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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的措施集锦9篇

时间:2023-12-26 14:39:37

非遗保护的措施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1

关键词:非遗;保护;继承;群众

群众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实现社会化非遗文化的继承主要措施,本文分析了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继承重要作用,提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继承措施,为非遗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了新的社会化指导建议。

1.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继承重要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现在全国各地都流行着申报热、开发热、文化热,纷纷发掘本地优秀的非物质类民间文化遗产,开发非遗资源。非遗资源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直接使得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宣传、学习和交流,这样不但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的影响力,而且大大地增强了人们的保护意识。这种社会发展形式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文化与社会经济形态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合体,以科学发展观来分析看待“非遗”保护传承与发展,培育和形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文化产业,拉动内需,进一步推动文化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而对于非遗的保护和继承来讲,政府的主导作用十分明显,但是受社会发展的影响群众的协助作用也十分关键,在群众的影响下能够实现社会化参与,形成合理的长远规划。1

2.群众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2.1教育群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首先要展现群众的集体力量,从大众的认知角度出发进行社会化的保护措施。首先,要在教育系统内进行非遗的知识宣传,鼓励高校学生能够从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整理、保存、出版、建立代表作名录及传承人名录等工作,全面推广非遗的社会效应。其次,要在社区内进行相应的群众宣传,通过浅显易懂的宣传方式,使得群众了解非遗的内容和现状,以及重要性。方式可以采用大众较为认可的短期展演、博物馆展示、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普及教育,为大众提供了解和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会,增强其传承和保护意识。总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要以教育为主,充分激发其保护的意识,进而形成社会化的群众合力,最终实现对非遗的全面保护。

2.2加强非遗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必须要加强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本着节约的原则,把有限的建设资金用在文化保护方面,文化站要选派责任心强,热爱文化事业的工作人员对文化保护工作进行管理。保护好民间传统文化,深入挖掘、整理优秀的民间艺术作品,将其发扬光大,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让优秀的民间民俗文化成为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助推器。例如,天津市南开区的文化站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馆内集中展示了市一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通过实物、资料、照片以及丰富多彩的动态演绎,让老百姓近距离了解到天津市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唤醒老百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沉睡的记忆。

2.3鼓励和支持各行业企业加以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鼓励各行业和企业加以支持保护,企业的宣传鼓励作用对于群众有极高的影响力。例如:在民间长期口耳相传的诗歌、神话、史诗、故事、传说、谣谚;传统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等民间表演艺术,如果有企业进行大规模的宣传,自然能够在群众中间形成广泛的影响力,使得民众对非遗内容有了更为广泛的认同,并形成自觉保护的意识。另外,对于民众世代传承的人生礼仪、岁时活动、节日庆典、民间体育和竞技,以及有关生产、生活的其他习俗而言其本质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文化保护部门从这些文化节日和地域风俗出发与企业进行合作,建立其有规模和影响力的大型活动,一方面可以使得企业产品得以宣传;另一方面使得非遗的活动、习俗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得以延续发展。2

3.群众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措施

3.1实现创新化的继承

创新化的继承应该是有鉴别和选择的继承,如果不分良莠,全部拿来,以一副老面孔示人,必将把非遗的文化内容与传统文化传播方式相区别。完全的模仿只会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现代人抛弃,被市场淘汰,只有遵循常变常新的艺术规律,在继承中创新,形成其自身独特的生命发展轨迹,才能成为后来者继续传承的又一个起点。例如:昆曲是中国现存历史最为悠久的剧种,它深深地扎根于中国的文化传统之中,在艺术、文学、历史等方面都有无可替代的特殊价值。昆曲在其起源、形成到定型、成熟的发展过程中,将宫廷文化、文人文化和民间文化融合于一体,充分表现出中国传统的美学思想和伦理观念。但是现代人欣赏昆曲要有一定的文化领悟力和知识层次,而能够参与到昆曲学习的人就更少了。因此,可以在传统昆曲的曲目上进行分项目的审美转变,使得昆曲这一古老的剧种能够在现代社会中广泛传播开来。3

