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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财务集锦9篇

时间:2022-12-29 17:14:13

民办幼儿园财务

民办幼儿园财务范文1

关键词:“民转公”幼儿园;财务管理;现状分析;对策研究

在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征程中,深圳市为贯彻落实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发挥先行示范作用,率先颁发政府红头文件,并指出“2020年实现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达到50%,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占比达到80%以上”的目标,也就是5080攻坚计划。2020年宝安区教育局在全市率先明确“收转为主、新建为辅”的公办园建设思路,率先提出“转型、回收、新建”三种公办幼儿园建设方式,率先出台建设实施方案和“民转公”工作实施指引,通过转公措施提升公办学前学位供给。截至2020年8月,宝安区公办幼儿园达183所,提供优质公办学位超65000个,稳步实现公办幼儿园学位占比50%目标[1],为全市公办园建设探索了宝安经验,“民转公”幼儿园的财务管理也创新了特色和亮点。

一、“民转公”幼儿园财务管理运行的现状分析

(一)原民办幼儿园债权债务界定或有债务问题。学前教育深化改革,短期吸引了大量民办幼儿园转身成“公”,部分原民办园因经营机构不完善,投入办学资金困难,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借款、拖欠房东物业租金、水电、教职工劳动纠纷经济补偿、业务诉讼赔偿、合伙经营者收入分配等问题。这类债务清查时不便核查,即使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或有事项的发生也难以发现,目前主要借助于举办者的主动披露或者对方当事人的告知及已发生事项的新闻、媒体报道。对于涉改的原民办园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较为隐藏且数额较大债务或者债务披露不充分的问题;是否存在举办者在知悉收购的情况,或人为故意在关联方之间制造虚假债务或有债务事项,要求获得更多利益补偿、债务分担、人员安置等一系列棘手问题;更为甚者归于历史遗留杂难,一些幼儿园办学场所物业纠纷,产权归属不清,导致民转公后财务管理更难处理也并非个案。(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民转公”幼儿园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财政投入的不断加大中得到快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内控弊端也不断凸显,诸多财务压力和资金风险一触即发。一方面公办幼儿园法人主体设立进展缓慢,幼儿园项目经费支出较大,另一方面幼儿园管理层内部决策和管理意识形态维持在原民办园靠经验管理,按领导口头允诺先支后审的状态未发生根本转变,引发的财务风险和管理风险较为常见[2]。(三)财务预算和执行不规范。“民转公”幼儿园过渡期决策层对经费全面预算管理认识不到位,需求与预算不能平衡,不能将预算应用于学校经费管理当中,忽视财政资金外的其他资金预算,导致预算不能衔接公办幼儿园财务管理运营。例如,幼儿园按学生人数以非税形式收取的保教费上缴财政后,返拨到幼儿园财政专户的资金使用预算,致使预算编制缺少科学性;部分园长认为预算管理是财务工作的一部分,只要求财务人员做好日常的经费管理,执行缺乏约束力,影响了预算的严肃性;预算分析不到位,财务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只是简单的数据对比、差异分析,缺乏深层次差异原因分析说明,也没有把预算考核机制健全起来。(四)财务管理基础薄弱,财会人员技能不高。原民办园或管理层不重视,或节约成本等原因,致财务岗位职责分工不明晰,有的让副科教师兼任财务,不仅专业知识存在空白,而且在编制预算、执行分析、编财务报告等工作中也缺乏专业能力,事前分析少,难以提供及时、有效的财务信息,甚至园内不设财务岗位,只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每月收集一次票据后,远程进行财务处理,形成账务与实际业务相脱离的财务风险,部分新入岗财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有限,对新《政府会计制度》经济科目等财务知识更新缓慢,工作效率不高。

