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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险服务

时间:2023-12-23 10:02:40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

第1篇

    一、适当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保险公司新险种

    知识产权法是在17世纪以后出现的新的法律部门,随着近现代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事业迅速发展,由智力成果而引出的一系列社会关系需要法律给以详尽的规定,由此知识产权法才不断地建立形成。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权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保护,它有一系列专门法构成。一般而言,现在我们所认定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着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由这些法律提供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专利保护、着作权及其邻接权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行政保护几种方式。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及费率规章是保险公司开发研制人员的智力劳动的成果,当然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由于保险新险种该项智力成果的特殊性质,它能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极其有限的。我们只能在适当的保护方式下,利用知识产权法给新险种的开发公司提供较充分的保护。

    二、新险种不是专利保护的保障对象

    专利保护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享有专利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一律不得利用该项专利技术。专利保护是对知识产权最为有效的一种保护方式。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定了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法》给予发明专利以20年的保护期,给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 10年的保护期。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只针对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有形产品,很明显新险种不属于他们所保护的对象。而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把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在我国保护的均为工业领域的产品发明,保险新产品也不属其保护对象。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如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发明。在我国现有的《专利法》规定中,科学发现是不适用专利保护的,因而保险公司为设计新险种而对于风险发生规律的研究和归纳整理的统计表格等智力成果就不属于专利保护范畴;另外,智力活动的规则及方法也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因而自然规律、逻辑规则、统计方法、分类方法和商业方法在我国都得不到专利许可保护。而在保险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中,依赖的无非是从诸多风险中归纳选择出可保风险,并根据公司积累的损失经验或进行的损失调查对损失概率作出准确的估计,从而以此确定承保风险和合理费率。这种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体现的是计算方法、分类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发现的是自然规律。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目前的专利法律,保险新险种及其设计方法是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的。

    三、着作权难以对新险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着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着作权法》给予单位作者以50年的着作权保护期。着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表现形式上看,保险条款的确具备作品的两个要素: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然而,本文从着作权的特征上进行分析,认为实际上很难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

    着作权主要有三个特征:

    (一)着作权保护的对象并非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只是表述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思想、事实、方法等都不是着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因而保险条款即使获得着作权的保护,能得到保护的也只是条款文字内容的形式,而非险种设计的方法以及险种的实质内涵,包括它的风险责任与承保方式。因而同行的竞争对手只需在文字的表达方式、条款格式或条款的某些具体内容上加以变动,也就避免了侵犯设计者着作权的问题,从而使着作权保护发挥不了应有作用。

    (二)着作权保护的作品只须有独创性,而非首创性。着作权不同于专利权给予先申请人、首创人以独占性权利,着作权只要求作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而不问思想内容是否与已发表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获得独立的着作权。因而新险种实质性的内容,如承保的风险范围,保险责任,费率标准等的相同、类似并不侵犯开发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着作权。只要仿制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条款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开发公司的条款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着作权就无法保护。

    (三)从着作权的适用领域上分析,着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现在的我国《着作权法》明文规定保护的其他作品也只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主要指服装、家具设计图纸、建筑工程图纸等)及其说明和计算机软件。从现有的法规看,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和费率规章也不十分吻合着作权保护的适用领域。

    四、商标保护可以保障保险新险种的服务品牌

    从对新险种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分析,虽然专利权保护与着作权保护都无法提供给新险种以智力成果保护,但保险公司仍可尽量利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来保护自己的新险种,如可利用注册商标来保护新险种的服务品牌。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该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均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指的是金融、运输等服务业经营者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的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因而保险公司就其所设计的新型保险品种可以注册服务商标,并在保险单上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公司的产品。服务商标一旦注册,其他保险公司无法在其保险产品上使用。从而可以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本公司及该项新产品的商誉、口碑等无形资产,达到保障新险种知识产权的目的。在现代社会中,一个知名的服务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的形象、服务的质量,建立起顾客对其服务的信任程度,刺激其购买欲望。

    五、商业秘密保护对新险种保护存在重要意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保险公司新险种设计中的风险统计数据分析资料及市场调查资料、设计方案、核保方法等技术信息正是需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秘密类内容。对于正在开发研制中的新险种而言,上述技术信息的保密对开发公司自然具有重要意义,是可以抢先推出新险种的关键。即使是已经面世的新险种,上述信息的保密也是其独占市场,保持技术优势的关键,因而保险公司在开发和销售新险种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就明确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可见,保险公司对其设计的新险种的秘密技术信息完全可以寻求商业秘密保护方法来保护其知识产权,防止技术信息的泄露,惩罚他家保险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六、行政保护是保证新险种市场独占性的核心方法

    行政保护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立法权限内通过指定法律规章,对产品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制度。行政保护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行政部门对新产品提供特殊保护是保护新产品开发公司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这种保护必须注意其负面影响,行政保护的保护期限过长,可能使企业对某种保险产品形成垄断,虽有利于促进个别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发展,但对促进整个行业,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不利,可能对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也产生不利,也有可能抬高了保险新产品的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故行政保护是保障新险种开发保险公司利益的一种核心方法,但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保护措施时也必须注意保险期限的合理性。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现阶段,由于我国已成功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履行开放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承诺,外资保险公司必将大量涌入我国保险市场,相比较弱小的国内保险公司,外资公司的开发保险新险种的技术优势是明显的。因此,考虑到保护民族保险企业的利益,是否设置新险种的保护期更应慎重考虑,以保证我国民族保险企业的发展壮大。

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服务体系

1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相关概念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之一,通常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同时,又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对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也有着重要作用。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是指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与各种金融资源相融合,完成融资等多种商业目的,其中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等,而金融资源活动则包括投资、信贷、担保、典当、证券、保险等。在这之中,无论是哪一种金融运用模式,都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

2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及其创新

2.1国内典型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

目前国内典型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是IP融资担保模式,这一模式主要借鉴的是美国M-CAM公司运用模式。但目前为止,国内部分地区已基本形成“评保贷投易”五位一体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这一模式是以“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为核心,以此来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而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与债券基金则提供担保增信,以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但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效果不佳,主要是因为运用流程比较复杂,不同环节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接不够流畅,并且不同环节的金融机构都设置不同标准的限制条件,互相之间的关系不够协调,这给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2.2国内典型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运用模式

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也与互联网金融资源相互融合,开创了一“知识产权(IP)+互联网信贷(P2P)”的新型互联网金融运用模式,这一模式主要依托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技术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而互联网金融机构则为其提供融资服务等需求。此外,国内还有“知识产权质押+P2P众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等多种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创新模式。从以上对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介绍可以看出,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也多以质押为主,而服务模式则以政府与企业共建的模式为主。

3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创新受到的制约

截至到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逐步增多,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浪潮日益强劲,但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依然受到以下几方面的制约。

3.1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法律体系与政策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主要是通过质押贷款、技术入股、证券化等方式来进行融资,在收益与风险并存的基本前提下,想要促进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规范化发展是必要前提,而相关法律体系与政策制度就是确保知识产权金融运用规范化发展的保证。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日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出台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但针对知识产权用于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则存在诸多空白,2015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的建立,缺乏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创新的指引,同时,也缺乏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行为的规范,并不能从法律体系和政策制度的层面来为知识产权金融运用营造良好的创新基础与标准。而在地方政府方面,大部分地方政府出于风险防范、政绩、责任等因素考虑,对于辖区内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多依照中央政府的政策来进行,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实践过程中没有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因而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存在水土不服的现象,极大的影响地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

3.2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组织关系不协调

目前,我国金融管理体系正在向混业管理模式迈进,但仍是国家集中管理为主,而国家针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管理多针对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不仅仅只依靠这些传统金融机构的研究探索,还需要互联网金融这些新兴金融机构的参与,而最为重要的是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团体,只有这些组织团体共同参与,构建和谐的组织关系,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但从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与知识产权拥有企业或团体的关系来看,以银行、保险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显然与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来进行融资的企业或团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二者之间的组织关系较不协调,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产品对于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来进行融资的企业制定了诸多比较严苛的限制条件,如企业规模、担保、授信等,同时,还有知识产权金融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资产评估费、担保费、登记费等,但大部分需要利用知识产权来进行金融活动的企业多为创业企业或急需大量资金的企业,这些严苛的限制条件都是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直接障碍,使得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面临成本高效率低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