3.2群众化扩大影响力

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匮乏是影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通过群众化的保护宣传,能够使得文化遗产社会投入在我国的发展拥有更多的、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完善保障体系和建立监督机制等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从而解决我国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缺乏的问题。而要吸引群众化的保护支持则首先要保证中国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关切、认知与参与度的大大提升,使得非遗保护成为守护精神家园的、全民的自觉行动。例如:少数民族传统音乐舞蹈专场是文化遗产日的重头戏,通过对蒙古族长调民歌、基诺大鼓舞、羌笛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表演和审美体会,群众会自然地加入到保护的行列之中。总之,群众化的扩大影响力能够使得非遗文化成为向后人传递着传统文明的信息,文化站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继承优秀传统,加强群众的文化自觉性,促进文化创新,努力创造更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

3.3群众教育继承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仍然要重视对文化内容的整理和搜集,随着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推移,我们必须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为非物质文化的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必须把因客观环境的变迁而无法再继续发展的、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集下来、搜集起来,这是关乎我们民族的文化血脉能否永续的大问题。其次,要对相应的非遗文化进行传承化的学习,可以根据相应的文化内容加以培训,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非遗文化学习中来。例如:年画,是传统的年节的标志。旧有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是其产生的必然条件,社会生存条件的改变必将改变和影响其生存。现当代社会的文化性质是一种大众文化,并且西方文化的传入也对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了冲击,这一切导致年画的生存环境已经改变。如果从美术学习的角度出发,组织学员进行专门的“年画”绘画学习,这样就能够使得传统的文化艺术得以保存。

综上所述,群众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要实现创新化的继承,加强群众化发展并扩大影响力,开展群众教育继承的措施,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众公共属性在现代社会中得以发挥。

参考文献:

1.孙昊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J]. 法学研究, 2010,(05):79-81.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2

首先,非遗文化缺乏具体可操作的保护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但在操作层面,除申报名录、入名录者有所补贴外,几乎没有其他的保护措施落实,非遗文化的传承危机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第二,传承人的认定体系存在缺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传承着某一种技术或技艺的有突出能力的代表者,这种技术和技艺蕴含着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如今,非遗传承人的认定,仅仅是由专家组根据上报的各类评审材料进行,这样就容易造成材料做得好而实际作品较差的得到认定,导致本该受到保护的进入不了传承保护体系。

第三,部分非遗传承乏人,大师无徒可教。几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传承都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来耐心学习和实践,然而一些非遗项目由于待遇不好,不能满足基本的养家糊口需求,使得年轻人或学徒半途而废,或干脆避而远之,老艺人找不到传承弟子,非遗传承后继乏人。

第四,非遗项目申报与保护单位不在统一的区域,造成非遗项目申报困难。有些非遗传承人的实际传承地与申报地不在同一区域,例如:在南京市非遗展示馆开展传承活动的传承人不能在展示馆进行申报,必须到传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文化部门进行申报,这样就造成申报部门不了解具体情况,而知道具体情况的传承单位又不具备申报资格,造成该申报的申报不上,有些不太符合申报要求的却可以顺利申报,甚至通过评审,严重影响了非遗传承人的积极性。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首先,建立健全保护扶持体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建立合理有效的保护扶持政策体系,建立长效保护与扶持机制,确保非遗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非遗传承得到实现。

第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从市场人手,给予税收、信贷方面的政策倾斜,鼓励企业参与传统舞蹈、传统戏曲、曲艺等门类非遗的扶持;鼓励社会成立专门的公司,建立非遗传承基地,经营传统美术手工艺品,让传承人专心于创作;鼓励社会组织支持、参与民俗活动。

第三,实施分类扶持。在非遗保护名录中,一些项目市场兴旺,加入名录后名气更响;一些项目市场萎缩举步维艰。因此在政策、资金扶持上,要雪中送炭,多向后者倾斜;适当提高市级非遗项目财政补贴标准,要求区级非遗项目要有财政补贴;对濒危项目要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学徒者有条件的给予生活补贴。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今年是非遗保护工作的第十个年头,也是非遗保护工作从推进阶段向突破阶段转型的关键年头,承前启后。笔者作为基层非遗保护的一名工作者,站在新的起点、新的时期,更加清醒地意识到,肩上的担子更重、责任更大。目前非遗保护工作还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和问题,有待我们去破解、去突破、去解决、去落实。比如:非遗的规划编制问题、数据库问题、人才队伍建设问题、展示场馆建设问题、后续保护问题、深度挖掘问题、运行机制问题、开发利用问题、机构编制问题、非遗生态问题、新农村非遗保护问题,以及乡镇站所、村两委在非遗保护过程中的作用发挥问题等等,都需要我们广大非遗工作者逐一认真地去分析、去思考。为此,笔者就如何实现非遗保护工作转型升级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着手做好规划编制