二、“民转公”幼儿园财务管理运行的对策

(一)理清债权债务或有事项责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对原民办园的财产全面清查工作,重点清查原民办园在银行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收费标准备案表等,检查原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报告,近年来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出资情况、资产状况、收费情况、经费支出情况、负债情况、节余与分配情况等,以及审计评价与建议,有无账外设账、法律诉讼等隐形情况。要求报告披露民办园经费使用是否用于扩充学校设施和各种不动产,幼儿园收取的费用是否保证幼儿园正常运作,是否有组织和个人抽逃、挪用办学经费,是否用学费补偿创办时借贷款项等问题,核查应收应付等单位和个人往来业务款项,检查印章使用、借款联查关联方的真实性,溯源个案债权债务等问题后。签署“转公”书面协议,以时间界点明晰幼儿园历史债务的承担方式,理清历史遗留债务问题责任方,根据清查实际,按政府产权、社区股份公司集体产权和其他类型物业产权类别划分,确定幼儿园产权类别,明确说明债务归属责任后,注销原民办幼儿园办学主体,设立公益事业二类公办幼儿园法人组织。(二)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和制度流程建设。1.探索“民转公”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由公办中小学校法人兼任制探索实施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共生共进的法人治理模式,“民转公”幼儿园转型期虽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暂未分配在编人员,但办学主体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且依托国有资产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对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民转公”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现职公办中小学法人为公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创新公办中小学“1+2”托管转型后的幼儿园过渡衔接财务管理。发挥公办中小学在幼儿园财务管理的示范引领作用,实施财务管理由公办中小学校托管,试行人事管理和园务会议由法人、园长、公办学校和幼儿园管理层共同参与集体决策思路,具体财务事务由托管学校审批服务和监督。2.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流程建立起由“单位纵向管理层面权责分离和横向经济业务相互联系又相互制衡”为主要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管理系统,逐步编制一套适合自己实际的内控制度和流程。从园长入职培训开始,直接参与内部控制建设全过程,以便提高内控制度考核监督的力度,保证各类经济活动能够合法合规,资产有效使用以及安全得到保障,真实反映完整的财务信息,减少单位层面内控风险发生概率,有效防范腐败舞弊行为[3]。参照会计核算中心的做法,由教育集中核算机构负责公办园的预算、资金收付、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六类”业务风险控制和经济结算,开发财务软件对接国库支付系统服务器,加装网络版财务软件,连接“智慧财政”系统,建立“数据集中、分园核算、动态监控”的风险预防制度,集经费“事前申请、事中执行、事后反馈”一体,把会计监督职能前移,实时监管法人、园长、会计和其他关键岗位任职期限和“六类”经济业务财务处理预警。(三)加强预算编制管理,重视预算执行和分析。组建预算领导小组,树立各科室编制预算意识,把财政的预算制度和决策者熟悉业务、审批业务结合起来,寓预算于业务规划之中,寓预算于业务审批之中,从预算编制源头上,合理安排年初预算,有计划,有步骤将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作为财务管理信息平台开发的一个独立项目库嵌入信息动态系统,使其能随时接受财务的数据对接支持系统,实现预算执行控制与会计核算同步,达到实时监控和定期向决策层及各预算责任中心提供预算报告的目标。根据PDCA的循环方法(又称为戴明环,Plan-Do-Check-Action)[4],对上期预算批复与预算执行的差异体现在年终决算报告披露中进行分析原因,针对重点痛点问题深入剖析,并成书面解决方案,并反馈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完善国库账户体系,完善“智慧财政”系统,做好财政资金预算信息化、精细化。(四)加强“青蓝工程”结对帮扶,提升财务人员专技能力。实施“区管校聘”人事改革,考核新聘财务人员的品质和业务水平,强化对财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指导,重点掌握新《政府会计制度》实务应用,学习教育系统财务制度操作流程,规范账务操作。加强“青蓝工程”结对帮扶,召开业务座谈,促进新老财会人员业务交流,沟通转型期的痛点难点,积极答疑解惑,削减涉改单位转型压力;培优素质提升,让财会人员学会把各类枯燥的财务指标数据差异、变动趋势以图、文、声、像或微视频等形式表现出来,把文字图表资料用财务工具制成形象化、可视化汇报演示文件,提升财务报告、内控报告和资产报告等财务数据的可读价值,赋能单位管理层决策参考,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履职尽责能力。

推进民办幼儿园转型发展是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加学龄前儿童均衡优质公办学位供给的重大民生工程,需要政府、财政和教育多部门联动携手转公幼儿园精心谋划,落实财政政策,立足财务管理建设新发展阶段,努力推动“民转公”幼儿园财务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建立更高品质、更高质量的公办幼儿园。

参考文献

[1]宝安区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2020.8.

[2]程莉娜.ERP视域下的公办幼儿园内部控制策略分析[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6(10):119–123.

[3]高顿.学校内部控制[J].财税资讯,2018(8):11–12.

民办幼儿园财务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班)及学前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和规定的代办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办园成本确定。不同性质、不同地区、不同等级、不同办园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睡眠、餐点所需的材料、玩具、图书和设备设施)、修缮费、水电费、卫生保健费、教职工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设区市价格、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不同等级(省级示范园、市级示范园、县级示范园、普通园)、不同类型核定幼儿园寄宿、全日、半日的月收费标准,其中小小班收费标准可相应上浮20%。

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定,设区市及县市(区)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设区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各民办幼儿园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办园成本核算,在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时,应向批准其办园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幼儿园办园成本、提交《报备表》(一式三份);受理报备申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幼儿园办园的基本条件,对幼儿园上报的办园成本进行审核,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报备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实际情况和成本支出政策规定的,在幼儿园提交的《报备表》上盖章(单位公章)确认其保育教育费;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进行个别约谈等办法责令整改。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其他材料。

第八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下同)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第九条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第十条伙食费原则上采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得强制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伙食费实行单独核算,按月收取,滚动使用,期末结算的办法,幼儿在缴纳费用后因故请假的,从请假的第二天开始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在下个月缴费时相应扣减伙食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每个月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期末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第十一条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项目的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必须到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保育教育费及代办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保育教育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民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必须先报备后收费,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对不按规定报备收费标准或超过报备标准收费的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将不予通过《办园许可证》年审。

第十三条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按照规定设立财务帐簿、财务报表等。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民办幼儿园财务范文3

