不开放,“传承无人”的难题难以破解在非遗的保护和发展过程中,从业人员数量的多少、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传承的效果和创新的频率。历史上手工艺人的技艺传承多采用“一对一”的师徒制或家族内部沿袭的方式[3].而今由于就业很难保障、收入水平较低、工作较为辛苦等原因,年轻的从业者学习一段时间之后,很容易放弃,导致雕版印刷行业后继无人。而对雕版印刷有兴趣或有志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则受“拜师”的限制,很难入行。

1.2.4市场监管力度不够,雕版印刷行业的质量和效益难以两全推进非遗的市场化,进行“生产性”或“机器化”的保护,可能会破坏非遗项目的手工独创性,甚至因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导致传统技艺本真色彩的丧失。扬州雕版印刷行业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容易抹杀产品和地域特色,在形形的产品中很难分辨是苏州印刷、还是扬州的雕版印刷,雕工和制作良莠不齐,无法保障消费者的新鲜感和满足感。作为新兴市场形态,雕版印刷行业监管制度不健全、力度不够是直接原因。

2扬州市雕版印刷的生产性保护及与文化事业协同发展的新路径根据《扬州市文化产业“十二五”规划》精神,“十二五”期间,扬州将着力打造国家低碳文化产业特色区、江苏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示范地和宁镇扬都市圈文化产业增长极,振兴文化创意产业、文化旅游业、文博会展业、工艺美术业等产业,发展扬州智谷文化创意产业园、扬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扬州工艺美术集聚区等十个园区。而加快推进雕版印刷的“生产性保护”,就是以低碳经济为前提,将雕版大师、学徒工人、题材和材料方面的创新产品、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从技艺传承、艺术品设计、实践基地打造、展览营销、创意刻印、品牌推广等多个环节紧密结合的多层次产业链条。雕版印刷行业的“生产性保护”不仅是历史文化厚重的扬州彰显时代气息的有利时机,更是促进扬州文化事业协同发展的有效方式。促进雕版印刷行业的生产性保护与文化事业的协同发展[4],应该着力构建以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为关键支点,高校、科研院所与两个支点紧密协作,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全力配合,以雕版大师、学徒工人以及专业优秀人才组建的人才队伍共同推进产品创新为主要内容,以艺术品设计、展览营销、创意刻印、品牌推广等多个环节为发展方向的新路径。具体而言,应从以下策略领域着手。

2.1积极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共同发展文化事业的发展会为文化产业培育良好的文化土壤和消费人群,并通过文化活动的熏陶,感受精神愉悦,从而自觉消费文化产品;同时,健康的文化产业也会带动文化事业的繁荣,当雕版印刷类文化产品成为文化事业单位进行重点宣传的载体时,两者的价值追求便实现了有机统一。在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的同时,应形成文化科学发展的意识,着力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应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以广陵古籍刻印社、扬州雕版印刷博物馆、扬州雕版印刷技艺传习所为载体,发挥其公益性文化阵地的作用,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采用现代传播手段,加快雕版印刷术的数字化转型和网络化覆盖。就文化产业而言,应注重采用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并将文化产业作为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整体规划,同步发展。此外,应建立面向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共同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将群众评判、专家评价和市场检验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评价标准;同时,通过普及高雅艺术工程、低价售票等方式发挥文化事业单位的资源优势。2.2有效发挥合作平台作用,促进传统文化与现代艺术的紧密结合应鼓励文化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组建创新型组织,发挥扬州大学、江海学院等扬州高校的创意潜力,用文化创意提升文化企业,丰富产品结构,优化产业结构,进而拉动相关服务业和制造业的发展。同时,积极支持企业吸引相关知名高校如中央美院、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天津美院、广州美院、重庆美院等建立校外实践基地,并聘请专家、教授对雕版印刷产品的配色、选料、构图等给予专业指导;且加大力度,支持企业吸引这些院校的毕业生来扬工作,从而优化人才结构,进一步解决艺术内涵缺乏的问题。