3.3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价值评估与风控体系不完善

与地方政府畏惧知识产权金融运用风险的情况类似,大部分金融机构也存在畏惧知识产权金融运用风险的现象,因而在经营过程中也多倾向于传统金融服务业务,不愿意开展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创新,同时,在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面也多是谨慎与保守态度,即便是专业的评估机构,也由于风险的问题不愿意接受知识产权相关的评估业务。而在担保机构方面,知识产权的质押形式、担保主体与担保风险都还未形成规范化的标准和流程,保险机构方面也是如此。以上种种都为我国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此外,截至到目前,我国还没有面向全国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平台,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网络金融对知识产权的金融扶持情况要相对较好,但依然无法满足我国大量知识产权拥有组织的需求。

3.4缺乏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服务模式

对比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情况,欧美地区发达国家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创新情况要远优于国内,除了在制度体系要比国内完善之外,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服务模式上也要优于国内。而国内知识产权金融实践形式多以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为主,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托等金融运用产品类型还处于试点阶段,与此同时,国内各类型金融机构在提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时,也多处于各自为战的局面,没有建成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因而使知识产权服务缺乏灵活性,前文所提到的各类型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设置条件过于苛刻、过于死板就是印证。此外,国内目前还缺乏针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辅平台,大部分知识产权的拥个人或团体无法获得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指导,处于咨询无路,不了解政策和风险的局面,这势必会影响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

4推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创新的建议

4.1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相关的法律与制度体系

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发展与创新离不开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度体系的支持,从国家层面来讲,应当在当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情况,来不断完善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制定应用于金融运用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健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法律体系。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应当以国家政策为蓝本和底线,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来研究适用于本地区的条例和办法,促进本地区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规范化发展与创新。对于行业内部而言,应当与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行业类似,制定行业自律守则或内部管理制度。

4.2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组织关系

无论哪一个行业想要取得发展,参与者之间和谐的市场关系是必要前提,针对当前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市场中,参与的众多组织间关系不和谐、不平等的问题,应当从众多金融机构入手,适当更新经营理念,在保证自身盈利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服务门槛,改变过往高高在上、等待客户上门的态度,主动宣传本机构所能提供的与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相关的服务和产品,并为知识产权拥有者真实讲解各类型知识产权的合理运用方式,拉近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同时,广大金融机构也应当互相合作,深入交流,共同研究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相关内容,共同参与到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创新当中。

4.3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风险管控体系

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基础,想要推动知识产权运用模式的创新,就必须要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给予知识产权一个科学、合理的价值表述,众多金融机构才能给予合理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和价格。具体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评估知识产权的理论和经验,结合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规范而又灵活的评估标准,同时,健全信用评估体系,在国家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专门针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信用评估机构和信息平台,及时更新知识产权价值和信用评估信息。做好了价值评估之一的基础工作,还需要健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风险管控体系,这需要政府、相关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等众多参与者共同努力,共建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风险评价体系,尽可能实现风险分散,同时,在条件成熟时还应当建立与SPV类似的风险隔离机制。为了保护投资者或投资机构的合理投资收益,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退出机制,从而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全部链条,促进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稳定发展。

4.4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

目前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相对较为贫乏,目前仍止于质押融资与保险,而证券化与信托也只处于初步试点阶段。想要推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还需要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因此,需要评估、担保、交易等多种金融机构共同参与,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和综合服务平台,在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灵活性的同时,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指导与咨询,同时,还应当进行对极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行业技术水平的提升,为行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为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打下基础。

5结语

综上所述,国内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还处于初级阶段,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不断夯实基础的前提下,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应当从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组织关系、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等方式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规范化发展和创新。

参考文献

[1]杨建华.中关村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的探索、实践与思考[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4(05).

[2]李后建,张宗益.金融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效率——金融市场化的作用[J].科研管理,2014(12).

[3]刘海波,刘亮.知识产权商用与创新驱动发展[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6(09).

[4]王立军,范国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研究[J].现代商业,2016(25).

[5]宋志秀,宋俊怡.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方式研究[J].当代经济,2016(34).

第3篇

基于总绝对偏差法和市盈率法,采用2009—2011年浙江省156家创投机构(包括基金公司)所投的605个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的数据资料,对投资风险状况及其行业差异进行实证量化分析。研究结果显示,知识产权风险投资呈现出明显的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对称性及行业差异,传播与文化娱乐等是高风险、高收益投资行业,医药保健、通讯设备业等是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行业,而新材料工业则是一个非典型的高风险、低收益行业。

关键词:

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风险水平;行业差异;总绝对偏差法

作为一种集资本、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创新与企业家精神于一体的非传统融资方式,知识产权风险投资目前已成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一种新型投资模式,对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所投行业风险和收益的大小是风险投资家对知识产权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时要考虑的首要因素[1]。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所投行业的风险与收益状况究竟如何?是否具有明显的行业差异?哪些行业是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这些都是风险投资家最为关注的问题。目前,有关知识产权风险投资的研究涉及到多个方面,如风险投资与知识产权形成的相互作用与影响[2-4],风险投资与知识产权的商业化[5-6],知识产权风险投资契约和风险管理[7-8],知识产权风险投资环境等[9-10];但对于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风险水平量化的实证研究还比较缺乏。在投资决策理论的研究中,学者们提出了多种用于评价投资风险的定量分析方法,如用AHP法和模糊数学分析法来评价投资风险[11],或用VaR、CvaR法来度量和管理损失,但这些方法只能用于评价或度量风险或损失的大小,不能很好地基于所投项目的投资收益来对风险进行定量的分析和比较[12-13]。因而,很多学者使用方差、标准差、半方差等偏离期望值的各种变形形式来度量风险,但用方差方法不能准确地度量真实风险的大小[14];使用半方差法进行风险度量时,需要首先设定目标收益率,这种设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15];绝对偏差法,由于用投资收益率的一阶绝对中心矩来代替二阶中心矩,发散的可能性比较低。因而从理论上说,风险的绝对偏差度量要优于方差度量[16]。对于绝对偏差方法的应用研究,国内学者西爱琴、武敏婷等[17-18]都作了尝试,并通过风险与收益的权衡,很好地解决了农业生产投资决策等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基于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率来度量投资风险,选择“绝对偏差方法”是比较合适的。本文尝试基于浙江省156家创投机构在2009—2011年投资的605个知识产权项目的一手数据资料,采用绝对偏差法和市盈率法对所调查投资项目(企业)的行业分布、各年投资收益率及风险水平状况进行详细的分析,以全面了解和比较创投机构所投行业的整体风险水平和收益状况,为创投机构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1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风险水平的量化方法

1.1总绝对偏差法样本值与均值之差即绝对偏差,总绝对偏差就是各样本值与均值之差的绝对值之和,它可以较充分地反映样本的离散程度,因此可用作衡量风险水平的有效指标[19]。

1.2数据处理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数据处理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是:首先,计算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每年的投资收益率Ctj;接着,计算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的期望收益率珔Cj(项目各年投资收益率的平均值);然后,计算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的收益偏差系数Ctj-珔Cj;再进行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的总绝对偏差Vtj=∑nj=1|Ctj-珔Cj|的计算;最后,计算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的平均绝对偏差MAD=Vtj/n,其中Vtj系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的总绝对偏差,n为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的总数。

1.2.1年投资收益率计算方法。投资收益率是指税后的投资收益与原始投资额的比值。由于这些在2009—2010年间投资的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在2013年调查期间基本都未退出,因此,本文采用市盈率法来计算被投项目的估值,在此基础上计算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年度投资收益,最终计算出年度投资收益率。市盈率法是指用行业平均市盈率对企业价值进行估计,按此估价法,企业的价值得自于可比较资产或企业的定价;假定同一个行业中的其他企业可用作被估价企业的“可比较企业”,且平均市盈率所反映的企业绩效是合理而正确的;市盈率法通常被用于对未上市企业的估价。