为加强我区省等级以上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切实规范财务行为,努力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提高幼儿园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区政府加大了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加强省等级以上幼儿园财务管理,提高幼儿园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各幼儿园要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幼儿园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严格教育经费管理

1.严格收费管理

幼儿园在领取《办园许可证》后,应向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或实行收费备案,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标准规范收费,不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收费必须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发票或收据,严禁使用非法收据及白条,严禁收入不入帐。

2.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幼儿园各项开支及其标准要按财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上级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幼儿园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3.强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是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指定专门用途的资金。各幼儿园必须按规定用途进行管理和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发展资金收支应规范核算,并按要求建立收支备查台帐,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代办服务管理

幼儿园提供的代办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公开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幼儿园代办服务实行“代办登记制”,幼儿园应将代办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征求幼儿家长意见,经幼儿家长签字同意后幼儿园才能收费。收取的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期末清帐、按实结算”,学期结束时应向幼儿家长出具费用收支清单,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5.加强资产管理

要加强资产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应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审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幼儿园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学校资产台账,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幼儿园的资产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6.加强债务管理

学校的高负债消费不利于学校可持续发展,幼儿园要加强经费预算管理,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做到收支平衡,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负债的监管,对发现新增的大额债务,要及时查清原因,对那些缺乏充足依据认定的债务,要迅速整改到位,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1.建立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幼儿园应当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学校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职责,规范幼儿园财务管理行为。

2.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财务已纳入局、街道(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的幼儿园,财务核算按核算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财务核算应统一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到统一会计制度、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报表、统一会计核算。财务建账与核算要能清楚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做到帐目清楚,主动接受财税、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按规定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幼儿园应当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单位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银行结算账户。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杜绝巨额现金支付的违规行为。

4.健全幼儿园财务内控制度

要建立健全幼儿园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幼儿园应配备具有较好财会知识的专兼职财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学校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与举办者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学校财务中从事会计工作。学校没有条件配备一般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记账。

5.建立财务收支公开制度

为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强化财经纪律,规范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幼儿园要建立财务收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幼儿园财务管理接受社会与教师民主监督。

6.建立财务报表上报制度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幼儿园的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为上级部门管理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保障财务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建立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的制度。幼儿园上报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四、加强财务监管

民办幼儿园财务范文4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加快推进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符合市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达到《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二)收费合理。民办幼儿园执行政府指导价,原则上与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大致相当,可上浮30%以内。

(三)证件齐全。幼儿园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检查合格证,幼儿园校车全部办理校车接送证和备案手续,年度内校园无安全责任事故。

(四)依法办园。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幼儿园章程,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

(五)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待遇和地位。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能逐年增长,并按月足额发放。幼儿园教职工必须购买社会保险,其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确保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稳定。

(六)幼儿园办园水平评估等级在市三级及以上。

(七)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学开园达一年以上,年检合格。

(八)办园规模在6个班以上(农村幼儿园规模不得小于4个班),按年龄分设小、中、大班,小中大班设置齐全。班额规模为小班25-30人,中班30-35人,大班35-40人。

三、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检查合格证等。

(三)上一年度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评估和年检登记认定的文件。

(四)幼儿园平面图,设备清单。

(五)幼儿园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表。

(六)幼儿园工作人员登记表。

(七)在职教师资格证、健康证。

(八)教师购买社保凭证。

(九)幼儿园学期工作计划、教学计划、教师培训计划等幼儿园常规工作相关资料。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

(一)民办幼儿园向市教育局递交申请材料。

(二)教育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提出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三)评审组初步认定普惠性幼儿园名单,公告10天,无异议即确认为普惠性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分等定级、保障与监督管理

(一)根据办园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水平等因素,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评定为A、B、C三个等级。申报C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是符合《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等规定的办园条件达标、办园行为规范的民办幼儿园。申报A类、B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经认定达到C类标准,且须分别被教育主管部门认定达到省、宜昌市级幼儿园(示范幼儿园)标准。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和市政府的购买服务、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和创园补助(或生均补贴)等扶持政策。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2年核定一次。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要在市教育信息网等媒体上集中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民办幼儿园财务范文5

为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建立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现将我区学校、幼儿园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保障办法通知如下:

一、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学校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等(以下均称学校),均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必须是由保安公司(指有管辖权的具备保安员派遣资质的服务机构)统一招聘、政审、建档、培训、着装和管理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保障办法

全区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列入区及镇(街道)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未从保安公司聘用保安的,不列入保障范围。

按照《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坚持‘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担、分类补助”的办法。

1.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2.区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以学校保障为主,区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年补助标准为5万元/校。

3.镇(街道)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集体办幼儿园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以镇(街道)财政保障为主,区财政根据各镇(街道)财力及负担情况分类给予补助。

4.民办学校(不含幼儿园)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以学校保障为主,区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年补助标准为0.5万元/校。民办培训机构不予补助。

5.民办幼儿园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另行制定保障办法。办法未实施前,区财政先按每处幼儿园年补助0.5万元安排预算并执行。

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保障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拨付方式