2.3加快整合资源,促进文化旅游业和工艺美术品产业的协同升级“十二五”期间,扬州市将发挥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东关街、运河名城博览会等品牌的带动作用,发展多种旅游方式,提升旅游文化内涵,其着力点之一就在旅游产品的丰富性和特色性方面。而通过雕版印刷行业的产业化运作,刻印市内各大风景名胜区代表性景点的雕版,形成精美印刷宣传册,销售或者赠送给游客,不仅体现浓郁的扬州文化气息,也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其对于丰富旅游产品,促进文化与旅游的紧密结合,提升旅游内涵,扩大消费,提升文化品位和文化形象,进而助推文化旅游业的升级具有积极作用[5]。雕版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进入私人收藏或者景区收藏的程序,将最大限度地发挥雕版印刷的价值,并保障其文化特色的原汁原味和利益最大化,促进文博产业的发展。不仅如此,通过文化创意,促进新文艺内涵在雕版印刷产品中的传承,将有助于工艺美术品市场的火爆,促进工艺美术产业的发展。

2.4努力开放传承方式,促进传承人与优秀人才的同步集聚通过制定雕版印刷生产性保护传承人的培养计划,为代表性传承人生产、授徒传艺和展示交流等活动创造条件。针对年老体弱的代表性传承人,抓紧开展抢救性记录工作,详实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精湛技艺和工艺流程。建立传承人培养激励机制,增强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学艺者采取助学、奖学等措施,鼓励其学习、掌握传统技艺等。与此同时,其传承方式也应有所创新,除了“口传心授”之外,应与省内外设有雕版印刷专业的大学和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建立实习基地,定向培养学生,并对这些学校毕业学生的留扬工作给予奖励和补贴。鼓励对雕版印刷感兴趣的爱好者学习传承,逐步形成学校教育、培训、实践基地为主,传统师徒制培养为辅的新的传承方式;加快传承人与具有雕版史、印刷史、出版史等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集聚,缓解雕版印刷术后继无人的窘境。

2.5加快展演基地建设,促进雕版印刷的生产性保护与文博会展业的优势互补2012年2月在北京农展馆举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成果展”不仅展出了各具特色的工艺作品,而且还有各项技艺传承人现场向参观者展示如何手工织布、制陶、绘画等。这很值得扬州学习。建立扬州“雕版印刷传习展演基地”,不但能成为非遗交流的平台,满足国内外文化交流的新需求,同时亦能拓展内外文化、文物交流渠道。艺术家、艺术团体和青少年及广大游客可以在“展演基地”亲身感受传统文化,也有利于形成区域特色的文化品牌,从而满足人们对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从供给主体来看,可以由企业承担,也可以由扬州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承担。企业的展演基地以研发、试验、实践、创意交流为主,而文化事业单位的展演基地主要承担欣赏、了解历史文化传承的功能。推进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单位在展演基地定位方面的错位发展,可以有效满足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多元化的需求[5]。同时,充分发挥已有设施的作用,积极开展宣传、展示、传习等活动,有计划地征集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妥善保存和科学展陈传统工艺精品、传承人代表性作品。鼓励开展雕版印刷生产性保护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条件建设非遗展示馆(室)和传习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生产性保护设施建设,进而通过积极承办国际性、全国性重大会议、展览展示活动,充分盘活各特色文化产业园区的场地与行业资源,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扬州市会展业发展水平,拓展其发展空间。

3扬州市雕版印刷生产性保护与文化事业协同发展的保障措施

3.1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法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提出对不同价值的非遗采取不同的措施,但她只是非遗保护领域一部基本法律,仍需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的落实,特别是地方性保护应在深入分析非遗的特点和内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地方非遗保护特点的相关条例。因此,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基础上,扬州市应加快和施行《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对保护的方式、传承人的知识产权、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