1.2.2知识产权风险投资项目每年投资收益率具体计算过程(1)年度投资收益率=年度投资收益/原始投资额;(2)年度投资收益的计算如果是投资第一年:年度投资收益=第1年项目风险投资的估值-原始投资额;从第2年开始:风投年度投资收益=当年项目风险投资的估值-上年项目风险投资的估值;(3)项目风险投资的估值=被投项目的总估值×创投机构年末持股百分比;(4)被投项目的总估值=被投项目(企业)年净利润×w×三年内最低市盈率,w为市盈率修正系数。由于上市公司有流动溢价,未上市被投项目(企业)的估值也要在已上市同类公司平均市盈率的基础上打个折扣。由于知识产权风险投资的项目还没有上市,因此其估值(市盈率)应低于上述熊市的估值(市盈率),即风投价格、股市的熊市价格、牛市价格的顺序应该是牛市价>熊市价>风投价。(5)市盈率=每股股价/每股盈利。市盈率是投资者投资估值的重要参考指标,通常指在一个考察期(一般为12个月的时间)内,股票价格与每股收益的比值;行业市盈率是一个行业上市公司总市值占该行业上市公司净利润总和的比率。(6)确定市盈率修正系数。经调查从事风投的投资专家,普遍认可把最近3年(2010—2012年)的最低市盈率作为熊市的市盈率,把同行业的熊市市盈率的50%作为创投项目的合理估值的市盈率。因此,在这里w为市盈率修正系数,表示打折的比率,取0.5为宜。(7)被投项目(企业)年净利润:指经审计的被投项目(企业)年净利润,由审计报表提供。通过上述方法可计算得出创投机构所投项目每年的投资收益率,并将每个行业内项目的投资收益率求平均,可得到19个行业2010—2012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

2数据来源

本文风险量化数据来源于笔者2013年1—9月对浙江省创投机构比较聚集的杭州、宁波、湖州、绍兴、嘉兴、衢州等6个市的创投机构的调查。在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的支持和帮助下,通过实地访谈、问卷调查、电话采访、邮件以及省行业协会年会上的现场统计调查等多渠道数据的采集,获得了有关知识产权风险投资的已投项目(企业)名称、所属行业、具体的投资时间、投资额、年净利润、被投项目年末总股数、年末创投机构持股数、每股收益等一手数据资料。笔者一共调查了201家创投机构(包括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实际获得了156家创投机构在2009—2011年投资的605个项目(企业)的有效数据和信息,有效率77.6%。2009—2011年浙江省创投机构投资的知识产权项目(企业)分布在26个行业中,除其他行业外,传统制造业、IT服务业、新能源高节能技术、新材料工业和传播与文化娱乐的投资项目数排前5位,而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房地产业、半导体、核技术、社会服务等行业排倒数1~7位。为了便于统计和分析,笔者将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房地产业、半导体、核技术、社会服务等投资比例很小的行业统一纳入其他行业,将所调查的浙江省创投机构投资的605个知识产权项目分布在19个行业之中(见表1)。

3结果及分析

通过将实地调查获得的数据按照上述方法和步骤进行计算,得到浙江省156家创投机构投资的605个知识产权项目所处行业2010—2012年的风险水平量化数据(用收益的平均绝对偏差衡量行业风险),相关结果如表1所示。

3.1知识产权风险投资的总体风险水平从表1给出的2010—2012年收益的平均绝对偏差情况来看,总体风险最大的是传播与文化娱乐业,接着是金融服务业,但同时3年的平均收益它们也排在前二位。其次,风险较大的是新材料工业以及消费产品和服务业,消费产品和服务业的收益排在第三位,因此,传播与文化娱乐、金融服务业、消费产品和服务业是比较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行业,但新材料工业的3年平均收益在19个行业中排在倒数第一位(主要是2011—2012年投资收益率均不理想),属比较典型的高风险低收益行业。风险最低的是医药保健行业,比较低的是软件产业、通讯设备、环保工程,风险居中的行业中风险从大到小排序依次为:农林牧副渔、采掘业、科技服务、计算机硬件、新能源高节能技术、IT服务业、光电与光电一体化、其他行业、传统制造业、网络产业、生物科技等。由图1可见,2010年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总风险水平最低,低于3年平均水平;而2011和2012年的总风险水平均高于3年平均水平,且2011年的总风险水平略高于2012年。相应地2010年的各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也是最低,低于3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2011年各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与2012年持平,均高于3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符合收益和风险的基本关系,即“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

3.2知识产权风险投资的行业风险水平(1)2010年行业风险水平。表1的数据显示,2010年浙江省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所投行业中风险最大的是金融服务业,其次是新材料工业和采掘业;风险最小的是环保工程,比较小的是医药保健、通讯设备、网络产业、软件产业以及传统制造业等。在投资收益率方面,金融服务行业投资收益率达21%,领先于其他行业;新材料工业和采掘业收益率为12%,并列第二,这三个行业在该年中是较典型的高风险带来高收益的行业。总的来说,该年中各行业的风险与收益情况符合收益和风险的基本关系,即所谓“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2)2011年行业风险水平。2011年由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农林牧副渔、传播与文化娱乐、消费产品与服务成为行业新宠。如2011年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并在“十二五”规划中补充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内容,倡导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这些政策导向的作用可以在2011年的投资收益率中体现,该年行业投资收益率排在前四位的是传播与文化娱乐、金融服务业、消费产品与服务、农林牧副渔。同时,该年所投行业中,风险最大的是传播与文化娱乐业,接着是金融服务业和新材料工业,其次是消费产品与服务、农林牧副渔。相对来讲,医药保健、通讯设备、软件产业以及环保工程行业风险较小。总的看来,该年传播与文化娱乐、金融服务以及消费产品和服务业、农林牧副渔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征,除了新材料工业外的其余行业风险水平与收益水平基本相一致,都处于中间状态;而新材料工业属于高风险、亏损行业,说明高风险不一定带来高收益,有时带来的可能是损失。(3)2012年各行业的风险状况。2012年知识产权风险投资所投行业中风险最大的是金融服务业和传播与文化娱乐业,其次是新材料工业以及消费产品和服务业。风险相对较小的有生物科技、医药保健、环保工程等行业。该年中投资收益率最高的是传播与文化娱乐业为33%,接下来是金融服务业为32%,消费产品和服务业16%,科技服务14%。调查数据显示,除了新材料工业外,风险高的行业,其预期收益率也高,风险低的行业,其预期收益率也低;对于风险喜好者而言,可能会选择风险高、预期收益率也高的行业去投资;而风险低的项目,往往被风险厌恶者所喜爱,其得到的报酬相应也比较低。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于风险高、收益低的行业可能是所有投资者都要警惕和规避的行业,投资者应该根据风险和收益的情况及时调整投资方向,以更好地规避风险。

4结论

第4篇

中小企业专利托管工程试点的开展,使专利在得到极大应用的同时,快速实现了专利的资本化与商业化价值。但是,实践先行而立法滞后的缺陷,专利托管也正面临着法律、经济、管理等风险。这些风险的出现,严重影响专利托管实践的顺利实施,因此从风险本身入手构建化解机制是实现专利托管目的的最佳手段。

【关键词】

专利托管;风险;化解

1 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含义及现状

托管,即委托管理。在我国,学术界最早是先提出了知识产权托管的概念,即知识产权所有者将拥有的知识产权委托给一个专门的机构或系统进行保护、管理、经营和操作。此后,知识产权托管由理论研究变为现实。中小企业专利托管,作为知识产权托管的一部分,即指中小企业将拥有的专利权委托给专利服务机构进行保护、管理、经营和操作,具体而言就是托管服务机构在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为企业管理其全部或部分专利权相关事务,是为企业量身定制的一揽子服务的工作模式。

我国的专利托管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的,2008年4月2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丰台区人民政府联合在京启动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托管工程,试点基地是丰台区赛鸥科技孵化器内100多家中小型企业,并于2009年在丰台、朝阳、西城、大兴、石景山等五个区县进一步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程试点。其中,尤以专利托管最为突出。依托托管平台与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优势,中小企业进行专利托管,成功地增加了入托企业专利申请量、扩大了入托企业专利覆盖率、有效降低了入托企业专利侵权率、加快了入托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2011年初,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信部联合出台《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下文简称《托管工作指南》)。在指南中明确规范了知识产权托管的基本内容、托管体系及托管程序等,为托管工作的总体开展提供了指引。此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长沙、苏州、扬州、石家庄等地结合地方特色,相继开展了各具特色的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截至目前,各地中小企业专利托管取得了很大成效,通过政府有效推动托管工作建设,使入托企业快速实现了专利价值,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而且也促进了专利服务机构的发展和人才建设,实现了多方共赢。

