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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法律法规集锦9篇

时间:2023-10-11 16:23:40

国防教育法律法规

国防教育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国防教育学高校学科建设地位作用

所谓国防教育,是指国防领域里的教育现象,即按照捍卫国家、安全以及领土完整,防御外来侵略和颠覆的目的和要求,对全体公民的德、智、体等诸方面,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教育的活动。 国防教育学是研究国防领域里的教育现象的一门独立学科。它是揭示国防教育的本质属性,探索国防教育基本规律的理论知识体系。国防教育学这门学科是根据我国《宪法》、《高教法》、《国防法》、《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高校开设的旨在提高当代大学生的国防素质和综合素质的一门军事理论课。?高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也是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新世纪新阶段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加强对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研究,是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性工程,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强化大学生的国防意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与能力,为国家和国防现代化培养合格的后备人才提供理论指导的一项战略任务,它在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国防教育学是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基础

所谓的学科建设是指学科主体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学科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学科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切必要的、可行的措施和手段,促进学科发展和学科水平提高的实线活动。学科建设是一个高等学校建设的核心,是提高学校教学与科研及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基础。高等学校国防教育的学科建设是根据国家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客观需要,并结合高校开展国防教育的特点和规律,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促进国防教育学科发展和水平提高的活动过程。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笔者认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防教育学科建设涵盖国防经济、国防政治、国防科技、国防外交、国防动员、国防历史、国防体育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等方面的建设。狭义国防教育学科建设只包括国防教育学、中国国防教育史、中国国防教育法律法规概论、中国高等学校国防教育概论、国防心理学、国防教育管理学概论和中外国防教育比较等学科。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是由构成国防教育这一学科学术体系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本文所研究的是狭义的国防教育学科建设。如前所述,由国防教育学等学科构成了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体系。而在这些学科中,国防教育学是这些诸多学科的基础。笔者之所以这样认为,这是因为国防教育学既是学术分类的名称,又是高校国防教育教学科目设置的基础。国防教育学在国防教育整个科学体系中是学术相对独立、理论相对完善的科学分支;它是研究国防领域的教育现象的一门科学及理论知识体系;它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门的人员队伍和设施;它是高校教学、科研等的功能单位,是对教师教学、科研业务隶属范围的相对界定,完全符合学科建设的一般规律和特点。与此同时,国防教育学研究和探索的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地位和作用、任务和目的、历史与现状、特征与规律、方针和原则、法治与德治、方式和方法以及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成果,对于国防教育的其它分支学科,例如:中国国防教育史、中国高等学校国防教育概论、中国国防法律法规概论、国防教育管理学概论等,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故因如此,所以我们认为,国防教育学是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基础。

二、国防教育学是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是一个整体,是个系统,它是由若干个分支学科所构成。如果说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是整体,那么国防教育学就是个体。在这里,我们要强调个体对整体的服从与服务,同时也强调个体的相对独立性和相对稳定性,并为确保自身的利益而形成种种制度与规范。个体是

有差异的,它不是被动的服从和服务于整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反作用于整体。国防教育学不仅是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基础,而且也是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国防教育学是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基础,国防教育学这一学科的建设状况直接影响到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状况。国防教育学这门学科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从而推动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乃至高等学校整个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另一方面,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又反过来推动包括学校国防教育学这一学科在内的各个分支学科(例如:中国国防教育史、国防心理学、国防教育管理学等)的建设和发展。如果离开了国防教育学这门学科的建设和发展,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基础就不牢固、学科体系就不系统、不全面、不完善,就难以发展,学科建设也就无从谈起。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防教育学要接受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基本理论、基本思想、基本规律和基本方法等方面的指导;与此同时,国防教育学的研究成果又反过来充实、完善、丰富和发展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理论宝库、学科内容和学科体系以及研究方法。总而言之,国防教育学与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关系十分密切,它们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区别、相互促进与发展。它如同一棵大树,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是树干,国防教育学、国防教育管理学、高校国防教育概论、国防法律法规等学科是枝叶一样,枝叶靠树干支撑,并从根部吸取养分;同时,树干还要靠树叶进行光合作用,才能促进整个树的发育成长,没有枝叶的树是棵干枯没有生命的树。研究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正确地处理好各学科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不断的完善有中国特色的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体系。

三、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科学化是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客观要求

所谓的科学当指反映事物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用在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上应当是指符合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基本规律。特别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客观规律。所谓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科学化,就是以科学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确保高等学校国防教育的有效性,从而达到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捍卫国家、保证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把国家利益看作为高于一切的目的。符合这一规律,就是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科学化,这个学科就有了长青的生命力。国防教育学作为研究国防领域里的教育现象,揭示其本质和规律的理论知识体系的一门理论知识体系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对象、任务和内容,其作用和目的是用于指导全民国防教育的实践,这门学科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一门科学的理论知识体系。因此,国防教育学的科学性是不容置疑的。国防教育学科建设是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基础和不可缺少的内容,国防教育学的科学性将必然有力地推动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科学化的进程。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科学化,不仅要求它符合我国高等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及其学科建设的客观规律和特点,而且要求它在实践中经过验证为正确的科学的东西,这样才能达到高校开展国防教育的目的和要求。对于不符合高等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客观实践的东西,对于不正确的思想和观点,对于不正确的做法,我们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理论成果即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进行分析与批判,使大学生们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要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了解战争尤其是未来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的规律和特点,了解现代国防的基本知识,为当代大学生们树立科学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打下良好的基础。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科学化不仅要符合高等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客观规律和客观要求,而且也要符合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客观规律和客观要求,同时也要符合高等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发展趋势,把科学化和超前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国防教育要科学谋划、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切实把握国防教育的本质和规律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到常抓不懈,有备无患,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四、国防教育学科规范化是高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内在要求