规划是非遗保护工作的根本依据,是保障非遗资源有序发展、科学传承的重要基础。我们要根据国遗项目“八个一”要求,对部级和省级名录分门别类地编制中长期保护规划。同时,要着手调研和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规划》以10年为期限,以“非遗法”、“省非遗保护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各级非遗名录项目为重点,以保护、保存、传承、传播为主要任务,以政府主导、服务、保障为主要条件和手段,对非遗资源后续保护、深度挖掘、开发利用、活态传承、文化生态等明确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保证非遗资源能够依法保护、依法管理、依法利用,使其真正成为提升软实力、增强凝聚力和文化认同感的重要资源。

二、着手提升硬件设施

各地经济基础不尽相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条件也有所不同。而非遗展厅、非遗传习所、非教学基地等硬件设施,对发展和传承非遗项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建成多层次的,能够代表各地形象的,能够促进各地项目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此外,各地要充分利用村级文化俱乐部、村级文化礼堂、村文化活动室等途径,积极开辟非遗场馆建设的新路子。特别是在“美丽乡村”创建过程中,可以试行村级非遗传承展演展示馆建设,探索村级层面非遗保护的新措施、新方法和新模式。

三、着手培育人才队伍

非遗保护工作的人才队伍建设,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传承人和民间艺人队伍,二是非遗保护和管理队伍。各地党委、政府或文化部门应该及时出台《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非遗中心、非遗馆的人员结构,落实对传承人保护、再传人培养政策和扶持措施。同时,每年举办一期由全县各乡镇文化员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题培训会,从乡镇一级层面对非遗保护知识进行同步更新,以加强对乡镇一级非遗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在村一级层面,应该将重点加强对乡土文化人才等非遗保护队伍和非遗特色表演团队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这批队伍在村级非遗保护工作的引领作用。

四、着手完善运行机制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4

1城市更新的概念

城市更新实际上就是对城市某一衰落的区域进行拆迁、改造和建设的过程,其目的是使城市恢复活力,推动社会进步。随着对城市发展认识的深入,城市更新所包含的内容进一步涉及各种文化环境、空间环境、生态环境等非物质环境的改造和延续。

2佛山市的城市更新

2.1更新策略

(1)旧城区更新策略:推进重点地区更新改造,推动旧城复兴;完善设配套设施,提升空间环境品质;合理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2)旧工业区更新策略:鼓励旧工业区升级更新;推进产业空间的整合与集聚,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合理引导工业用地合理置换。(3)城中村更新策略:着重抓好位于重点地区的城中村的更新提升,完善城市空间整体结构;加快土地整合,完善城中村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城镇化进程;提升城中村管理水平。

2.2更新内容

(1)佛山中心城区主要以旧厂房更新改造为主,旧城区更新改造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含商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绿地与广场用地,改善了中心城区面貌和公共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2)旧工业区更新改造包括一类工业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居住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耕地等。通过对城市内部工业的“优二进三”增加居住和服务面积,实现产业的整体升级,农田的复耕和公共空间的复绿。(3)城中村更新改造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通过对城中村改造提升中心城区风貌,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开敞空间。

3佛山市文化遗产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3.1物质遗产现状

佛山作为文化名城,是岭南文化分支粤文化的发源地,历史悠久,保存了众多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①物质文化遗产。佛山老城内文物古迹众多,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6处;②非物质遗产。佛山剪纸、木版年画以及粤剧、粤菜、中成药、武术、南狮以及秋色巡游、行通济等极富地方特色的民俗活动。佛山外来流动人口的逐渐增多,受到新的消费文化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也受到了挤压。一些优秀的和有特色的传统文化面临着保护与管理机制有待完善、民间资源有待进一步清晰明了、保护传承人的机制有待建立健全等问题,需引起政府和民间的足够重视,并采取相应的专门措施进行保护。