2 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风险

尽管专利托管工程在政府指引下蓬勃开展,但是政府主导下的托管工程并不完全适合市场自治环境,加之,专利托管实践现行而立法滞后的缺陷及以专利这种无形财产托管与有形财产托管的巨大差异,都为中小企业专利托管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美国的Alexander Arrow认为,专利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与19世纪的金融资产非常类似,具有“拥有的风险性”和“处理的困难性”两个显著特征。拥有的风险性指因专利高昂的排他成本,使权利人面临经济上的风险。以发明专利为例,发明人除了交纳专利申请费、申请维持费和审查费外,每年还必须交纳数量不等的年费[ 袁晓东:《专利信托的功能及其运用的领域》,《科学学研究》,2007年。]。实践中的专利托管充分体现了这两个特征,不论对作为委托人的中小企业还是对作为受托人的服务机构均面临巨大的考验。具体而言,中小企业专利托管风险在实践中包含以下几种:

2.1专利固有属性导致的法律风险

专利固有属性导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受托专利权本身属性导致的,即受托专利权必须是合法有效,没有任何权利瑕疵的专利权。这需要考虑专利的合法性、稳定性与期限性问题。

首先是受托专利权的合法性问题。受托专利权应是委托人合法享有的专利权,作为专利所有权人的委托人应有合法的专利证书,作为专利受让人的委托人应具有有效的专利合同书。如果受托专利权不具有上述合法性证明,则在托管过程中可能面临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

其次是受托专利权的稳定性问题。《专利法》第45―47条,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规定了“无效”程序,即已经授予的专利权可能因第三人提出异议而被宣告无效,且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受托专利权应具备稳定性和无争议性,否则会由于无效而导致托管的目的不能实现。

最后是受托专利权的期限性问题。专利权具有法定的有效期,《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期限届满,专利权自动终止。所以,受托专利权必须是在专利的有效期内,才能实现专利的价值。此外,已届有效期的专利,其价值也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受托专利的期限性也会产生托管的法律风险。

2.2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经济风险

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经济风险,是指被托管的专利权经济价值或经济收益不确定及被托管专利权价值估价难或估价不准确,导致专利托管目的难以实现,即经济风险包含了两方面:

一方面,被托管专利权的经济价值或经济收益不确定导致的经济风险。从根本上讲,这种风险是由专利权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导致的。以有形财产进行托管,其成本和收益往往是看得着的,而以专利权这种无形财产权进行托管,其经济价值不容易确定。该风险主要受受托专利的市场前景、受托专利的实用性、经济寿命长短以及专利是否许可使用等影响。如某项发明在申请时市场前景被看好,但应用之后可能由于替代品的出现受影响,再如受托专利托管前是否许可他人使用,以及许可人数、时间、范围等都会影响托管专利价值的实现。一般而言,专利在托管前未许可他人使用的价值要优于许可他人使用的价值,许可的人数越少、时间越短、范围越小的专利的价值在托管中价值更易于实现。

另一方面,被托管专利权价值难以估计或估价不准确导致的经济风险。这也是基于专利权之无形性导致的。受托专利的类型、状态、市场占有率及应用前景等均会影响专利的评估价值。如就受托专利的类型而言,我国的专利包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其取得程序、授权条件、保护期限各不相同,评估价值也必然不同。一般来讲,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收益率等高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价值也会高于后两者。再如受托专利的状态,如果专利是正在有关侵权、无效等诉讼或行政裁决程序中,被评估的专利已届有效期,被托管的专利属于从属专利等均会导致受托专利评估价值降低。至于受托专利的市场占有率及应用前景对专利评估价值的影响更为明显。一般而言,受托专利的市场占有率越低,则该项专利的评估价值应当越高。判定一项专利的应用前景,应当从该项专利本身的成本与作用出发,探究其在市场上的用途与利用率。所以,受托专利价值的评估不是由单一因素决定的,而是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加之专利价值评估的人为性,无疑会导致专利价值难以估计或估计不准确,进而导致受托专利经济风险的产生。

2.3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管理风险

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管理风险,主要来自托管服务机构的管理。包含两方面风险:一是对受托专利管理不当引致的风险,二是管理过程中商业秘密等信息泄露的风险。

(1)因托管服务机构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专利权因其无形所导致的特殊性,加上受市场影响较大,托管服务机构如果不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极有可能因管理不当导致损失。如由于对专利的评估和市场预测有误,对信息的检测不到位,可能导致被托管的专利权未能及时转让、许可出去,或以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质押融资等应用,使委托人等其他市场主体受到经济损失。

(2)托管过程中商业秘密等信息泄露的风险。这主要是在专利托管过程中,因管理上的失误导致的,受托方可能将在托管谈判过程中获知的委托方的有关商业秘密泄漏,从而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等。

3 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风险化解

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风险在托管过程中许多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要学会利用和管理风险,减少或避免各方损失的发生。风险化解要从各种风险本身入手,逐一构建化解机制。

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法律风险化解应从审查专利本身入手,这需要做好事前防范、事中完善和事后监测。事前防范,指接受专利托管前,托管机构要充分、谨慎地审查受托专利的合法性,即充分审查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客观、真实性,是否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专利受让人,受托专利的时间性,有无导致专利无效或侵权的可能等影响法律风险发生的因素。事中完善,即指在签订托管合同时,要求中小企业对用来托管的专利性的合法性、商业化应用可能性等在合同中作出承诺,并约定违约救济手段,将一切可能的风险体现于书面合同中。事后监测,就是托管服务机构应建立知识产权信息监测机制,包括监测国家专利局的专利公报,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技术信息,做出相应知识产权预警,避免损失的出现。

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经济风险化解主要应由专利托管服务机构承担。针对受托专利经济价值或收益不确定的风险,应当在进行托管时充分运用各种市场信息平台,了解受托专利的特性与用途,多渠道了解市场信息,抓住市场时机,尽量短期内实现受托专利的商业化、资本化,避免因替代品的出现而受损,此外应当将受托专利权向保险公司投保,与保险公司分担风险,降低损失。针对受托专利评估价值引致的风险,应当由本机构的多位专业人士组成专家组成员,从市场需求、应用前景、投入产出等多角度进行评估,或者选择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中小企业专利托管的管理风险化解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中小企业在选择托管服务机构时,要进行足够的市场调查,选择信誉好、管理与服务到位,专业人才充足、设施健全的服务机构,在与托管服务机构签订合同过程中,要注意避免本企业商业秘密等信息的泄露。另一方面,托管服务机构要加强机构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加强机构管理制度建设,对工作失误、泄露客户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一定的处罚和责任承担。

中小企业专利托管,实现了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的多方共赢,避免了只由企业自身进行专利保护与管理的不足,但是,由于事物发展的两面性,专利托管风险也不容忽视。只有分析和化解这些风险,才能使专利托管的实施更为顺利,加速专利商业化、资本化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席靖彭主编:《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境界――关于建议我国建立和发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系统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袁晓东:《专利信托的功能及其运用的领域》,《科学学研究》,2007年.

[3]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5篇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路径选择

一、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技术创新是一国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着力增强国家创新能力,把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当作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环节。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载体,也是推动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最为活跃的力量。然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具有“轻资产、重智力”、自有资金不足、抗风险能力弱和经营不确定性强等特点,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融资难”现已成为制约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瓶颈”。

1.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必要性。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发展知识经济,科技创新是关键,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行动纲领。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必须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使其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但科技型中小企业传统融资管道存在一系列障碍,通过传统融资模式短期内很难克服普遍存在的融资困境。拥有知识产权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独特的优势,也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最有价值和最具潜力的资源,与其它类型企业相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因此,必须开拓思想,创新模式,探索路径,尽可能发挥知识产权在融资中的作用。

2.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可行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要实现顺利开展,必需有良好的政策引导、丰富的知识产权资源、充足的市场资金和一定的中介服务机构作支撑,而在这些方面,我们都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

在政策引导方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等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鼓励开展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金融产品创新,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机制。

在知识产权资源方面,根据2012年12月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在瑞士日内瓦的《2012世界知识产权指数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各专利受理部门共受理专利申请52.6万件,比2010年增长34.6%。如果根据申请专利受理量算,我国在2010年超过日本后,2011年又取代美国,成为世界上的第一大专利申请国。其中,大部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所拥有。

在市场资金方面,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可用资金不断增加。根据2012年统计年鉴资料,2011年我国金融机构各项存款额为809 368亿元,金融债券额为10 039亿元,股票市场筹资额为5 814亿元,债券成交额为216 350亿元,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达26 510亿元,这为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了充足的市场资金。

在中介服务机构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及其服务水平已有一定发展,初步具备了为知识产权融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能力。国外一些著名中介服务机构也开始在我国开展业务。