学科是高等学校学科专业、教学研究机构的细胞和基础, 是培养人才、发展科技文化的结合点, 学科又是凝聚人才和教学实验的基地, 学科水平是衡量学校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建设一流学科和特色学科已成为大多数高等学校的办学宗旨。学科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是建设一流学科和一流学校的内在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强调“规范国防教育,提高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继续搞好军训并使之制度化。” 这为新世纪新阶段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学科建设规范化指明了方向。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规范化是指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要有统一的方针、原则和完整系统的制度、办法等。它对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目的、内容、对象、方式、方法、时间、管理等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国防教育学的规范化,要求在国防教育学的理论界要建立一套大家所公认的理论创新、接受、修改、摒弃的制度规则或习惯。实现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规范化既是建立与完善中国特色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既然国防教育学是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建设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那么,它在围绕教育目标规范教育内容等方面,要克服和防止随意性和盲目性,在教育内容上建立起集系统性、稳定性、思想性、知识性和超前性为一体的科学体系。我国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成绩斐然,效果明显,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就全国来说,发展不平衡,有的学校重视不够,在开设国防教育的课程或军事训练上打折扣;有的没有严格执行《国防教育法》,只搞军训,不开国防教育课,以集中军训代替国防教育;有的资金不到位,训练场所不落实;有的虽然开了课,学生手里无参考教材。等等。因此,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规范化要按照《国防法》、《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颁布的《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应本着全面、简洁、易行的原则,着重在增强国防意识、树立国防精神、学习国防知识、训练国防本领方面下功夫。由此可见,面向现实问题和未来发展趋势,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是推动我国高等学校国防教育学科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

国防教育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国防 国防教育 立法

国防教育是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侵略、颠覆和威胁,对全民传授与国防有关的思想、知识、技能的社会活动。其根本目的,在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和国防精神。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律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国防技能等国防知识。它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一、中美两国《国防教育法》的比较 

 

目前,我国专门性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继新《国防法》施行4年后的国防教育领域的专门法律。附属性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内容较为宏观,操作性不强,且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与美国国防教育的法律相比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立法目的方面 

由于确定国防教育的政治原则和军事战略思想不同,其立法目的有较大差异。美国国防属于扩张型。故其国防教育在立法上奉行霸权主义,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在全球的利益,是以侵略扩张,颠覆和谋取霸权为目的。我国国防属于自卫型。它主要依靠本国力量,广泛争取国际支持,防止外敌入侵,维护本国安全。坚持和平自主的防卫原则,永不扩张,也不容别国侵犯我国一寸土地。所以其国防教育立法是以提高国民国防观念,培养国家民族利益至上的思想,促进与加强国防建设,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世界和平以及提高国民的综合素质为目的。 

2.法律体系方面 

美国《国防教育法》1958年出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立法。由于其法制建设时间较长,各类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在制定时细则明确,并做到了与其他法律相配套。我国国防教育法是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才开始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轨道,相关国防教育法律在制定时过于抽象、原则,操作性不强,也未做到与其他法律相衔接。 

3.法律内容方面 

美国《国防教育法》并不是专门加强国防教育的法律,而是致力于提高教育质量的一揽子拨款方案。该法具有长远战略眼光,将国防教育与应用科学、技术教育相联系。共10章,包括了具体的国防教育计划,如国防教育基金、国防学生贷款、地区专业教育等计划,并规定了每年完成各项计划的指标。而我国国防教育内容和形式比较肤浅,比如该法第13条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但对国防教育的组织方式、指导原则、考核标准等没有细则化、定量化,缺乏可操作性。 

4.政府财政支持方面 

从财政支持上可看出美国十分重视国防教育。相关规定非常详尽具体。而我国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未细分化,缺乏具体的数字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容易流于形式,发挥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对我国国防教育立法的建议 

1.完善高校国防教育法贷款 

学生贷款制度一般包括偿还期限(含延期期限)、利率、方式和减免等内容。美国的帕金斯贷款就是根据《国防教育法》确定的,原名为“国防贷学金”。其资助群体定位于“家庭经济最低下的学生”,“保证一切有能力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高等教育机会”。该项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政府,由政府交由学校操作。偿还期限最长为10年,分期付,每月最低还款额为50美元。学生毕业后,如参军服役、参加国防建设、或者到特定公立中小学任教、参加公立伤残人保育和非凡教育工作等10项国家急需的社会公益事业,就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贷学金。

我国从1999年6月出台助学贷款制度并在8个城市施行以来,助学贷款的实践之路并不顺畅。故可借鉴美国的做法,提高政府在助学贷款中的参与度,依靠政府和公共政策,负担或补助一部分助学贷款成本,并建立负责助学贷款的发起和收回的法定治理体制,完善助学贷款运行的法制环境和信用体系。比如从法律角度,明确放贷者和受贷者之间是法律关系,并由人民法院受理学生违约不还贷

的案件。另外,由我国的专门信用机构采集学生的个人信息,并对个人的信用评级,将拖欠者的拖欠情况记入学生的信用记录,对其重新进行信用评级,从而影响该生今后的房贷或者车贷等的借贷。 

2.奖学金 

笔者建议国家可通过法律形式规定每年国家资助一定数量的具备强烈国防意识,正确国防观念和一定军事技能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培养高质量的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学生在获得奖金期间,不得接受社会上有报酬的雇用,需潜心钻研专业课程,或在所在学校、相关军事机构做教学或科研等工作。执行奖金的学校,也得补助,补助数相当于培养研究生的耗费数。 

3.重视加强学生国防意识 

美国本土已近200年没有受到军事威胁,但国民的国防意识十分强烈。在我国物质富裕的环境、教育的缺失、信仰的迷失、文化的低俗化和社会上出现的腐败等问题,使我们的民族精神受到了巨大腐蚀。譬如大学生对娱乐人物的关注度超过了对科学家、发明家等,这是社会价值观的一种扭曲。 

4.扩展高校国防教育范畴 

我国法律将高校开展国防教育局限在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而美国则是为培养国家和军队所需的人才服务,相对我国而言,其范畴已进行了扩展。在这方面我国也应与时俱进,积极地进行探索,在考察、调研、总结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对高校相关的国防教育法律适时进行调整,逐步扩展其教育范畴,增强国防教育的服务功能。 

5.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高校工作的评估 

我国国防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规定每年完成各项计划的指标,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高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作为学校教学的重要内容,国防教育时间不少于36个学时,集中军事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高校国防生的国防教育时间不少于120个学时。并根据宪法把国防教育和训练列为正式课程,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另外,社会国防教育方面,要完善国防教育法律体系,在规定国防教育法定地位、机构、内容、形式和方法的同时,要明确为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以及保证教育实施的约束机制和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宣传力度。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单位,以及各类媒体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参考文献 

[1]张维平,马立武.美国教育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张正明.对加强高校国防教育立法的思考[j].国防教育,2005(7). 