3.2进一步优化政府、社会、艺人和专家的良性互动机制首先,政府应尽领导之责,行政主管部门须将传统工艺保护纳入重点工作日程,采取诸如以精神与物质奖励艺人、减免税收、专款扶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措施,有效促进手艺传承及其振兴。第二,社会和艺人应在政府统一规划与指导下发挥主体作用,提升自身素质,恪守职业道德,积极开拓市场、锐意创新,在条件具备时建立行业组织和制订行规,收徒授艺,选送年青艺人到大专院校深造,为手艺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第三,专家、学者要帮助社会和艺人提高对传统工艺价值内涵的认识、树立文化保护的自我意识,并为其改进设计制作、提高产品质量与包装、沟通销售渠道、建立品牌、转变经营机制、开拓市场等提供咨询与指导。政府、社会、艺人和专家的良性互动将有利于形成全社会保护雕版印刷非遗的良好氛围。

非遗文化的市场范文9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传承人诉讼;私法救济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0-4769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6月实施至今,已近5年,从公法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强化了政府部门保护、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但从实际上来说,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侵犯、盗用、窃取,启动公权力进行干预的程序远远比及时的权利救济滞后得多。特别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日,任何停滞、固守的财产都无法实现完整意义的市场增值,因此“非物质”的财产已经大步进入了商法领域的流转轨道,比如各种脑力成果或知识产权的出资入股。在自由市场经济的视野下,“流转”才意味着财产权益的实现,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稀缺物,其市场价值的实现与流转增值,更需要强有力的私有财产规则。正如大卫・休谟的观点:“我们可以说任何在获得、使用与控制方面可能产生争议的物都需要财产规则,尤其是那些相对于人们的需求而言比较稀缺的物。”[ ]

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私法领域应有的经济价值得以流转体现,社会性保护意识的养成也就成顺理成章之事。因此,“在私法领域唤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意识”与“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属财产权利的流转与实现”,是互为前提的两个命题。在法律实践意义上,守卫一座权利的“孤岛”,往往造成权利理念的淡漠,不如实现权利的流转,往往能唤起实现权利的热情。

一、非遗权利保护的私法必要性:属性定位与二元结构

从一则案例说起:四川省某地一户郭姓人家传承自清代以来的手工豆腐干作坊手艺,一直用于生产经营,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未曾申请商标权利保护。后一外来豆腐干企业在先注册“郭X豆腐干”商标,并提讼要求郭姓人家停止手工作坊的生产。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商标权进行了支持。同样的豆腐干生产工艺被一纸商标权的认定而做出了高下之判,基于商标权权利的垄断利益,该正宗溯源的郭姓人家还能不能在市场竞争中亮明旗号而不涉嫌侵权,并获得有力营销地位?后在法律专业人士协助下,该郭姓人家依托现有法律,将其手工作坊的传统工艺与传承文化进行申报,经认定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才在法律地位上扳回一筹,保留了作坊生产经营。问题的引出在于,如果商标等知识产权是一项伴随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应当是什么样的权利?

在长期的探讨中,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性质做出了多种解说,其中有代表的包括国内学者李发耀研究员提出的“传统资源权”说[ ];学者郭玉军、唐海清提出的“文化权利”说[ ];而最为集中的观点是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系“知识产权”说,其代表论著包括国内的甘明、刘光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研究》[ ]、严永和教授的《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张耕教授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 等。在诸多学说中,笔者更倾向于认同中央民族大学韩小兵教授的“新型民事权利说”。[ ]从法律属性的明确定位上来说,一项属性模糊的权利无法获得法律的全面保护,真正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还在于创设其为新型民事权利并给予其有效完善的民事权利救济规范,现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模式仅仅作为借鉴和学习吸收,类似可资借鉴的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单行法律。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规定,包含人身权、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明确归于民事权利项下。[ ] 知识产权最终纳入民事权利体系中,比较经典的论述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相并存在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 ]单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范围来看,就已经可以明确其作为精神产品、具有权能和经济利益归属的效益。若知识产权作为精神产品,能与物质产品权(民法上“物”)相提并论,那么作为历史悠久、具有经济转换价值、文化传承功能的集体精神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有什么理由不赋予其民事权利客体的地位呢?