此外,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了契机。

二、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总体模式

传统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主要采取知识产权转让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其弊端在于融资规模有限,且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新型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则是以知识产权为基础通过金融市场的各种融资渠道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根据融资模式形成的最终权益性质不同,可将此类融资模式分为负债式模式和所有权式模式。负债式一般是由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用来融资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合法并且仍然有效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出质,从各种金融机构融得资金形成企业的负债,并按照约定条件偿还资金本息的融资形式。后者是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评级和估值并进行证券化或根据企业的发展潜力对知识产权进行期权合约设计上市等。

对两种新型知识产权融资模式,所需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依据企业自身经营特点和需求灵活运用,从而形成定位明确、层次分明的知识产权融资体系。

三、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具体路径

1.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种知识产权融资方式是企业将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或授权他人产生的预期许可费作为质押物并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当债务人因某种原因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担保公司追偿或处置质押物获得偿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有形抵押物,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难题。

2. 知识产权信托融资。知识产权信托融资即以出让部分收益为代价,在一定期限内将知识产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管理,由信托投资公司根据知识产权的技术特征和市场价值进行挖掘和包装,设计成信托产品向社会投资者出售的一种资产管理方法。

3. 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该方式首先由租赁公司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出资购买知识产权,再与企业订立租赁合同将知识产权回租给该企业,在这期间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企业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通过这种方式从租赁公司获得经营发展所需的资金。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公司可以将知识产权低价出售给该企业或进行处置。

4.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缺乏流动性但未来能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的知识产权通过一定的结构设计转让给某一特设机构(SPV),由该特设机构委托评级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级和增级,对知识产权资产中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向投资者发售证券以获得融资的方式。该方式以金融技术为依托、以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为支撑,可将证券资本与知识资本有机结合通过金融市场解决融资难题。

5. 知识产权期权融资。该融资方式主要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将来的发展前景和获利水平对其知识产权进行分类评级,根据评级结果将其设计成系列期权合约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上市出售给投资者,购买者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和获利水平决定执行期权合约的时间获取股权收益,也可将期权合约出售给其它投资者收回投资资金。期权合约的定价主要根据分类评级结果确定。

上述具体路径中,前三项为负债式融资,后两项为所有权式融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一般要经历种子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在不同阶段,由于它们的知识产权和产品所面临的风险不同,其融资工具、融资路径和融资策略运用也会有很大差异。因此,具体融资路径还要与企业生命周期阶段相适应。

四、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对策建议

1. 完善与知识产权融资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知识产权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一样,需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国家应完善《科技进步法》和《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如在《专利法》中增加对专利未来现金流收益的保护条款等,并不断健全我国针对知识产权融资的相关法律体系。在地方上也应出台相应法律法规,适时制订各地方与知识产权融资相适应的办法和措施,特别是在信用担保、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逐步规范知识产权融资的相关业务。

由于新型知识产权融资涉及科技、知识产权、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结构性金融产品等众多领域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尽量避免与前述这些法律法规的冲突或脱节,从而确保相互衔接和协调。

进一步细化现行法律法规条文,使其与知识产权融资相关条款更具有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

2. 制定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措施。国家应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融资主管机构,负责知识产权融资的政策导向、立法协调、试点推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融资的扶持政策,可通过财政补贴、设立专项资金资助、阶段性免征有关税费等方法降低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成本。

在知识产权评估政策上,逐渐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评估细则和操作建议,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所需的标准和依据。

指导金融机构逐步摸索知识产权融资服务方法,制定服务标准,完善服务流程,创新服务产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丰富、灵活多样的融资产品和服务。

3. 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知识产权融资的有效平台。资金供需双方可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采取集中竞价或挂牌交易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交易,可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将其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实现。交易场所的设立应依托相关政府部门的力量,如果有政府公信力作为支撑,将大大有助于交易市场建设的顺利开展。

政府部门应持续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制度,促使各类相关企业能及时提供准确无误的知识产权供需信息,并构建快捷的交易、登记及变动方式,从而积极推进交易市场建设。

由于良好的市场交易机制可降低交易成本和提供更多交易机会,因此,各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要不断创新知识产权融资交易市场的交易机制和交易模式,以提供更高效的交易平台。

4. 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融资中介服务体系。在我国,知识产权融资业务是一项较新的业务,金融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都缺乏相关经验,需要有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深度参与,这是提升知识产权融资效果的重要保证。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积极协调社会中介组织,努力发展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的中介体系,包括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等相关中介机构。

处于中介服务体系中的部门与单位应密切协作,探索建立“一站式”和“在线”办理等多种知识产权融资业务办理方式,贯穿到知识产权融资的每个环节,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方便、高效的中介服务,减少交易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5. 加强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风险防控。风险防控是知识产权融资业务有序开展的重要内容。应引入知识产权保险机制,主要有执行保险和侵权保险,它们可为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顺利运行提供切实保障。另外,基于知识产权融资业务风险的特殊性,金融机构在筛选融资需求的目标企业过程中,不能仅仅根据其市场占有额或市场销售额作为评判的唯一标准,也需特别重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建立适用于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风险评估体系,完善监控机制,增强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

构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多方分担机制,由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和资产评估公司等组织事先约定,通过战略合作的方式,共同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及其衍生服务,合理分摊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参考文献:

1. 张文春.基于知识产权介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的机理分析.财会通讯,2011,(30):129- 131.

2. 李.从激励机制探讨知识产权信托交易模式. 河北法学,2008,(10):155-161.

3. 徐星红.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现实选择――融资租赁.江苏科技信息,2006,(4):36-38.

4. 叶晓凌.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谈融资租赁及其创新.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1,(3):15-17.

5. 李延罡.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无形资产证券化融资.商场现代化,2007,(3):178.

6. 林晓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证券化融资研究.特区经济,2010,(11):263-264.

7. 杨兆廷,李吉栋.“担保换期权”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融资.管理世界,2008,(10):167-168.

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项目号:2012GXS4D074)。

第6篇

一、图书馆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中知识产权风险的主要类型

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按其主体角度划分可分为:由图书馆自身行为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由用户行为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由版权人不当行为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1.由图书馆自身行为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1.1图书馆在信息获取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1.1.1将本馆资源数字化时面临的风险。咨询馆员在就用户所提出的问题给出针对性回答时,其所优先并重点采用的信息源主要为数字化的本馆文献资源。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已经规定文献数字化为复制行为,因为数字化过程只是对文献的载体形式进行了改变,而并未改变其实质性内容、产生新的知识价值。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馆藏文献可以分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和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图书馆可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向作者求得授权、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但应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而对于尚未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图书馆在对其进行数字化时,需通过合法途径征得作者同意,并不得擅自篡改、删除原作内容。1.1.2利用本馆数字化信息资源时面临的风险。利用图书馆购买的数字化信息资源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表现为违反电子和印刷资源版权许协议。只要图书馆对于其所购买的数字资源,通过合法渠道从供应方处购得并与供应方签订合法有效的使用合同后,一般不会存在侵权风险。1.1.3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时所面临的风险。对于网上作品,大致可分为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及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对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图书馆可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向作者求得授权、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但在应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而对于已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在对其进行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图书馆只有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版权人的授权后,方可下载其未发表作品;而对于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下载的作品,图书馆不得下载;在转载、摘编他人作品时,应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相应版权人的许可,并向版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在对作品进行下载时,不得超出合理下载范围,否则会影响作品的销量,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网上的软件资源也分为公用软件、共享软件和免费软件。共享软件和免费软件享有著作权保护,对于它们只允许存档复制、修改、反向工程和非赢利性质利用,不可用于商业目的。1.2图书馆在信息传递、咨询服务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1.2.1信息资源传播中面临的风险。从本质上讲,数字参考咨询是一个基于Internet的可提供联系咨询专家、信息资源库、用户之间的不受空间限制的数字化参考咨询的服务系统。咨询馆员把搜集到的信息,通过网络传输给信息用户。在此环节中,涉及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此条例,图书馆未经版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将版权人受保护的作品用于网络传播、上传至网络信息平台。1.2.2信息资源导航平台建设中的风险。信息资源导航,将原本分散的信息资源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类聚,并提供一定的线索,供用户查引的服务。信息资源导航平台则是实现此服务的虚拟化平台,链接是其构建的主要方式。众所周知,链接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是链接方式不当,则可能带来侵权风险。链接的原则是要能体现网站的真实地址,而不能误导用户对于网络信息来源的识别,否则就存在侵权的风险。因此,在链接设置的过程中,图书馆应加强对链接内容的版权声明,同时尽量采用外部链接的方式,降低由深层内链接而带来的版权风险。1.2.3参考资源汇编中的风险。用户通过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所获得的最终答案并非零散的网络信息资源的无机组合,而是咨询馆员通过自身鉴别、选择后经过汇编而成的具有信息增值功能的二、三次文献。图书馆在编辑专题资料汇编、综述或信息刊物时会涉及到原作品著作权中的演绎权,因而较易构成侵权。著作权法规定,编辑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而形成编辑作品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原作品的复制。因此,咨询馆员在编制专题资料时,要注意适当引用他人作品。2.由用户行为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2.1关于用户提问的风险。关于用户提问的版权问题,又按问题本身的独创性分为两类。用户“提问”本身如果仅仅是几个字,或者是简单的一句话,不足以构成版权意义上的独创性时,图书馆可以对这类“提问”进行收集、编排、存储、展示和传播,并无违法之虞。然而,如果“提问”具有独创性,具备版权作品的特征和成立要件时,图书馆对这类作品的使用就不能随意而为之。我国图书馆界普遍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国外图书馆大都是以格式合同来获得对“提问”的使用权。2.2用户不当使用引发的风险。绝大多数咨询用户对由数字参考咨询所获得的答案或资料,均为用于个人学习或研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部分的规定,用户的以上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知识产权风险。但是,用户行为一旦超出法定合理使用范围,就有可能使图书馆卷入知识产权纠纷之中,此类行为如:将所获得的答案或资料集结成册,进行出版发行,侵犯了版权人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将陷图书馆于版权危机之中。3.由版权人不当行为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版权人的不当行为也会给图书馆带来一定的知识产权风险,此类不当行为主要指版权人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如:“何海群诉温州市图书馆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此案的原告何海群,在仅在《谈判高手》一书上署名而非该书作者的情况下,温州市图书馆侵害了其《高手》一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此案以图书馆的胜诉告终,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图书馆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及之后产生的负面影响是难以消除的。