国防教育法律法规范文3

一、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进行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一)顶岗实习及其劳动风险的特征要求法律对其劳动风险防范进行专门规范

顶岗实习是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应职应岗能力为目的,通过短期真实岗位工作形式来完成的职业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是学校和实习单位通过让学生与职业岗位“零距离”接触对学生进行所获知识、技能和技术的综合性应用训练。顶岗实习兼具教育性与职业性特征。顶岗实习的教育性表现在它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是学校培养合格人才十分重要的一个教学环节;顶岗实习的职业性表现在它与职业岗位劳动密切相关,是学生通过实习单位在职业岗位上的职业操作。顶岗实习的特征表明,它既是一种实践学习过程,也是一种职业劳动过程。职业劳动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劳动风险,但劳动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为有效防范劳动风险,世界各国都出台了很多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免遭劳动风险伤害。顶岗实习也是一种职业劳动过程,也存在劳动风险,同样,顶岗实习也需要以法律防范劳动风险。

但顶岗实习劳动风险又不同于一般劳动者所面临的劳动风险。第一,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主体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工学结合模式下职业教育的学生,也就是说,顶岗实习的学生不同于劳动者,他们对职业岗位与操作规程不熟悉,他们需要指导和帮助,他们比一般劳动者更容易发生劳动风险事故,他们需要特别保护;第二,顶岗实习劳动风险发生的过程并非一般的职业劳动过程,而是发生于工学结合模式下职业教育的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也就是说,顶岗实习劳动风险是发生在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过程中,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学校和实习单位都有责任。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特殊性表明,适用于规范用人单位一般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学生顶岗实习劳动安全,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需要专门法律进行特别规范。

(二)顶岗实习的实践要求法律对其劳动风险防范进行专门规范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职业院校要“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顶岗实习在职业教育中被广泛应用和推广,已成为职业教育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

然而,在顶岗实习中,由于学生已实际参与到了职业劳动之中,而职业劳动总是伴随着劳动风险。随着顶岗实习教学环节的深入开展,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劳动风险事故也与日俱增。一幕幕学生顶岗实习劳动伤害事故相继出现。据报道,目前,我国将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学生顶岗实习存在劳动风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顶岗实习的实践表明,为切实保护顶岗实习学生免遭劳动风险事故伤害,我国急需出台专门的法律制度规范学校和实习单位等相关主体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增强其防范这种特殊风险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缺乏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一)缺乏规范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学校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面对没有实践经验而初次尝试顶岗进行具有人身危害风险的职业劳动实习的学生,理所当然地应当对学生的实习安全问题切实地承担起责任。然而,学校对顶岗实习的学生是否进行了安全教育?采取了哪些安全措施?这些安全措施是否切实有效?发生了学生实习安全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对这些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却缺乏具体明确的相应规定。从现有法律制度来看,规范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的规定,仅有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出台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并具体规定了五种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情形②,虽然这些规定对学校的实习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毕竟还只是一部专门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规章,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而且其效力层次也仅仅只是一般规章,对于迅速发展的数量庞大的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难以产生有效的作用。教育部相关文件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虽然也有所涉及,但也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规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有组织地安排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完善以学生实习补贴发放、劳动保护等为重点内容的实习管理制度。”这种原则性规定对指导和督促学校切实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劳动风险防范缺乏可操作性。

从实践来看,学校有关实习管理及实习安全问题的规定,均由学校自己作出,至于应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对相应内容应怎样规定等,法律并无相关强制性或指导性规定。根据我们的调查,学校有关实习管理及实习安全问题的规定,大多强调学生自己的责任,如一些学校要求学生与学校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这对于增强学生的安全责任意识无疑能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但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仅靠增强学生个人的安全意识是难以真正做到有效防范的。在顶岗实习中,学生处于被管理者地位,学生是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来进行顶岗实习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其义务也是不可规避的。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是弱势者,过分强调学生自己的安全责任,而忽视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责任,这对学生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二)缺乏规范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我国还专门制定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规章等,还有一系列的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实习生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们初次尝试职业劳动,对他们的实习劳动应当更加强调安全保护。然而,实习单位对仍处于学习阶段的实习生的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是否必须有别于一般员工,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没有这方面的特别义务。虽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但实习单位安排与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予以约束。教育部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对企业来说,也几乎没有约束力。如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规定:“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而事实上,很少有企业按照教育部的这些规定去做好相关工作,教育部门的这种原则性规定很难对企业产生作用。

实践中,不仅国家对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没有相关法律约束,而且由于实习单位难求,学校在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中也很难要求实习单位承担更多的相关义务。也就是说,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对实习单位而言,既没有法律约束,也很少有合同约束。而一旦发生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实习单位则往往以学生不是其劳动者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确实不是实习单位的劳动者,也更非实习单位的熟练工,但顶岗实习却实实在在地是在进行一种职业劳动,而职业劳动总是与劳动风险相伴,因此,学生顶岗实习需要特别的劳动保护。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直接实施者,实习单位却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缺乏特别的防范义务,这对学生来说是危险的。

三、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进行法律规范的建议

顶岗实习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教学环节,它需要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等多方协作来具体实施,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更需要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为切实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与卫生,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构建政府、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多方联动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机制。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中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政府应主导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一方面,政府应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学校和实习单位切实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规范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管理。另一方面,政府还应加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监督,对学校和实习单位等相关主体实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评价,对违反者给予应有的制裁。

学校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负有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恰当安排与组织的责任。学校应在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岗位的选择等方面恰当地安排好学生的顶岗实习,应就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工作协调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并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跟踪管理③。

实习单位是学生顶岗实习的实施者,负有对学生顶岗实习过程岗位安全管理的责任。实习单位应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比一般劳动者更具体、更细致的岗前教育和岗位管理,并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学生是顶岗实习的主体,在学校的组织安排下直接参与实习单位的岗位操作。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应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制度;同时,学生也应享有保护自己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相应权利。

(二)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在学生顶岗实习中,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是防范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两个关键环节。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应明确学校与实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为有效实施责任追究,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还应明确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责任的责任追究主体、责任承担主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对因责任人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风险事故,还应规定对责任人的具体的制裁措施。只有建立了相应的风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不当的责任追究才能真正地落到实处。

(三)提高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效力层次

如前所述,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需要学校、实习单位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而从现有相关规定来看,有关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规定,主要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制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在法律制度的效力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82条的规定,各部门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可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是难以有效适用于实习单位的,因为,绝大部分的实习单位并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权限范围。因此,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要能实现有效规范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行为,就必须突破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其效力层次应当提高到行政法规以上。根据我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现状,考虑到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紧迫性,我国目前可以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专门的《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条例》,并在该条例中以专章规定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问题。