3.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现代建筑不断侵蚀了佛山老城,破坏了古城的均质肌理。特别是历史街区内插建的多层住宅,尺度较大,分布零散,影响了佛山老城的整体风貌。(2)佛山名镇、名村、街区、地段面临一些共同的问题:区内多数建筑质量较差,其中大部分为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民居,因年久失修、木结构老化,保存状况令人担忧,一些空置的民居破损严重,甚至出现部分屋顶坍塌的现象。(3)佛山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普遍缺少修缮,整体保存状况差强人意,多数文物处于消极保护状态。部分文物建筑现已空置,在无人进行日常维护的情况下,建筑日渐破败。部分文物建筑尚有居民使用,但由于保护意识缺乏,导致建筑使用不当而造成破坏。

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4.1历史城区保护措施

(1)调整土地使用功能,降低居住用地比例,增加中小型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外迁现状工业,合理引导老城人口疏解,改善居民生活环境。(2)控制快速交通的发生量,增加慢行交通设施、公交线路及站点,引导公交出行,严格控制道路拓宽,保护传统街巷肌理。(3)加强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及建筑外立面的控制,保护历史城区总体建筑风貌的协调。

4.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措施

(1)保护整体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严格管控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2)保护建筑本体,在不破坏文化遗产的前提下,积极增加居民的生活服务设施,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3)可适度发展无污染的传统产业、创意产业及旅游业,发展地方经济。

4.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措施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环境进行保护。(2)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应保持传统街巷的尺度,控制区域内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与风貌,保护整体历史风貌。(3)结合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环境整治,适当增加绿、广场等开敞空间。(4)保护有价值近代工业遗存,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划定和保护历史建筑,将具有较高历史文化和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近现代优秀建筑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

4.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1)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记忆和空间载体,保护社会基础和文化生态的完整性。(2)应以不伤害历史价值和原真性为前提,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遵循有序、有理和有节的原则。(3)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传承和应用的空间,与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共同纳入展示体系和旅游开发,促进其繁荣和发展。

5结束语

在城市更新中,不仅要保存人类珍贵的历史记忆,还要满足现代人的生活需要,以促进社会的不断发展。同时在城市规划中,还要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城市更新协调与统一,以发挥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规划中的作用和价值。

作者:房予 单位: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考文献: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5

关键词:非遗;保护;乡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15-0241-02

一、引言

美丽乡村是指党的第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其具体目标。在美丽乡村建设中,作为软实力的组成部分,文化具有显著的作用,而作为传统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生活密切组成部分。在农村,传统文化及其道德素养能约束并维持群众生活、生产形成整体,并使社会文明与群众心态得以稳定。非遗充分彰显着乡村文明,是民族精神的个性化表现形式。因此,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要有效地利用并融合非遗,使其伴有浓密的本土特色,群众文化素质得以提升,非遗得到有力的保护,使社会得以和谐发展。

二、非遗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现状

随着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为满足群众的殷切需求,全国范围内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得以逐步开展,而非遗作为活态文化,大多根植于农村。虽然此二者宗旨一致,即使我国传统民族文化得以传承与繁荣,但实施中却存在部分抵触现象。

首先,传统民族文化源远流长,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是新生儿,大部分群众都不甚知晓非遗,尤其是农村地区,从而使得人们对非遗保护与乡村建设的认识具有深与浅的冲突;其次,美丽乡村建设其工程需要考核、验收,实施过程需资金成本等,即便是各方协调共建少说也要两年时间,而部分农村具有非遗环境及其相关非遗名录,使其反而保护起来更为方便;再者,群众是非遗和美丽乡村的直接主体,如今的国情使得人们或向往美好生活或根生社会,使得非遗保护工作只得依靠相关文化部门;然后,美丽乡村更着重于诸如美化、整洁、次序等外在建设,使人很直观的感受到生活的变化,运用现代化技术其实现过程相对简单,但非则更注重其内在,表现形式大多被内化,穿插于日常生活中,使得人们认为理所当然而未察觉。一定程度上讲,美丽乡村的建设实效受到非遗的干扰,它也以相对的方式限制非遗的传承。