二、图书馆规避数字参考咨询侵权风险的对策

1.图书馆应严格遵守既定的法律规则。图书馆应在法律规范之下开展其业务,必须遵守业已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不应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违反各项规定,否则就有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因而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对象和范围内使用相关作品,且不通过服务获利,一般来说,图书馆在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中将不存在知识产权风险。2.充分行使“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均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图书馆可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授权、付费。通过充分行使“合理使用”权利,图书馆在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开展过程中的向仅以个人学习、研究为目的的用户提供资料,数字化处于版权保护期的作品等行为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就将得到很好的规避。同时,通过行使“法定许可”中的相关权益,图书馆可以解决部分信息获取和组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3.完善法律支持,争取相关法律法规对图书馆的最大例外。在积极使用现行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法定免责权利外,图书馆界还应积极推动相应法规的制定。在修改现行法规时,呼吁相关职能部门借鉴相关国家的有利于图书馆发展的条例和制度,以明确我国图书馆免责的权限;同时,还应联合相关法律界、出版界及计算机领域的专家,制定相关行业法规,如《图书馆法》等,做好内部自律工作。4.加强对咨询馆员的教育,提高咨询馆员的法律、道德意识。咨询馆员作为图书馆在数字参考咨询中的实际参与者,图书馆应加强对其法律意识的培养,使咨询馆员牢固树立和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在相应的工作环节中,沿革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咨询馆员应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不可因金钱等诱惑而做出违法行为,陷图书馆于知识产权风险之中。5.加强对用户的管理,加大对相应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图书馆应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用户档案,对相应用户行为进行评估,对于可能给图书馆带来知识产权风险的用户,应在数字参考咨询的过程中加强对其的、管理,甚至与其签订相关协议或缩小对其的服务范围。对于一般性用户,图书馆应大力推行法制教育,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用户知法、懂法,进而自觉地守法。6.完善相应的版权声明,以减少相应的连带责任。在相关法律法规对图书馆“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范围规定尚不明确之时,图书馆应注重对相应版权声明的制定,以达到规避或者豁免相应责任及连带责任的目的。7.寻求并创新技术支持。在仍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数字参考咨询的具体服务环节加以规制的情况下,图书馆在数字参考咨询的过程中应积极寻求相应技术支持,以规避在信息获取、传递等环节的潜在知识产权风险。8.拓宽资源获取途径,充分利用各种公有信息及开放存取信息。图书馆在提供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时,其信息源不应仅局限于数字化的本馆资源及现有的数字资源,还应进一步拓宽其信息源范围,积极挖掘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资源,借助其获取的免费性,利用相关机构库、仓储库,积极开展数字参考咨询服务。9.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成立相应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图书馆行业组织在规避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通过在行业内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各会员图书馆在业务中积极履行著作权法;另一方面当会员图书馆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它可以联系面广、专家聚集的优势,为会员图书馆的维权活动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作者:陈玄凝 单位: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第7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模式;条件建设

科技型企业作为吸收高科技成果、转化有效生产力的最有效载体,具有技术创新优、适应能力强、产出见效快等特点,不仅成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主体,还成为区域产业由制造向创造迈进的助推器。2012年6月江西省出台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支持南昌发展打造核心增长极的若干意见》,吹响了南昌在新的起点上掀起新一轮发展高潮的冲锋号。在打造区域经济增长极、提升区域经济发展能力的大背景下,利用企业现有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是促进企业转变发展观念,寻找产业转型升级支点的重要举措;是银行深化信贷机制改革,创新融资模式的新途径;是南昌市现阶段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拓宽经济增长渠道的必然要求。

一、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存在问题分析

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产品研发资金投入特别是专利权和专科技术资金投入远高于固定资产投入,但由于这些无形资产虽为有效的融资资本却因无法进行质押而难以获得银行贷款,企业无法有效利用已有资本扩大生产规模,实现利润增长。就南昌市而言,目前高新技术产业主要以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新材料等科技含量较高的产业为主体,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有效推动了区域产业升级,已成为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的重要力量,2009年南昌专利申请量已达1438件。但是,当前南昌市专利技术和专业服务的能力及产业化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其主要原因是科技型企业资金不足,融资困难,无法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

为帮助科技型企业获得更为宽广的融资渠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一变“知本”为“资本”的新型融资方式,自2006年开始在全国应运而生。2009年,南昌知识产权局更作为全国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之一,获得了科技型企业融资破冰的一把利剑,众多资金匮乏的科技型企业似乎迎来了黎明的曙光。目前,许多地区已建立了符合地区实际状况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确定了首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银行,向一批符合质押条件的企业发放了贷款,推动了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向资金要素的转化。南昌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促成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出台了《南昌市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字【2009】502号),并通过搭建信息平台,组织开展企业资格认定和审查等工作,尽力帮助合格企业获得质押贷款相关资质。但是,至2012年,南昌市3500余家科技型企业中只有7家且是相对优质的大中型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了约1.3亿元贷款,而真正缺少资金的中小型企业仍遭冷遇。其中主要原因在于:

(一)银行方面

首先,许多银行认为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与固定资产抵押相比其价值稳定性和变现能力较差,贷款风险高;其次,银行信贷体制改革尚不深入,面向中小企业的灵活的融资机制尚未建立,企业质押贷款门槛较高,致使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企及;再次,银行未与业务相关部门如担保公司、评估机构等建立有效合作,无法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有效评估,无法分散贷款风险。

(二)企业方面

首先,许多企业财务管理不尽规范,银行无法了解其真实财务状况,不敢贸然接受知识产权质押;其次,许多企业获取质押融资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南昌市3500余家科技型企业只有150家登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受理平台进行了申请,数量不及5%;再次,由于南昌只有一家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被银行认可,导致企业要通过外地企业才能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评估,要完成前期申请、认定工作的相关费用过高。

(三)政府方面

政府机构作为服务部门虽然在前期已开展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然而由于此项业务刚刚起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机制尚不完善,银行、企业、评估机构、担保公司等的服务平台还未搭建,融资项目的动态管理数据库还不成熟,各类风险补偿方式及专业人才培养措施也需进一步跟进。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手段,目前南昌市的实施效果还不尽如人意,获贷企业仍凤毛麟角,融资金额亦是杯水车薪。因此,进一步研究南昌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存在的问题,探寻科学管理模式,拓展融资渠道,加强条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发达城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分析

我国首例知识产权融资业务于1999年在山西忻州展开。2006年底,北京、上海等地正式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2008年12月至2010年7月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分三批在全国16个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几年来,在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过程中,各试点单位主要通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搭建知识产权融资平台,建立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不断改进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总结工作经验,形成了多类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为此,笔者对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其具体模式内容见下表。