(四)增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国防教育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校园暴力;防惩措施;中美比较

一、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是学生自身原因。施暴者多是青少年人群,独立意识强但分析、判断和辨别能力较弱,认识问题直观片面,其认知结构、情感结构和理智等方面均不够成熟。

二是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社会不良风气对校园暴力的产生和发展有着直接影响。特别是一些音像制品、网络游戏充斥着大量的凶杀械斗、色情,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使得青少年不自觉地模仿,用以暴抗暴的方式来解决矛盾。

三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不到位。校园暴力是反映学校教育和管理水平的一面镜子,学校和青少年暴力事件的发生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学校教育的失误表现在教育观念的偏颇、法制教育的滞后、惩戒功能的淡化以及安全管理的疏漏等多个方面。

二、中美校园暴力防惩体系的差异比较

(一)中国校园暴力的防惩体系

1.预防意识薄弱,难以形成有效的预防体系。学校过度重视教学质量和升学指标,在应试教育的观念下对学生的德育力度不够。学校安保系统落后,例如人员不足、技术落后、校园监控盲区等,不能及时制止校园暴力;在社会层面,我国欠缺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预防的组织,公检法等国家机关缺乏与学校的沟通交流,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不足;在法律层面,我国针对校园暴力预防的法律呈现出不全面、不细致的特点。现有法律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规定较原则化,缺乏可实施性,无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

2.责任追究不严,惩罚力度不够。在责任追究上,一方面,校园暴力难以入罪。实践中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多数施暴者小于十四周岁,而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任何犯罪均不承担责任。尽管《刑法》规定对不满十六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由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这一制度并无具体性规定,实践中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学校对施暴者的惩罚也只限于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加上家长的干预,学校多抱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在责任追究上明显不足。

(二)美国校园暴力的防惩体系

1.预防上多方参与、多维互动。在学校层面,学校高度重视道德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培养。校园内外常规巡逻大大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一旦发生暴力事件,通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查处并联动警察协助管理。在法律层面,美国国会相继出台一系列有关学校安全的法案,这些法律法规为校园暴力的预防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2.惩治必严、责任必究。在法律责任层面,一方面,美国立法降低校园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仅包括殴打等传统暴力形式,还增加了言语谩骂和种族歧视等新规定。另一方面,对于后果严重或有前科的未成年施暴者完全可能按照成人刑事案件审理,并按成人标准定罪量刑。同时,美国建立父母连带责任制度,处涉案未成年学生外,其父母也一并进入司法程序,甚至面临被剥夺监护权的可能。在学校责任层面,建立了从通报、警告到开除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并予以细致化规定。

三、建设我国新型校园暴力防惩体系

一是建立完备的责任追究机制。美国对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理对于建立我国校园暴力防惩体系的构建有诸多启示。我们应当合理借鉴、引进美国的应对经验,结合我国实践,建立完备的责任追究机制。具体来说,首先,将学校责任与法律责任相衔接,将学校责任落到实处,并降低校园暴力入罪门槛。其次,加强监护人、老师的法律责任,督促其尽职尽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对不尽监管义务的家长,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建立多方参与的预防体系。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关注子女的身心健康,加强与子女沟通交流。学校要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各级教育部门应考虑给中小学设置心理辅导课和法制课,建立一套完善的心理教育、法制教育体系。社会组织应切实担起责来,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不能只做事后维权,更要从根本和源头上保护未成年人,积极参与校园暴力的预防。

参考文献:

国防教育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高校安全教育;安全问题;政策法规

一、引言

安全教育工作随着校园安全问题的增多而备受国内外各大高校的重视,国外先进国家的一些学校已经具备成熟的安全教育体系,特别是日本,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已经发展很多年,安全教育工作细致入微,从设置课程、制定教材到健全制度、全民协作,得到了很大的重视。美国的安全教育做的也十分到位,如实施安全教育的政策措施、及时安全信息通知以及营造校园的安全文化环境等,美日的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学习。安全教育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与生命安全,并且关系到学校的安定,保障学生的安全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学校应将安全教育放到重要的工作日程上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做好预防工作。本文以国内外高校的安全教育进行了对比研究,分析了中美日三国的各大高校所存在的安全问题,介绍了美日两国在安全教育方面制定的政策法规与防范措施的成功经验,这为我国在此方面提供了借鉴,以推动我国高校在安全教育方面改革与发展。

二、中美日各大高校安全教育现状比较

1.日本

日本是一灾难频发的国家,并且近年来日本高校安全事故频发和校园恶性事件也屡禁不止,无论是自然灾害还是人为事故都促使日本不得不加强学校的危机管理以及完善安全教育体系。日本的高校在安全教育方面做出的努力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立法方面,日本高校制定了完备的安全制度体系,1977年颁布了《学校事故损害赔偿法》和《学校灾害补偿法》,这次立法主要是明确了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主体以及赔偿金额,确保了学生能都得到及时的补偿。2004年颁布了《日本学校安全法》、《学校伙食法》、《学校保健安全法》、《日本学校安全会法》等,日本先后关于学校安全方面制定30多部法律法规。二是在课程设置方面,日本高校开设了安全教育课程、设定了安全教育课题,丰富安全知识、改善教育方法以及营造学校安全文化等,日本高校不断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日本高校的学生在遇到灾难时逃生率超过世界大部分国家的大学生;三是在学校管理方面,日本大学专门成立了环境安全机构,开设学习班培养了一大批安全教育指导教师,这些教师具有很高的防灾、防范以及交通安全意识,同时对大学的研究机构的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

2.美国

美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暴力冲突在所难免,校园是一个人群密集的地方,矛盾冲突相应较多,如种族歧视、恃强凌弱、枪击事件等威胁学生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美国种族歧视和贫富差距现象较其他国家来说比较严重再加上法律允许人们佩带枪支,这种种原因致使美国校园加强安全教育已迫在眉睫。美国高校为了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学术研究环境来保障大学生的能够更好的学习和成长,各大高校在安全教育方面做了如下努力:首先,制定强有力的法律法规,1965年公布了《高校校园犯罪统计报告法》,联邦政府以高校是否遵守此条例作为向高校资助的条件,此条例中重要的规定就是高校必须设立校园安全警察,还列出其他条件保障学校的安全;其次,美国各高校设立了较完善的信息通知系统,一旦有灾难或紧急事故发生,学校通过网络、专栏、广播等多种形式通知学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告知学生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并对遇到紧急事件的学生进行详细的指导;最后,美国特别注重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各所高校创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发放安全指导手册、紧急事件公告、张贴安全知识的海报、设立报警热线以及危机支援的热线等,在学校让学生能够随时、随地感受到学校的安全理念的存在。