区教育局负责与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框架协议,确定各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人数。各学校负责与相关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确定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服务费标准,报区教育局备案。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局、非义务阶段学校、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按以下方式拨付或上交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统一按季度拨付保安公司。

1.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局每季度末拨付区教育局。

2.区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由各学校每季度末上交区教育局。补助部分年底由区财政局拨付学校。

3.镇(街道)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集体办幼儿园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由区财政局按季度先行拨付区教育局,年末通过体制与各镇(街道)结算。

4.民办学校(不含幼儿园)专职安全保卫人员经费,由各学校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年经费上交区教育局。区财政补助部分,区教育局年末考核发放。

民办幼儿园财务范文6

一、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截至2010年底,市共有幼儿园695所,其中教育部门和集体办园352所,其他部门办园10所,社会力量办园333所;全市有省等级幼儿园535所,占幼儿园总数的76.9%;市标准化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43.3%;3—5周岁幼儿入园率为98.4%,在园幼儿138209人,在等级幼儿园入园幼儿占87.4%;教职工10778人,其中专任教师7583人,公办幼儿教师占教师总数的16.9%;教师学历合格率为99.8%(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68.8%),持证率为89.5%,已评上职称的教师比例为81.7%。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我市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和普及程度不断提高。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与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城乡之间、县域之间、公民办幼儿园之间的发展不均衡,农村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相对薄弱;幼儿教师队伍数量不足,待遇偏低,社会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保教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要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推进教育现代化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发展目标与任务

(一)总体目标。在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基础上,全面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全面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使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使我市学前教育接近基础教育发展水平。

(二)主要任务。

1.加快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大力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三年内全市共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160所(其中乡镇中心幼儿园41所),总建筑面积达13万平方米左右,投入资金约2.2亿元。

——年,全市标准化幼儿园创建率达50%,省等级幼儿园比例达80%,在等级幼儿园入园儿童覆盖率达90%;全市新建幼儿园31所,改扩建幼儿园22所;启动中心幼儿园提升建设工程。

——年,全市标准化幼儿园创建率达60%左右,省一级幼儿园增加到40所。省等级幼儿园比例达83%,在等级幼儿园入园儿童覆盖率达92%;全市新建幼儿园24所,改扩建幼儿园33所。

——年,全市标准化幼儿园创建率达65%,省一级幼儿园达45所。省等级幼儿园比例达85%以上,在等级幼儿园入园儿童覆盖率达95%以上;全市新建幼儿园21所,改扩建幼儿园29所;完成中心幼儿园提升建设工程。

2.提高幼儿教师专业化水平。整体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到2013年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9%以上,职称比例达85%以上,全市公办幼儿教师比例达20%以上。

——年,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达71%,持证率达93%。

——年,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达74%,持证率达95%。

——年,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达80%,持证率达96%。

3.提升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乡镇政府要继续办好办强1所中心幼儿园,到2012年,100%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省等级幼儿园标准;全面推广农村学前教育“四统一”(经费统一管理、教师统一调配、教玩具统一配置、办学质量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考核)管理模式。

——年,96%的乡镇中心幼儿园、70%的中心村幼儿园达到省等级幼儿园标准;60%的乡镇公办幼儿教师配备达到“3﹢X”标准。

——年,100%的乡镇中心幼儿园、75%的中心村幼儿园达到省等级幼儿园标准;70%的乡镇公办幼儿教师配备达到“3﹢X”标准。

——年,80%的中心村幼儿园达到省等级幼儿园标准;80%的乡镇公办幼儿教师配备达到“3﹢X”标准。

三、重大工程项目

为实现预定发展目标,三年内重点要实施好六大工程项目:

(一)幼儿园达标升等工程。全面实施幼儿园达标升等工程,推动学前教育上等级。一是设立达标升等专项奖励经费,对升到省二级及以上的幼儿园和评上“市标准化幼儿园”的实行一次性奖励;二是与评优考核挂钩,主要依托“市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学前教育先进乡镇”的评比和市对县(市、区)教育局的年度教育科学和谐发展考核,把幼儿园达标升等列入评比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标准化幼儿园建设工程。城区严格落实公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农村实施新一轮乡镇中心幼儿园高标准建设,全面改善中心村幼儿园园舍条件,配足配齐满足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着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优质资源。所需经费由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对经济相对薄弱乡镇县级财政给予适当倾斜。

(三)幼儿园园舍安全工程。年启动实施幼儿园园舍安全工程,对园舍全面进行加固改造,达到抗震安全要求。所需经费由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民办幼儿园扶持发展工程。贯彻落实市委发〔2011〕20号、《市民办教育补助办法》(政办发〔2010〕99号)和《市促进教育发展配套政策》(政办发〔2010〕98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政府对民办学前教育扶持发展的政策落实到位,补助奖励经费足额到位,进一步健全公民办幼儿园协调发展的办学机制,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的提高。

(五)幼儿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建立健全公办幼儿教师招聘机制,吸引优秀人员从事学前教育工作。设立幼儿教师专项补助经费,提高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收入待遇。全面落实幼儿教师社会保障政策。完善教师培训机制,设立幼儿教师培训经费与奖励政策,全面提升幼儿教师专业水平。