霍菲尔德与拉伦茨对“民事权利”的界定方法,为我们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属性提供了工具论意义。从权利创设角度来说,所有财产权利都是通过立法将公共资源,如国家的土地和物质财富给予某个民事个人,让其作出使用的决定,而不必考虑社会上其他利益的影响,从而缔结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霍菲尔德在《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中,试图寻找法律权利的“元形式”,在权利的概念下,进一步细分出“权利”、“特权”、“权力”和“豁免”的更小元素。[ ] 而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中选择性的将法律关系进行了解构,将法律关系分析为“权利和权能”、“预期取得”、“法律义务”和“其他拘束、负担性义务”、“权限”等。[ ] 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属性进行上述两种解构方式可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受到保护的特权要件,在市场经济中可以形成一定权利流转的客体,主体能将其自能贯彻其中,最为关键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备有实现预期取得的实践意义,包括当前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推升旅游产业、知识产权经济等各种预期利益的实现。最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形成过程中,他人的行为不得侵犯该权利,还须承担一定容忍义务和拘束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具有民事权利性质无疑,即私法属性。

从社群共有、族群共有的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具有“公物”的性质。德国学者提出的“公物的二元结构”,指出“公共产品”上存在“二元权利属性”[ ],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这种“公物”之上,实际存在着私法性质上的权利与公法性质上权利的并存,其所处法律关系同时接受公法与私法的调整,因此,单单通过公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就显得捉襟见肘。而稍对国际做法进行考量,就会发现在日本、韩国这样比较重视民族文化遗产的国家,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参照该国对知识产权产权的私法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二元保护进行了尝试,而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类似的法律,如《文化资产保护法》等[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给予私法上权利的保护考量。

二、非遗权利私法保护的驱动力:市场契合与流转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增值与实现都离不开流转,民事权利传统的应有之义包含所有权人的支配、占有、处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也不例外。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次级问题,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正当性论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机制构建”,前一个问题是属法哲学问题,后一个问题是法律技术问题。

(一)公地悲剧:非遗权利流转的必要性

2003 年10 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 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或简称“《公约》”)。《公约》由此成为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相呼应的国际公约, 要求“各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 这些措施包括“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认为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反对的观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既然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就不应当赋予其可用于民事权利的地位及流转的空间。事实上恰恰相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转正是保护其作为人类共同遗产属性的唯一途径。有名的“公地悲剧”,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假设存在一块公共用地(在此处指代共有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每个人都用权去使用这块既定的土地,那么将没人有动力去关心庄稼是否已经播种,土地是否被滥用,每个单独个体对公共用地的滥用,都可能会造成由全体共同承担责任和损失的局面,并且滋生投机行为,因此集体行使权利最终导致的结果是集体冷漠和土地的贬值、损失。而如果将这块土地分割为许多小块,分配给个体种植经营(所有权仍然是集体),个人对于土地的使用权独享也就意味着要尽可能的保护自己的土地不受损失,并且对土地使用的规划将明显走向效益增加的选择,最终每单块土地的增值部分加总,其总体效益也有所提高。[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也面临“公地悲剧”的范式,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仅仅停留在静态权利的层面,它就只具有象征意义,即该权利属于某群体、某民族、某社团等等,而只有当它的权利成为可以流转的动态权利,即使用人、所有人可以借此进行处分、交易,在流转过程中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才真正得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既具有公权性,又具有可以直接转换经济利益的私权性,如果没有经济利益的流转驱动,仅靠行政立法,当然无法实现对该权利的最大化保障。