3.中国

近年来,随着我国校园安全问题的突出,校园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我国高校在校园安全方面,缺乏相应的经验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我国高校只注重校园的安全管理而忽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高校面对突如其来的安全问题时,只会加大对学校的安保人员以及完善安保设施,不断地约束及管理学生的行为,学生做的只是被动的服从而不是主动去预防及防范安全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是学校缺乏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遇到安全事件时只是进行问题的研讨,临时做出规定,没有统一的硬性法律条文来保障学校的安全,学校不注重安全教育方面的研究,没有形成一致的理论规定。

三、美日的安全教育对我国高校的启示

1.制定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学生安全

美日两国在校园安全方面从很早就致力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已近拥有完备的制度体系。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确保高校教育的顺利实施,才能促使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时有章可循。借鉴美日的安全教育,我国应该制定统一的校园安全法,明确学校各部门的权力与责任,规定赔偿金额与明确赔偿主体,确保学校的安全教育得到法律的保障,促使学校的安全教育能够及早步入法制的轨道。

2.提高重视,设立专门的安全教育机构

为了应对学校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各大高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任务之一,设立专门的安全教育机构,如日本有专门环境安全机构,美国有专门的安全信息机构和危机支援热线等。借鉴日本和美国高校的经验,我国高校应该开设专门的安全教育课程、培养安全教育指导老师、及时公布安全信息等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以及扩充学生安全防范的知识与技能。

3.创造安全校园文化环境,建设和谐校园

从日本、美国两国高校在安全教育方面做出的努力来看,除了制定硬性的法律法规以外还重视学校安全文化建设,将校园安全文化理念植根学生的意识中去。我国高校应该营造安全文化的校园环境,让学校的方方面面都能够体现学校的安全理念,如设立安全教育讲座、办宣传安全教育的板报、张贴安全教育知识普及的海报、创立安全教育小组、开班会、运用校园网站及广播宣传安全教育等,是安全教育意识渗透到学生的思维里以及内心里。

四、结语

高校安全教育工作关系到学校的稳定、社会的稳定乃至整个国家的稳定。和谐校园的创立,高校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减少以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高校不仅致力于安全教育硬性法律法规的制定,还要注重软安全文化的传播,应对突如其来的问题,能够有条不紊、冷静理性的处理问题,在保障学生的安全同时为国家培育出拥有很强的安全意识的人才。

【参考文献】

[1]顾蕾.日本的学校安全机制[J].北京教育,2013(10).

国防教育法律法规范文6

论文摘要:从理论上探讨了如何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有效防范,并按法律有关规定提出了对其进行处理的一些建议及措施。

1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学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参加体育课内外活动和锻炼的学生人数越来越多。同时,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学校体育改革的不断完善使体育选项课日渐增多,学校体育教学活动日趋丰富,而体育教学经费投入却相对不足,导致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求。加之教师责任心不强,或者专业水平偏低、教法不得当,或是课堂组织纪律松散,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围绕事故的赔偿与处理,也时常发生一些法律纠纷,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不仅对学生自身的发展造成严重的损害,而且也为学校和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如何处理和防范这类事故,已经成为学校、家庭和社会都极为关注的重要问题。

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及成因

2.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在学校正常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2)非授课时间(即课间休息或课外活动时)学生在校园内进行身体活动时受伤的事故;3)由于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4)由于教师的不当教育行为对学生身体造成的伤害事故。在这几类事故中,责任追究处理引起争议较多的是第二类和第三类。

2.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首先,从观念层面来看,体育教学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学校体育管理人员、有关的教学人员,以及学生自身对这类问题的重视不够从而出现思想上的麻痹和疏忽,造成对教学中的一些关键环节的忽视,从而诱发事故发生。从大量的实例来看,很多体育教学伤害事故都与思想观念上的麻痹松弛有关。

其次,从制度层面看,目前我国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现实的针对性还不够强。从目前体育教学中可以作为规范的法律法规来看。可以引以为据的仅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体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宪法》等,虽然有部分条款与我们所关注的问题有关,但毕竟缺乏直接的现实针对性。这就造成了一旦发生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很难找到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的依据。这种状况,不仅对学校体育教学不利,而且也对事故中受伤害者不利。此外,在学校体育事故的管理体制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不完善之处,还跟不上时代的要求。这在客观上为防范和处理伤害事故造成了障碍。

再次,从器物层面看,我国经过了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国家对教育投入不断增加。教学的条件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随着各个大专院校不断扩招,有关方面对学校体育教学方面的投入就显得相对滞后,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体育教学经费投入的不足,导致了学校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求。在客观上,这形成了诱发事故的潜在因素。

2.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

通过上面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一,提高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意识。

要加大对伤害事故进行防范的教育力度,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大量事实表明,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育管理人员甚至家长对在校学生人身安全问题的关注是不够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防范教育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较弱,安全知识匮乏。这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应完善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将伤害事故防范教育列入正常的教育计划。尤其是处于教学第一线的体育教师,应当加大安全教育的力度,将安全防范教育列入体育教学计划,使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的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应通过对学生家长进行宣传和通报,加强对学生家长的伤害事故防范教育,使学生家长能够与校方共同承担起对学生进行防范伤害事故的教育责任。应加强对其他社会公众的学生伤害事故防范教育,努力提高全体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形成对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要在教师和学生中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从现状来看,由于我们对学校教学中的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不够大,范围不够广,以至于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学校管理部门、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学生,对与伤害事故的有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因而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对事故防范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第二,加强法制管理制度的建设。

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的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目前,这方面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办法的研究和探讨上,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对学校和体育教师的权利及义务的范围,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伤害事故法律救济等做出明确的、具体的界定,确保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能够得到有效的防范,以及在出现事故之后的处理程序有法规可以遵循;其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与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应当着力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构建高效实用的管理运行机制。例如,当前国外已被普遍采用的风险管理体制,就是一种可行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管理模式。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是否有某些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疾病,以便在安排有关活动时加以控制,并要求家长定期为学生做检查,以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加强学生户外锻炼,增强学生体质。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应经常让学生到户外活动,使学生身体发育健康,有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学校和教师要与家长进行沟通,共同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改善教学训练设施条件。