除此之外,非遗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在软硬与形神等方面都相互抵触,存在着矛盾争端。总之,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村庄的搬迁或整治造成了遗失,农村文化显得单调乏味。因此,两者通过宏观措施有效的结合,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利于两者互促互进,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非遗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解决措施

在如今的美丽乡村建设中,拟定以保护为主、科学运用的相关制度,充分利用政府的主观调控作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有效保护。指定保护战略,为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提供强有力政策支持;落实保护资金,科学的投入专项经费为非遗保护提供资产支持。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被文化部评定为中国第一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实验区包括福建的泉州、漳州、厦门三地)。为推动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建设,福建省文化厅分两批次确定了50个示范点、示范园区,并提出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的建设思路,从下至下制定了详细的建设方案。泉州、厦门、漳州等各级政府也将非遗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从资金上为非遗保护提供支持。同时,各级政府成立了专门的非遗保护机构,特别是南安市核定事业编制2人,成为省首个有独立编制的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在美丽乡村建设中融入非遗,让非遗保护的内涵深入人心,从而使全民保护意识得以提升。文化部批准实施《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南安市丰州镇、石井镇因其较为完整、自然的传统闽南生态环境而入选《规划》的重点区域保护对象。南安市将美丽乡村建设与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建设有力结合。一是开展调查,确定重点保护内容。调查内容包括民间信俗、传统习俗、民族心理等整体文化环境的调查,明确保护范围,并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认真贯彻落实,使非遗不同项目之间、非遗与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之间相关联,将单一项目保护模式转变为多种文化表现形式的综合性保护。二是建立相关非遗保护制度。以建设美丽乡村为中心,贯穿落实非遗保护制度,建立非遗名录制度、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记录非遗,征集相关非遗实物等,给非遗保护提供基础。三是搭建非遗传承平台。民间艺人、传承人队伍即是建设美丽乡村的主体,也为非遗传承及保护作出了很大贡献。南安市丰州镇建有 “蛇脱壳古阵法”非遗传习所,石井镇在闽南高甲戏的发祥地岑兜村建有高甲戏(陈列室)传习所,加强非遗博物馆、陈列室、传习所建设的举措,不仅扶持帮助非遗传承人通过带徒传艺、举办相关传习班等形式培养新一代传人。同时,也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成为美丽乡村建设中一道亮丽的风景,为当地美丽乡村建设带来了一定收入。总而言之,利用政府的宏观作用,使非遗保护渗入美丽乡村建设中,实现两者的协调共赢。

在非遗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中,群众是其最直接的主体。因此,要明确群众的主体地位,尽可能地提升群众综合素质,使其成为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坚持以人为本,拟定全民教育保障政策,加大农村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为广大群众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结合农村实际状况,对其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科学合理的保护,并通过社会实践使非遗保护制度不断地完善、健全,从而在非遗保护中使人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继而全面提升非遗保护质量,在非遗保护和乡村建设中使群众成为生力军,提升其保护意识,以利于美丽乡村的建成。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全民参与,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基本方针。加大非遗保护的宣传,利用“文化遗产日”,开展非遗进农村、进校园、进工厂等系列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手段,以制作电视专题片、网络、报刊、走进课堂等手段,拓展宣传渠道,定期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尊重和保护非遗的意识得以培养与提升,从而激起群众的爱国情操与民族自豪感,养成保护自觉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有效保护。同时,在美丽乡村建设考核细则中,加入对非遗保护工作的相关评定措施,奖优罚劣使得非遗保护得以更好地贯彻落实。尽可能地使非遗得以传承,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增添乡村建设特色的同时,最大化为群众创收。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认真贯彻落实非遗保护工作,基于相关政策之上,使人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美丽乡村的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使两者更好地结合在一起达成共赢。

参考文献:

[1]张金英.非遗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刍论[J].青年与社会,2013(9).