(二)思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出资入股”的设想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在市场的流转可参照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方式与公司法进行对接。笔者认为,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流转机制建立在法律允许自由出资入股的制度基础上,使得其可以类似知识产权出资入股一样,成为可投入市场流转的无形财产,这样更有益于整体效益的增长和无形财产的最大化应用。首先,要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估价的权威机构,如果没有估价,转让机制就无从谈起。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规定同时还降低了旧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与货币出资的门槛比例,在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如何市场化流转的过程中,其作价评估机制一方面要考虑社群、族群的集体利益量化,还要考虑对该权利市场价值的客观衡量以利于达到各类市场主体所法定的出资比例门槛。其次,在实体法的层面上应该尽快完善一整套权利行使制度,如非遗产权权利人可依据确权保护行使占有、支配、继承等权利。最后,在权利流转的过程中,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的物质产品,应当受到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双重保护,而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进行表演、展示等服务活动,需经权利人或是传承人许可,权利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以促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流转经济利益的实现。完善现有无形产品市场的保护机制,才能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与市场的契合,实现利益增长与效用的发挥。

三、非遗权利流转的困境:收益份额保障与权利主张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入市的接口,可以分别从旅游促进、艺术形式展示、传统知识传播三个方面展开,而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流转的困境,也在这个三个方面最为凸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与旅游收益对接是最常见的一种权利流转模式,我国四川省、云南省等旅游大省,都不同程度的借助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吸引力扩大了宣传力度,据不完全统计,四川省2015年旅游宣传中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语的,占比高达66%,如“彝族火把节”、“羌笛演奏”、“川北薅草锣” 等 ,几乎成为当地旅游业的名片。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促进了旅游收益,可是旅游收益是否完全反哺该权利的族群社群,或者说能否完全回馈该族群社群的公共福利,就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果没有私法上的权利流转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在旅游收益中的权益份额就无法得到明晰界定,旅游景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旗号在宣传品上任意印制用作商业招揽而权利人得不到应有回报的现象比比皆是。

艺术形式展示的私法领域保护就更值得高度重视,在各类无形艺术形式的表演或者展示中,其产生的市场收益对权利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回馈作用,无偿取用和占用盗用屡见不鲜,如“苗家服饰”、“侗族大歌”为代表的民间艺术;“鼓楼”、“吊脚楼”等为代表的传统建筑艺术,被国外盗用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 ]而在艺术形式的展示中,权益归属的问题,也成为当前权利人面临的困境。

在四川省不乏传统知识传播与市场流转的成功尝试,如“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与泸州老窖酒业公司的结合、“井盐汲制技艺”与四川久大盐业(集团)公司的结合、甘孜州南派藏医药与当地医药业的结合等等,都成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经济效益发挥出:权利人或成为公司股东,或成为直接受益人,或得以设立文化基金回馈群体。但同时我们应看到,在传统知识的传播过程中,滥用盗用现象仍然不绝,甚至出现一些技术实力雄厚、法务力量强大的企业将传统知识进行包装修饰并取得知识产权。“灯台树等云南少数民族世代相传的医药,在成功被进行商业医药开发后,成为医治相应疾病的特效药,但信息提供人均未因贡献了关键的传统知识而得到任何回报。”[ ]而值此时刻,权利人不仅受到侵权损害,还将面临权利主张和救济的难题:当面对合法(至少形式上合法)、市场垄断的知识产权时,权利主张与举证将成为难以完成的任务。

四、非遗权利保护的私法底线:传承人诉讼与举证责任倒置

(一)主体确定是传承人诉讼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似乎只侧重于通过行政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甄别、认定、传播和保护,但众所周知,一项既定的民事权利固然离不开公法领域的保护,如用益物权的设立、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即便是形式审查,也要遵照行政法领域的司法流程进行管理、登记,如果出现问题,还可能引发撤销、注销、追责等后果。那么,最简单的逻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作为一项新的民事权利,仅仅靠文化管理部门的行政保护是否就足够了呢?当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权被侵犯的案例时,权利归属人(即主体)有没有主张权利去法院主张救济?由谁去主张救济呢?