要力争有关方面加大对学校体育教学的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学校体育教学的场馆改造与扩建,更新体育器材和设施,确保提高器材使用的安全系数,为体育教学和学生课余体育活动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3 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处理

3.1事故处理的方式

3.1.1医疗救护处理

指在学校发生体育教学伤害事故之后,及时终止或减少伤害发展的必要救助措施。医疗救护措施需要针对受伤者的不同要害部位及症状来采取,所涉及到的主要是生理卫生知识和医疗知识。有条件的学校,应当由专业的医务人员来实施。为了使某些损伤能够得到及时的鉴别和救治,体育教师也应适当了解一些医疗知识。

3.1.2责任追究处理

是针对主体所处法律地位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理的方式,涉及到有关教育法规和国家法律知识及理论。在当前对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实际处理中,由于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导致一些人认为这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没有做到“尽善尽美”所致,并由此认定学校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清,必将会给学校和体育教学者的积极性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对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做出科学的界定,已经成了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

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对于在校学生应当承担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不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仅承担过错责任。这就是说,学校方面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校方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共同侵权(几方面的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或者混合过错(校方和学生方都有过错共同致人损害)等情况下,校方的责任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应。

从法律上看,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校方有过失的法律责任比校方有过失时更容易分清。校方过失责任与其“注意义务”分不开,除了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校方可以不负责任外,校方还应当在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等方面对学生尽“相当注意义务”。学校只履行了教育规定的特定职责并对在校学生尽了“相当注意义务”,且对其无过错能够举证,就可免责;校方未尽“相当注意义务”,可认定为有过错。应当所尽“相当注意义务”,应当与其职业特征和预见能力相适应,不宜夸大或者缩小。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因校方的过错致使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虽然在刑事、行政责任的承担上采取“责任自负”的原则;但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学校可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向履行职责有过错的责任人追偿。

国防教育法律法规范文7

关键词:国防教育;国防意识;爱国主义教育

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3-0189-02

当今,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的两大主题。世界要和平、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经济要繁荣、生活要提高,这是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而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国防是维护一个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核心力量,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兴衰和生死存亡的大事。如果说国防是国家民族生死存亡之盾,则国防意识则是国民民族生死存亡之魂。有调查显示,当代学生的国防观念已滑落20世纪以来的谷底,很多学生缺乏起码的国防安全意识和常识。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认真搞好学生的国防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学生国防意识淡漠的主要原因

1.长期和平环境使国民的国防观念逐渐淡化。进入21世纪以来,从世界范围来看,除局部地区小的冲突外,大的战争开始远离人们的视野,和平与发展仍将是世界的主题。从我国看,近年周边环境趋于平静,国际地位日益提高,结合目前国际形势,中国发生战争的可能性非常小,在相当长的时间范围内,仍将有一个和平美好的前景。这种大好的局面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是不曾有过的,我们本该倍加珍惜。但是,值得高度警惕的是,由于长期的和平环境,特别是出生在90后的广大高职学生,从未受过战争威胁,必然产生种种松懈和麻痹思想,似乎天下太平了,从上到下,越来越感觉到轻视国防、放松国防建设的情绪和现象。

2.学生自身特点使学生对国防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我们的学生出生和成长于和平年代,远离了炮火和硝烟,对现代战争和我国国防建设形势缺乏深刻的认识。在一些中学生眼中,参加国防建设乃是成年人的事,为国防事业而奉献都是将来才做的,他们不明白“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不明白国防意识应从现在开始培养。他们的物质生活环境优越,依赖性强,情感世界敏感而丰富。这些因素导致现在的学生国防意识薄弱,“两耳不闻天下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很多学生认为国防就是国家的事、军队的事,是军人的事。

3.没有全面认识到当今世界的形势。当今世界,虽然没有发生世界性的大规模战争,但发生了一些震动世界的局部战争和政治事件。例如:“苏联解体”、“两伊战争”等等。中学生对于这些世界重大事件的了解大都是不清晰的,而不是全面完整的,他们并没有意识到世界各种矛盾在深入发展,和局部战争仍继续存在,仍影响着我们的生存、发展。

4.学校对国防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师资配备不强。学生国防意识的淡漠与学校薄弱的国防教育有着直接联系。有的学校领导对开展国防教育的目的和意义认识不足,只是为了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要求,安排学生军训,但是对开设国防教育理论课程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校领导对国防教育的不重视,导致高职院校国防教师队伍配备不强,学校国防教育呈现应付了事的现象。

5.舆论导向偏差,导致缺乏国防教育氛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经过30余年的经济建设,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这当然是于国于民都极为有利的事情,但也易使一些人的价值取向在长期的和平环境中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一些人在强调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把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对立起来,只看到国防建设的投入对经济建设造成的挤压作用,而没有看到国防安全对经济建设的保障作用,更没有看到国防科技、国防工业本身是国家经济建设的催化剂和重要组成部分,一味要求国防部门要过“紧日子”、“要忍耐”。这种指导思想和宣传作用在国民尤其是青少年中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过于强调经济建设,事事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对鸦片战争、中法战争、甲午海战、抗日战争等历史已经开始淡忘。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已经被财经、娱乐等信息挤占,国防信息好像已成为军队专用信息,远离普通民众。

二、提高学生国防意识的对策和措施

1.提高学校师生对开展国防教育的认识。同志指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国防教育,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形成全党全国关心国防、支持国防、建设国防的浓厚氛围”。因此,中小学师生对开展国防教育的意义必须高度认识。明白国防教育关系到每个公民,我们全体师生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人人关心国防教育,人人支持国防教育,人人参与国防教育。在师生中,要深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国防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正确处理国防教育与其他文化课的关系,激发广大师生学习军事的热情和强烈的爱国主义热情。尤其是老师,要充分认识国防教育的重要性,因为学生的国防意识的启蒙,一般是从教室开始的。当教师引导学生进入广阔的军事天地,他们会迫不及待地了解,去探索这新鲜而又刺激的领域,相反,当一个教师没有认识到国防教育的重要性,不注意国防教育时,学生肯定也是国防教育意识单薄,认为不关己事。