[2]骆金伟.发挥美丽非遗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作用[J].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集刊,2013.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6

《通知》说,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通知》提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基本方针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通知》要求,要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一要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二要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三要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四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要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六要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通知》要求,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二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三要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四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五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一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二要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四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7

,“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的“无形文化财”的概念,首次将‘有形文化财’区分出来”。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保护的文化遗产也只局限于物质类,而未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决议。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了之前的“口头与非物质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第二条得到清楚的规定:“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容易使人误认为不需以物质为载体,但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该词一直使用至今。

我国曾使用不同的术语,如民间文学艺术、民间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直到2005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包括六大方面:(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比较《公约》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定义的区别,《公约》对定义更加详细。在分类中,《办法》更强调传统性,还特意增加兜底条款“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与几个概念的区别

“学界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时,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传统性等”,但这并非一定是“非遗”所固有的,其他类型的遗产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为自然和文化遗产,位于黄河流域,五岳之东,一直作为中国古时的帝王敬天的场所,同时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区别。非物质性是“非遗”与“世界文化遗产”的根本区别。《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规定:“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护方法上,两者也有重大的区别,“世界文化遗产”主要运用物理、环境的方法;而“非遗”则主要通过遗产拥有者传承的方法。“如入选‘非遗’《格萨尔》史诗是靠后人的口口相传。”

与“传统知识”的区别。出于保护角度的区别,“非遗”是从民俗传统保护的角度出发,而“传统知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WIPO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为:“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以及其他一切来源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成果。并不包括非遗的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与民间文艺表达(又称传统文化表达)的区别

。根据WIPO和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仅限于艺术遗产,排出了科学知识在外,而“非遗”则包括两者。

二、保护制度

“《公约》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规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贺道,这一新文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恰当的保护手段,从而填补了一个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准了该公约。”

(一)名录制度

1999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设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口头遗产”)的决议,后自《公约》生效后,“口头遗产”就纳入到“非遗”名录(第三十一条)。至2001年,每两年一次。

根据《执行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将该遗产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3)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至今,教科文组织应经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个“非遗”入选该名录,中国占其中的共28个。 (二)国际合作与援助制

“尽管《公约》没明确像《月球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样,将‘非遗’明确为‘人类共同遗产’”,但还是明确的指出:“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相合作的精神与本公约缔约国一起为保护此类遗产做出贡献。”因此,在第一条总则第1.4条关于本公约的宗旨便指出:“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在第20至24条中,详细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的目的、形式、条件、申请、以及受援助缔约国的任务。国际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方面进行研究;(2)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3)培训各类所需人员;(4)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6)提供设备和技能;(7)其他 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这些援助涵盖了人才、制度、技术、资金等必要的层面。

(三)基金制度

为了实施国际合作和援助,《公约》规定了要建立一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下称“基金”),根据第25.3条,资金的来源包括:(1)缔约国的纳款;(2)教科文组织大会为此所拨的资金;(3)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第一,其他国家;第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和各署以及其他国家组织;第三,公营或私营和个人;(4)基金的资金所得的利息;(5)为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6)委员会制定的基金条例所许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另外,防止基金用于政治目的,第25.6条还进一步规定:“对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带任何与本公约所追求之目标不相符的政治、经济或其他条件。”

(四)报告制度

《公约》在第29、30条分别规定了缔约国的报告制度和委员会的报告制度。缔约国应当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章条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况。委员会应在其开展的活动和缔约国报告的基础上,向每届大会提交报告,该报告应提交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报告报告,委员会得以监督缔约国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等保护措施,有效地使《公约》得到实施。

三、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保护的任务是极其繁琐、艰巨,国际保护显得是极其必要的。代表作名录的建立,能有效地提高全世界人民对多元 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另外国际合作和援助,能促进国际交流,加强国际的保护。再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基金,使得这些国际保护得到资金的保障。同时,避免干涉内政,国际保护不能出于其他政治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山东大学.2008. [2]李墨

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研究——以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2009.

[3]杨帆.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

[4]叶超.《格萨尔》——从口口相传到白纸铅字./book/2004-06 /16/content_1528494.htm.

[5]张德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7.