(六)“阳光乐园”工程。经济条件较好、外来人口集中的县(市、区)要率先启动“阳光乐园”建设,满足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外来农民工子女的入园需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阳光乐园”工程的建设由乡镇(街道)负责,可采用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县(市、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教育公平。

四、主要举措

(一)构建普惠优质的公共服务体系,着力推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1.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各县(市、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制定分步实施方案,制订优化网点布局、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能力建设等各项工作措施。

2.多种形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健全城区以中心小区幼儿园建设为主的小区配套建设移交模式和农村以中心村幼儿园建设为主的“镇村为主、多元筹措、财政补助”模式。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幼儿园,切实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

推动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政策。城区严格按照各地制定的城区幼儿园发展布点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公建民办公助”为主的建园办园机制。市区新建小区要严格按照《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政办发〔2011〕11号)以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建设配套幼儿园,教育部门接收后鼓励省一级幼儿园举办分园。各县(市、区)要在出台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机制,必要时进行专项督查,保证学前教育的优质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健全完善农村学前教育体系。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形成以“中心幼儿园为示范骨干,中心村幼儿园为主体”的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格局。至年,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31所,建筑面积达76300平方米,财政投入预算17342万元;改扩建中心幼儿园10所,建筑面积55600平方米,财政投入预算4730万元。中心村幼儿园建设要结合实际,根据“大村独建、小村联建”的模式,结合新农村建设,利用中小学网点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及其他资源,新建、改建、扩建中心村幼儿园。原则上每600户以上配建一所3个班以上的中心村幼儿园,经济条件好、生源充足、办园条件具备的村,鼓励独立办园;生源不足的村,可选择邻村条件较好的幼儿园,进行联合办园,实现资源共享;偏远、贫困地区要采取办中心村教学点或中心幼儿园教学点的形式因地制宜为农村广大适龄幼儿提供规范的学前教育服务。

3.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进一步深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协调发展的办学体制。县(市、区)政府要科学合理确定教育部门办园和社会力量办园的比例。在政府承担主要办学责任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公益团体、事业法人等举办幼儿园。通过引入优质教育资源,投入资金,搞活机制,提高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进一步完善“公建民办公助”的学前教育办学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普惠。

进一步完善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机制。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建立民办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健全民办幼儿园年度评估机制和评估结果公告制度,引导民办幼儿园依法、自主、规范办园。

4.部门协作提供科学的早期教育服务。积极构建县(市、区)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人口计生、卫生和妇联等部门协同运作的早教服务网络和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以社区为依托、以正规学前教育机构为基础,向家庭辐射的早教服务体系。建立早教指导中心和优秀早教基地,全面提高0—3岁婴幼儿受教育率和家长(看护人)科学育儿的指导率。县(市、区)财政对开展公益性、普惠性提供早教服务的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二)构建多元投入的经费保障体系,着力推进学前教育持续发展。

1.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经费投入力度,各县(市、区)及乡镇每年要确保安排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事业经费,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到2013年,全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5%以上。

2.大幅度增加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全面设立学前教育专项发展经费,用于建设乡镇公办幼儿园和扶持优秀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已经设立的要在原有基础上逐年增长;全面设立幼儿教师专项补助经费和培训经费,用于提高全市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与专业水平,经费标准要逐年增长。

3.建立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完善政府、举办者、家庭等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2011年对公办幼儿园和参照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等级幼儿园,实行公用经费补助,经考核合格后,市区按每年每生200元,各县(市)不低于每年每生100元标准进行补助,并逐年提高,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4.设立幼儿园达标升等奖励经费。年起,市区对新创建的市级标准化幼儿园,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评上省一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上省二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5万元。各县(市)的补助金额根据各地财政实际自行确定。

5.建立学前教育帮困助学制度。实行学前教育教育券政策,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的保教费,由财政全额拨付。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免除在园儿童的学前教育保教费。

(三)构建科学长效的师资培训和质量保障体系,着力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发展。

1.配齐配足幼儿教师数量。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幼儿园教职工总数,逐步配齐配足幼儿园教职工。各乡镇中心幼儿园要配备一名专职园长,配备专职幼教干部和幼教辅导员各一名。乡镇中心幼儿园平均每班保教人员至少在2名及以上。健全幼儿教师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

2.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各县(市、区)要设立幼儿教师专项补助经费,2011年实现全覆盖;到2013年全市实现幼儿教师五大参保率的全覆盖。市区对符合条件的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提高专项补助标准,年提高到人均每年13500元,2012年起达到人均每年1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初始学历为大专及以上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类毕业生,经考核为优良的,每人再增加5000元的奖励。

3.建立完善幼儿教师培训机制。各县(市、区)要设立幼儿教师培训经费,保证市、县两级各类幼儿教师的培训计划如期完成。全面实施“名师、名园长工程”,幼儿园园长培训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体系,幼儿园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规划,重点向农村幼儿教师倾斜。设立幼儿教师在职进修奖励政策,鼓励幼儿教师通过在职进修提升学历。从2011年起,市区对在幼儿园从教满二年,并继续从事学前教育的教师新获得大专学历,一次性奖励每人1500元,对新获得大学本科学历的,一次性奖励每人3000元。