2.加强政治思想道德教育,逐步培养国防意识。国防意识教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自我牺牲、艰苦奋斗的教育,达到增进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激发学生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爱国主义也是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二者在内容和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可以把国防意识教育融入到思想道德教育课程中。要经常性地、潜移默化地进行引导,应该使学生认识到国防与自己的利益关系,懂得国防与每个人的生存、幸福、荣誉相连;只有国家安全、强盛,个人的理想和人生价值才能实现。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克服极端个人主义,强化遵纪守法意识,克服自由散漫习气,培养团结互助观念,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校园环境内营造浓郁的国防教育氛围,使学生不自觉地就接受了国防教育。

3.丰富和创新国防教育手段,增强高职学生国防意识。在信息大爆炸的今天,单一、陈旧的国防知识无法让学生感兴趣,为增强国防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必须采用丰富多彩的、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才能动员和吸引学生的广泛参与。如结合国防日、国庆节、建军节重大节日和“九・一八”、“五・四”爱国运动、香港和澳门回归日等重要历史事件纪念日,举办讲座、报告会;开展国防知识辩论赛、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演讲比赛;组织参观历史遗址、革命纪念馆的方式等形式。利用这些日常活动,在学校环境内形成国防教育氛围,把国防法规、国防科技、国防军事等变成学生关心的事件,从而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尚武精神和民族自立自强精神。

4.将专业知识同国防知识相结合,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增强国防意识。国防知识是一个包容了从内政到外交、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从基础科学到技术科学和应用科学的知识群体,可以说,国防知识与高职学生所学的任何一个专业都会有一定的联系,但当前学校课程多数处于孤立状态,没能做到与相关学科课程的结合,在学习专业知识的时候,也没有将专业知识和国防知识相联系,这既不利于提高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兴趣,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也不利于学生国防观念的增强和国防意识的培养。应在专业学科的学习中,根据所学专业的特点,重点发掘可以表现国防知识的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国防知识,增强国防意识。

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生国防意识的教育水平。加强军事教师队伍的建设,把军事教师队伍建设融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军事教师的培养、管理和考核,以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因为只有拥有了一流教师队伍才能使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训练等军事学科建设顺利有效地得以贯彻,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普及国防教育和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

6.要加强学校国防教育的法制建设,保证实施全民国防教育。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在我国法律中,已有《兵役法》、《教育法》、《国防法》和《国防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公民树立正确的国防意识,从法的角度诠释国防意识的重要程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要求学校要“规范国防教育,提高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继续搞好军训工作,使之制度化”。这些法律法规有力地强调了学生国防教育在全民国防教育和国防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就是要使他们了解国防法规是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学生应该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正确认识国防法规的本质及其在国防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树立国防法制意识,提高自身国防法规知识水平,强化依国防法规办事的观念,在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中自觉遵守法律,明确国防法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提高履行兵役义务和其他国防义务的自觉性,增强为国防事业奋斗的法制精神。加强学校国防教育的法制建设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防教育法制,是保证全民国防教育的目标、内容、措施贯彻落实的法律手段。我国有关法律除了对公民的国防义务、国防教育等作一些原则规定,还应根据国家战略和国防的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执行法律的配套措施,使制定的法律法规得以真正落实。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也是国防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学校中开展系统的国防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加强国防知识的普及、宣传,是国家安全的需要,是培养跨世纪人才的重要途径。在新形势下,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创新教育手段,建立和完善国防教育体系,普遍深入地开展国防教育,积极推进国防教育的和谐发展,为我们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为我们祖国的繁荣昌盛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国防教育法律法规范文8

高校突发事件是指由自然的、人为的或社会政治的原因引发的,在高校内部突然发生的,大学生起主导作用的,不以高校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对学校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冲击或危害的事件[1]。高校突发事件依性质划分,可分为政治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治安安全类突发事件和学校管理类突发事件。当前,社会转型和高校改革带来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使得高校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例如“非典”、“马加爵事件”、甲型H1N1流感、北大登山队事件、食物中毒、“刘海洋”硫酸泼熊、学术剽窃、宿舍火灾等,诸如此类的突发事件,直接影响了学校的正常秩序,损坏学校的形象和声誉,给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并对学校、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因此,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前提下,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有利于提高学校突发事件的防御能力,从而构建和谐校园,实现高校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一、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的内涵与特征

(一)相关概念界定

1.法律机制所谓机制,是指规范人类偏好及选择行为的各种制度的有序运行,是人们所应遵循的各种行为方式的有机整体[2]。法律机制是法的内在功能的外部实现,以其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正性、秩序性等特征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产生相应的影响[3]。2.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中国人民大学的韩大元教授和莫于川教授主编的《应急法制论———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一书指出:“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针对突发事件及其引起的紧急情况制定或认可的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之间、公民权力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在非常规状态下实行法治的基础。

(二)现行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并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方面的机制,促进了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同时也规定了社会、公民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基本格局。《突发事件应对法》本着重在预防、防患未然的原则,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时消除突发事件风险隐患作为立法的重要目的和出发点。同时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其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突发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有关法规、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快捷地作出相应的反应,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抑制突发事件的蔓延,积极消解突发事件的强度,快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及时处理善后工作,恢复安全稳定。

(三)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的内涵与特征

1.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的内涵基于高校教育组织的特点与高校突发事件的特性,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可定义为:法律的规范机理、运行模式与具体实效在高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具体表现,通过法律的具体运作和功能实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快速消除影响、保障广大师生权益,维护高校的安全稳定。2.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的特征(1)高校领域是法律机制作用的基本立足点。高校突发事件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内外的互动性、参与的群体性、后果的危害性及影响的持久性等特点。因此,法律机制的实现要充分考虑高等教育的规律和特点,要考虑高校中学生、教师等群体的特点,要考虑法律实施的对象差异性和灵活变通性。(2)维护师生的根本利益是法律机制作用的首要目标。《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强调,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因此,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的设置、运作和检验必须坚持正确的利益导向,以人为本,要把维护师生的根本利益作为检验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成效的最高标准。(3)法律运作是法律机制实现的基本形态。法律只有实现,才能起到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的意义既在于它的象征性,更在于它的实践性。因此,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的构建不仅要完善现有各项关于高校突发事件的法律制度,而且要通过更新理念、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法制化管理等三个方面建立和完善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其中理念是先导,立法完善是依据,法制化管理是关键,力图为高等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提出详细对策。

二、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高校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主要散见于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等行政部门出台的一些行政法规规章中,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刑法》、《民法通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建设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注重事后处置,忽视事先预防

《刑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主要对高校大学生的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界定、处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仅仅解决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等问题,这些法律法规都起不到前期预防管理的作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都规定了突发事件重在预防,但都是原则性规定,不具体,不能适应高校突发事件的预防要求。