[6]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culture/ich/index.php?lg=en&pg=00024.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8

(浙江海洋学院,浙江 舟山 31600)

摘 要:蒲壮所城抗倭防御体系由于其所具有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爱国主义教育价值必将成为旅游的热门景点,但目前的开发还不到位,致使这一宝贵的旅游资源几近闲置,这不仅是一种巨大的浪费,也不利于蒲壮所城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受自然因素的侵蚀,蒲壮所城正一天天破败下去。如何处理文化古迹的开发与保护的矛盾,历来是一个难以化解的难题,本文就是基于这一现实展开论述的。

关键词 :蒲壮所城;旅游;保护

中图分类号:K878;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4-0120-02

一、蒲壮所城的位置及特点

蒲壮所城抗倭海防体系位于我国浙江省沿海最南端的苍南县南部,该防御体系由两座中心所城、两个村寨、两个巡检司、两座城堡和十八座辐射分布的台、烽堠组成。最早的抗倭设施,也就是当时被称为的蒲州所,是在明朝洪武十七年建的,距今大概有600多年。后人将壮士所跟蒲州所合二为一后,就变成了后来的蒲壮所城,现代人称之为蒲城。

蒲壮所城北临龙山山麓,南连平原,城区北有城内山,城三面环山,正面向海,西北有龙山岗和尚头山,西有合掌岩,西南有孟福山,东有仙峰头、石钟岗,南对沿浦湾(原蒲海湾),位扼浦海门户。蒲门所城外有西溪流经,城墙近处有一条护城河。

壮士所城位于鹤顶山脉南麓,向东南至东岭,向西南至澄海,向东南至渔寮,向东北至信智有大山,向东北至赤溪。壮士所城处于三面峰峦环抱之中,相对海拔高度20-100米之间。所城从外观上看是一个不规则的矩形,期内部拥有非常合理的基础设施,整座城以一块奠基石为中心,从奠基石到十字街再到东城门是一条长305米,宽4.5米的街道,称之为东城街。从奠基石往南是一条长142米,宽4米的南门街。往北149米是仓前街,街宽2.4米。整座城的鸟瞰图呈现出的是规则的“田”字形,街道纵横交错,互相连同,便于紧急疏散。城中不仅有繁华的城隍庙,还有宗教胜地东林寺和西竺寺等。城南还设一专门用于储藏军马器械的装备区,以备战时急用。

二、蒲壮所城的保护与开发现状

现在蒲壮所城都建有蒲城文物保护研究所,所内收藏有记载蒲壮所城历史沿革的重要资料,可供研究者查阅。所城内还设有各个大大小小的民族英雄纪念堂以及民间信仰的宗祠庙堂。现在当地政府已对蒲壮所城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修复,所城周围的绿化带以及修整清理过的护城河都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是一个融旅游观光、文物鉴赏、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于一体的好地方。1996年,蒲壮所城被中国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海防遗址是沿海地区一道独特的景观,富含历史科研、艺术审美、经济文化方面的价值,急需得到有效的保护与合理的开发。随着我国对历史文化资源的重视,对海防文化资源的开发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也与目前我国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面临的困境有关。

早在20世纪80年代,蒲壮所城就成立有关保护单位,但保护工作始终面临困难。温州地区台风频发,对海防遗址的破坏很严重,加之古建筑大多木质结构,白蚁的侵蚀以及建设性的破坏都成为威胁文物完整性的重要因素。政府文物部门对海防文化遗址的修复以及旅游开发的资金投入不足,当地居民日常用地的需求与历史遗址保护之间的矛盾,局部景观的展示与海防遗址整体包装推广之间的不协调,居民对于历史遗址保护意识不足等,都使得海防遗址保护工作面临着重重困难。

就海防遗址的开发而言,处于城市中或周边的海防遗址由于具有地域优势,开发得都比较成功,而处于非城市区域的蒲壮所城由于距离城市较远,尚处于“蓄势待发”阶段。在交通方面,目前只有一路车可以直接到达蒲壮所城,且公交车站地处偏僻难觅,只有一个还算不上车站的车辆停靠点。除了地域区位原因外,还有就是景点的宣传不到位。游客从远方一路走来,沿途中没有见到明显的广告标语,到入口处了也没有看到显著的景区引导和相关信息,这必然影响游客的旅游热情。景区的市场营销策划工作还待进一步提高,景点的卖点还有待进一步挖掘,并展示给潜在的消费者。客源选择面也相对单一,也没有形成配套的服务体系,这些都是今后要努力去做的。

三、蒲壮所城的保护与开发策略

对于文化古迹,保护永远是第一位的,但合理有效的开发也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合理开发又何谈海防遗址的保护!就蒲壮所城而言,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出详细而合理的开发计划,投入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把蒲壮所城打造成浙江知名的旅游景区。