4.提高幼儿教育教科研水平。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积极探索城乡师资对流机制;进一步推进“以园为本”教研制度建设,多种方式加强园际联盟教研,提高幼儿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全面学习贯彻《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

(四)构建规范有序的学前教育监督引导体系,着力推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建立学前教育问责机制。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市、区)政府为本县(市、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责任者。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提供场所设施,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市一级层面要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扶持较为薄弱的县(市)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加大对学前教育的督政督学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学前教育专项督查,公布督查结果。对工作要求不能落实到位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实施问责。

2.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形成学前教育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民办幼儿园财务范文7

20xx年最新安徽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 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幼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审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及时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 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校(园)备案。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公办幼儿教师的统一管理之中,保证他们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可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其职评数不占公办学校指标,所需经费由参评幼儿园自行承担。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四)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 教育、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对幼儿实施收费的行为,或已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民办幼儿园财务范文8

【关键词】入园难;现象;透视:缓解

【中图分类号】G6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604(2010)12-0009-04

2010年6月初,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幼儿园门口,上百名家长连排九天八夜的队为孩子入园报名;广东深圳众多家长彻夜排队为孩子争取入园名额;江苏南京市雨花台区实验幼儿园门前,400多位家长自带被褥,在飘雪的寒夜露宿街头为孩子入园报名排队……每年一到幼儿入园报名时间,幼儿“入园难”问题总会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为了缓解幼儿“入园难”问题,各级政府出台了一些举措,比如鼓励多种形式办园、公办园开办分园或扩大招生名额,等等。然而,在很多地方,幼儿“入园难”问题并未得到真正解决。本文尝试分析幼儿“入园难”问题产生的背景及其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思路。

一、背景透视:社会转型过渡时期

众所周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过渡时期,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也相应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学前教育以国家企事业单位、机关和集体办园为主。1956年,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颁发的《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以工厂、机关、团体、群众自办为主的方针”。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恢复、发展、整顿、提高各类托幼组织”,但实际上这“两条腿”并不平衡,由国家财政直接投入举办的园所占的比例一直很小。如1980年我国的集体办园占全部园所总数的83.1%,其他部门办园占12.5%,教育部门办园仅占4.4%。从1980年到1990年的十年间,国家企事业单位、机关和集体办园数量占园所总数的比率高达90%,这一办园体制格局维持了20年左右,直到2000年,这一比率仍超过50%。

上个世纪90年代末,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思路和方针策略上随之发生变化。单位部门和集体办园迅速被“关”“转”“改”。以北京市为例,2000年北京市共有2047所幼儿园,基本上能满足当时的幼儿入园需求,但随着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大量单位部门和集体办幼儿园被关闭。到2009年,北京市注册登记的幼儿园仅1266所,与此同时,北京市常住入口增长较快,据统计,北京市近3年出生的户籍和非户籍幼儿共46万人,注册登记的幼儿园只能满足大约一半幼儿的入园要求。学前教育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另一方面,学前教育市场化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办学水平参差不齐的民办园得到了较大的发展。㈨公办园优质化、示范化发展与民办园贵族化或低质低价化发展并存,幼儿入园难现象随之日益突出。

二、原因透视:从宏观到中观到微观

宏观层面社会的发展,中观层面幼儿园的发展,微观层面家长教育观念的提升,都对幼儿入园难问题产生影响。具体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幼儿教育发展失衡:幼儿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

虽说国家鼓励多种形式办园,但在财政投入、政策支持方面,公办园具有明显的优势。全财政投入来说,国家有限的投向学前教育的财政经费通常都是向公办园倾斜的。这种财政投入机制在让优质幼儿园越来越好的同时,并没有起到让普通幼儿园和民办园也得到很好发展的作用。不仅如此,公共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还严重影响到教育起点的公平。在我国,很多公办园或示范幼儿园是国家机关或其他事业、企业单位下属单位,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拥有优先人园权,其他拥有较多社会资源或收入较高的群体也有可能把孩子送进公办园或示范幼儿园。而拥有较少社会或经济资源的一般民众往往只能选择那些收费较低、教育质量较差的幼儿园,有的甚至因为得不到“学位”而推迟或放弃让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因此可以说,学前教育需求量的不断增加和幼儿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尽合理,是幼儿人园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二)社会需求量增大:适龄幼儿和优质幼儿园之间供求不平衡