(二)校园安全法律缺位,部委规章难担重任

现行法律法规中针对高校突发事件应对的规定既不具体,又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空白,尤其是在校园安全管理的全局问题,如安全管理的责任、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权力等方面,仍无明确规定。高校安全管理面对的往往是以侵害教师、学生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治安、民事与刑事违法事件或突发的危机和事故,安全管理机关必须由法律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管理,因为安全管理必然会限制作为公民的师生群体的基本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各种管理中适用的强制性措施也必须由法律加以授权,这是我国《立法法》中的法律绝对保留原则的适用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鉴于我国校园安全法的缺位,高校行政管理权的主体、职权、内容与程序都必然欠缺合法要件。在法律缺位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显然也于法无据,无论从立法层级、立法权限、适用范围等方面都难堪此任。

(三)现行规定过于粗陋,部委法规间体系性与配套性不强

我国实行多层次的立法体系,不同的立法机关根据其不同的立法权限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调整的范围和效力是有明显区别的。高校突发事件应对的事项千头万绪,面临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而部委的政策法规多是一事一立,针对具体问题而制定,相互之间的协调性、统一性较差,没有发挥出整体的效用。此外,部委规定都只是零星地散见一些高校突发事件应对的内容,没有明确界定出高校突发事件应对的职权主体、权限范围与相应责任等事项。(四)高校内部安全管理规范混乱,规范重心偏失许多高校把安全管理纳入高校自治权范围之内,内部出台相应的安全防范的规定。但是在基本法律缺位的情况下,缺少上位法的授权,高校内部安全规定存在着许多弊端。有人概括为实体性与程序性两方面的问题。实体性问题主要体现为越俎代庖、罚款成风;滥施惩罚、名目繁多;义务本位、法律虚置、不合时宜等方面。程序性问题表现为民主性、公示性与救济性缺失等方面[4]。

三、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之构建

无论高校建立起何种模式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都应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并且运用该机制处理突发事件,达到相当的严重程度都将进入法律法规所管辖的视野内[5]。因此,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机制的构建,要坚持立法、执法、监督与救济各个法治运行环节的统一结合,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机制的功效。

(一)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

由于突发事件在客观上难以避免,高校必须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忧患意识,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观念,时刻做好预防突发事件的心理和物质准备;牢固树立多管齐下、综合预防的观念,高校师生要积极参加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查到隐患积极整改,设法消除各类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保护师生安全,切实维护师生的根本利益;学校要加强对全体师生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磨难教育和心理素质教育;定期组织师生参加突发事件模拟实战演练,掌握避险、逃生、自救方法的主要途径;强化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二)呼吁立法,实现有法可依

立法是法律机制启动的前提,只有法律规范的合理设置,管理活动才于法有据、依法而行。鉴于校园安全立法体系尚未建立,安全管理亟待规范的现状,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进一步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最大限度地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出台《校园安全法》已迫在眉睫。早在1999年“两会”期间,354位人大代表提交议案11份,呼吁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此后的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四次会议近700位代表提交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议案,共同呼吁要切实保护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为了防止学校事故的发生,教育部于2002年出台《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主持召开的“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将校园安全由社会问题上升至政治问题的层面。因此,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联合起来向立法部门建议,以宪法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为基础,制定出台《校园安全法》,可以使高校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补救做到有法可依,实现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制化。

国防教育法律法规范文9

一、充分利用思想品德课,整合各种德育资源加强中学生的法制观念

“加快中小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的改进和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德育资源,深入研究中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把爱国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美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有机统一于教材之中”。

首先要让学生知法。中学思想品德课针对学生的基本情况,要先让学生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理解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同时让学生明白法律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由让学生了解法律的三个显著特征即:一法律有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三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让学生懂得法律与日常生活中的规矩的区别,了解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知道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知道法律对我们具有保护作用,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我们的日常生活里不开法律,我们享受法律的同时需要法律的保护。

其次,让学生明白与自己健康成长具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即凡不履行法律规定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让学生知道犯罪的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知道刑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重要的是让学生明白法不可为,违法必受法律的制裁。让学生在思想上对法律有最基本的认识,为学法打好基础。

二、结合学生实际渗透法律教育,让学生感受法律尊严

在思品教学中,许多学生总是认为法律离自己很远,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许多学生甚至接近于法盲,这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在思品教学中,针对这种现状,应从三个方面入手,加大了法律知识教育力度,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一是在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律常识教育,如教学《防范侵害,保护自己》这一内容时,向学生介绍有关正当防卫法律常识的教育,在教育学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侵害、实施自我保护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意外情况,对正当防卫的定义、范畴、标准具有准确的理解,尤其是对防卫过当等概念的理解更为重要。二是利用教学拓展活动强化法律知识教育。如教学《走进法律》这一内容之后,可组织了情景剧辨析讨论活动,从网上下载几段教学情景剧,如涉及损坏他人财物、侵犯人身安全以及侮辱他人人格等内容,组织学生开展评述,在此基础上补充相关法律知识,生动形象地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运用宣传载体强化法律知识教育。在板报中专门设立了《法律园地》,安排每周一期,摘取各种法律常识要点进行宣传,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渗透法律知识教学,提高学生对法律常识的了解。

思品教学中渗透法律教育,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紧密结合学生学习生活实际,以学生生活中发生的涉法案例作为教学素材,可以增强学生的生活感知,对学生的思想发展与行为规范产生警示作用,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增强教学成效。如教学《法不可违》这一内容时,除了运用教材中事例之外,还可补充发生在本地的较大影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从学生熟悉的案例入手,对学生强化法律教育,引导学生了解这些案例中人物因为违法而付出的重大代价,进而深入分析这些涉案青少年身陷囵囫的思想深层次原因,让学生明白:法制意识淡漠、法律知识缺乏,是造成这些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

三、拓展思品教学空间,震撼学生思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除了课堂教学之外,教师还应当充分运用各种教育资源,强化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构建立体生动的教学模式,促使学生内心产生强烈的思想震撼,增强教育成效。也可组织学生参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图片展览活动,展览采取图文并茂方式向学生介绍了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于学生法制观念淡薄而造成的悲剧,学生在参观展览后还听取了政法系统老干部法制讲座,深化了法制教育成效。还可组织学生走进市少管所,听取在押人员的现身说法,学生面对面听取他们的痛哭流涕忏悔,思想上产生了强烈的震撼效果,这种警示教育的效果会令学生终身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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