首先要最大程度的还原历史,保留其原始真面貌。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重点保护蒲壮所城抗倭设施,尤其重视其文物本体历史信息的保存,确保其作为非物质遗产的真实性。注重文物本身的完整性也很重要,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所城周围水域、河道、城墙甚至当地风俗民情等相关因素的保护,最大限度还原其真实性,尽最大努力确保遗址不遭受人为的破坏。

其次是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的保护。深入理解区域内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内涵,要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二为一。物质文化遗产是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灵魂,两者缺一不可。非物质文化遗产赋予了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以生命与灵魂,让其闪烁着迷人的魅力,吸引人们去探索、研究、继承、发展。作为物质遗产的古代建筑遗址固然需要保护其完整性,而作为传承几百年的伴随着遗址而生成的非物质文化,更值得保存和传承,因为它是一种精神,是一个民族文化的积淀。

第三,完整性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原则。以蒲壮所城抗倭海防体系为保护与开发为重点,结合周边地区保护与开发,使它们功能和风貌上互补。在保护文物设施、保护文物建筑的整体风貌的前提下,建设与改造基础设施,优化区域环境,改善居民生活,确保居民与文物设施的情感联系,确保传统民俗活动的延续。

第四,公众的参与是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与开发不可或缺的。有关部门应当增大政策扶持力度,同时加大财政预算投入,着重解决当前海防遗址保护与当地居民日常生活之间的矛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遗址保护工作的顺利展开,尽量避免保护工作给当地居民生活带来消极影响。

第五,蒲壮所城的保护与开发的具体规划及策略。

1.规划目标。确保海防文化遗址及附属文物遗存和传统格局得到有效保护、开发和利用,建立完善的保护、研究和旅游的组织机制,让海防文化遗址的保护与开发融入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之中。

2.规划内容。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准确评估温州海防文化遗存的文物价值;对温州海防文化资源极其周围的环境进行评估,包括保存现状、管理现状、利用及研究现状;海防文化资源文物保护单位从海防资源及其历史环境保护的目的出发,对海防文化资源周边环境的地形、地貌、村镇格局进行调查,划定保护范围及控制地带,根据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控制管理办法;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制定开发措施,编制展陈的方案。

3.具体措施。温州抗倭海防体系是重要的文物古迹,也是与周边居民关系极为密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制定详细的规划策略。从文物保护及其它历史遗存、文物周边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方面制定规划策略。

一是针对海防遗存保护和其他历史遗存的措施。(1)尽可能减少对遗存本体的认为干预,在不改变文物原来性状的前提下进行保护开发。(2)按照保护要求运用保护技术,提高保护与开发手段的科学性。(3)重视文物古迹的防灾救护,预防灾害特别是火灾、风灾对遗存的破坏。(4)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把开发与保护海防文化资源的旅游策略融入到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当中去。(5)改善文物古迹的利用状况,向居民或村民宣传保护海防文化遗存对地区文化发展的重要性。(6)适度开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的利用文物遗存。(7)最大程度的调度公众的积极性,提倡公众参与,注重宣传和普及教育,鼓励对文物保护的研究。

二是针对周边环境的保护开发措施。(1)有效保护与文物主体相关的空间格局、历史视廊及周边其他相关环境。(2)注重文物元素和历史遗存的相关性。(3)强调文物环境保护,注重文物保护与生态环境结合。(4)尊重历史,保护村落风貌与改善村民生活状态相结合。(5)协调文物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强调适度开发利用与坚决保护。(6)把地方文化与传统融入海防遗存的开发利用中。

三是针对周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措施。(1)确定周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按着真实性、发展性、尊重性、共享性原则,加强对地方文化的开发利用。(2)加强对民间技艺(如蒲壮所城的“拔五更”)传承、保护与开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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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敏霞.符号动员与景观再造:旅游情境下的“抗倭历史名城”打造[J].青海民族研究,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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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镇雪锋.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整体性保护方法[D].同济大学,2007.

非遗保护的措施范文9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文化的贡献,展示**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配合我国政府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重大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文化创造力的重大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地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乃至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乃至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单位可直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七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市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