从现实中来看,通过启动繁琐的行政申请、投诉流程,效率远远滞后,如同国有资产委员会代为管理国有资产一样,“直接所有者”的缺位,难以避免偶有的利益冷漠。云南省知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赵晓澜就曾指出:“云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是特定民族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实际上,云南省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已经有意或无意地借助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经济价值。但在旅游经济发展中,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民族、群体或个人,除了少部分直接交易的民族服饰、手工艺品等能得到经济回报外,其他大部分的经济价值并未反馈到权利主体本身。也就是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开发和利用时,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对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少数民族群体或个人的经济发展,未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明确传承人诉讼,就成为私法领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底线救济。

真正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为民事权利,那么直接赋予其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就是应有之义,任何高效率的行政机关都不可能比利益直接关联者为保护自身权益而做出努力更为热情,确立传承人诉讼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从法律规定来看,传承人本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受益者,其掌握该传统遗产,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开展传承活动,并可以随时将这种影响力转化为市场竞争力,获得经济利益,将其定位直接利益关系者是自然而然的事。

回到前面“郭X豆腐干”的案例中去看,传承人能利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进行利益转换、进行商业活动的保护、品牌亮明旗号的辨识等,一旦权益受到侵犯,传承人在寻求行政保护未果或者滞后的情况下,传承人作为该民事权利的直接利益享有者,理所当然成为诉讼的主体,反过来说,正是传承人诉讼主体的确认,才能完整意义上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地位。传承人诉讼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救济的底线,“有资金有技术实力的公司通过创新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形成专利、版权产品后,甚至可以进行市场垄断。”[ ]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主体权利主张的保护缺失,如何及时、快速的制止他人盗用或无偿滥用?当出现上文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会因“先天不足”而丧失与他权利平等博弈的机会。建立传承人诉讼机制,能直接改善这一局面,能在最大限度内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被侵犯和盗用的情况,对于社会保护意识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

(二)举证责任倒置是传承人诉讼的核心

1、举证难易程度的考量

而在传承人诉讼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思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公共资源与集体财产本来就应该被置于高于一般无形财产的保护地位,这也是符合国际公约与行政立法强化保护之思路的。同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属性,无形、可塑、动态等,都造成了传承人在面临侵权诉讼中的取证难,而责任倒置,将举证负担归于被告或者侵权人,只有当被告或侵权人自证其活动未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活动具有另外的合法权利支持以外,都应该支持传承人的救济主张。举证责任倒置的设置,进一步强化了传承人受保护的程度,既是符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国际精神,又是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

2、预防成本的考量

从侵权责任的法源来看,卡拉布雷西最早提出了严格责任的观点,这种观点要求让“能够以最低代价避免成本的人(the cheapest cost-avoider)”承担损失,这种理论即是有名的“市场预防”,或称“一般预防”。能够以最低的代价避免成本发生的人自己可以进行适当的成本――效益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行为。[ ] 如上文所述的“有资金有技术实力的公司”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提取出精华部分并形成知识产权进行垄断,传承人就有权对其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必须对其垄断权利的合法性、原创性进行自证,而如果该公司的权利取得本身就条件充分、原创性早就得以认可和固定,那么举证责任倒置对于被告公司也仅仅是非常简单的事,从这一角度来说,被告公司的举证责任并没有畸高,是与其在先使用在先权利已经具备条件相适应的;另一方面,如果传承人提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所受盗用、仿制等侵权行为进行对抗时,面对已经在先抢注的知识产权时,要苛求传承人对对方原创性进行举证,就将出现取证难甚至无法取证的尴尬局面。从现实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集群及传承人往往是民间弱势主体,并不具备侵权人的技术实力以及知识产权法务集团化的强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