北京海淀区的交通银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过程中取得了较好成绩,其采取的银行、知识产权局、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担保公司等多方合作模式,引入了中介公司进行知识产权的评估、贷款的审查和监控,有效分担了融资风险。

上海市浦东区采用了银行、生产力促进中心(政府机构)与政府担保模式,政府为质押贷款提供了主要担保,企业融资效率高,但其融资风险多由政府承担。

南京市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主要由知识产权交易所起关键推动作用,特别是企业的筛选、知识产权的评估或技术论证、知识产权质押手续的协助办理等工作,但其融资风险主要由银行承担,导致银行对此项业务望而却步。

佛山市南海区引入了“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建立了融资项目动态数据库,搭建了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构建了风险分担机制,取得了较好效果。

三、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构建探析

通过比较分析可知,国内发达城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构建各具特色,亦有许多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南昌市应立足本市科技型企业质押融资实际存在的问题,汲取各地优点,总结工作经验,深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机制改革,构建质押融资贷款新模式。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在企业资格选择机制上

由于各地设置的准入门槛普遍较高,致使尚处在成长初期的科技型企业无法顺利筹措所需资金。南昌市各银行由于经验不足,对企业的融资要求也颇为谨慎:首先,将知识产权范围限定为产权明晰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及商标专利权,并要求其有较好盈利能力或发展前景。其次,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且能提供第三方担保。再次,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规定为一年,且贷款金额最高3000万元。故近年来南昌市获得贷款的企业寥寥无几且多为财务管理规范、前景光明的“绩优股”,而大多中小企业则因自身条件不足只能望洋兴叹。由此可见,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及运用能力、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能力、发展潜力等因素直接影响了贷款工作。佛山市南海区在探索贷款企业选择过程中,选择部分优势行业建立了行业风险补偿基金,明确企业受益范围、基金使用规则、管理办法及风险补偿额度,以此降低相关中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的门槛。因此,南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搭建“政银合作”平台,引导银行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同时促使企业正视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其利用自身优势积极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二)在贷前评估审查机制上

由于只有一家本土评估机构,致使南昌市知识产权资本市场不完善,导致企业的技术难以被发现,银行缺乏寻找高质量知识产权的途径,企业与银行难以沟通,造成质押贷款业务步履维艰。南京市由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进工作,负责开展初选企业、与银行实地调研、组织技术论证、协助办理质押手续、协助处置知识产权等全程策划、参与及协调工作,为企业知识产权转让提供信息公布、项目推介、产权评估、技术论证等服务,有效解决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问题。因此,南昌市应尽快成立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机构,为企业与银行营造良好的交易市场环境,着力培养知识产权评估专业技术人才,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合理评估,解企业筹资之困,助银行贷款之力。

(三)在风险分担机制上

南昌市的银行独担风险模式使银行在开展质押融资贷款工作时,谨小慎微,如履薄冰,工作开展3年成效尚不明显,其主要原因是风险分担和危机补偿机制尚不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象难以得到根本缓解。同时,南昌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法律、估值和处置层面存在诸多风险,知识产权归属认定、价值稳定性、侵权风险、变现能力等许多法律和技术问题使银行在资格审定时瞻前顾后,步步为营。而北京在开展质押贷款时采取的是风险共担模式,即由政府、银行及中介机构三方共同承担质押融资贷款中的风险,若贷款无法如期收回,则各方需充分利用所掌握资源对质押物进行及时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分解了银行贷款压力,调动了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因此,南昌市质押贷款业务的拓展还需要政府机构牵头,结合本地特点,借鉴成功模式,在成立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引入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评估,引入担保公司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与银行一道打造业务操作与风险控制平台,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合作共赢。

(四)在补贴措施上

由于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要支付评估、保险、担保等程序产生的费用,而这一般占贷款金额的4%至6%,再加上贷款利息,致使各地的贷款手续费用都达贷款额的10%左右。南昌市还因银行认可的评估担保机构多在外地,加大了费用支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压力更大。而南京市通过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促进质押贷款的推进工作,由政府部门承担了大量银行遴选、技术论证、业务担保等各中间环节工作且补贴相关费用,不向企业收取任何前期手续费用,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质押融资贷款成本。因此,建立合理的银行、中介与企业的联动机制,减少中间环节,适当减轻企业贷款负担是非常有必要的,能进一步促进企业踊跃申请质押贷款,防止企业因无力承担过高手续费用而对质押贷款望而却步。大多城市都对贷款企业提供了适当的贷款贴息,由于不同城市的自身财务状况不同,其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也有不同。南昌市现行的质押贷款政府补贴模式亦是如此,使得贷款企业的融资压力得到适度缓解,有利于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的开展,今后应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四、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优化模式的条件建设

(一)加强政府部门宏观调控职能

2012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要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政策。质押贷款工作能否得到推进的关键,在于是否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贷款风险。作为政府部门,不仅要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更应着力建设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环境,建立由政府、银行、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组成的市场化运作平台,构建“物权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双重质押模式”、“风险分担模式”,在质押融资贷款过程中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风险及价值变现问题,使运作环节中的相关机构能各负其责,共担风险,在合理范围内减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的融资负担,形成良好的质押贷款运作机制;在贷款后的监督过程中,由于贷款数据信息繁杂,若能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则可对数据进行细致分析与动态管理,总结经验与教训,促进融资贷款项目成功率得到有效提升。

(二)推动科技型企业转变管理理念

作为手握核心竞争优势的科技型企业,不仅要注重产品研发,坚持技术创新,加强财务管理,还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注重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经营。企业要既注重知识产权的开发,又注重知识产权的运用,特别是盘活知识产权,实现融资价值。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解资金短缺之困,凭自身优势扩大规模,稳步发展,提升实力。

(三)促进商业银行创新融资模式

随着南昌市区域产业升级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更新传统信贷观念,将关注优质中小企业的成长性目光由企业的财务状况延伸至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上来。商业银行要依据国家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深化信贷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价值,创新融资模式,以准入标准、额度设置、质量结构、个案流程等为重点,不断推广专业化金融特色产品,设立专业化服务团队,构建合理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商业银行要面对专业领域提供精细化服务,降低银行放贷风险,有效实施信贷监督,实现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成功对接。

第8篇

摘 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服务外包这一新型管理模式已经快速发展成为一个每年数万亿美元的潜在巨大市场。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估计,近两年来服务外包业务总额占全球商务活动总金额的14.8%,未来5-10年全球服务外包市场还将以30%-40%的速度递增。此次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经济全球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速度,也进一步凸显服务外包不可替代的产业优势。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服务外包

自2010年2月厦门市荣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来,服务外包迅速成为厦门市经济发展中最热门的新兴产业。据统计,今年1-10月,我市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62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18倍,且增速仍在扩大。在服务外包产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作为执业律师,作者基于服务外包产业的特点,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论述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所涉的法律问题,并希求通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利用合同规范知识产权的权属、建立保密制度和创造良好的法律风险防控环境等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的发展。

一、服务外包发展特点决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IT系统开发、应用管理以及业务流程优化等自身非核心的业务需求通过外包由服务提供商完成,从而使其专注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管理模式。服务外包业务包括BPO(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商业流程外包),ITO(Information Technology Outsourcing,信息技术外包)、KPO(Knowledge Process Outsourcing,知识流程外包)。

目前,服务外包广泛应用于IT服务、人力资源管理、金融、会计、客户服务、研发、产品设计等众多领域。服务外包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显着特点:一是专业化。接包商往往是某个领域的专家,对于接包的业务具有行业优势和更加专业化的技能;二是高层次的人力资源。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力资源是服务外包产业的核心,服务外包企业价值与人员规模成正比;三是不受地域限制。接包商只要能提供高水平的服务,无论在哪里都可以进行合作。四是合作双方的高信任度。服务外包合作使发包方和接包方有机会不同程度的涉入对方的研发、设计、人事、营销等企业内部管理,合作双方必须彼此充分信任并有完备的合同保障确保双方商业安全。

综上所述,在服务外包的协议交易和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内部、外部)、商标、工业品设计、专利、版权等智力成果归属、使用权限问题。