优质幼儿园是家长择园时的首选。一般而言,家长眼里的优质幼儿园是指公办园或者示范幼儿园。事实上,这些幼儿园的教学条件好、师资水平高、收费也较合理,总体而言要优于其他性质的幼儿园。在社会转型时期,公办园在减少,但是其他性质的幼儿园如民办园等数量在大幅度增加,理论上讲,我国幼儿园数量和幼儿教育的需求大致是相适应的。实践中,“人园难”现象也主要表现在城市适龄幼儿和优质园之间供求的不平衡上。一方面,公办园质量较高,但数量较少,家长的需求量却在不断增大,而民办园中高质量、高收费和低质量、低收费幼儿园并存,优质民办园一般收费较高,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的家长不会选择这样的幼儿园。另一方面,早期教育的日渐受重视和我国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幼儿接受教育的年龄从原来的3~6岁延伸到了0~3岁,这种现象在城市尤为突出。此外,大量外来人口涌入城市,非城市户籍幼儿不断增加,也给当地幼儿教育带来巨大压力。

(三)民办园社会认可度低:政府相关职责落实不到位

民办园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为政府分担了帮助大批适龄儿童人园的责任。然而,各级政府几乎没有对民办园的财政投入。一直以来,大部分地方的民办园是自负盈亏的,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它们往往会一味地迁就市场需要,表面上看,即使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民办园也运转起来了,但实际上大量的民办园常常面临经费短缺的难题。有研究指出,大部分民办园的投资主体单一,经费来源渠道狭窄,基本上依赖保育费维持运转。可以说,民办园要得到良好的发展,迫切需要政府的引导与支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我国“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园”。只有改变目前政府在财政支持方面严重的偏向问题,提高民办园的办园水平才有可能有效引导广大家长理性择园,避免“跟风”“扎堆”择园现象的产生。

(四)家长追捧名园:家长择园观念有误区

“入园难”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广大家长的幼儿教育理念存在问题。在我国一些城市,幼儿家长追捧名园,想方设法把幼儿送进名园,从而产生进名园比上大学还难的现象。幼儿家长越来越重视早期教育,这本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认为只有让幼儿进名园才算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则有失偏颇。事实上,有些“名园”也名不副实。对于

不少家庭而言,送孩子上所谓的“名园”也让自己在经济上不堪重负。

三、如何缓解“入园难”现象

要缓解幼儿“入园难”现象,政府需明确自己的职责,引导、支持幼儿教育的发展,促进公办园与民办园的良性竞争。

(一)不断完善各项政策

1 明确政府职责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建立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幼儿园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可以说,《教育规划纲要》不但明确了学前教育的重要地位,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基本的职责。政府只有积极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幼儿教育事业才能获得良好的发展,幼儿“入园难”问题才有可能得以解决。

2 不断完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越完善,越有利于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努力完善有关幼儿教育的各项政策法规。比如,政府应该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让民办园与公办园享有同等待遇。又如,政府可以对办园规范、保教质量较高的民办园实行奖励,同时,可以生均公用经费或以奖代补等形式,对收费不足以维持日常运作的农村规范幼儿园给予适当补助。

3 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支持

现阶段,我国的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政府的公共财政政策及公共服务政策还未能对学前教育作出更具体、切实的安排,因而发展学前教育的财政支持政策并不明确,甚至可以说还没有形成。多年来,我国的学前教育经费只占教育总经费的1.2%~1.3%,而且这部分经费主要投给了只占园所总数极少比例的公办园。为促进学前教育公平,政府应合理分配教育资源,逐步增加对民办园的经费支持。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美国,最好的私立幼儿园都是通过中介组织的质量认证的,私立园只有通过了质量认证才能得到来自政府的资助。我们可以加大对学前教育中介组织的培育,逐步将幼儿园质量认证工作交给中介组织去做,政府根据中介组织的质量认证等级给予幼儿园有差异的经费支持。政府也可以尝试教育券方式,让家长持教育券选择幼儿园,而幼儿园则通过教育券获得政府的经费支持。

(二)切实落实各项具体举措

1 大力发展公办园

大力发展公办园可以直接缓解幼儿“入园难”问题。冯晓霞提出,发展公办园一定要坚持普惠性原则,她认为发展普惠性幼儿园是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根本举措。普惠性幼儿园主要面向大众群体,尤其是社会中低收入家庭幼儿。因此,在发展公办园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服务对象,考虑投入成本、园所规模、入园标准及其收费标准。为缓解“入园难”问题,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加大公办园建设力度,例如,北京市计划在未来3年新建200所公办园。广州市教育局局长、党委书记华同旭在第一届全球华人探究学习创新应用大会上透露,“我们正着手制定广州的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将重点关注学前教育这一块,以后将推动更多普惠型幼儿园的出现”。

2 鼓励发展平价民办园

民办园作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民办园的飞速发展,无序、不规范等问题也大量出现。面对这种情况,政府要及时加大引导力度,帮助民办园准确定位,以发挥民办园应有的作用。比如,政府可以通过经费支持加强对民办园的调控,遏制“天价园”的出现。各级政府可以委托部分办园水平较高的民办园承担部分教师的职后培训工作,以加强民办园的社会责任感。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园。总之,政府可通过积极引导、增加经费投入,以减轻民办园的运营成本压力,鼓励民办园发展成为优质平价,甚至低价民办园,以帮助政府缓解幼儿“入园难”问题。

3 引导公办园与民办园良性竞争

公办园和民办园共同促进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政府应积极引导公办园与民办园的良性竞争。以北京市为例,幼儿园现有的22.6万个学位与40多万户籍和非户籍学前适龄儿童总数相比,有大约17.4万个缺口。这表明还需要有更多的幼儿园来满足幼儿的入园需求。虽然增加公办园可以直接缓解幼儿的“入园难”问题,但短期内大量建造公办园毕竟不现实,积极扶持民办园的发展不失为一条努力弥补公办园不足的良策,而且民办园也可与公办园形成良性竞争,从而带动自身良性发展,尽快缓解幼儿“入园难”问题。

(三)幼儿园积极响应政府号召

1 引导公众

幼儿园应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积极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幼儿园可定期开展宣传活动,帮助幼儿家长正确理解幼儿园的办园理念、幼儿园的教育特色等,从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择园。

2 正确定位

幼儿园只有正确进行自我定位,才有利于自身发展,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公办园应力争发挥示范作用。民办园应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根据园所自身特点开展特色教育。如,有些民办园在与公办园的激烈竞争中选择拓展服务内容来吸引更多生源,如提供临时托管服务,提供临时夜宿服务,组织家长开展亲子交流活动,提供家长育儿培训服务,等等。

参考文献:

[1]程宇婕,唐婷,透视幼儿园“入园难”现象[N],科技日报,2009-07-21。

[2]何国宏,论幼儿教育市场化与教育公平[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

[3]方钧君,基于教育券思想的政府投资幼儿教育政策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

民办幼儿园财务范文9

【关键词】 学前教育; 教育经费; 财政投入; 政策研究

一、引言

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我国教育的基础阶段。长期以来,学前教育没有被真正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中,学前教育的经费也没有被纳入国家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各种“入园难”、“入园贵”的言论纷至沓来:到底谁该来“供养”幼儿园?学前教育发展体制的藩篱又该如何跨越?公共财政能否保证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怎样才能让我们的下一代不输在“起跑线”上?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学前教育要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实现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教育发展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2010年11月3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发展学前教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2010年11月 24日,国务院又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明确了学前教育经费投入问题。这一系列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本文选择以江苏省学前教育财政投入问题为研究对象,结合江苏省171所幼儿园2010年经费投入现状和调研数据,分析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问题,探究其中的原因,探索改革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策略。

二、当前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对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不足

长期以来,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不在教育财政保障范围,在政府的经费预算中既没有单列也没有规定投入比例,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各地政府财政对学前教育投入不足。以江苏省为例,2010年,江苏省地方教育经费总投入1 314.62亿元,财政性教育经费923.46亿元,占教育经费总投入的70.25%,其中学前教育投入62.31亿元,占全省教育经费总投入的4.74%。在学前教育总投入中,财政性经费为20.01亿元,占32.11%,事业收入40.25亿元,占幼儿园总教育投入的64.60%。总体而言,江苏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只占全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2.17%,这反映了当前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政府的整个教育经费中占有很小一块份额,投入总量严重不足。

(二)学前教育经费中财政经费比例偏低

学前教育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三个部分: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这三部分大致反映了政府、幼儿家长以及社会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情况。通过对江苏省171所幼儿园经费来源情况的调查发现,在公办园中,财政补助收入仅占幼儿园全部经费收入的23.16%,若包含民办园,这一比例更降低至15.66%。另一方面,即使在公办园中,事业收入(即幼儿家长承担的教育经费)占幼儿园全部经费收入比例高达71.23%。这也难怪我们总是听到各种各样关于“入园难”、“入园贵”,上幼儿园比上大学还贵的报道以及言论,幼儿家长负担过重是形成“入园难”、“入园贵”的重要原因之一。相比2007年世界经济合作组织各成员国的政府投入平均79.7%而言,江苏省财政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中就显得相形见绌了(见表1)。

(三)政府对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不完善

1.不同地区幼儿园之间财政投入不均衡

学前教育是义务教育的基础,也是教育公平的起点。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的投入体制主要是地方政府,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的不同,导致了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差距明显。以江苏省苏南、苏中、苏北为例,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生均预算内财政投入达到1 524.48元,而经济欠发达的苏北地区仅为627.47元,前者是后者的近2.5倍。另外,从财政投入情况来看,在较发达的苏南地区,政府生均投入达到3 213.45元,占当地学前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的49.52%,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较弱的苏北地区,政府生均投入只有1 285.12元,仅占当地学前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的19.8%,不仅是金额上的差距,更是比例上的差距。

2.不同体制幼儿园之间财政投入差异性较大

我国幼儿园按举办者的不同分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其他部门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对于不同的办园体制,各地政府在财政投入上多采取带有一定“倾向性”的政策,以致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和其他部门办幼儿园获得了绝大部分的财政性资金,而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获得的财政资金却很少。从我们对江苏省幼儿园的调研结果可以看出:2010年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的生均财政投入为4 746.26元,而同属公办性质的集体园为828.07元,民办幼儿园只有25.61元。而且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不同办学体制幼儿园所获得的财政投入差异就越大,苏南地区财政对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的投入是集体办幼儿园投入的2.27倍,而苏北地区这一数字却达到了5.28倍。