厦门市在申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提出的地域特色是“台湾接单、厦门服务”,即以台海近岸优势,打造一流的服务提供商集群。目前厦门市拥有近百家专业的服务外包提供商,其中不乏第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软件企业东南融通,以及雅马哈、富士通、百威英博等服务外包龙头企业,但绝大多数的服务外包企业仍处在创业和发展初期,企业关注于人才和订单,对内部知识产权建设和对外合同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殊不知服务外包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已成为国外客户选择合作对象的关键因素。由于服务外包涉及企业内部职能和部分商业秘密,甚至是核心技术,因此发包方首要关注的是潜在合伙人保护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的能力,以防止自身信息被疏忽外泄或故意盗用。欧美地区的一些大型跨国公司正是由于对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及管理水平的不信任,不愿意将具有高附加值的外包服务订单委托给中国企业。可以说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问题直接影响到服务外包的整体运行。

二、发展服务外包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及法条解析

服务外包的重要特征是可扩展性和黏附性,一旦开始合作并且成功就会带来大笔的后续业务。因此,双方自合作伊始就须将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关键性条款予以明确,而且权利、义务的规范不仅仅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前义务和合同履行后义务均需予以规定,否则将为双方的长期合作带来巨大隐患。据了解,当前服务外包企业主要面临两大知识产权风险。一是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约定不明。知识产权的权属既包括新成果的权属,也包括被覆盖了的旧有技术的使用权问题。特别是发包方授权接包方使用的知识产权使用权限、服务外包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以及经过改进的知识产权权属、接包方在向发包方交付的成果中所含接包方的知识产权使用权权限等三个重要方面约定不明。二是对服务外包中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保护不力。由于服务外包业内人员流动较大,中小服务外包企业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员跳槽现象管理缺位,基本没有在企业内部设置专业保密人员,鲜有企业建立商业秘密战略管理体系,而依靠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企业却很少针对保密条款支付员工相应保密费。具体分析如下:

(一)服务外包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对于服务外包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由我国《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进行规范,而这些不同法律规范所根基的原则均是诚实信用原则。

1.缔约阶段。由于服务外包的特殊性质,在缔结合同之前的协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机会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因此,服务外包的双方当事人,首先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就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3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对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履约阶段。服务外包作为一种贸易合同,合同的双方需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列出详细的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这不仅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更是双方当事人执行合同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禁止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合同终止后。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终止后,双方还继续对其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即合同后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如果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受害方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款提讼。另外,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于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秘密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规定。

(二)服务外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

服务外包并不是发包企业向接包企业简单地采购一件产品或服务,而是接包企业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和提供的信息开发研究并制定出符合发包企业要求的服务方案。这一过程就必定会产生新的成果,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就需要在服务外包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合同法》第339条、340条对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所取得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均有明确规定。《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著作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发展服务外包规避法律风险的可行性措施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然仍落后于欧美国家以及竞争对手印度,但已经开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建设。目前已有多部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熟练运用上述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外包双方无疑是比较好的风险控制方式,但对于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府而言,对于大部分发展中的接包方来说,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根本上杜绝法律风险。主要从以下两个层面入手:

1.政府层面。一是从立法角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外包在中国的发展可谓采取“自上而下”即由政府为主要推手的产业发展策略。政府的角色首先应以知识产权的保护者出现。有专家指出,印度能在二十年里成长为世界的IT外包中心,除了劳动力的高性价比和规模效应外,政府大力度多方面保护知识产权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印度的第一部《专利法》诞生于1856年,比我国早了100年,其后,印度政府加大知识产权立法力度,九十年代修改的《版权法》被称为世界上最严格的法律之一。政府努力保护软件企业的利益和创新积极性,为欧美发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吸引了大批外国公司在印度设立离岸中心,为发展外包产业营造了有利的商业环境。二是推动标准化管理。印度政府鼓励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制造软件,现在印度是世界上获得ISO9000认证最多的国家,也是全球获得SEICMM5认证的企业的最大所属国。而我国通过CMM5级认证的企业只有20余家。三是通过行业组织和协会等中介机构推行商业诚信。通过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建立服务外包企业、个人诚信档案,对侵犯知识产权会员按照章程进行惩戒。知识产权诚信档案作为服务外包企业评优、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等的重要依据。四是通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行服务外包企业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强制性要求服务外包企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员。

2.企业层面。一是定期开展内部培训以增强员工及高管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二是建立保密制度。明确哪些信息在什么阶段必须处于保密状态;与可能接触保密信息员工、管理人员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等;明确限制无关人员接触保密信息;采用保密技术或者手段,对非人员使用保密信息的批准程序等予以明确。三是利用合同规范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其归属首先遵循的是合同优先的原则。一般而言,针对发包方自身的知识产权,接包方应考虑其所有知识产权有效期、具体权限及许可使用范围等;如果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必须要检查所有有赖于许可第三方进行外包的许可使用协议文件,它是否可以分授予销售者。关于外包关系期间改进或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归接包方所有还是归发包方所有或是发包方和接包方共同拥有,也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参考文献:

第9篇

目前,高科技企业面临的风险点从战略、运作、政策和法律、财务及灾害等5个方面综合考察,可以概况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在无形资产上最容易受到威胁。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大都是知识密集型产品,无形的服务更多一些、无形的资产更多一点,比如对于信息产业企业来说,可能一个企业就是几间办公室和多台电脑,但是其数据是高价值的、程序等是核心机密,因此保护起来更加有难度。二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研发风险最大,关系到企业成败。研发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线,也是风险的核心存在之处,要想运营好高科技企业,必须在技术研发和产品市场化过程中不断识别风险、化解风险。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战略风险为例,其中就可以分为研发失败、市场竞争者或替代品的存在导致产品市场化不成功、产品技术过时或者过于超前导致产品市场化不成功、经济衰退金融危机等不同风险点。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保险需求主要特点是:一是标的的无形性,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大多数是生产知识的,产品一般具有无形性特征,比如知识产权就是无形资产。而且在研发、影响等过程中,很多风险来源于责任风险,比如环境污染责任、过失疏忽责任等,以及一部分影响企业的风险也是无形的,比如黑客病毒侵害等。因此这给保险公司涉及险种带来一定困难,在费率制定、定损技术等方面都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二是保险需求具有多样性特征,比如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形态有8类,覆盖了生物科技、新材料等,每个种类的企业都有不同的风险保护诉求。甚至在一些前沿产业中,其风险的前卫性让企业自身都不能完全掌握,更不用说让保险公司来设计保险产品了,比如网络攻击风险很难评估,如何评估损失也是一大难题。

总之,全面探究我国高新技术企业风险和保险发展情况,可以明显发现科技保险存在的问题:一是投保率较低,大部分高科技企业没有购买相关产业方面的保险,或者换句话说,一些企业甚至找不到相关的险种来投保。二是对科技保险缺乏认识,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高科技企业大多缺乏相关认识,对科技部、保监会的相关政策缺乏了解和掌握,这当然也有科技保险启动较晚、发展较慢有关系。三是配套服务缺乏,比如在理赔阶段,如何定损是很大的难题,专业性强、风险识别过程复杂,都是难题。四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机制整体设计思路上有待创新。目前一些面世的保险产品往往保障单一,不是多险种、多年期的组合,适用性不强,还有存在无法满足特定行业需求的保险问题。

二、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进行管理服务的建议对策

一是加大科技保险建设体系的力度,完善相关险种。国外很多高科技企业保险可以为我所用,值得借鉴,比如一些成熟的险种可以直接搬到国内使用,如利润损失险、公众责任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等。另外,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特色和发展阶段,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需求,研发专门的为知识产权技术转让而设计的知识产权成果转让保险等,从而可以更加丰富科技保险的种类。二是加强企业、政府等职能部门合作。在发展创新产业过程中,政府、企业都有同样的责任,因此双方要加强合作,共同面对风险和挑战,从而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政府应该做好服务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形成风险识别、控制体系,解决保险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难题,比如在贷款风险化解中,政府可以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资金支持,对企业贷款进行支持,从而有效缓解企业的保险压力。三是积极创新适合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新险种。针对高科技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特殊需求,需要开发一些新的保险产品,如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网络保险等,以及针对某些行业的责任保险(如针一对软件设计行业的过失与疏忽保险)等。四是为有条件且有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国外一些保险公司已经能够为高科技企业提供一揽子的保险解决方案,我国保险公司和政府监管服务部门也可以借鉴这种方案,比如可以将财产险(财产保险一切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等)、公众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设为基本险种,将产品研发责任保险、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设为可选险种,根据各个企业的需要自行选择投保。这种需求预料可以得到相关高科技企业的优先选择。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